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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負最小化”觀
是指納稅人通過對投資、籌資、生產經營等活動采取各種稅收籌劃技術,使其應繳納的各種稅收之和最小。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稅收籌劃的目的只有一個,即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外在表現就是“納稅人繳稅最晚,繳稅最少”。減輕企業納稅負擔是企業稅收籌劃產生的最初動因,這是“稅負最小化”觀點的科學性。但由于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因此這種觀點目前已經很少被人認同了。
(二)“稅后利潤最大化”觀
是指納稅人通過開展稅收籌劃活動使其凈利潤最大。這種觀點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財務籌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循“依法納稅,合法籌劃;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利潤最大”方針。目前實務界大多支持這一觀點,認為稅后利潤最大化不僅可以更好的量化稅收籌劃的實施效果,而且更加注重企業的整體效益。但該目標容易導致企業的短期行為,同時也會忽略對價外稅的具體稅收籌劃。
(三)“企業價值最大化”觀
是指納稅人通過開展稅收籌劃使企業的價值達到最大化水平。認為稅收籌劃是在遵守國家稅法前提下的一種特殊的財務管理活動,其最終目標應該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這一觀點在理論界得到一部分專家學者的認同,但由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難以計量性,因此該觀點在實際運用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四)“綜合目標體系”觀
是指企業的稅收籌劃目標不僅包括減輕稅收負擔,還應包括實現涉稅零風險、獲取資金時間價值、提高自身經濟效益等目標。該觀點認為企業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和層次性決定了稅收籌劃目標的多元層次結構。盡管目標體系觀點符合目標本身所應具備的特征,但該體系的層次性不強,存在目標簡單累加的現象。
(五)“目標發展”觀
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企業的稅收籌劃目標將從傳統的稅收負擔最低化發展到現代的稅后利潤最大化。這種觀點的科學性在于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企業的稅收籌劃目標,準確把握了稅收籌劃的本質內容,但由于目標本身具有一定的單一性,因此應在科學發展的基礎上予以必要的充實調整。
二、稅收籌劃目標定位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所謂稅收籌劃目標,實際上就是指企業開展稅收籌劃行為預期能達到的結果。如果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達到了預定的目標,則意味著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的成功;如果方案的實施尚未達到預定的目標,則說明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失敗。盡管影響企業稅收籌劃實施效果的因素很多,但現實中我們也不能忽略行為的預定結果——即稅收籌劃目標的科學合理性。
(一)普遍適用性原則
指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目標應具有一定的主體適用性和經濟適用性。主體適用性是指稅收籌劃目標的定位應考慮不同納稅主體的現實要求,能體現不同規模、不同階段企業開展稅收籌劃行為的預期結果。經濟適用性是指稅收籌劃目標的設定原則上應是納稅主體通過努力可以實現的目標,目標定位既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這就要求設定的稅收籌劃目標既能體現對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結果的客觀要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勵納稅主體主動開展稅收籌劃,從而促進企業整體經濟的良性發展。
(二)可計量性原則
稅收籌劃行為的實質是納稅主體在掌握大量稅收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通過比較不同納稅方案的稅收優劣來選擇最佳的籌劃方案。因此,稅收籌劃目標應該能夠可靠計量,企業可以通過分析稅負大小或稅收負擔率水平的變化衡量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科學發展原則
稅收籌劃目標的界定不是一成不變的,會隨著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而適時進行調整。因此,從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角度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應具有一定的發展性,具體表現在稅收籌劃目標具有一定的層次性。這樣有利于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科學開展稅收籌劃活動,取得預期的稅收籌劃目標。
三、科學定位構建多層次的稅收籌劃目標體系
稅收籌劃目標是指企業稅收籌劃行為預期要達到的結果。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性減輕稅收負擔的財務管理活動,其實施效果客觀上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同時,由于各個企業的規模大小、組織形式、發展階段、財務管理水平等存在差異,因此稅收籌劃的具體目標也會有所不同。本文根據稅收籌劃目標定位的原則,將稅收籌劃的目標按照不同理財要求予以層次化,劃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但應該注意的是,稅收籌劃的具體目標并不是截然分開的,不同企業可以有不同的具體目標,同一企業在同一時期可能有幾種具體目標,其不同時期的具體目標也可能有所不同、各有側重。
(一)初級目標(基本目標)
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實現涉稅零風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企業稅收籌劃的最低目標或者說基礎目標,旨在規避納稅風險、規避任何法定納稅義務之外的納稅成本的發生,避免因涉稅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做到誠信納稅。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納稅人應做到納稅遵從,即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依法申報納稅,并按稅法規定及時足額解繳稅款。同時,由于稅制具有復雜性、頻變性的特點,納稅往往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營損失風險、投資扭曲風險和納稅支付有效現金不足風險等問題。因此,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相關的稅收法律規定,將稅收籌劃置于理財學的體系框架內,盡量避免納稅風險帶來的潛在機會成本的發生,努力實現涉稅零風險。
(二)中級目標
納稅成本最低,獲取資金時間價值最大化。納稅人為履行其納稅義務,必然會發生相應的納稅成本,具體包括直接納稅成本和間接納稅成本,前者是指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在計稅、繳稅、退稅及辦理有關稅務事項時所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后者是指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負擔、心理壓力等。在應納稅額不變的前提下,納稅成本的降低意味著納稅人稅收收益的相對增加。因此,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應在依法納稅前提基礎上,盡可能實現企業納稅成本的最低化。同時,基于稅收的現金支出“剛性”約束,在既定的稅收環境下,納稅人通過一定的手段將當期應該繳納的稅款延緩到以后繳納,在不減少總體納稅額的情況下取得相對節稅收益,這也是稅收籌劃目標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是財務管理上的一個基本觀點,也是稅收籌劃的一個基本法則。理論上講,延期納稅相當于企業獲得了一筆相當于納稅額的無息貸款,在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尤其是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時會使企業的營運資金相對寬裕,而且這部分財政資金的使用不存在任何財務風險,更有利于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在符合稅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企業應盡可能爭取延期納稅,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相對稅收收益。
(三)高級目標(終極目標)
稅收負擔最低,實現企業科學定位財務管理目標。公司的目標是在稅務會計的限度內實現稅負最小化及經營效益的最大化。不論從理論角度、還是從實務角度,稅收籌劃都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內容。因此,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是稅收籌劃行為的最終目標。這里我們以企業價值最大化代表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當實施某項稅收籌劃方案使稅收負擔最低化與其企業價值最大化呈正相關時,稅收負擔最低化就是稅收籌劃的最高目標;當實施某項稅收籌劃方案使稅收負擔最低化與企業價值最大化呈非正相關時,稅收籌劃目標應該以企業的財務目標為其最終目標,即稅收籌劃要服從、服務于企業的整體財務管理目標。從這個角度講,稅收負擔最低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稅收負擔最低化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企業應事先對相關涉稅事項進行總體運籌和安排,在法律規定、國際慣例、道德規范和經營管理需要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爭取在涉稅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作者:楊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