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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性原則
整體性原理是系統論的精髓,水利工程項目投資控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控制牽涉到諸多方面的問題,并且影響的因素也較多。這些問題和影響的因素關聯在一起,一起作用于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設投資中,如果再某一個方面發生變動,都會影響水利工程的投資。所以,水利項目建設的機制構建,因從有機整體這一方面進行考慮,在工程全過程的實現、控制方與投資方相關要素等對水利建設項目實施做到全方面的控制。
(二)層次性原則
水利工程建設工程量大、工序復雜、投資金額較大、包含的元素過多等標志著水利建設的投資控制需要多級層次,保證水利建設投資實施的有效性控制。而水利工程的組織控制上大體分為國家、項目法人代表以及承包商和服務商三方面對投資進行垂直控制。而處于同一層次的水利投資控制系統間是平行并立的,也分別和上一層次的相應控制系統產生聯系,在這樣的平行與上下的的交錯,形成了各種交叉的層次。
(三)風險承擔與激勵的一致性原則
在水利工程項目投資中,水利工程投資的另一關鍵的風險分配基礎是,對水利工程控制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確認的政府部門委托人和項目法人代表。將風險分配給具體的責任人要求能夠將風險清晰的分辨出來,在水利工程項目投資控制體系的構建中必須對不同施控主體進行合理的風險分擔。
與風險合理分擔相對應的是相應的激勵機制,激勵機制是正確的誘導項目法人的工作動機,充分的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他們在實現投資控制目標的同時實現自身的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項目控制投資的積極性,使他們主動進行投資控制,將會極大地提高投資效益,保證投資目標的實現。
(四)靜態控制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風險的合理分擔原則確定風險分擔方式,對于靜態部分應由項目法人負責,應由其通過加強施工管理達到控制造價的目的。同時,在水利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影響工程投資的內外部環境時刻處于變化之中,政府投資人要加強動態投資部分的管理,通過對這部分投資的管理達到控制造價的目的。總之,在水利工程項目投資控制體系的構建中必須將動態投資和靜態投資分別進行控制,保證投資控制目的的實現。
二、水利工程項目投資控制的實現
(一)實現水利工程項目的外部治理
實現水利工程項目的外部治理,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門的相關監管體制,其主要目的是加強對項目法人代表的監管力度。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法人代表,水利工程階段性目標建設的關系是對其有效的監督。做好對法人代表的監督,需要從外部和內部兩方面進行,在公司中,按照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規章制度,建立出監事會。對其外部的實際監督方法主要是:水利項目中的財務、設計、監察等部門需根據自身的職權范圍對法人代表的日常行為以及水利項目的工程進度、施工質量、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嚴格檢查其是否違反了制度規范。從平時部門的檢查情況來看,具有權利的部門都有著一種“隨心所欲”的感覺,對檢查也是一晃而過,更談不上對檢查的結果負責,所以對檢查方面的日常行為也需作出明確的規范制度。
政府行為作為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作為政府部門的投資人,前期的資金投入對水利項目工作是尤為重要的。在前期,需要規劃水利設計部門,當設計出來之后,請權威的專業機構以及水利專家作出充分的論證,并考察水利工程現場實際情況,對不符合實際的地方作出修訂。在修訂通過之后,邀請相關工程咨詢部門對工程的可行性進行評估。當可能性評估進過后,方可正式成項。成項后,一定時期內,當地政府和水利部門,還需要對周邊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作出評估。政府部門還需要協調項目與當地的公共關系,在必要的時期可以強制性采取的手段進行合法的征地、拆遷。前期的項目資金投入主要是政府部門的資金周轉,但是可能性評估沒有通過,那前期的投入資金也將被取消。
政府投資人要對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進行監管,國務院或發改委、水利部委派的稽查特派員,國務院或發改委、水利部委派的稽查特派員授權的主管部門組建的項目領導小組后指揮部都應對項目法人的投資控制行為進行有效地監管,二者的監管工作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相互協作,有效的避免重復監管,做到全方位高效的監管。水利工程還可以讓中介機構對投資控制進行監管。
此外,對水利工程法人代表的監督、管理還應由政府投資人引入社會的監督、管理體制,社會的監督、管理是以水利工程項目的信息透明度作為前提的,從而使得社會公眾對投資有足夠充分的了解。在采取措施時,應做到幾下幾點:將水利工程的政府投資的公開化制度加以健全,讓社會公眾了解政府投資的內容、程序、方式以及載體;在對水利工程的項目中政府的投資可行性與概算的評審、將審核之前的投資公示與聽證形成統一的規范、可操作的公示與聽證,并將之成為一個法定的程序環節;對水利建設的違規、違章嚴格控制,并形成制度,凡是舉報有功者應當獎勵,并為其保密;將監管機構和新聞媒介連接在一起,讓水利部門的政府監管的機構能夠從媒體中曝光出的情況中收集到監管機構的線索,也要及時的提供采訪資料給新聞媒體,新聞媒體要對出現嚴重問題的項目建設做出及時的曝光,并公開處理結果,通過這一系列的措施能夠提高政府部門投資水利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率。
(二)實現水利工程項目的內部治理
水利工程項目內部治理的實現就是通過對項目法人進行合理的風險分擔,并構建與之對應的約束激勵機制,實現項目法人權責利的均衡。
從治理的角度來講,內部治理中的所有權是剩余的控制權與索取權的統一,水利項目的最大化效益是做到剩余控制權與索取權相互對應,這也是項目所有權中的一般原則。而水利項目中政府投資的共有產權具備不可分割與轉讓等特點,但存在著政府投資項目屬于國有,剩余的索取權也只能作為國有被國家占得。從而容易引起剩余的控制權與索取權出現嚴重的不對稱性,容易影響代項目建設者缺乏激勵。水利工程項目在投資上的控制機理是通過合理的風險投資分擔,并配合獎勵的相應機制,對項目法人代表控制投資實現其正向激勵的作用以及有力的社會行為約束。所以,水利工程項目的風險投資的關鍵就是合理的投資風險分擔。
從項目治理的角度來講,水利項目的所有權的存在于發起人和投資人之間,也必然會伴隨著項目風險的轉移、分擔,風險也能理解為和控制權相對應的一種責任;作為項目承擔風險的必然之物,剩余索取權既是取得本質上項目風險承擔的產物,作為風險承擔的主體,也有權利獲得剩余產品的一定份額。項目承擔的風險與剩余的對應關系,會讓項目風險承擔損失或者是取得風險收益的兩重性推動獲得剩余索取權的風險分擔主體努力工作。從這個邏輯來講,風險分擔其實也是一種風險收益、損失并存的一把“雙刃劍”。
所以,有效的投資控制機制在某種程度上是負擔風險的成本與進行有效激勵后的收益之間達到合理的平衡,使得政府部門的委托人和項目法人代表實現一致性的目標趨同,讓自利行為逐漸接近與政府部門委托人所需要的行為,并通過有效的個人目標改變來消除委托人與項目法人代表的利益沖突,使項目法人與政府委托人的利益更和諧一致。合理的風險分擔能夠有效的協調好項目法人代表應有的責任、權利以及收益等,也是水利工程項目的投資運行得到實現的關鍵。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水利工程項目投資控制體系和方法的研究具有積極意義,通過我國水利工程項目投資控制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水利工程項目投資控制工作必將取得可喜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