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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經營的過程中要注重對稅務的籌劃方面,在合理范圍內適當地籌劃不僅可以減少企業繳納的稅費,還有利于企業價值目標的實現。企業的組成形式是籌劃方法的一種。
[關鍵詞]稅收籌劃;組織形式;節稅
1企業選擇組織形式進行籌劃的必要性
稅收籌劃對于每個企業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企業通過進行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對稅費的承受負擔,當然企業稅收籌劃的前提就是要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過籌劃之后企業較之前少繳納了稅費,從而增加了企業的利益,為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保障。企業可以進行籌劃的方式是比較多種多樣的,企業選擇何種的組織方式是其中的一種方式,企業在不違法的情況下選擇繳納稅費較少的方案,不僅能夠為企業節約稅負,使企業的負擔較小,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企業的實力,為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能夠快速實現。如今企業可以選擇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公司制企業,當然還有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的形式,這幾種方式計算繳納的稅費是有區別的,有的選擇會使企業的稅負變重,有的則會適當地降低企業的負擔,所以稅負的大小是一種可以籌劃的方式。
2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及其相關規定
2.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選擇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公民個人興辦的企業,該企業成立之時是領取的營業執照而非法人營業執照,是因為該企業不是法人企業,所以不涉及法人資格,該企業對債權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即公司的財產如果不夠支付債權人的債權時,企業的實際管理者就要對未償還的債務承擔責任。另外該種類型的企業并不需要向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該企業所對應的個稅稅率是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一般最常見的個人獨資企業就是規模比較小的,經營的業務范圍比較小。合伙企業是指與他人合作興辦的企業,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相似之處,均沒有法人資格,對企業的債務均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在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公司的債務共同承擔,并不能約定僅由一人承擔債務,這樣對該合伙人是不公平的不合法的。除此之外合伙企業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制類型的企業主要包括兩種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數是少于50人的,最少1人,即也包括一人有限公司,該企業對債務承擔的是有限的責任,即企業因為償還債務導致破產清算的,即使賠償了企業全部的財產仍沒有償還完畢的,企業的股東對未償還的債務不負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規模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講是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公司的股東人數比較多,一般是介于2到200人之間,股份有限公司在債務的責任承擔上同有限責任公司是一樣的,均承擔的是有限的責任,僅以自己的投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如今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逐漸成為主流。
2.2企業從屬機構形式的選擇
如今經濟水平較之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企業在國家宏觀環境的影響下也不斷地在發展壯大,為了擴大企業經營規模,企業往往會選擇設立子公司或者是設立分公司,以此滿足企業的發展需要。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有很大區別的,主要體現在設立時的條件限制比較多、繳納稅費的方式等。子公司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子公司可以獨立地納稅,獨立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不需要向總公司進行報備,當子公司盈利時需要獨立地進行納稅,并不需要與總公司進行匯總,若子公司虧損的話則當年度不需繳稅,此外子公司還可以得到稅務局的相關納稅優惠;分公司則成立時所需的條件限制就比較少,辦理的手續相對比較簡單,在納稅方面分公司不用單獨的進行納稅,需要與總公司進行匯總納稅,如果分公司該年度虧損的話需要總公司進行彌補,所以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總公司的稅費,相對于子公司而言,分公司所承擔的稅負就比較輕,但是缺點是并不能享受到稅務局的相關優惠政策,并且分公司并不屬于法人,所以在生產經營上并沒有完全的獨立性。所以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發展需要合理地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從而避免繳納高額的稅費,給企業造成沉重的財務壓力。
