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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典的社會學著作里面,就有很多這樣制度形成的整體性分析視野范例,諸如韋伯的《經濟與社會》、《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以及涂爾干的《社會勞動分工論》中,都對經濟制度的形成所受到的社會影響做了精辟的分析。制度嵌入性的提出如果從學術溯源上看,它是從經濟行動的社會嵌入性分析開始的。嵌入性這個概念最早是由波蘭尼提出。波蘭尼經濟行動的社會嵌入性思想主要體現在《制度化進程的經濟》以及《大轉變》等著作里面,他在對原始社會經濟與社會兩者的關系進行分析,進而提出了一個著名的命題:經濟是嵌入到各種非經濟因素中;而這種非經濟因素,還起著關鍵性作用。他認為,經濟是一個制度化的過程,嵌入到特定的社會結構中。波蘭尼(1957)指出,人類經濟是嵌入或網絡于制度、經濟和非經濟的環境之中,非經濟因素也異常重要。宗教和政府在經濟的結構和功能上其重要性并不亞于貨幣制度或生產工具的創新。這些集中闡釋了波蘭尼關于經濟系統是社會系統的一部分的主張,同時強調經濟活動中社會影響重要地位等。但是波蘭尼也指出,當人類社會跨入市場經濟的時候,經濟活動就不再向原始社會那樣受制于社會了。格蘭諾維特否定了波蘭尼在市場條件下,經濟行動不受制于社會因素的命題,他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類的經濟行為同樣是嵌入到社會結構中。他在1985年于《美國社會學評論》上發表了《經濟行動與社會結構:嵌入性問題》一文,他明確提出了“一切經濟行為都是嵌入社會關系之中”,將網絡的研究方法引入經濟社會學。格蘭諾維特的行動嵌入性有一個分析基礎,即是認為古典經濟學的低度社會化以及社會學傳統中的過度社會化都是不可取的,這點在格蘭諾維特很多論文中都有反復強調。格蘭諾維特所指的“嵌入”有學者把他界定為“弱嵌入性”,既強調經濟行動的社會構建,同時也指明了人在行動中的自主性。這點在他的《門檻模型和集體行為》以及《社會學與經濟學的勞動力市場分析———一個社會結構的觀點》等文章中都有集中的展現。[1]
格蘭諾維特的嵌入性分析,除了在經濟行動層面展開外,在制度層面他也進行了集中的闡釋,《作為社會結構的經濟制度:分析框架》便是這其中的一篇重要文獻。在這篇文章中,格氏回顧了新制度經濟產生的理論基礎,并指出由于其經濟學科范式,在制度構建過程中,是沒有考慮社會結構影響因素的。[2]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三個經典的社會學假設,并指明了新經濟社會學“…既不是把經濟學論據的價值拋向窗外,也不會像被它迷惑那樣去產生一個丟掉了古典社會學傳統的‘理想選擇’理論,代之而其的是,它將尋求如何理解現代經濟學如何與經濟制度的社會結構理論進行整合…”。[2]在經濟行為的發生機制上,既“…強調與歷史背景、社會結構和集體行動有關的偶然性,同時也強調被現存制度施加的限制…”。[2]在對既往研究的過度社會化和不足社會化批判后,格氏明確提出了經濟制度的社會構建分析路徑和分析策略,格氏把經濟制度問題轉換為包括集體行為的資源流動的問題,[2]從而把他所提倡的社會網分析注入到制度分析層面,打通了行動分析微觀層面到制度分析宏觀層面的橋梁。在分析策略上,格氏采用了案例分析方式,舉證了東南亞海外華人經濟團體發展以及美國電力公用事業的發展,說明了經濟組織的建立和發展是如何受到社會網影響的。在分析中,他強調了信任以及社會網絡中流動的資源這樣兩個要素的重要性。
