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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務的控制和管理
在近代河西走廊,不論官府或是地方勢力,對水利事務的管理和控制承襲了此前歷朝歷代的基本方法和經驗,絲毫沒有間斷,但由于時勢的變化和社會的變遷,其形式和職能發生了變化。這里表現出來的既有繼承,也有演變。正如張其昀在其所著的《甘肅省河西區之渠工》一文中講到:“各縣多有渠正渠長,由農民公舉,縣府委任,蓄泄之方,皆有定制。如渠口有大小,閘壓有分寸,輪澆有次第,期限有時刻,公平分水,籍免偏枯兼并之弊……歷代相傳,法良意美。”[1]
在石羊河流域的武威,農田灌溉事業淵源較早。漢代在各地設田官,管理屯田和水事。唐代在各渠設“渠長”,直接管理水利事業。明代屯墾時,屯田水利,即有專員監管。清朝早期,水利改由知縣襄理,其下按渠設有專人管理并負責興修事務,稱“水利佬人”,或稱“水佬”、“龍官”,“水董”,與“農官”并為地方佐治官吏。武威縣當時已形成六渠水利管理體制,“武威四鄉,分為六渠:金渠,大渠、永渠、雜渠、懷渠、黃渠,每渠十壩。”各渠由“水佬”管理水利,“水佬”之下又設若干“總役”、“頭役”、“散役”等管理各壩、溝?!懊壳稚舷卤臼^,每區有總役一名,頭役四名,有名散役或八九名或十余名(入卯冊者為有名),無名散役與之相同(不入卯冊者為無名)。總計六渠十二區,共有總役十二名,頭役四十八名,有名散役(鄉間號曰‘壩差’)一百三十名,無名散役(鄉間號曰‘小差’)與之相同,共有鄉約散役二百八十名”[2]。為解決上下游用水緊張,還實行紅牌斷案,即規定每年初春日由全縣總水佬及行政首長,召集六渠水佬參加全縣水利會議。會后,各河水規開始生效。
民國以前,武威縣沒有專司水利的職能機構,水利業務基本上由縣府監辦。興修水利,多由社會賢達號召群眾自辦,水利管理,雖有地方法規,但各自為政,貫徹不力。民國初年,進行機構及吏制改革,河西各縣政府設實業局,農田水利事務為其主管的主要工作之一。到“民國”十六年(1927年),武威縣開始設置建設科,水利由建設科管轄。建設科組織全縣各渠水佬成立水利協會,改“總甲”為“渠長”,各渠管理仍然沿用舊制水規管理??h以下六渠管理體制未變,由于國民政府初期推行保甲制度,河西一些水利事務改由保甲長監管,保甲是國家延伸在鄉村社會的權力末梢,通過保甲制的確立和監管水利,達到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各河渠設有渠正、渠長,但有部分渠道亦改由保長、甲長兼任。保甲長管水,每渠有1至2人,名義上由渠、壩民眾公舉,縣府委任,實則為各渠大紳把持,渠與渠之間,各自為政,互不聯系,常起水事糾紛。因此,不論保甲長還是渠正、渠長,他們往往與村落(住戶)之間有著重要的結構聯系,往往是特定村莊的代表??谷諔馉幒?,武威水利開始設甘肅省水利林牧公司下屬的武威工作站管理。到“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隨著甘肅省水利林木公司撤銷,武威水利仍由武威縣建設科管轄。但由于國民黨政府行將垮臺,地方水利處于停滯狀態。《民勤縣水利規則》規定,縣政府為全縣水利主管機構,縣政府根據《甘肅省各縣水利委員會組織大綱》組織水利委員會,為全縣水利參事機關。就民國時期的情況來看,在對傳統社會特征的傳承之外,還出現了許多的變化。民國時期,國家權力向鄉村社會延伸,對近代河西水利社會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是,河西保甲制實行中的流弊和地方勢力的抵牾,一方面對水利事務中相沿已久的內容的延續產生或多或少的改變,迫使其產生一些與以往不同的變化;另一方面,代表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實行控制的保甲制,與鄉村社會自然生成的地方勢力的進退予取,也是河西近代水利社會中傳承與演變相互交錯的原因。
