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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科技發展與挑戰
自2015年以來,金融科技(FinTech)一詞開始被廣泛使用,但尚未形成統一權威的定義。2016年3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作為全球金融治理的牽頭組織在其的《金融科技的描述與分析框架報告》中,首次對金融科技作出初步定義,并得到普遍認可和引用。該報告認為,金融科技是指通過技術手段推動金融創新,形成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供給產生重大影響的新業務模式、技術應用以及新流程和新產品等。近年來,全球金融科技呈現持續快速發展狀態。從國際看,據壹零數據不完全統計,2018年全球發生金融科技投融資事件1097筆,融資總額約為4360.9億元,其中,我國金融科技融資事件615筆,占全球一半以上;融資總額約為3256.3億元,占全球的74.7%。隨后是美國和印度,中國、美國、印度三國的融資金額占全球總數的89.7%。從國內看,一方面,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不斷加注科技砝碼,打造全渠道、智能化新模式;另一方面,互聯網系的金融科技公司快速崛起,同時,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科技公司開始試水深度合作,如光大銀行與360金融簽署協議,將合作共建“數據共創實驗室”。此外,有關數據也印證了我國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據畢馬威等機構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100強”顯示,中國有11家企業入榜,比2017年增加2家,總數僅次于美國的18家;前10位中有4家中國企業,其中螞蟻金服和京東金融列前兩位。新事物的發展總有兩面性,金融科技也是如此。一方面,金融科技通過新模式推廣和新技術應用,可以簡化交易流程,降低金融服務成本,彌補傳統金融服務空白,拓寬金融服務覆蓋面,提升金融服務可得性、便利性和普惠性,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市場主體和實體經濟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另一方面,在當前打贏防范重大風險攻堅戰大背景下,更要關注金融科技發展中的風險以及給金融監管帶來的挑戰。首先,金融科技發展模糊了金融與科技的虛實邊界,尤其是一些跨界經營的金融集團逐漸形成,這些機構不僅跨行業,甚至跨體系,呈現客戶多、黏性強、規模大等“綜合化”特征,對其如何進行綜合性、穿透式監管,防止出現“多而不能到”等問題,成為擺在監管者面前的重要課題。其次,金融科技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突發性、傳染性等風險特征,而且通過科技工具和網絡鏈接,還會將局部風險放大,滋生技術風險、道德風險以及信息安全風險,而且在突發事件發生時,這些風險極易在短時間內形成疊加擴散和蔓延釋放的效應,導致金融風險管控國際金融科技監管實踐霍月紅以的難度陡增。最后,金融科技的應用使投融資交易平臺兩端聚集了龐大的單體分散人群,而單體客戶普遍存在風險防范意識不強,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相對較弱的特征,一旦交易平臺資金鏈斷裂,極易引發羊群效應,導致風險蔓延。
二、金融科技監管的國際實踐
近年來,隨著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各國圍繞加強金融科技監管、引導金融科技健康發展等進行了積極探索,其中英國等國家的實踐比較有代表性。英國。國際金融危機后,英國果斷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將金融服務監管局(FSA)拆分為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明確由FCA負責金融科技企業監管,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的舉措。2014年,FCA推出“項目革新”計劃,通過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詢,幫助企業熟悉監管政策,協助政府為金融科技企業提供稅收等優惠政策,為企業創新提供便利。作為“項目革新”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FCA推出監管沙盒計劃,適當放松參與實驗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監管約束,對未持牌機構給予“限制性許可授權”,允許其可在取得牌照前先行測試新產品,并聲明不對測試活動采取執法行動。同時,FCA要求測試企業做好消費者保護預案,確保創新失敗的風險可控。2019年3月,FCA任命了該機構的首位創新總監,體現了金融科技創新活動的審慎和重視。為支持金融科技企業發展,2016年,英國政府還了“金融科技加速器”計劃,借此加強與金融科技企業的交流合作,提高對政府和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創新趨勢的理解和把握。美國。2011年,美國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并明確網絡平臺等放貸機構統一受CFPB的監管。為了讓消費者享有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2012年,CFPB啟動了“催化劑”項目,通過發起“辦公時間”計劃、出臺試驗披露豁免政策與無異議函政策、發起“研究啟航”計劃等舉措,掌握金融科技與金融創新動態,研判金融消費者面臨的風險。2016年,美國貨幣監理署(OCC)了“負責任的創新”計劃,稱考慮成立金融創新辦公室,以對金融科技企業的產品進行審核,評估新產品在網絡安全、經營風險等方面是否符合監管標準。2017年,美國政府了《金融科技框架》,闡明了對金融科技創新活動的前瞻性態度,提出將消費者放在首位、克服技術偏見、提高透明度、維護金融穩定等10項原則,并強調金融科技參與者應把這些原則作為參與金融科技活動的指引。