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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食品安全問題不僅是關系到人們生命健康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還是一個國家重要的民生問題。面對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發,我國政府應該重拳出擊,落實政府的各類監管職責和責任,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將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性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監管;政府監管;政府責任
自古以來“民以食為天”,也就是說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以糧食為基礎的,所以為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人們的身體健康,就需要我國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然而近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如2008年爆發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11年發生雙匯“瘦肉精”事件、2013年湖南“鎘大米”流入廣東事件、2017年海底撈“后廚老鼠”亂竄事件、2018年雙匯“豬瘟”事件等,這些食品問題事件也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而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知識文化及生活水平在逐年提升,人們也迫切期望食品行業的生產者能夠提高食品安全質量的標準。因此,僅僅依靠市場的自身調節功能是無法完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所以這就需要政府發揮其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監管
眾所周知,我們每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與食品安全是密切相關的。所以,食品的質量必須要有保證,這是毋庸置疑的標準,也是一個基本的生活常識。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呢?食品安全,從字面上理解為人類食用的食物不會損害到健康。而我國對食品安全的定義為“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世界衛生組織對食品安全的規定是一種社會公共衛生的問題,也就是說在食物中具有有毒、有害的物質,這些物質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是涉及食品生產多個過程的系統性概念,以及在這些過程中保證人類的食物質量衛生安全。人類食用的食物必須是安全的,所以食品需要監管,而監管的字面含義是監視管理、監督管理。因此,根據我國對《食品安全法》的設定理念可知,我國政府是為了保證公民食用食物安全,本著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負責的原則,才制定的這部法律。所以,我們可以依據對食品安全負有責任的不同主體來加以區分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我們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進行說明,廣義的內涵主要涉及三方主體對食品安全領域運用政治學原理、經濟學原理、法律法規等手段進行管理和控制,而這三方主體主要是政府、公眾及其社會組織。狹義的內涵是說國家機關對食品安全的相關領域進行管理和控制并且享有《食品安全法》的授權。
二、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責任的重要性分析
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國的發展水平和生活質量是與食品質量安全密切相關的,同時這也影響到一個國家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經濟的持續發展。因此,研究我國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意義重大,同時也可以減少市場失靈的現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的執政水平不斷上升,讓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一)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原因
1.政府職能的要求。我國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因此這是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首要原因,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同時,我國法律也規定了政府的職能要求,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應該依照法律對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并且享有法律賦予的相應職責及功能。因此,政府職能是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一大原因。2.市場主體道德的缺失。這是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另一大動力。雖然從表面看,我國的立法機關有權力將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政府并不能直接參與管理食品市場的運行,這時候就需要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發揮作用。然而,在食品市場中并不是所有的市場相關人員都具有遵守法律的意識,而這些相關人員就會在法律許可的邊緣利用違反道德的欺騙手段獲取食品生產和銷售的高額利潤,同時也阻礙了食品市場的健康運行,使之不能進行公平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相關權益。所以,這也就需要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尋求改善這種情況的辦法。3.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會存在各種漏洞以及不完善的地方,對于出現的食品安全事故,各個政府監管機關并不能依據相關法規作出相應的回應,這就需要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根據具體發生的食品事件靈活地作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因此,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也是政府需要加強食品監管的原因之一。
(二)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政府責任
基于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從法律條文的設定中可以看出,政府作為宏觀調控與監管市場運行的主體,立法責任與執法責任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占據了比較突出的地位。1.立法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總則可知,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具有保障性的立法責任,因此,法律的原則和規則能否有效實行,對政府來說至關重要。同時,政府可根據自身的行政職責制定相應的食品領域法律條例和規章制度,來確保人民的食品安全,這一點也體現了政府把行政責任運用到整個食品監管體系之中。當出現法律空白時,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以直接將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作為規則加以適用,有力地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權益,對執法部門來說,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不必落入明知違法卻不知如何執法的兩難境地。2.執法責任。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的內容可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責任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在監管的法律領域中,政府仍然處于主導地位,可以對監管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職能不全面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執法的工作;二是在政府的執法責任不能完全涉及多方面的時候,可以發揮政府的執法權威,呼吁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管,引導更多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使政府的執法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總之,以上兩方面都可以使政府的執法責任在監管方面得到有效落實。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實施,但政府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各地機構的檢驗檢測能力不足,基層政府監管的執法水平不統一等。
(一)基層監管執法能力不足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體制改革也在加快,所以部分地區政府基層監管執法能力的水平已經不適應新《食品安全法》的監管需要。例如,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的硬件方面,監管條件比較落后,辦公設施差,執法人員沒有執法車輛,缺少工作經費。同時,基層監管部門的人員設置結構也比較老化,缺少專業的執法監管人員。
(二)食品檢驗檢測能力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第五章規定了食品檢驗的一系列標準和要求,隨著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的加大,食品檢驗任務急劇增加,我國還有很多省份食品檢驗資源沒有完成機構改革和整合,并且這些檢驗機構的人員設置還面臨著缺乏專業的技術人員及他們的專業判斷力和技術監控能力也較落后的問題,所以,我國食品檢驗的水平還是存在不足的。
四、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責任的建議
通過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政府責任研究可知,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離不開政府,而政府的執法行為也離不開法律的保障,所以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研究如何更好地使政府責任貫徹和落實,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一)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通過研究可知,為了解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加大我國在食品領域的立法工作力度,完善配套的法律措施。因此,我國應樹立以預防為主、明確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制定理念。同時,將食品法確立為我國食品領域的基礎法律,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積極頒布與該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條例,并且根據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食品流通許可以及食品企業的法定義務及監管者的責任,使我國的食品監管具有法律保障。
(二)健全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各部門的配合
在《食品安全法》的明確規定下,為了使政府監管工作具有有效性,應該在各部門的配合方面加強協調,同時也應該使各部門的信息在部門之間相互傳遞,并且在食品事故發生后,各部門之間要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各部門的工作安排,這樣能夠使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進一步細化,同時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營造政府食品安全監管的環境
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環境,能為政府進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在政府執法過程中也會減少一些摩擦。因此,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建立良好的監管環境是必不可少的。具體來說,需要政府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引導消費者懂得如何辨別優劣產品,使消費者自覺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社會監督,才可以提高人們對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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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哲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