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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疾控中心職責
(1)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責任主體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柳南區食安委啟動食品安全事故IV級應急響應并未通知疾控中心,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不是疾控中心任務。
(2)依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疾病預防控制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列入檢測評估組,實施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從技術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應急響應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2疾控中心在此次食品安全應急處置中的業務定位
(1)此次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流調工作啟動是由市藥監局(食安委)指令開始的,而不是由市衛計委通知進行。
(2)疾控中心參加此次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是配合相應工作,獨立開展流調工作。經衛生局同意,及時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網絡報告食物中毒事件初步、進程、結案情況。
(3)轄區政府啟動食品安全事故IV級應急響應未邀請疾控中心評估事故等級、發展趨勢。
(4)疾控中心根據流行病學、食品衛生學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及時向市衛生局出具食物中毒事件評定意見,由市衛生局報告市食安委。
(5)食物中毒事件結束一周后,疾控中心向市衛生局提供“金龍寨潭西店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同時通過“食源性疾病爆發報告系統”網絡報告這起食源性疾病情況。
3此次應急處置當地政府與疾控中心之間存在問題
(1)報告時限不統一。此次食品安全事故柳南區政府啟動了食品安全事故IV級應急響應,按報告時限2小時上報了市政府,市政府報告了自治區政府。轄區政府啟動應急響應未通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在衛生局討論后同意上報,滯后2天才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系統”報告。
(2)報告病例數不一致。疾控中心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工作規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技術指南》,確定病例數24名,而食藥監部門根據就醫情況,確定病例數25名。
(3)轄區食藥監局要求把這起食物中毒定義為食源性疾病,疾控中心出具評定意見為一起食物中毒。
4討論與建議
(1)疾控中心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中處于從屬地位,是配角工作。《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工作規范》表明,流行病學調查是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接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通知后方可開展事故調查。疾控中心不能積極主動去調查,也不能消極應對開展調查,而應在自已職權范圍工作。
(2)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要求疾控中心及時向衛生行政、食藥監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這個及時期限,衛生部《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預案》要求是結案報告應當在應急響應終止后7日內呈交。在實踐中,筆者認為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應當于實驗室結果出來后當日提交。
(3)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報告時限,《柳州市衛生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市衛生局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由市衛生局根據事件發生的規模與程度,決定是否報市食安辦。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后10日內,市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總結,寫結案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和食安辦。
(4)病例確認,臨床醫師根據診療規范做出的臨床診斷病例和疾控的流行病學資料完整且相符可以確定中毒人數。當兩方面資料有出入時,應以流行病學調查人員核定的中毒人數為主。
(5)建議修改《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食品安全事故人數確定原則、事故發生后事件逐級報告的程序和時限、不同部門相互通報的形式和內容具體規定。疾控中心未出具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之前,先提供食物中毒事件評定意見。
作者:黃運坤 單位:柳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