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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小微企業的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對政策的深度解讀,發現小微企業在利用稅收政策的優惠導向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文章結合案例,對小微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針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開展稅收籌劃進行分析,從實務應用的角度為小微企業利用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收籌劃提供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小微企業具有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創新創業、解決社會民生問題和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作用,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著重要地位。為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小微企業的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六稅兩附加”減免措施。本文通過對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深度解讀,發現在利用稅收政策的優惠導向方面,小微企業仍存在一定的籌劃空間。小微企業可以通過預先對業務和財務事項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有效利用稅收優惠減免的政策臨界點,實現“應享盡享”的稅收利益最大化。
一、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一)小微企業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與原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有兩方面變化:一是放寬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擴大了小微企業認定的覆蓋面。新政策將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這三個認定標準的上限分別提高到300萬元、300人和5000萬元,并且不再按行業來區分認定。二是引入超額累進計稅辦法,大幅提高企業所得稅的減稅優惠力度。原政策下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時,實際稅負為10%;執行新政策后,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時,應分兩段計算,第一段,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實際稅負為5%,第二段,1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實際稅負為10%。顯然,引入超額累進計稅法后,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普惠性增值稅減免政策根據財稅[2019]13號文件和《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普惠性增值稅減免政策的具體優惠體現在:一是提高了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標準,提高到月10萬元,季度30萬元。二是小微企業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需繳納稅款。對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基本指導原則是“專交普不交”,即小規模納稅人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實現的銷售額相加后符合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情形,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部分免征增值稅,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需要繳納增值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根據財稅[2019]13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可在50%的幅度內減征六稅兩附加(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且減征政策可與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疊加享受,也就是說,納稅人如果先按照原有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享受了相應的稅收減免,在新政策執行的基礎上仍然可以疊加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二、基于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稅收籌劃分析
(一)小微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分析根據現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新政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時免征增值稅,實質上屬于“起征點優惠政策”,起征點前后的稅負差距較大。如當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為30萬元時,免征增值稅;而當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為300001元時,僅超出起征點1元,卻需要繳納9000.03元的增值稅(300001×3%)。如何對企業業務和財務事項進行事先籌劃與安排,合理利用稅收優惠的政策臨界點減輕稅負,是小微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關鍵。
1.合理選擇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A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從事城市污水處理維護工程業務的小微企業。2019年第一季度1—3月不含稅銷售額分別為58252.43元、116504.85元和121359.22元,一季度銷售總額為296116.50元;第二季度4—6月不含稅銷售額分別為106796.12元、87378.64元和97087.38元,二季度銷售總額為291262.14元。以下針對A公司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方面是選擇按月申報還是按季申報,哪種申報方式對企業更有利的問題開展稅收籌劃。
方案一:增值稅按月申報。A公司1月份銷售額58252.43元<10萬元,免征增值稅;2月份應繳納增值稅=116504.85×3%=3495.15(元);3月份應繳納增值稅=121359.22×3%=3640.78(元);第一季度應繳納增值稅7135.93元(3495.15+3640.78)。4月份應繳納增值稅=106796.12×3%=3203.89(元);5月份銷售額87378.64元<10萬元,免征增值稅;6月份銷售額97087.38元<10萬元,免征增值稅;第二季度應繳納增值稅3203.89元。
方案二:增值稅按季申報。A公司第一季度銷售額為296116.50元<30萬元,免征增值稅;第二季度銷售額為291262.14元<30萬元,免征增值稅。采用方案一按月申報方式,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共需繳納增值稅10339.82元。而采用方案二按季申報方式,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均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方案二優于方案一。由此可知,A公司在納稅期限上采用按季申報更能產生節稅效應。這是因為,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增值稅會有三個月的稅收籌劃彈性空間,假定企業在一個季度內有一個月的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減免標準,而另外一個月或兩個月的銷售額沒有超過減免標準,將其綜合起來可以產生“削峰平谷”的互補效應,從而能夠有效利用稅收優惠的政策臨界點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
2.合理開具增值稅發票。B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從事家用電器設備銷售及提供安裝服務的小微企業,增值稅按季申報納稅。B公司2019年1月和2月的不含稅銷售額分別為107087.38元、116669.90元,客戶均為家庭用戶,業務結算時擬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月份的不含稅銷售額為67378.64元,擬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季度銷售額總額為291135.92元。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方面,B公司應如何選擇才能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呢?
