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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制度不完善,審計不規范。近些年來,我國審計單位處于一種各自為戰狀態,各地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積極性較強,出臺、頒布了諸多規范性文件。但目前,尚未有一套統一、完整的操作規范,各區域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較大差距。但具體實踐中,無實際操作指南,評價指標無具體依據與統一標準,審計結果無法真實反映干部差異性,審計缺乏客觀性、公正性。針對各級別領導,不能明確審計范圍與審計內容,政績評價標準也不同,隨意性驕較強,審計單位和審計組之間,存在較大分歧。其次,審計目標模糊,盲目性較大。對于審計工作,由于視野較為狹隘,常規財政收支、經濟審計責任的合法性、真實性存在較大差別。審計與社會形勢發展、宏觀經濟需求等不相符。對于審計項目安排,不能根據區域經濟實際,落實中央經濟發展目標,無法實現重點突出與區別對待。在具體審計時,審計目標模糊,存在較大盲目性。第三,審計人員的結構化不科學、不合理,導致其綜合素質整體不高。審計人員必須具備管理、科技知識,作為復合型人才,具有多元化知識結構、創新性的審計思維。然而我國目前審計結構組成現狀,審計人員的結構組成普遍水平不高,結構化不科學,“誘惑”抵抗力較差,無辨別是非、風險的審計能力,某些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較差,無法拒絕各種“糖衣炮彈”,審計人員的各類違法亂紀行為逐漸增多,原因在于審計人員的結構化不科學、不合理,導致其綜合素質整體不高,無法與新經濟條件需求相適應。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干部個人為審計對象,當查出問題之后,需追究責任時,說情者、感情投資者較多,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較為薄弱,面對著嚴峻考驗。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優化措施
首先,強化、重視審計部門的自身,健全相關的審計監控制度。針對審計關系而言,審計人同委托人之間是一種委托與的關系,由于風險嚴重不對稱,使得人敢于違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所以,審計業法律界定、同行監督,實現審計機關的交叉審計,是刻不容緩的問題。建立防止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的“串謀”機制,使相關審計事件報道、社會輿論增加,完善相關的社會輿論機制,強化審計部門公信力,使審計機關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這要求強化、重視審計部門的自身,健全相關的審計監控制度。其次,強化審計機構建設,提升審計人員整體素質,樹立審計新形象。根據我國的審計法,健全事業單位的審計機構,以業務能力、知識結構、職業素質配置審計人員,必須慎重選擇審計人員,在保證審計能基礎上,要重視法律意識。同時,審計人員選拔,必須改變傳統單一性選拔方式,采用復合型轉換方式,特別重視審計人員非判斷正誤的辨別能力。強化審計人員培訓,在學習過程中,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強廉潔建設,著力建立良好機制、創造良好環境、鍛煉優秀人才的審計環境。第三,強化審計法律建設。
我國必須強化審計法律建設,有效借鑒國外的法律法規,建立中國特色、可操性強、高度運行的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盡早實現審計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目的。強化對違法亂紀的懲罰,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以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理與處罰。另外,強化各級審計機關的法律培訓,熟悉掌握審計的規范條文,有利于適應新經濟條件下的事業單位審計創新。第四,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對于審計成果利用,若審而不用,則等同沒審,無法達到審計目的。因此,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必須結合內部管理制度,實現針對性審計與按需求審計,合理利用審計結果。與分配機制相結合,對于領導收入直接掛鉤單位經營績效,如果未經過審計,禁止兌現。同時,對于審計成果,查處有問題干部。對審計成果傳送進行嚴格控制,按照不同情況,確定抄送對象,避免出現審計泄密、漫散等問題。第五,運用科學審計方法。其一,拓寬線索渠道。領導廉潔與否,群眾最具發言權。因此,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必須與聯系密切聯系,降低審計難度,提高疑點率,增加審計線索,審計走群眾路線,建立舉報制度,通過走訪、座談、接待等形式,多渠道開展審計工作。其二,嚴查領導者財政財務狀況。通過調閱審計檔案,了解領導的財政財務問題,找準著力點、切入點,提升審計質量。其三,多種方法結合。組織財務人員、審計人員,開展座談會,仔細聽取責任人的有關評價,集思廣益,促使審計結果更為公正、客觀。
作者:王玉萍 單位: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