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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誠信研究
食品企業誠信決策的動因可以分為市場激勵與政府規制兩個層面,在兩者的作用方面,多數學者認為應加強監管規制,但Jayasinghe-Mudalige和Henson(2007)通過對加拿肉類生產加工企業的實證研究發現,市場激勵要比政府的規制更加有效。國內近年來關于食品企業誠信的研究也非常豐富,其中不乏從經濟學視角進行的分析,如郝麗風和李莉(2005)通過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了企業誠信決策選擇的過程,王輝霞(2012)討論了食品企業誠信所帶來的價值,李紅(2010)指出了我國食品企業誠信缺失的原因等。總體來看,國外的研究成果雖然非常豐富,但大多數研究都將食品企業置于一個法律、市場等較為完善的產業環境中,考察相關變量對食品企業誠信選擇的影響,而對于我國來說,這一外在條件在某種程度上還難以滿足,因此,基于我國食品行業整體誠信水平不高、市場條件還不完善、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不足的現實,在食品安全誠信研究過程中,納入產業環境狀況變量顯得尤為現實,而從國內已有的研究來看,現有研究大多采用描述性方法,已有定量研究也往往將企業作為獨立的決策個體,缺乏對行業特性的考慮,另外,從研究方法來看,雖然已有學者意識到激勵相容是影響食品企業(農產品生產者)決策的關鍵條件,但缺乏對相關變量的深入分析。基于此,本文在參考現有研究的基礎上,首先分析了食品及食品行業特征對誠信的訴求,并將食品行業特征及市場不完善的現實作為研究基點,在此條件下通過建立委托模型,考察產業環境、監管力度對食品企業誠信選擇激勵相容條件的影響,然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當前部分食品企業失信的內在機理進行了解釋,最后提出相應政策建議。
二、食品的特征及對誠信的訴求
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對食品企業的誠信提出了要求,食品及食品行業的自身特征也影響著對食品企業誠信的訴求。
(一)食品信任品屬性與對誠信的訴求
引致誠信需求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對稱。如果市場上交易雙方對產品擁有對等完全的信息,則買者可以通過價格選擇,實現對賣者的完全激勵,以獲得支付價格下的對等效用,也就不存在誠信問題。但現實中,賣者一般相對買者擁有更多的信息,在這種狀況下,為了自身利益,賣者往往就會隱藏自身的信息或行動,出現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造成買者的損失。為了使買者在交易中獲取的對等的利益,從而引發了對信息擁有方誠信的訴求。根據消費者獲取產品信息的方式,Nelson(1970)將產品分為三種類型,即搜尋品、經驗品和信任品,對于搜尋品,消費者在購買之前即能完全了解產品的信息,對于經驗品,消費者只有在購買后才能了解產品的真實信息,而對于信任品,即使在購買甚至消費后,消費者也不清楚產品的信息。由于消費者很難通過外觀對食品的安全狀況做出正確的評判,甚至食用后往往也不清楚食品對健康造成的影響,因此,食品安全具有信任品屬性。食品安全的這一屬性特征決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獲取的難度,加之食品作為最基礎的日常消費品,交易主體變更頻繁,交易次數巨大,也增加了食品安全信息獲取的成本,從而引發了對食品供給者誠信的訴求。
(二)食品產業鏈的交互性與對誠信的訴求
隨著技術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食品產業變得越來越復雜,食品的安全狀況也更多地受到了產業鏈上游及外源物質的影響。最終消費的食品,往往由不同的食材組成,并且不同的食材又往往來自不同的主體、不同的地區,這就增加了食品質量安全的控制難度,一旦某一環節或某類食材存在問題,都將對最終食品造成影響。另外,隨著生物技術、食品工業的發展,越來越的外源物質被加入食品之中,以提升食品的保持期或色、香、味等外在屬性,這也給食品安全帶來了潛在的風險。除此之外,現代食品流通過程中,不同的包裝、儲存與運輸器材,也會給食品安全造成一定的影響。總之,食品的安全狀況不但受到企業個體行為的影響,還受到產業鏈上其它企業及相關產業企業的影響,并且,由于食品信任品的屬性,個體企業要控制上下游的食品安全,不但成本較高,而且還受到技術條件的制約,只有上下游及相關產業的共同誠信,才能保證最終食品的安全。
