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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代農民工含義
最早關于“新生代農民工”的提法,見諸于國務院2010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主要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的進城務工農民。與他們的父輩相比,他們接受過相對較高的教育,這使得他們在思想上與父輩有所差別。但是這種教育水平仍然無法和城市人受的教育進行比較,以致其在城市人口市場中并沒有占有優勢地位。他們是被“邊緣化”的人,因為總是“享受著”邊緣化的待遇所以他們對城市的不滿與日俱增。這種獨特的社會角色以及獨特的社會特征使得這個群體在犯罪面前,也同樣有著與其他群體不同的特征。
二、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特征
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特征具有獨特性,雖然獨特性特征的成因是多元的,但是不能忽視他們犯罪的自身因素。筆者在這里只分析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新生代農民工整體素質不高,競爭力差。
他們無論是從年齡結構還是受教育水平看都無法與城市人口相比較。在相同的市場競爭下,他們幾乎沒有任何優勢,無法在市場競爭中生存,長期的壓抑聚集,導致矛盾的爆發。
2.法制意識淡薄。
新生代農民工中對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可以說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可以說是法律概念非常模糊,甚至無法分辨犯罪與非罪的界限。
3.獨特的身心特征,心理失衡,表現在邊緣化心理嚴重,犯罪心理突出。
這會讓新生代農民工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形成仇視他人和社會的心理。由于以上的因素使得他們的犯罪有著與第一代農民工不同的特征。吳森鵬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所說,所謂特征就是通過比較得出來的,那么與不同的對象進行比較就會得到不同的結論。所以,我將新生代農民工和老一代農民工進行對比,運用吳森鵬教授的調查得到以下特征。
1.犯案心理更加直接,作案手段更為兇殘。
無論是老一代農民工還是新生代農民工,由于收入低且不穩定,因而所犯侵犯財產罪比較突出。但是相比較而言,老一代犯罪是以盜竊為主,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則是以直接的暴力搶奪為主。
2.作案的隨機性、無動機性。
據吳森鵬教授的調研可以得出,作案前沒有預謀的占75.87%,兩人共同犯案的有62.84%。有很多的被訪者表示,自己本身沒有作案計劃,但是因為同鄉或者工友的慫恿就作案了。
3.非侵財性犯罪日益增多。
如果說兩代民工的共同的犯罪動機就是圖財,那么目前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卻更加傾向于打架斗毆,群體滋事、強奸、造假的情況更加的明顯。
三、犯罪原因分析
1.歧視。
遭受歧視是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人員大多數來自于經濟落后地區,缺乏對城市生活的了解,來到城市后經歷了挫折和失敗。他們將自己的失敗歸結為自身能力差以及城市人、城市生活的壓力。但是筆者認為更為重要的原因則是來自于整個社會帶給他們的歧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歧視:
(1)制度性歧視——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社會根源。在查閱資料的時候,幾乎所有的學者都提到了制度問題,作為社會學專業的學生我也同樣認為制度性歧視是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重要因素。對于農民工的各項權利以及農民自身的發展起著很大限制作用的,是城鄉二元分割的社會制度,這一制度使得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中不能和城市人享受同樣的待遇。
(2)相對剝奪感——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直接動因。當人們把自己想得到的東西和在現實中真正得到的相比較時,存在的巨大落差就會產生相對剝奪感。與此伴隨的還會產生對他人和對社會的仇視心理,最終導致報復社會的行為發生。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隨意性可以體現出這個原因。
(3)社會性歧視——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催化劑。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的日常生活中除了受到制度性歧視和不公平對待外,還常常受到來自城市居民的排斥和歧視,并且這種排斥和歧視具有社會性。在新聞報道中,我們常看到城市居民不讓農民工在公交車上坐座位,只要提到農民工就會是一臉的嫌棄。這樣的輿論引導和社會環境使得新生代農民工更加容易受到排斥,作為既不是城市人,也不熟悉農村的他們,對自身的社會角色認同存在著很大的困難。
2.“自救式犯罪”。
自救式犯罪最早是由社會學家提出來的,他們所謂的“自救式犯罪”是指當弱勢群體的生存、發展受到威脅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他們自認為不得不以犯罪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或權益,它屬于非法維權。比如,有農民工將自己身上綁上炸藥在民眾聚集的地方進行“恐嚇”維權。這樣的犯罪讓筆者感到心痛,本應該被關注的群體因為這個社會的一系列的原因,使他們的生存和發展的各個方面遭到忽視。這是這個群體的悲哀,也是我們整個社會的悲哀。
3.社會角色邊緣化。
筆者認為這個原因是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核心。我們是生活在社會中的人,進行的任何活動都與社會中的其他人密切相關。如果一個人無法給自己是誰進行一個準確的定位,那么就會對自己的一切產生懷疑和迷茫。新生代農民工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在城市人和農村人這兩種身份認同中徘徊,即使他們認為自己是城市人,但是又因為各種制度的限制使其不能享受到城市人的待遇,他們邊緣化的人格就會出現。
四、新生代農民工犯罪解決方法
1.改變以戶籍制度為主的城鄉二元分割狀態,推進向開放的一元現代社會結構轉型。
社會整體結構的開放程度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新生代農民工的生活狀況,尤其表現在城市社區的開放程度。如果只有城市的開放和經濟結構的開放而缺乏社會結構的開放,社會將無法整合大量流動于城市之間的農民工群體,新生代農民工群體在城市社會中的挫折感只能被強化,最終必將導致群體性的反抗意識的擴散。我認為可以在城市化發展水平較高的地方,進行“試點”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和教育制度,真正的從制度上進行嘗試解決問題,如果制度改革在試點地取得成功,那么就可以有選擇的進行全國推廣,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
2.將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社會安全網構建之中。
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不斷發展提高,大部分新生代農民工為了自身更好發展,已不愿意再返回家鄉。從而產生目前大量的城市新生代農民工“流而不遷”的現象,而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新生代農民工還沒有被納入城市社會的保障體系之中。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他們更多的是將自己作為一個過客,對城市既沒有認同感,更沒有歸屬感。
3.健全法律法規,依法保障權益,促進新生代農民工融入社會。
新生代農民工有著獨特的社會身份標簽,使得他們融入城市成為一大困難。只有切實落實法律法規,從農民工利益角度出發,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才能為農民工融入城市提供平等的權利和自由。通過法律法規賦予新生代農民工社會融入的平等權,讓他們感受得到城市對他們的接納和認可,減小他們的相對剝奪感,讓城市中的每一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公平的找到屬于自己的位置。
五、結論論述
新生代農民工是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對其犯罪問題的合理解決對于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意義。我從相關學者的文獻資料出發進行了以上歸類整理,融合眾多學者以及自己進行思考之后得到了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自身因素、特征、原因以及解決犯罪的措施等結論。誘發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因素不全是在于其本身,社會制度的缺位使得他們的權利不能有效得到保障,整個城市社會將他們進行了邊緣化。從我國國情出發,制定符合實際的制度,真正保障新生代農民工權益,讓他們感受到整個社會的關懷。不要讓農民工犯罪一直成為我們城市化發展道路上的刺。
作者:石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