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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域性立法與執法聯動的可行性
區域性聯動執法與行政管理的可行性執法尺度與標準相比較成文法而言,更新的周期快,需要不斷與現實情況接軌。若能很好地利用其特點,反倒可以作為解決各地法律適用沖突的工具。可以將區域性執法尺度聯動視為“小立法”,通過“小立法”最大限度地協調各方利益,縮小尺度差異,彌補立法本身存在的差異和沖突。區域行政管理要求各地區行政機關聯動地進行管理。以生態環境行政管理為例,我國目前城市環境管理主要措施是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因生態環境問題具有的特殊性,各級地方政府僅保證在本轄區內從事的經濟活動不對本地區環境造成影響是不夠的。有些環境污染是由相鄰區域各地方的數個行為共同造成的,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聯動地進行行政管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的模式可以引入區域行政管理,通過定期舉行“行政首長聯席會議”明確各方目標和任務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區域性合作立法的可行性通過區域性聯動立法,明確各方利益、協商確定統一內容和標準,不但解決了法律沖突,同時也節省了立法資源。如果說立法聯動是積極主動地預防適用法律的沖突,那么各地在對相同或相類似問題各自已有立法后,解決法律沖突,則是一種被動的、消極的方法。對于后者而言,遇到具體問題各方相持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各自利益的博弈。此時,各方所依據并堅守的是各自現有的法律、法規,而不會過多考慮他方利益。但是,多方若能在立法初期就充分交換意見、平衡利益,最終制定的法律相較于各自分別立法勢必更易為各方接受,出現法律適用沖突的可能也會小得多。地區間開展合作立法并非全新的設想,某些地區早已有類似的嘗試。東北遼吉黑三省政府就曾于2006年7月達成了立法協作框架協議,共同確定了開展立法協作的領域。省級政府立法協作、制定適用于某一區域的行政法規是一個值得借鑒的嘗試,但尚有不少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應通過修改《立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使區域立法合作法制化,并明確立法的主體、可協作的權限和范圍,解決法律淵源和位階問題,理順立法審查監督機制等。如此,區域性合作立法引入海洋經濟地方法規和管理規章的制定將更具可操作性。
二、對海洋經濟立法與執法聯動的具體構想
區域協調委員會還可以在縱向上建立省級、市級、區級協調委員會,從而真正將區域性聯動從口號落實到解決實際問題中去。在遇到區域性海洋經濟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具體事項時,應由協調委員會協同各方的行政主管部門,就個案或個案背后可能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協調,促進達成區域共識,化解矛盾,保證區域經濟的健康發展。舉辦跨地區研討會就專門問題舉行的研討會是各方充分交換意見、明確各方利益的平臺。各省目前已有通過舉辦研討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實踐。2007年,寧波市就曾召開“長三角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理論研討會”,以促進長三角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區域一體化進程這樣的模式同樣可以應用到聯動立法、執法中去,在研討會上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論證和分析,各方代表在會上充分闡明自身需求,明確各方利益,并最終通過磋商確定統一立法理念和執法標準。由此從源頭上解決法律沖突。當其他地區對相關事項已有立法,而本地區準備制定法律彌補立法空白時,也可以通過舉行研討會邀請已有相關實踐的地方立法、執法機關,吸取經驗,了解其他地區法律制定后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從而在自己立法時避免出現相同的漏洞;而其他地區也可以利用此次研討會的契機,修改和完善現有立法,這樣從客觀上也通過立法聯動實現了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協調和統一。設立合作基金區域性聯動還可以通過設立專項合作基金的方式進行。基金的使用范圍包括生態保護、生態補償、共同開發等方面。合作基金的設立是對于海洋污染治理費用分擔的一種嘗試,治理海洋污染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有時僅通過某地區單方面的努力很難完全解決問題,其結果將是污染得不到徹底根治,最終仍會引起更大范圍的損害。區域合作基金既可以是常設的,也可以是根據個案專項設立。基金的收繳對象應采用“以政府為主、相關責任企業參與”的模式。通過協商,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企業自身情況、不同地區生態環境保護任務的嚴峻性、上下游經濟活動的整體性等因素來確定各方主體的應繳數額。此外,設立專門的基金監督機構也必不可少。設置由各方主體共同組成的基金監督機構,監督基金的日常管理、防止基金的不當使用,維護基金設立的初衷,為區域海洋經濟的協調發展保駕護航。另一方面,在共同開發問題上,由于地域經濟發展的不同步性,可能會出現有些地區有資源可供開發卻無財力與技術支持,而其他地區有財力、技術而缺乏可供開發的資源。合作基金設立后,正可以起到統籌兼顧,互相取長補短的效果,以達到區域經濟總體向著更快、更好方向發展的目標。五、結語面對海洋經濟法治化進程中存在的許多現實問題,區域性立法與執法聯動以其自身具有的優勢,在解決地方法規與管理規章沖突、促進區域經濟共同發展中具有積極意義。海洋經濟法治化中的區域性聯動在當前條件下具有現實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應當引起學術界和我國關聯地區政府的足夠重視,盡快在實踐中建立和運行起來。
作者:胡軼木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