方案一:既開普通發票又開專用發票。B公司第一季度不含稅銷售額291135.92元<30萬元,對于1月份和2月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銷售額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但對于3月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67378.64元需要繳納增值稅,因而第一季度應繳納增值稅=67378.64×3%=2021.36(元)。
方案二:只開普通發票。針對第一季度不含稅銷售額全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按照稅收政策“專交普不交”的原則,第一季度不含稅銷售額291135.92元<30萬元,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B公司采用方案二只開普通發票,第一季度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較方案一少繳納增值稅2021.36元,開具普通發票為小微企業的首選。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需要根據具體經營情況在低售價和開具增值稅發票類型之間做好利弊關系的權衡,不要為了一味追求低稅負而影響了企業正常的交易價格。
3.延遲確認當期收入。C公司是一家專營空調制冷設備及提供安裝服務的小微企業,增值稅按季申報納稅。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30萬元,符合增值稅免征政策條件。但從6月份開始,隨著南方氣候開始進入高溫酷暑時節,制冷設備訂單業務量激增,C公司第二季度的銷售額超過了30萬元的減免標準。C公司第二季度4—6月不含稅銷售額分別為67961.17元、87378.64元和213592.23元,二季度總銷售額為368932.04元。由于C公司銷售的商品具有較強的季節性特點,可以根據C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拆分合同收入金額、遞延確認收入的稅收籌劃方案。
方案一:整體確認合同收入。C公司6月份整體確認合同收入213592.23元,二季度不含稅銷售額368932.04元>30萬元,不能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應納增值稅=368932.04×3%=11067.96(元)。
方案二:遞延確認收入。C公司將6月份合同確認的銷售收入213592.23元進行拆分,6月份確認收入144660.19元,余下的68932.04元遞延到7月份確認。拆分合同收入后,C公司第二季度銷售額總計300000元(67961.17+87378.64+144660.19),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對于方案二來說,C公司如何在6月份確認收入金額是稅收籌劃方案的核心關鍵點。值得注意的是,小微企業要想采用拆分合同收入金額、遞延確認收入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需要在合同中明確分期收款的時間、金額等條款,避免出現未能及時收款的合同風險。通過合理拆分合同、遞延確認收入的方式,同樣能夠產生“削峰平谷”的互補效應,可以使小微企業的業務銷售額控制在政策臨界點之內,從而享受免征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4.合理選擇開業和注銷時間。根據對財稅[2019]13號文件的政策解讀,擬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開業或者注銷而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1個季度的,當期未超過30萬元的銷售額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此項規定存在一定的稅收籌劃空間。假設某投資人通過市場考查決定注冊成立D公司投資小型餐飲行業,主推火鍋系列產品,擬申報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按季申報納稅。通過市場考查與行業測算,D公司計劃在第四季度開業,預測10—12月份的銷售額分別為:12萬元、13萬元、16萬元。針對D公司開業時間的選擇,制定以下稅收籌劃方案。
方案一:D公司選擇在10月份開業,季度銷售總額為41萬元(12+13+16)>30萬元,不能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應納增值稅=41×3%=1.23(萬元)。
方案二:D公司選擇在11月份開業,季度銷售總額為29萬元(13萬元+16萬元)<30萬元,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少繳納增值稅1.23萬元。根據方案二,D公司的實際經營期僅有兩個月(11月和12月),不足一個季度,屬于在季度中間開業的情形,根據對稅收政策的解讀,可以享受一個季度銷售額不足30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D公司相當于2個月享受了一個季度(3個月)的免稅額度。同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在季度中間辦理注銷手續,同樣可以享受一個季度銷售額不足30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通過合理選擇開業或注銷時間,在政策規定的臨界值范圍內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的稅收優惠,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稅負。
5.利用稅收征收空窗期。根據最新的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情形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增值稅納稅人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者選擇繼續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手續的,自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時限期滿后的次月起按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進行征稅,在納稅人辦理完相關手續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針對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年度申報期結束后仍希望申請登記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繼續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如何開展稅收籌劃?