總體而言,我們可以看出制度的嵌入性有三個基礎性的特性:整體性、弱嵌入性以及混合主義等。格氏在討論制度構建過程中,他討論了企業家的重要性,同時也通過案例說明了這些個體要受到他們所在的社會網絡中所能得到的結構和資源的幫助和限制,制度構建主體和客體統一在制度形成過程中,這點也清晰體現了格氏整體分析的傾向。格蘭諾維特所提倡的“新經濟社會學”區別與傳統的經濟社會學,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區別就是對“人是社會人”這個命題的部分修正。格氏在對人性分析立場上,一方面肯定了人在行動過程中受環境和社會的影響,以及內隱化的道理道德影響,同時也強調人在行動中的理性,人在行動中的自由空間,但是這種理性又不等同于新制度經濟學里面的“理性人”,從中我們可以發現格蘭諾維特的人性假設是偏向于社會學立場的。由于人在行動中的重要性和結果的偶然性,因此在制度構建中,這種制度的嵌入性也是弱嵌入性。通過格蘭諾維特的這些假設和分析,我們也可以看出,他的制度嵌入性是一種混合經濟學和社會學范式,是一種“經濟學和社會學之間”的分析視野。[2]
格蘭諾維特的制度嵌入性命題是在批判經濟學中低度社會化傾向以及社會學中過度社會化不足基礎上提出的,他試圖從破除主客體二元對立角度來整體闡釋制度構建過程,格氏用社會學的立場回應新制度經濟學相關命題和研究路徑。應該說,格蘭諾維特的制度嵌入性對制度分析貢獻良多,開拓了制度研究的新領域和范式,同時其案例分析策略也有很強的應用價值,但同時我們應該看到格蘭諾維特在命題的闡釋和分析上,也存在著不足的地方。首先,格氏的命題缺乏對“制度”以及“社會”概念的有效界定。“制度”是什么,“社會”是什么,并沒有給予足夠和充分的闡釋;其次,分析框架模糊。格蘭諾維特認為經濟制度的問題可以轉換為包括集體行為的資源流動的問題,這個分析策略是格氏對“經濟制度社會構建”的一個重要支撐點,從而為他研究企業家在制度構建過程中的重要性以及信任和資源在社會網絡中的作用做了分析的前提。可是,經濟制度是不是就等于“集體行為的資源流動”?這個還存在著明顯的分析不足,致使命題分析內容略顯單薄。因此,為了清晰闡釋“經濟制度的社會構建”需要明晰制度與社會的概念,運用系統理論對社會有效的解構,確立制度的嵌合社會子系統,從而建立制度嵌入社會的整體性分析框架。
“制度的社會構建”這個命題的展開有一個基礎性任務,就是對“制度”以及“社會”的概念界定。制度研究作為最近20世紀70年代以來社會科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各個學科運用不同的理論假設和范式圍繞著這個問題展開了深入的研究,并逐漸形成了各個不同的理論流派。在經濟學界,諾斯和威廉姆森等人逐漸形成了新制度經濟學流派,并成為當代經濟學中非常有影響力的研究領域;在政治學領域,麥耶爾和羅文等人形成了組織學的新制度主義流派。[3]制度嵌入性這個命題就是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中提出的。因此要明確“制度”這個概念實屬不易。從各個學科“制度”概念的交集來看,制度通常指穩定重復的規則,這種規則可以是正式的,如憲法、產權制度和合同等;也可以是非正式,如行為規范和社會習俗等。各個學科在研究中,更側重對正式規則的研究。當然各個學科基于自己的研究視角,對概念的界定也有不同。在本文中,我們把制度的界定為穩定重復的行動規則。因為從格蘭諾維特的觀點看,制度是在行動中產生,并指引行動的。制度一旦形成,便具有一定的惰性,制度的相對穩定特性是制度的一個基礎性特性。但制度并非固定不變的,因為制度是在行動中產生,隨著環境的變化以及個體的作用,制度會相應的發生改變。