用水制度的繼承和調整
這條總則,透射出水利規則其一是在國民政府頒布《水利法》后,對民勤當地水利事業的影響;其二是民勤新的水利規則的制定,仍然打上了歷史的烙印和習慣的影響。民勤縣水利規則共七章一百條,較之以往的水利規則更加細致。首先,《民勤縣水利規則》“水期水額”一章,基本上承襲了在民勤很有影響的“文公定案”的內容。民勤自清代大規模移民屯墾后,出現了用水管理的章法和相應的工程措施。雍正三年(1725年),鎮番首任知縣杜振宜始定鎮番用水章程;乾隆十四年(1749年),知縣江鯤根據杜振宜的章程,因時勢之變動而改訂“屯壩水規”;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文楠出任知縣,針對民勤水利問題的頻發,糾紛的繁復,謀圖長遠,經數年的醞釀勘察,終于制定出一套新的水規方案,將河水分為六牌分澆次序,以牌定時,以時分水,付諸實施,遂被尊為定制,后人稱之為“文公定案”。清明節后一日起,至小雪節止,為川水時期;自小雪節后一日起,至清明節止,為湖水時期。川水共分六牌灌溉:即一、春水;二、小紅牌;三、大紅牌;四、糜牌;五、秋水;六、冬水。規定具體次序和水額,水額時刻之計算及分配方法主要是點看計時、照糧分水、記畝均水,各方法于各渠水利細則中分別按照習慣之規定。除此以外的“水利管理”、“會議”、“水利工程”等章節,則是在《水利法》的影響下所定,而且其中無處不在強調縣政府的作用,國家權力向基層水利社會的延伸可見一斑,而且這個由縣長主持修訂的規則明確規定:“本規則施行后,原有各渠水利管理辦法即行廢止,原有渠會、岔會、溝會,完差進柴等積弊及與本規則相抵觸之習慣一律廢止?!蓖瑫r規定“本規則之修正權屬全縣水利會議,規則經全縣水利會議決議通過,呈報省政府核準后實施?!盵4]
近代河西鄉村社會的變遷
從水利入手對近代河西社會的探討,使我們從一個重要方面看到了近代河西鄉村社會的變遷。伴隨著近代時期國家政權的更替,近代河西社會也發展變遷,最終走上了現代化的道路。近代以前,河西走廊曾經是歷朝歷代重要的農牧業生產基地,土地肥沃,物產豐富。近代以來,隨著自然環境的變遷,加之社會因素的影響,水利問題逐漸成為河西鄉村社會的重要問題。水利糾紛頻發,國家政權、地方勢力、普通民眾紛紛在水利社會中發揮不同的作用,形成了各種各樣的糾紛解決機制。各種力量相互聯合、斗爭、影響,呈現出復雜的互動關系,并由此而形成與水利相關的社會權利關系,他們之間的干預和調整、博弈和制衡,造成了近代河西鄉村社會的重構。經過長期的演變和調整,近代河西的水利管理基本上由以地方勢力為主體的鄉村利益集團掌握,國家權力在其中有較大的影響,但是具體的事務往往由民間進行運作。1927年以前,由于經歷了晚清的衰敗、變革、清朝的覆亡和北洋政府的統治,國家政權更替造成地方政局的混亂和國家控制力的衰減,河西鄉村社會幾乎沒有什么變化,對封建傳統的承襲使其具有較強的自我固守。民國十六年(1927年)以后,國民政府統治全國,國民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新的統治政策,如新縣制、自治法、新保甲制等。在河西社會伴隨這些制度的還有就是對水利事務的控制和運作。這些制度和措施,體現了國民政府試圖將國家權力向基層社會延伸,將統治觸角蔓延到鄉村社會的方方面面。但是,最終在河西社會表現出來的是國家權力與地方在博弈中出現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河西鄉村社會并沒有走上國民政府設計好的方向,地方社會在各種權利關系的互動斗爭中出現了重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河西鄉村社會傳統力量的抵牾。自近代以來,河西地區遠離政治統治中心,固有的傳統很難受到新政策的影響;遠離經濟發達地區,落后的生產方式很難得到改變;遠離近代文化繁榮地區,很難受到新觀念的沖擊。在河西沒有強大的宗族勢力,明清以來的移民和近代的天災人禍,使河西地區鄉村社會的人口處在不停轉換和變化當中,無法像南方各地形成較強的地方宗族勢力。宗族力量的弱小,造就了河西以鄉紳為代表的地方實力型階層的強大,他們的傳統意識和傳統力量在河西社會中影響很大,對外來意識和力量有著很強的外向張力,國民政府對水利社會的開發、管理和試圖對基層社會的控制,一直受到傳統勢力的干預和沖擊,在相互博弈中,國家權力未能完全占據上風。
