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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所得稅
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繳是針對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稅費。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法律在我國設立的,但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國家境內的企業。至于非居民企業是指其成立的企業依靠國外法律、法規創辦的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國家境內,但是確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雖沒有設場所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取得的收益的企業。其他取得的收入組織不包括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其自然人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特殊情況下合伙企業的所得稅(所得稅先分后稅)也有可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來源于英國“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工案”。作為這個案件的出席人湯姆林爵士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關于湯姆林爵士的論點已經切實地運用到了企業的稅收籌劃中作為節稅處理從而增加企業經濟利潤。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籌劃運用得越來越普遍,人們為了更加簡明扼要地了解稅收籌劃又將其稱之為“合理避稅”。
三、對稅收優惠的籌劃
(一)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為擴大市場或者提高企業經濟利益而開發新的技術、產品、工藝進而產生的開發費用,在沒有對無形資產研究完成的時候可以將其研發所產生的費用直接作為該企業當期的損益進行核算,并且針對這項損益可以按照損益的實際發生的數額進行合理扣除,并且針對研發所產生的費用可以在其費用的基礎上加計50%進行扣除。財稅[2013]70號: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有關政策明確。假設A公司(適用稅率25%)2012年為開發新技術產生的研發費用為100萬元,沒有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的損益:在2012納稅年度核算會計利潤的時候,發生的研發費用100萬元被作為管理費用進行扣除(未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如果這筆業務發生在2013年度,那么在計算當年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計算應繳納的所得額是應該再按照研發費用100萬元的50%加計扣除,將應納稅所得額調減50萬元。同時企業應納稅額減少了12.5萬元。
(二)安置殘疾人所支付的工資。
安置殘疾人的企業支付殘疾人的工資在稅前進行據實扣除,并在此基礎上加計100%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3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對殘疾人安置費加計扣除增加了可扣除項目,減少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使得企業少繳納所得稅。
(三)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可采用的方法分兩種:
1、縮短年限法;
2、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s短年限法的限制條件是:最低折舊年限不能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可以使得成本回收的比較快,并且在增加當期成本的同時,可以使得當期利潤減少,在企業所適用的稅率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將企業的所得稅遞延繳納。如果該企業在創辦最開始的時候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稅率或者減免稅,那么企業在優惠政策適用結束以后,企業應納稅額的稅率發生上漲時,這時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想要減少應該繳納的稅費時就不應該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如果該企業預計在繳納稅費時稅率不會發生上漲的情況下,對于企業在納稅年度購進的固定資產使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進行法計算時,會增加固定資產在該年度折舊期所產生的折舊費,進而企業在該期間的所得稅會發生減少。如果該企業預計的稅率上升,應該考慮企業稅率上升可能增加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與貨幣的時間價值哪個方式帶給企業的收益較大,擇優而選。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間對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適用加速折舊法。
(四)技術轉讓所得。
對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條件的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獲得的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的那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針對轉讓本企業技術所獲得超過500萬元的那部分,可以適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繳納的稅費。納稅人應該對企業轉讓技術所獲得金額進行單獨核算,至于企業在轉讓技術期間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可以在以后進行合理的分攤;沒有對技術轉讓時期內所發生的費用進行單獨核算的,不能對關于技術轉讓所獲得的金額進行稅收優惠。因此,企業應該對轉讓技術所獲得金額進行單獨核算,使得企業能夠在此情況下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這樣可以增加企業的扣除項目從而使得企業應納稅額減少進而減輕企業的稅負。
四、對扣除項目的籌劃
(一)業務招待費。
企業在納稅年度里發生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按照該企業當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60%的部分進行限定數額的扣除,與此同時該扣除限定的數額不允許超過該企業納稅年度營業收入的0.5%。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會計里不被認可的收入但是在稅法里被認可的“視同銷售的收入”但是這種認可不包含“營業外收入”。
(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
按照企業納稅年度營業收入的15%作為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定數額,至于超過限定數額的那部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對超過的部分允許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合理的扣除。但是,對于非廣告性的贊助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營業收入包括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以及將本企業的貨物或者財產、勞務對外進行償還債務、用來籌集資金和對外進行捐贈等可以“視同銷售”的那部分收入額。
(三)公益性捐贈。
企業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該企業“利潤總額”的12%作為可以扣除的限額,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是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的政府部門或者通過某些公益性的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針對納稅人不通過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或者公益性團體直接向接受人捐贈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進行扣除。例如:我國的甲公司2013年實現會計利潤總額120萬元,期間發生營業外支出100萬元,其中通過A市民政局向B地某災區捐贈的20萬元和甲公司不通過市民政局、公益性組織直接向某希望小學捐贈的30萬元。該題中直接向希望小學捐贈的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調增30萬元;而通過市政府向災區捐贈的20萬元的扣除限額是14.4萬元,因而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6萬元。針對這題,如果企業對希望小學的捐贈是通過縣級以上的政府部門或者公益性的社會團體那么這30萬元的扣除限額就是14.4萬元,因而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應調減15.6萬元,這樣該企業在2013年度應納稅額將減少2.5萬元。
五、結論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各行各業的收益也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不斷發生著變化。對企業來說其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而這一目的實現的條件則必須有稅負最小化的支撐。那么如何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的稅負就成為重中之重,這也是本文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所闡述以及分析要點。稅收籌劃的特點要具有合法性,這也要求企業應該合理地運用國家稅收的優惠政策、對可扣除項目的調整以及虧損彌補的確定,避免發生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違反稅收合法性的要求。在此基礎上使得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稅負較小。
作者:陳青 單位:西京學院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