3不同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3.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選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制企業需要定期向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則與公司制企業不同,這兩種企業并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這類企業中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適用的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對應的稅率,該類企業采用的是五級累進稅率,當經營所得額介于不同的等級時所適用的稅率與速算扣除數是不一樣的,當經營所得越高時所對應的稅率就高,進而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比較多;公司制企業則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一定的區別,公司制企業在分配利潤的同時要代收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該類企業采用的是七級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越高對應的稅率越高,繳納的稅費就越多,企業承擔的壓力就越大,所以總體而言,公司制企業雖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但是所承擔的稅負較其他兩種組織形式而言卻要重很多。案例分析:一般納稅人王某創辦了一家企業,經過王某的精心經營每年的盈利額為100萬,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5%,假設王某為個人獨資企業、與他人共同合伙創辦的企業或者是公司制企業,分析需要如何繳納稅費?①若王某一人創辦并經營的企業或者是與他人共同合伙創辦的企業,則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參照的是個體經營戶的經營所得或者是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因為王某當年的盈利額為100萬,所以適用的個稅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14750。應該繳納的個稅額=1000000*35%-14750=335250(元)②若王某開辦的是一家公司制企業的話,不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把全部的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的話,股東還需要就取得的紅利進行繳納個稅,該稅由企業進行代收代繳,紅利適用的稅率為20%,根據相關規定紅利需要全部繳納個稅。應該繳納的稅額=1000000*25%+1000000*(1-25%)*20%= 400000(元)通過計算我們可以發現,創辦企業的形式若為個人獨資或者是合伙企業的話企業每年需繳納的稅費為335250元,而創辦形式為公司制企業的話則需要繳納400000元的稅費,顯然后者的稅負較前兩種方式承擔的稅費比較重,需要多承擔的稅費=400000-335250=64750元,雖然目前比較是公司制企業的稅負負擔比較重,但是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組織形式,并不能僅僅考慮繳納的稅費的大小,還要考慮到公司制企業可以享受到稅務部門稅收優惠的相關政策,所以企業要合理選擇,從而提高企業的利益,實現價值最大化。
3.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選擇
子公司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子公司可以獨立地進行納稅核算,并需要與總公司進行納稅匯總;而分公司則沒有絕對的獨立性,不能單獨地進行納稅核算,需要統一匯總到總公司進行匯總以后計算繳納稅費。①甲乙為分公司,當年均虧損50萬,總公司盈利500萬,則總公司稅負=(500-50-50)*25%=100萬元②甲乙為子公司,當年均虧損50萬,總公司盈利500萬,則總公司稅負=500*25%=125,甲乙公司為虧損則不繳納稅費。通過對比可以看出,總公司、甲乙公司盈利水平相同的情況下,由于公司的組織形式的不同最終決定繳納的稅費也是有區別的,設立分公司的形式要比設立子公司形式少交稅費=125-100=25萬元。這主要是因為子公司虧損的話不能抵減總公司的盈利,而作為分公司的話可以先進行彌補虧損之后再計算繳納稅費,這樣總公司就可以少交稅費。若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均沒有虧損,均盈利的情況對比如下:①甲乙為分公司,當年均盈利50萬,總公司盈利500萬,則總公司稅負=(500+50+50)*25%=150萬元②甲乙為子公司,當年均盈利50萬,總公司盈利500萬,則總公司稅負=500*25%=125,甲乙=50*25%=12.5萬元,則總負擔=125+12.5+12.5=150萬元。所以選擇子公司還是分公司的形式并不是一概而論的,如果可以提前認知到公司會出現虧損狀況的話就可以把企業設立為分公司的形式,這樣總公司就可以與分公司進行彌補虧損,這樣較子公司繳納的稅費就相對較少。
4結論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主要就是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合理地進行規劃,使得企業少交稅費,獲得最大的利益。企業的組織形式的籌劃方式還有很多種,本文就不一一比較了,通過上文的籌劃,我們可以發現企業的組織形式的不同,繳納的稅費大小也是不同的,企業在創辦企業的時候要本著節稅的目標,根據企業的實際發展需要,合理的進行組織形式的選擇,切不可盲目地進行跟風,也許適合其他企業發展的方式對自身企業并不是很適用的,達不到最初的節約稅額的目標,那么企業對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就很難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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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生梅 單位:貴州省遵義市大連路貴州航天醫院 貴州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