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稅收政策論文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一、稅法、稅收與民生的關系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今年4月是我國第17個全國稅收宣傳月,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今年的稅收宣傳主題為“稅收•發展•民生”,該主題充分說明了我國“稅收促進發展,發展為了民生”的稅收本質。稅收是國家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和解決民生問題最基本資金來源,2008年汶川大地震所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令世人震驚,沒有國家稅收所形成的巨大財力支撐,是不可能取得令國人感動的抗震搶險成績,也不可能投入預估達2600億元的財力資金去完成災后重建任務。
二、我國稅法宣傳中存在的問題
1986年起,全國實施法制宣傳教育,這對于增強公民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提高廣大稅務干部法制觀念和執法水平,推進依法治稅,營造全國稅收工作的良好社會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從1992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年一度的稅收宣傳月活動,使我國的稅法宣傳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對于普及全民稅收知識,進一步增強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納稅的良好風氣,取得可喜的稅收成績,起到積極作用。但是,稅法宣傳是一項長期性、艱巨性的工作任務,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更應該清醒地認識稅法宣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當前存在的問題主要如下:
1、稅法宣傳過于形式化
當前,我國各級稅務機關所舉辦的稅務知識咨詢、發放稅法宣傳品、開展稅法知識講座等宣傳活動,大部分還是在城鎮和人員聚居比較集中的場所,而在人員居住比較分散的廣大農村,開展稅法宣傳活動少之又少。根據調查,在我國農村距離城鎮比較偏遠的村屯中,廣大農民大多對稅法知識的了解幾乎是一個空白,對稅法的認識,就是稅法人員來征稅,不交不行。農村稅法宣傳形式單一,大部分還停留在用宣傳車一走一過而已,給群眾的印象就是宣傳稅的,而對所宣傳的稅法內容在沒有聽清幾句的情況下,車已經走遠了。還有就是貼標語,幾幅標語,幾句口號,群眾看后倒覺得有幾分不舒服,感到稅務人員又快來收稅了。對于我國廣大農村不同層面的不同受眾的稅法宣傳,過于形式化,缺乏對納稅人實際需求的把握,沒有形成真正滿足農村不同行業納稅人的不同稅法知識需求,以致他們對自身應該交什么稅、交多少稅、什么時間交稅,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認識,甚至形成曲解,造成稅法宣傳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和實用性,使稅法宣傳工作變成了走形式。
2、稅法宣傳過于強硬化和功利性
1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作用
以企業視角來看,首先,知識產權投入和其他投資的關鍵差別在于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往往沒有明確的投入回報比,這也讓知識產權投資成為高風險投資;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在產生后往往會被同行業其他企業簡單模仿,創新成果在行業內外迅速蔓延,瞬間即喪失了技術研發優勢;最后,知識產權投入可能會出現不平等的企業收益和社會收益,當企業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時,高新技術企業自然不會對自主創新活動產生足夠的主動性。因此,通過稅收政策給予企業更多的優惠和扶持將極大幫助高新技術企業解決上述難題。
2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國,雖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且在不斷的進步之中,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所起到的激勵作用卻尚不明顯。
2.1稅收政策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門規章或地方性規章,如《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試行辦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發的,其法律位階較低,法律的剛性不足,稅收政策的落實效果十分有限。
2.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不強
一、稅收政策對電力系統的影響
在幾十年的發展中,我國也對電力系統不斷進行了改革與嘗試,試圖對政府有關電力的管理部門簡政放權,促進電力系統市場化。然而,電力系統的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舉足輕重,且帶有公益性和生產性,因此對其安全性的把握更加不能輕視。對于電力商品的價格,在穩定電力系統的形勢下,也需要進行有效的控制與管理,在地區差異中出現的電力價格差,需要分清原因與差異,通過稅收政策對電力價格進行調整,維護電力系統中電力商品價格的穩定。有關電力系統改革的目標,就是要讓電力系統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遵循市場規律,打破壟斷,提高競爭力,優化資源配置,增加效率,增強電力系統運行的安全性以及穩定性,改善電力系統對環境的影響,滿足社會對電能的需求。我國的電力系統基本達到了供求平衡的電力體制,初步擺脫了供電短缺的問題,為了能促進電力系統對資源的合理利用,加快電力系統的發展來滿足更多的電力市場需求就迫切的需要一個更加科學合理的電力稅收制度。所以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的電力系統稅收政策將是電力系統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