(三)食品的行業效應與對誠信的訴求
相對于其它行業,食品的行業效應更加明顯。食品作為涉及人們健康的重要產品,消費者對其質量安全越來越關注,在對食品安全很難充分識別的條件下,一旦有企業或個別產品出現問題,出于謹慎心理,消費者往往對此類企業或產品持懷疑態度,從而影響了對整個產品市場的需求。特別是對于一些易于傳播擴散的食品安全問題尤其如此。如瘋牛病牛肉問題,當其在英國暴發后,引起全球消費者對牛肉的恐慌,給整個行業的需求造成了巨大影響。即便是由企業自身原因而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也會形成明顯的行業效應,如“三鹿奶粉”事件,導致了我國消費者對我國奶業的整體不信任。因此,對于食品企業來說,個體企業受到其它企業或整個行業的影響程度較大,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只有整個行業的誠信才能帶來更多的誠信溢價。
三、食品企業誠信選擇的機理分析
食品企業的誠信一方面來自道德的自覺約束,另一方面也需要經濟激勵。道德約束是一種軟約束,其約束的形成比較復雜并且相對漫長,經濟約束則對改變食品企業的行為決策更加現實。本部分基于食品企業理性人的假設,從經濟學角出發,建立委托模型,分析食品企業誠信決策選擇的內在機理,特別是在我國司法體系、市場機制還不完善的條件下,監管力度、產業環境對食品企業誠信決策的影響。
(一)模型的建立
在食品交易過程中,主要涉及消費者、食品企業及監管者(政府)三方,假設監管者(政府)代表著消費者利益,其與消費者一起可以看作社會利益的訴求者,并對食品安全狀況擁有不安全的信息,借鑒AndrewStarbird(2005)的分析思路,將消費者視為委托人,而食品企業相對擁有更完善的信息,通過選擇自己的行動影響食品安全狀況,同時獲取相應收益,可以視為人。
假設食品企業選擇誠信經營,即主動實施較嚴格的質量控制體制,此時,企業的收益主要來自三部分:原始條件下企業的銷售收入B0,即普通生產條件下的食品銷售收益;企業因誠信而建立的聲譽溢價BR(δ),比如可以以更高的價格出售食品或企業股票的升值等,其與誠信的識別度δ有關,即誠信企業與非誠信企業相區分的程度;以及因誠信而帶來的消費者由于對行業產品信任,而引致的需求增長收益BD(δ)。企業的成本主要包括基礎成本C0(p0),p0為企業誠信生產條件下產品出現安全問題的概率,基礎成本與出現問題的概率負相關;被監管者查驗出問題后的罰款C1(r,p0),r為政府相關部門監管的概率;為了保證上游原材料的安全而實施的原材料檢驗成本C2(s),s為企業所在食品供應鏈整體誠信水平,C2s<0,即如果整個供應鏈上的食品企業都比較誠信,則其檢驗的頻次及問題處理所造成的成本較低,而當整個供應鏈上的企業誠信狀況較差時,企業將付出更多的成本來控制供應鏈上的質量;下游企業或消費者發現問題后的索賠成本C3(p0,q,i),其與產品自身出現安全問題的概率p0,消費者的維權意識q、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的司法受理概率i有關。因此誠信生產的食品企業凈收益可以表示為:R(0)=B0+BD(δ)+BR(δ)-C0-C1(r,p0)-C2(s)-C3(p0,q,i)(1)對于失信食品企業,由于企業在生產加工或采購過程中,對質量的控制沒有嚴格遵循安全標準,從而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概率相對較高。對于此類企業來說,其收益僅為B0,而其成本主要包括基礎成本C0(p1),被查出安全問題后的罰款C1(r,p1),其中p1為失信條件下食品出現安全問題的概率,以及消費者發現問題后的索賠成本C3(p1,q,i)。因此,對于一個失信食品企業來說,凈收益為:R(1)=B0-C1(r,p1)-C3(p1,q,i)(2)在食品企業選擇誠信經營的條件下,假設委托人的效用為U(y,c),其中,y為委托人消費食品所獲得的收益及發現不安全食品后所要求的賠償,c為委托人支付的成本。委托人的目標為通過相應支付使企業選擇誠信經營,從而實現效用最大化。在以上基本假設下,消費者與食品企業之間的委托模型可以表示為:maxEU(y,c)(3)s.t.R(0)=B0+BD(δ)+BR(δ)-C0-C1(r,p0)-C2(s)-C3(p0,q,i)>uo(4)B0+BR(δ)+BD(δ)-C0(p0)-C1(r,p0)-C2(s)-C3(p0,q,i)≥B0-C0(p1)-C1(r,p1)-C3(p1,q,i)(5)(3)式為委托人的期望效用,(4)式為參與約束條件,其中,u0為食品企業的保留效用,(5)式為激勵相容約束條件。
