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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算執(zhí)行和決算的審計或財務收支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審計
要對預算批復、預算收入和支出、稅收等情況進行審計,認真核實財政收入和支出的結構,對財力狀況要熟悉的掌握,此外還要對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價。
(二)對超出預算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
要審計超出預算部分的資金及其管理情況,防止有人把預算內的資金劃分到預算之外,對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和財政資金信用化產生削減作用,與預算的管理脫節(jié),在進行評價工作時要指出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責任,避免責任不明確的問題產生。
(三)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在審計工作中要注意審計專項的基金的管理情況及使用情況,如農業(yè)扶貧、社保、環(huán)保等,應對其使用情況充分掌握并進行科學的審計和評價。
(四)對管理國有資產及其使用和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在審計工作進行中重點要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義務進行審計,以及主要的國企或國有控股企業(yè)中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并審計評價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在企業(yè)改革或資產重組的過程中是否遭到破壞。
(五)對是否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審計評價
一切經濟活動應遵循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廉政法紀以及企業(yè)內部自身的財政管理制度,在審計工作進行中要指出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人員的具體責任。將責任具體到某些人員身上,避免互相推卸責任。
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評價難度大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審計人員的主觀意識對工作的影響較大。有的審計人員在展開工作時刻意避開了評價被審計的黨政領導,而是只評價審計的事項,導致審計工作不全面,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如:審計人員在審計財務報表時,沒有認真核實相應的領導是否履行了經濟責任,直接評價相關的領導或是忽視評價領導這部分工作。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不同對相同的問題會產生不同的看法,對審計工作造成影響,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保證公平、公正,缺乏客觀性。
(二)難以掌控審計風險
審計的風險是審計人員在黨政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方法和過程不恰當或對審計事項判斷不正確從而審計意見不正確,導致產生損失,甚至有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隱蔽性強,風險內容涉及面廣,使審計人員難以掌控審計的風險。審計風險客觀存在于審計人員的意識之外,一般是由于審計人員的不小心而產生,并且審計風險存在與整個審計的過程中。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很容易違反程序的規(guī)定,大大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
(三)“先審后離”原則貫徹不到位
我國缺乏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通常是產生問題才進行審計工作。審計過程中執(zhí)法不嚴的現(xiàn)象頻繁發(fā)生。在實際情況中,負責委托審計的相關部門與審計部門不能做到緊密的結合,難以貫徹“先審后離”的原則。通常都是“先離后審”,即先調離并且得到任命之后才開展審計工作,違背了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的初衷,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對有些問題的核實比較困難,一旦被審計人出現(xiàn)問題,處理上也比較困難,使審計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發(fā)揮。
(四)相關的制度不夠完善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實踐中缺乏相關的強有力的法律法規(guī)。2006年經濟責任審計被納入審計法,然而在細節(jié)問題上仍缺乏相關的法規(guī)。審計黨政領導干部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履行了自己的經濟職責并進行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核心,但目前缺乏權威的評價系統(tǒng)。并且,審計工作的完成需要的時間長,在此期間不能保證法律法規(guī)不發(fā)生變化,一旦改變,選擇恰當?shù)姆煞ㄒ?guī)就成了難題。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如果被審計人有新的問題存在,很難做到有法可依。綜上所述,相關的制度不完善給審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三、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改進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
要想避免由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帶來的審計問題,就要建立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審計的質量、審計水平、審計成果的運用及對被審計人員評價的公正性都可以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中得到體現(xiàn)。這就要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準確無誤,建立一套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是保證審計結果的必要條件。審計工作的進行應在明確了黨政領導經濟責任之后,將經濟責任具體化、指標化,并加以合理的分析評價,科學的衡量出責任的履行情況,保證審計評價符合客觀事實。
(二)審核部門建立有效的監(jiān)控體系以降低審計風險
審計部門應嚴格監(jiān)督其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執(zhí)行情況,并且不定時的檢查工作的進行,有了問題及時指出并改正。建立并逐漸完善其監(jiān)控體制,建立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爭取把審計風險降到最低。例如,可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符合制度、審計聯(lián)席會議制度等,定期對工作中的問題進行收集,反饋給執(zhí)行審計人員,完成信息的溝通,以便及時采取解決的措施,避免審計出現(xiàn)差錯,最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
(三)增加任前任中審計比重,前移審計監(jiān)督關口
為了解決“先審后離”原則貫徹不到位的問題,應該加大審計力度,注重事前及事中的監(jiān)督,避免在出現(xiàn)問題之后才進行審計的現(xiàn)象發(fā)生;嚴格監(jiān)督相關領導在職期間的職責完成情況;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審計不要只局限在離任時開展;在任期中充分結合年度目標與責任履行的實際情況調查審計其經濟活動,將審計監(jiān)督關口移到前邊;認真貫徹“先審后離”的原則,將傳統(tǒng)的事后審計向事前和事中審計轉變。通過“先審后離”原則的貫徹,不僅可以充分發(fā)揮審計得到作用,還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黨政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的問題,防止貪污腐敗的發(fā)生。
四、結語
我國的黨政領導干部審計工作在開展的20多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起到了一定的監(jiān)督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也暴露出我國現(xiàn)階段黨政領導干部審計中的一些問題,此項工作應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審計工作的力度,規(guī)范審計工作的相關程序,使其能夠有效的審計評價黨政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作者:曹志濤 單位:包頭師范學院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