第二,河西軍閥勢力的強大。民國時期,甘肅主要處于各派軍閥的統治之下?!懊駠本拍辏?920年)陸洪濤任甘肅督軍時,甘肅已成為軍閥割據之勢。河西時有甘州馬麟、涼州馬廷勷、肅州吳桐仁。各軍閥就地免任官吏,截留稅收,乃至發行貨幣,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的正常進行。“民國”十五年至二十年(1926—1931年),國民軍又統治甘肅長達六年,在這6年時間里,劉郁芬等國民軍的領導人極盡苛索之能事,使甘肅成為國民軍的后方供應基地。各色軍閥在甘肅的擴張和統治,給人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不斷發生的戰亂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懊駠倍荒辏?932年),騎五師師長馬步青駐防武威,他勾結地方大紳士包辦一切,其軍權侵入縣政、司法、稅務等部門,對河西水利事務更是加強控制,對人民實行殘酷的軍政統治。直到“民國”三十年(1941年),河西各地的軍閥勢力才基本消除。軍閥統治時期,國民政府無力插手,各種政策措施無法真正實施,國家權力深入鄉村社會則更難以實現。
第三,國民政府新政治制度的推行,由于抗日戰爭及解放戰爭而沒有完全深入進行,在河西對水利事務的控制和運作也沒有深入??箲鸷笃?,出于大后方建設的意圖,國民政府提出開發河西水利的十年計劃,計劃分階段、分地域地對河西水利進行開發建設,同時成立甘肅水利林牧公司,在河西各地設置水利工作站以加強對當地水利建設的工作?!懊駠比甑饺迥隇榈谝黄冢从媱潟r期,這四年以整理舊渠為主,甘肅擬定了較為詳細的舊渠計劃,其中三十二年度整理計劃書就明確提到,“為民生計,為政治計”[5]??梢妵裾拈_發計劃包括有較強的政治含義在里面。但是,開發計劃隨著抗戰的結束和國民黨在大陸統治的衰敗最終消散,控制河西鄉村社會的努力也最終失敗。
第四,國民政府自身的原因??罪w力認為:國民黨和南京政府在許多方面是現代化城市文化的產物。盡管有動聽的政治辭藻,說什么它的天然盟友是農村社會的有財有勢的人,但20世紀30年代行政史的材料說明,半現代化的南京政府常常被證明是農村名流的不速之客和不受歡迎的競爭者[6]。同樣,在30年代前期,國民政府對縣以下鄉村基層社會的控制大都處于失衡狀態。一方面舊的基層社會控制體系遭受嚴重沖擊,士紳在基層社會控制中的作用被削弱;另一方面,國民政府的一系列基層統治政策引起一般民眾的抵觸情緒,新的基層社會的官方控制機構———區公所、保甲等的功能未能有效發揮[7]。
總之,近代河西,在國家政權更替的過程中,尤其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的政策措施和對水利事務的控制運作都是向鄉村社會進行權力延伸、加強對基層社會控制的舉動。由于河西社會傳統力量的強大、軍閥勢力的影響和國民黨政權的衰落、戰爭的持續,河西基層社會沒有發生較大的改變。同時,河西社會也在這個歷史階段出現了一些變化,現代化的影響也在呈現,如水利事務中現代司法制度的介入、新型水利技術的運用和現代水庫的修建。國家政權、地方勢力、普通民眾等各種權利關系在以水利為中心的鄉村事務中有傳承和演變、有合作和博弈、有制衡和重構,最終使河西鄉村社會在一種復雜、混亂,同時又相對獨立的狀態下走上了現代化道路。(本文作者:李艷 單位:長江師范學院歷史文化與民族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