(二)食品企業誠信選擇的決策機理分析
在此假設激勵相容約束是比參與約束更強的條件,由于本文意在分析食品企業的誠信決策機理,因此,重點分析激勵相容約束條件。基于食品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設,企業誠信的激勵相容約束條件為R(0)>R(1),即誠信條件下的收益大于非誠信條件下的收益。假設BR(δ)=δbR,BD(δ)=δbD,C0(pj)=(1-pj)c0,C1(r,pj)=rpjc1,C2(s)=(1-s)c2,C3(p0,q,i)=ipjqc3,j∈(0,1)。(5)式轉化為:B0+δ(bR+bD)-(1-p0)c0-rp0c1-(1-s)c2-ip0qc3≥B0-(1-p1)c0-rp1c1-ip1qc3,即:δ(bR+bD)+(rc1+iqc3-c0)(p1-p0)-(1-s)c2≥0(6)當(6)式滿足時,理性的食品企業將選擇誠信經營,而當誠信時的基礎生產成本加原材料的檢查費用超過聲譽效應、監管處罰之差和起訴賠償之差時,失信將成為理性食品生產廠商的選擇。由(6)式可以看出,企業的誠信選擇與誠信分離系數、監管強度、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與供應鏈上的安全狀況成正比,與誠信與失信的基礎成本差成反比。以下將借鑒Fares和Rouviere(2010)的研究方法,放松或固定其它變量,考察目標變量對食品企業選擇誠信經營激勵相容條件的影響。
1.監管力度對食品企業誠信選擇的影響
由(6)式可知,處罰與賠償等監管力度的加大,可以有效增加企業的失信成本,促使企業誠信經營。而處罰又與監管概率及發現問題后的處罰力度正相關,賠償與消費者維權意識、司法受理概率及賠償額度正相關。以監管概率為例,由(6)式,可以得出其影響企業誠信選擇的臨界值:r=1c1(p1-p0)[(1-s)c2-δ(bR+bD)]+1c1(c0-iqc3)(7)由(7)式看出,政府監管概率的臨界值與誠信分離系數、消費者維權意識及供應鏈上的安全狀況成反比,即當社會誠信體系完善,消費者維權意識較強,供應鏈上安全狀況較好時,較低的監管概率就可以促使企業選擇誠信行為。在政府不作為時,即對食品安全監管不善,司法受理概率低,或者處罰、賠償的標準較低時,失信企業的期望支出將減小。另外,現實中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及食品信任品的屬性,如果生產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不具有即發性,一般很難被消費者發現,即便消費者感覺不適,也一般很難進行正確歸因,這也影響了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及司法受理概率。在極端的假設下,rc1+iqc3=0,即沒有政府監管與司法機制,(6)式變為:δ(bR+bD)-c0(p1-p0)-(1-s)c2≥0(8)此時,食品企業的誠信選擇完全取決于誠信行為帶來的市場激勵δ(bR+bD),如激勵不足,即誠信的溢價不高,或者沒有完善的誠信分離機制,則失信將是食品企業的理性選擇。此時,滿足激勵相容最低要求的誠信溢價為(bR+bD)=1δ[c0(p1-p0)+(1-s)c2],處于一個較高的水平。總之,監管力度的增加可以有效促進食品企業的誠信經營,在其它變量既定的條件下,滿足激勵相容條件的監管處罰與起訴賠償變量都有一個臨界值,只有超過這一臨界值才能促使企業選擇誠信經營,另外,在監管處罰與賠償力度不足的條件下,必須要求有一個較高的誠信溢價才能引致食品企業誠信決策,也即企業失信的概率將會增加。
2.供應鏈誠信水平對食品企業誠信選擇的影響