二、電力系統的稅收政策的特點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電力行業主要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對我國經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電力資源一直屬于短缺性資源,近幾年隨著電力系統的發展而獲得不少改善,但東部發達地區的電力需求也很旺盛。因為電力需求的巨大性,電力市場對外開放性不高,電力行業的競爭性差,該行業的盈利能力還是很高的。然而,為了更好的滿足國家經濟和國民生活用電需求,很多國家都采取了稅收優惠的政策,目的就是對電力行業采取扶持。但國家對電力系統的改革打破了電力系統的壟斷性,增加了電力系統間的競爭力,才能有效避免電力系統中出現的效率低下,管理紊亂等問題。國家主要采取的措施有:減免可再生資源的增值稅、所得稅以及關稅;對于不可再生資源則進行強制性的收稅,如二氧化碳稅和環境稅等。主業與材料以及電力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業務往來是電力系統之間的主要交易,但是以前沒有一個規范的所得稅法來對這些關聯交易進行詳細規定,使得相關機構在實施檢查的過程中無法可依,使得電力系統之間的這些關聯交易變得很困難,現在新的稅法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規范詳細的規定,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另外,電力系統流動資金中的存貸比較大,特別是近年進行的農網改造,國家投入的大部分資金都轉化成了工程物資,還有許多農網拆除后的廢舊物需要企業進行不斷地消化清理。因為電力系統清查物資時會產生相當大的損失,所以在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研究時應給與更多的重視。在我國,可再生資源的仍然有待開發,但是,任何資源的開發都離不開政策扶持,例如新能源汽車就有相應的購車優惠等,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有電能、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等,資源種類相對豐富,然而,這些能源想要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大作用,需要國家對其政策的扶持與傾斜。
三、電力系統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有關現有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增值稅是我國最重要的稅種之一,也是稅收調控的重要手段,為了更好地促進電力系統的發展,我國在增值稅方面提供了許多優惠政策:
一、海洋經濟稅收政策的現狀及不足
(一)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不明顯
近年來,國務院以改革試點的方式相繼審批成立了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廣東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和福建海峽藍色經濟示范區,各試點地區都有相應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海南作為經濟特區,獲得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還有待加強,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一是在進行南海開發的特殊條件下,缺少相應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二是離島免稅政策實行3年多來,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可以進一步提高免稅額度,減少限制條件,擴大政策效果;三是尚未充分發揮海南海洋石油稅務分局的效用,仍然存在南海石油稅收與南海脫離的局面。
(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形式較為單一
當前針對海洋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稅收優惠形式,間接的稅收優惠較少,針對性不夠強。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應納稅額扣除、適用優惠稅率,企業所得稅的直接減免。雖然直接的稅收優惠對經營期限不長、投資規模較小的企業支持效果明顯,但是對經營周期長、投資規模大的企業支持助推作用就大為下降。因為直接的稅收優惠重點在于企業經營后的事后優惠,而事先對企業的鼓勵支持不明顯。例如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一投產就盈利的企業能夠立刻享受到所得稅政策優惠,但是非盈利企業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的尷尬境地。特別是發展海洋經濟,港口建設、大型造船業、海洋油氣業都是重大的設施項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的特點,直接的稅收優惠形式難以發揮政策效果。相對直接的稅收優惠形式,間接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具體的會計處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穩定性。
(三)尚未構建出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來服務海洋產業發展
海洋產業是指對海洋的一系列研究、開發、利用活動的總和,目前海南重點發展的海洋產業主要是海洋漁業、海洋運輸業、海洋油氣業和濱海旅游業。但海南當前并未構建形成有利于海洋經濟的稅收優惠體系,企業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稅種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海南亟需進一步發展的海洋油氣開發、跨海大橋修建、濱海港口擴圍、海水淡化等高端海洋產業項目,需要一個全面、整體、系統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來作支撐。(四)資源稅的征收范圍較窄、稅率不高海南省擁有廣袤的藍色國土,又具有低緯度的獨特海域優勢,海洋生物資源、礦產資源、油氣資源都很豐富,這些資源在我國未來的資源消費中將占據越發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資源稅稅率不高,而且征收范圍較窄,在征收過程中也存在著以費代稅的現象。這樣一方面沒有讓海南的海洋資源優勢轉化為政府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放任了部分企業對現有資源的浪費,不利于產業的轉型升級。(五)稅收政策難以吸引海洋方面的高層次人才在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的今天,要實現海洋經濟的后來居上,海南需要更為豐富的人力資源,特別是海洋方面的高層次人才。在稅收政策上海南對于高層次人才的吸引力還不夠:一是沒有針對海洋經濟研究人員費用扣除的特殊加成;二是在鼓勵海洋科技的創新、專利轉讓方面缺少強有力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三是服務海洋經濟,特別是創新型科技人才在個人所得稅稅率優惠方面沒有政策紅利。
一、注冊企業費用
1.代辦企業新設和遷移咨詢費
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萬元/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萬元/家。該服務費不包括新公司成立時發生的如公司設立登記注冊費、工本費、驗資費、注冊地租賃費、必備辦公設施購置費等新公司應交納的所有費用。
2.日常管理咨詢服務費
項目內容為:代辦日常出納、稅務、工商、審計等事務。按3萬元/年的標準收取該項服務費。該項服務費不包含新公司日常運營應由公司自行承擔、繳納的所有費用。3.專項財稅服務費項目內容為:負責取得并落實地方政府給予的財政返還政策及相關的各項事宜。按公司及由公司代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實際取得的財政返還、獎勵金的18%收取服務費,且在公司或公司代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取得財政返還款后再行收取。
二、舉例說明
1.成立投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