方案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12月份的所屬申報期為1月1日—15日,按照規定1月15日結束后的15日內,也就是在1月30日之前納稅人要按照規定辦理申報手續,需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如果到1月30日納稅人仍未辦理登記手續,1月30日后的5天內,主管稅務機關將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需在5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這樣就產生了稅收征收的空窗期,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稅收征收空窗期一共為40天(15天+15天+5天+5天),也就是從1月1日一直到2月9日。如果納稅人在2月9日結束后不愿意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可以在40天的稅收征收空窗期內將增值稅發票全部開具完畢,然后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企業注銷手續,把原企業注銷掉,然后重新申辦一個新戶,申報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繼續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方案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稅收征收空窗期為40天,則2月9日是企業辦理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最后期限,如果超過2月9日這個期限仍未辦理登記手續,那么從期滿的次月,也就是從3月份起,稅務機關將針對企業的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相應的增值稅稅率(13%、9%、6%)計算應納稅額,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過了40天的稅收征收空窗期,企業仍沒有對納稅事項做出合理的安排與設計,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形下需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不但增值稅稅率提高了,而且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直到履行辦理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手續時為止。通過對比,方案一顯然更能滿足企業的稅收籌劃意愿,能繼續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此方案時需要綜合考慮企業信息變更、上下游企業的要求及具體的業務要求等多種情形,以選擇最適合企業發展的稅收籌劃方案。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分析小微企業通過疊加使用原有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充分利用加計扣除政策規定,能夠實現稅收利益的最大化。E公司是從事設備制造加工及提供安裝服務的小微企業,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6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61.5萬元。2019年預測利潤較去年有15%的增幅,在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246萬元的基礎上,預估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82.9萬元[246×(1+15%)]。對E公司的生產經營、工作人員配置和工作環境等情況進行基本了解后,制定以下稅收籌劃方案。
方案一:聘用殘障員工,享受一次性加計扣除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企業雇用殘疾人工作,合同期為一年以上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針對支付給殘疾員工的工資100%加計扣除。E公司在噪音較大的生產車間聘用聽障人士工作,既能免繳殘保金,又能享受支付殘疾員工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100%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假設E公司支付給殘疾員工的年工資為36000元,扣除殘疾員工工資后,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79.3萬元(282.9-3.6),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0%+(279.3-100)×50%×20%=22.93(萬元)。
方案二:購置企業用車,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考慮到E公司的業務拓展情況,且公司原用于跑業務的公用貨車已經臨近報廢期,建議E公司在第四季度安排購置公司用車的開支事項,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加以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納此方案時應盡早規劃,盡量避免在臨近年終時再考慮購車,最遲必須在11月份之前完成購車業務的相關手續,否則會出現不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一次性扣除的風險。假設E公司花費120000元購置公司用車,扣除購置費用后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70.9萬元(282.9-12),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0%+(270.9-100)×50%×20%=22.09(萬元)。
方案三:公益性捐贈,享受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企業通過符合社會認可資質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機關部門進行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方面的捐贈事項,捐贈金額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E公司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機關部門將部分技術陳舊的滯銷產品用于養老福利機構的公益性捐贈,既解決了產品的銷路問題,又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采納此方案時應注意通過或委托符合社會認可資質的第三方公益性社會組織(如紅十字會等)或者縣級以上政府機關進行公益性捐贈,避免出現事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驗認定不符合政策規定而不能享受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的風險。除此之外,E公司在采納此方案時應盡早規劃,盡量避免在臨近年終時再考慮公益性捐贈事項,最遲必須在11月份之前履行公益性捐贈事項的相關必備手續,否則會出現不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風險。E公司公益性捐贈10萬元滯銷產品,扣除公益性捐贈后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72.9萬元(282.9-10),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0%+(272.9-100)×50%×20%=22.29(萬元)。盡管2019年利潤較上一年有15%的增幅,但通過以上三個籌劃方案,均使E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較上一年有所減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引入超額累進計稅法,稅率較上一年有所降低;二是合理疊加使用原有和現行減征政策共同作用產生的節稅效應,實現了“應享盡享”的稅收優惠利益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在具體執行時,小微企業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合理使用籌劃方案,還要注意相關政策的時間截點和其他限制條件。企業需要深度研究相關的政策規定,合理疊加使用原有稅收優惠政策和現行減征政策,充分利用加計扣除政策,選擇涉稅風險最低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結論與建議
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是小微企業稅收成本中的兩大主要稅種,也是小微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關鍵突破點。小微企業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深度研究相關的政策規定,用好用足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充分利用稅收政策規定的臨界點,通過事先的安排與設計開展稅收籌劃,可以通過合理選擇增值稅納稅期限申報方式、合理開具增值稅發票、采用分期收款延遲確認當期收入等方式,實現“應享盡享”的稅收利益最大化。同時,小微企業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應從長遠利益考慮,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不要為了一味追求減稅和避稅而影響和損害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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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燕 單位:廣西金融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