食品供應鏈上的誠信水平也影響著企業的誠信決策。從(6)式可以看出,供應鏈上的誠信水平越低,食品企業失信的激勵也越大。固定其它參數,促使個體企業選擇誠信經營的供應鏈臨界誠信水平為:s=1-1c2[(rc1+iqc3-c0)(p1-p0)+δ(bR+bD)](9)特別是在政府不作為或處罰力度不較弱時,在極端的假設下,當s=0時,(6)式變為:δ(bR+bD)-c0(p1-p0)-c2>0(10)由于此時c2將顯著大于零,企業誠信經營的溢價往往難以彌補生產成本及安全控制成本。而一般情況下,b=bR+bD是s的函數,由于食品產業的交互性及行業效應,上游企業或同類企業的誠信狀況將影響個體企業的誠信溢價,即b(s)s>0。若在s=0時,b=bR+bD=0,則(10)式變為-c0(p1-p0)-c2,此時,誠信決策將為企業帶來負收益,理性的企業將選擇失信。由此可以看出,供應鏈上的誠信水平對食品企業自身的誠信決策有著巨大影響,當供應鏈上誠信水平較低時,引致食品企業選擇誠信的激勵相容條件將難以實現,失信也就成為理性食品企業的一種常態。
3.社會誠信體系對食品企業誠信選擇的影響
如果社會誠信體系完善,即誠信的企業可以通過有效的誠信評估途徑,如誠信等級體系與標志體系等得以完全確認,同時,食品企業的原材料采購可以基于供應商的誠信認證,此時δ=1,s=1,(6)式變為:(bR+bD)+(rc1+iqc3-c0)(p0-p1)≥0(11)此時,如果(bR+bD)-c0(p0-p1)≥0,即企業誠信的溢價大于失信的節約成本時,即便沒有政府介入,即監管概率r=0,司法受理概率i=0,在市場激勵的條件下,食品企業選擇誠信經營依然是理性的。當r>0,即政府實施監管時,食品企業誠信的收益將隨著rc1的增加而增加,即監管強度越高,處罰力度越大,食品企業選擇誠信的概率就越大。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完善,企業的誠信不能被充分識別,在利益的誘導下,失信企業將有冒充誠信企業的激勵,食品市場將會出現逆向選擇,從而不能出現有效的分離均衡。此時,如果企業若要保證自身產品的安全,必然要對上游進行嚴格的檢驗,在完全不存在社會誠信體系機制的假設下,δ=0,s=0,(6)式等價為:(rc1+iqc3-c0)(p0-p1)-c2≥0(12)此時,市場激勵的“胡蘿卜”效應消失,企業的誠信將完全取決于政府規制的“大棒”。假設在不考慮消費者起訴賠償的條件下,只有政府監管力度rc1>c2p0-p1+c0時,才能使食品企業選擇誠信經營。因此,當社會誠信體系完善時,通過有效的分離機制,誠信的企業將獲得更高的溢價,進而促使食品企業選擇誠信經營的激勵相容條件也更容易滿足,相反,當社會誠信體系缺失時,激勵相容條件的達成將更多的依靠監管懲罰,對監管力度的要求必然上升。總體來看,食品企業誠信決策受利益的驅使,其內在動力可以分為市場激勵機制及政府處罰機制,即“胡蘿卜”和“大棒”,市場激勵機制作用的發揮在于完善的產業環境,如誠信分離程度δ、供應鏈誠信水平s、消費者的維權意識q等,處罰機制作用的發揮在于有效的監管強度,如監管概率r、司法受理i,處罰力度C1等。為了達到激勵相容條件,激勵食品企業采取誠信行為,在監管強度較弱的條件下,必須改善產業條件,提高市場激勵的力度,而在產業環境不完善的條件下,必須加大監管力度。
四、對我國現實情景的分析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產業環境、政府監管對食品企業的誠信決策有著重要的影響。但就目前我國的現實來看,一方面,誠信分離機制的缺失造成對誠信食品企業市場激勵的不足,另一方面政府監管處罰的不力也使失信食品企業所受到的懲罰有限,加之產業供應鏈上誠信水平較差,因此,失信在很多情況下成為我國食品企業的理性選擇,進而影響了我國的食品安全水平。
(一)社會誠信識別機制的缺失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和食品安全信任品的屬性,消費者很難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充分識別,從而引致了對誠信識別機制的需求。食品企業誠信的識別,一方面可以通過聲譽效應來實現,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借助第三方,特別是政府的介入,建立社會誠信識別機制來實現。就聲譽效應而言,由于食品信任品的屬性,食品企業可能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發出可置信的信號(如品牌),并且這種誠信信號也會受到行業誠信度的影響,這對我國很多小食品企業來說,不但成本高而且沒有吸引力。因此,通過社會誠信識別機制的建立實現食品企業誠信狀況的識別成為一種較為現實的選擇。