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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問題對國際貿易的沖擊
古往今來,恃強凌弱的國家主權競爭環境從來沒有改變過。技術壁壘在各國之間的愈演愈烈也是伴隨隨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技術水平的懸殊態勢而產生的。后進國家須小心謹慎的防御越來越多的動植物疾病的衛生檢疫措施與名目繁多甚至怪異的檢驗檢測項目,如此不合理的國際貿易妨礙措施必將在發達國家的商圈當中被一步步的演變為合理且帶光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二、《SPS協定》食品安全規則
(一)“以科學為依據”實施相關措施
《SPS協定》中第5條第7款規定,各成員國采用臨時衛生檢疫措施需滿足四個條件:臨時措施是在成員方有關科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采取的;根據有關信息包括國際組織以及其他成員方實施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信息而臨時采取某種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各成員方應尋求獲得必要的補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觀地評估風險;各成員方應相應在合理期限內評價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四個條件環環相扣、相互聯系,缺一不可。
WTO體制下《TBT協定》是為防止成員國利用技術水平行使不公平技術貿易壁壘,協議理所當然包括食物質量要求方面的標準。《TBT協議》規定無論標準、技術法規或者合格評定程序制定,都以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的相應標準、原則或建議為基礎,三種規范的實施不應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其次通過建立咨詢點制度、通報制度,相互事先通報,大大提高了技術法規和認證程序的透明度,使出口商更加容易適應進口國要求來組織生產,很大程度上減輕了技術壁壘對國際貿易的阻礙。
三、對策
(一)建立食品法律體系
自我國在1991與1997年分別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兩項食品安全法律以后,截止到2010年食品安全法規基本未做任何修改與完善。時代日新月異,環境變幻莫測,舊的法律已經不太適應新形勢下的社會關系,與現存的法律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修訂是我國二十一世紀初食品立法的首要工作,時至今日我國總算通過《食品安全法》,此法律在食品安全的整體和細節方面建設完善結束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始終處于“群龍無首”狀態,整體法律體系統由此建立。
(二)完善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
有力的技術支撐在食品出口檢驗與安全質量保證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當下縮減高消耗、低產出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與加快技術進步步伐勢在必行。科技興國,管理創新乃治國良策,高科技、質量與強勢產品必然是集約型經濟增長模式不可缺少的推動力。在法律與規則日益完善的環境下,企業應堅持“以質取勝”的戰略,優化商品的出口結構,引進并有效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管理系統與高端技術以修煉內功。努力學習與適應學習產業商品出口的國際標準,在系統推行ISO家族與歐盟系列標準出口產品的認證管理前提下,勢必將合乎規矩的出口程序凝練在企業的出口工作當中,一步步推動企業良性運行,保證出口產品質量以突破別國貿易壁壘基本條件。
(三)靈活運用爭端解決機制
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日漸需要學習的課程。實踐證明充分利用WTO相關法律維護主權利益是有效參與爭端解決機制的智慧做法與唯一途徑。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在爭端解決機制法律中地位相等,成員各方要學會用合法的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值得稱頌的是發展中國家印度是向爭端解決機制提出申訴最多的國家,同時也是勝訴與獲利最多的國家。印度利用爭端解決機制擊敗美國、歐盟等對其大米、海產品等的不當限制,為其農產品出口贏得巨大市場空間。
作者:朱珂 單位:新鄉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