2019年3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宣布,將就《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涉及金融隱私的《保障條例》和《隱私條例》修訂展開意見征詢,希望借此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澳大利亞。為有效平衡金融科技創新風險,2015年,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發起“創新中心”計劃,主要包括成立數字金融咨詢委員會、增強金融科技監管國際合作、加強對金融科技創新監管等措施。2016年,ASIC提出監管沙盒框架,幫助企業理解評估機制,允許沒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業進行長達1年的業務測試,并根據測試反饋情況,及時調整監管規則。為進一步促進高效監管,ASIC提出為企業提供非正式援助、開展技術試驗、加強金融科技項目國際推介等重點舉措,推動金融科技企業創新發展。新加坡。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實施金融科技生態建設工程,專門成立了金融科技署來管理金融科技有關事務,為金融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為實現金融科技企業創新和風險防范的平衡,2016年,MAS出臺《金融科技監管沙箱指引》,在準入方面,將應用申請嚴格限制為技術創新,在退出方面,設立了測試時間延遲機制,強調如果企業需要延遲測試時間,可在到期前1個月提出申請。進一步提升金融科技監管能力,2016年,MAS推出“烏敏島”項目,與金融機構開展區塊鏈技術應用合作。此外,MAS非常注重國際合作,與多國政府和當局簽署金融科技合作協議,支持金融科技企業海外發展。梳理國際金融監管實踐,能夠發現一些趨勢性特征。一是適度監管的理念得到普遍認同,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金融科技企業的監管,既通過政策激勵,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又積極完善金融科技風險防控體系,努力在金融創新和金融安全之間尋求平衡。二是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共同原則,普遍把金融消費者保護放在金融科技監管的重要位置,通過強化信息披露等方式,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三是高度重視金融科技監管創新,英國推出的監管沙盒機制在很多國家得到應用,各國還通過業務指導、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強與金融科技公司的溝通交流,進而提升監管針對性。四是金融科技監管國際合作不斷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廣泛通過合作,共享監管信息,共同研判金融科技趨勢,促進本國金融科技創業公司健康發展。
三、國際實踐對我國的啟示
總體上看,我國監管體系建設滯后于金融市場發展,隨著金融科技對互聯網、大數據的應用,發展與監管的失衡進一步加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可以從金融科技監管國際實踐中得到一些啟示和借鑒。一是回歸本源,守住金融科技的普惠初心。抓住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把金融科技發展能不能提升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可得性和滿意度,作為衡量判斷金融科技發展水平的基本標準。從國家層面研究制定金融科技發展規劃,確立發展原則和目標,引導金融科技公司把金融資源合理高效地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不斷增強金融科技服務的普惠性和精準度。二是統籌協調,健全金融科技監管體系。加強頂層設計,充分發揮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牽頭作用,統籌建立“一行兩會”、工商、工信、網信、公安等部門參加的監管協調機制,明確業務邊界與監管分工,實現金融科技監管無死角。加強與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組織的信息溝通,加強在政策融合、風險監測、危機處理等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制定金融科技監管國際規則,推動全球金融科技風險治理。三是創新驅動,豐富金融科技監管方式和工具。近兩年,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以及P2P監管規則的出臺,也為實施監管沙盒積累了一定經驗,應積極探索借鑒監管沙盒模式,主動引導金融科技創新,尋求風險駕馭的有效途徑,彌補現有監管機制的短板。同時,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與金融科技企業的合作,積極探索將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技術嵌入金融監管當中,提升金融科技監管的科技化水平。四是筑牢防線,切實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當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尚未完善,接連發生的互聯網借貸平臺“爆雷”事件,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因此,“一行兩會”在金融科技監管中,應突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原則,加大金融科技企業消費者保護義務的監管力度,明確信息披露責任,完善投訴處理、損失救濟機制,構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作者:霍月紅 單位:河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