雖然我國工信部、國家質檢總局等十部委于2009年12月聯合頒布了《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意見》,2010年工信部又頒布了《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CMS)建立及實施通用要求》(QB/T4111:2010)和《食品工業企業誠信評價準則》(QB/T4112:2010)。但由于我國食品企業的復雜性及政策落實的問題,我國食品企業的誠信體制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對于已有的誠信信號,如綠色食品認證等,由于認證執行過程中的不力,消費者對其也已表現出很大的不信任。在課題組2012年5月對上海等地區637位消費者的調查中,以5分為滿分,對于食品認證(如綠色食品)的信任平均分值僅為2.32分,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我國食品企業誠信識別機制不完善的現實。
(二)產業鏈上的誠信缺失與安全控制的困難
如果說社會誠信識別機制的缺失使食品企業的誠信收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供應鏈上主體誠信的缺乏,則造成了個體食品企業誠信的高成本與高風險。在產業鏈上整體誠信缺失,食品原材料質量安全存在很大問題時,個體企業要保證食品安全,必然要對產業鏈上的食品安全進行控制,由于信息不對稱,食品質量安全的控制成本相對較高,以豬肉加工企業為例,全檢一頭豬的成本費用要幾十元,這對處于完全競爭市場的小企業來說是難以承受的,另外,即使個體企業選擇了誠信生產,由于食品的行業效應,如果產業鏈下游存在失信行為,造成最終產品出現問題,也會使企業的誠信溢價受到影響,即在產業鏈主體誠信缺失的情況下,個體企業誠信經營不但成本高,而且風險大。我國食品產業鏈的典型特征表現為組織化程度低、規模小。我國現有食品生產加工單位40多萬家,其中80%為10人以下的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經營主體約323萬家,有證餐飲單位約210萬家,無證照的小作坊、小攤販和小餐飲更是難以計數。農業生產更為分散,種植養殖環節還要依靠2億多農民散戶生產。規模分散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供應鏈上的誠信水平。一方面規模較小的企業沉沒成本、行業轉換成本很低,很容易改行,不注重聲譽投資,因而缺乏誠信經營的基礎;另一方面,對于小企業,特別是農戶來說,由于我國農產品初始價值較低,農業收益非常有限,如果誠信規范生產,比如農藥、獸藥的使用嚴格按照標準,則經營者的收入會更低,因此,迫于生活的壓力,很多情況下農戶很難進行誠信生產。另外,我國農戶、小食品經營者對食品安全的認知狀況也影響著食品供應鏈上的誠信水平。課題組于2011年對江蘇省206個農戶樣本及267個農貿市場經營者樣本的調查顯示,其對食品安全的認知程度都比較低,70%的農戶不了解有機農業,在以10分為滿分的食品安全認知評分中,農貿市場經營戶的平均得分僅為5.6分。
(三)監管處罰與起訴賠償力度不足
政府監管與法律制裁可以有效增加失信食品企業的期望成本,從而讓理性的食品生產企業選擇誠信經營。但目前我國的現實為,一方面監管部門存在事后監管、被動監管的現象,在產品抽查過程中,很多情況下也是由產品擁有者自行取樣,難以做到監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即便是被查出存在安全問題,現行的法律“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處罰力度,也難以起到威懾作用。而從司法角度來看,雖然我國加大了食品安全案件的偵辦與懲治力度,特別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涉及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進行了調整,但并沒有給食品企業的失信行為造成應有的司法壓力。首先,由于文化、認知等原因,我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淡薄,一旦碰到食品安全問題,往往自認倒霉或選擇私了,另外,我國消費者監督舉報食品安全問題的積極性也不高。其次,食品安全問題很多情況下屬不可驗證問題,造成健康問題的出現往往存在滯后性,很難及時準確歸因。因此,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系下,相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率,司法受理概率依然非常有限,這進一步限制了對失信食品企業的懲罰力度,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對失信食品企業的激勵。
五、結論、建議與展望
食品安全的實現,需要食品企業的誠信經營。但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有著自身經濟理性的追求,食品企業誠信決策有著自身的機理,當誠信的溢價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時,理性的食品企業才會選擇誠信經營。誠信的溢價主要受到社會誠信體系完善程度的影響,當社會誠信體系完善時,消費者或下游企業可以對食品企業的誠信進行充分識別,而當社會誠信體系不完善時,失信的企業很容易冒充誠信企業,在不能實現分離均衡的條件下,誠信難以獲得相應的溢價。影響誠信決策的成本主要包括誠信生產時的必要支出、對上游原料質量安全的控制成本以及監管懲罰及起訴賠償,誠信生產的成本更高,但相應監管懲罰及起訴賠償的概率也較低。但縱觀我國目前的現實,存在社會誠信體系不完善,產業供應鏈上誠信水平低、監管不到位、消費者維權意識較差,以及懲罰、賠償標準低等問題,即無論在產業環境方面,還是在監管力度方面,都與達到激勵相容目標有一定的差距,誠信食品企業得不到相應的溢價,失信食品企業受不到相應的懲罰,市場激勵的不足及政府規制的不到位造成了我國食品企業缺少誠信經營的內在動力。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國部分食品企業缺乏誠信,食品安全形勢較嚴峻,有著內在的原因,整體來看我國食品企業缺乏誠信經營的經濟動力。鑒于此,為了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水平,我們不能一味只從道義上要求食品企業誠信經營,更要從完善誠信的激勵環境出發,進行綜合治理。首先,建立食品企業的社會誠信甄別機制,如規范食品企業征信、評價以及信息公開,為食品企業建立經營足跡,真正實現誠信的可分離與可識別,進而通過市場自我選擇的力量對誠信經營的食品企業形成正向激勵;其次,加大監管的有效性及懲罰力度,在監管過程中,推進隨機監管、錯時監管,真實獲得抽查樣本,對問題企業采取懲罰性處罰。另外,針對我國很多小作坊、小企業行業轉換成本低,資產少,罰無可罰因而不怕罰的現實,應對食品企業主及主要管理者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對有過違法或重大問題的人員,限制其再次進入食品經營行業;再次,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完善食品違法舉報、司法受理機制,通過對消費者教育引導以及提高獎勵,激發廣大消費者的舉報意識。最后,推進食品產業鏈全程控制體系及可追溯體系,降低企業對上游安全控制的成本,進而提升食品產業供應鏈的誠信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本文基于激勵相容約束條件,分析了產業環境、監管力度對食品企業誠信選擇的影響,但研究過程中仍存在不足與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首先,研究過程中未充分考慮聲譽對食品企業長期動態經營過程中誠信選擇的影響,而這恰恰是現代食品企業,特別是規模食品企業十分關注的方面,因此,食品企業誠信選擇的聲譽溢價效應及動態決策還需進一步研究;其次,研究僅給出了數理推論,缺少現實數據的實證檢驗,對于臨界條件的變動,還可以收集(或模擬)相應產業數據進行實證檢驗;再次,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可以有效激勵食品企業誠信經營,文中僅提出了建設食品企業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意義,但對于如何操作,卻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作者:王常偉 顧海英 單位:上海交通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