社會這個概念的界定也是很難以明確的,并且“制度的社會構建”命題已經把社會這個概念人格化了。從“制度的社會構建”這個命題而言,“社會”這個概念從實體上指的是“社會結構”。盡管社會學家經常使用“社會結構”這一概念,但其涵義仍然是模糊不清的。[4]馬爾特姆•沃特姆曾將社會結構的研究歸結為三大思路:建構主義、功能主義以及結構主義等。[5]從格蘭諾維特的研究來看,他的理論大致上屬于結構主義理論范疇,他自己也認為他的理論是結構社會學———研究社會網的社會學。[1]因此從結構主義的觀點看,社會結構通常指社會諸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關系及構成方式,即相互關系按照一定的秩序所構成的社會關系網絡。這個概念較好的說明了社會結構與社會秩序之間內在連接,社會結構和社會構成要素之間關系。結構主義的社會結構分析有兩個分析要點:關系內涵和關系主體。格氏強關系與弱關系的分析內容集中反映了這種分析路徑。
從結構主義的分析策略,“制度的社會構建”這個命題就轉化成制度與社會結構要素之間的關系。這個命題的展開,就必須解構社會結構,分離出相關社會子系統,從而確立制度的嵌合子體系(關系主體),明確制度與這些嵌合子體系之間的關系(關系內涵),從而構建出制度嵌入社會的整體性分析框架。同時在分析過程中,也應該遵循嵌入性分析的三個基礎性特質:整體性、弱嵌入性以及混合主義等。由于其整體性特性,制度嵌合體系中不可缺少社會環境體系因素。同時由于其弱嵌入性,制度嵌合體系中不可缺少制度行動者體系。同時制度的行動者體系、制度的社會子系統體系以及制度的環境體系三者緊密相聯。通過上面的分析,“制度的社會建構”命題就可以轉換成四個假設:假設1,制度的構建應嵌合于制度的行動者體系。假設2,制度的構建應嵌合于制度的社會子系統體系。假設3,制度的構建應嵌合于制度的環境體系。假設4,制度嵌合體系之間緊密相連。這四個假設構成了制度嵌入性分析的基礎性分析框架,這四個要素在分析過程中缺一不可,否則就很難確保嵌入性分析的整體性、弱嵌入性以及混合主義等。具體體現在:
(一)制度的行動者體系分析
嵌入性分析的一個基礎性特征就是行動的弱嵌入性。行動的弱嵌入性是處于低度社會化以及過度社會化之間的一種行動過程,既肯定行動受到環境的制約,同時也強調行動者在行動過程的自主性,這就是格蘭諾維特在制度分析過程強調企業家的作用以及系統分析偶然性的原因。在格蘭諾維特的分析內容里,他對制度的行動者內涵界定含糊,沒有給予清晰的說明。從制度的定義里,我們可以看出制度既可以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因此制度的行動體系者體系構成也是復雜的。為了明晰其構成,我們引入“國家———社會”的分析框架。美國學者柯恩以及阿拉托將這個分析框架具體細化為國家、市民社會以及經濟領域。其中經濟領域主要指經濟實體如企業等,而市民社會又可以細分為私人領域和組織化領域。私人領域我們可以用社會網(指個人社會關系中相對穩定的關系)這個角度去考察,它基本涵蓋了私人領域的所有范圍。組織化領域,社區和利益集團是集中體現者,他們體現了組織化領域的基本特征(有組織、民間自發、成員主動性強以及有共同利益等)。[6]因此從這個分析視角,制度的行動者體系應該包括國家、社會網以及社區和利益集團等。這些是制度建構的集體層面,體現著制度建構中集體的利益。同時制度建構中,無論國家、社會網以及社區和利益集團,都是由具體個體參與完成的。他認為制度是由個體構建的,這些個體受到他們所在社會網絡中所能得到的結構和資源的幫助和限制。[2]因此在制度構建過程中,個體的利益、資源以及主觀能動性便體現出來。格蘭諾維特在他的分析中,引出了海外華人經濟團體發展事例。在分析中,他運用社會網的角度,解析了海外華人經濟團體的發展原因。在分析過程中,他從個體層面的需求分析海外華人經濟交換制度。同時我們也應該指出,海外華人經濟團體發展也由有著集體利益的尋求,社會網絡中信任的產生、以及關系的運作和資源的交換也是他分析的一個重點。因此在制度的行動者體系分析中,制度的集體層面和個體層面共同構成了制度利益需求,既包括集體利益需求,也要考慮個體利益需求,這些充分體現著制度嵌入性分析的整體性以及混合性特點。兩者的取舍與關系,是在制度構建過程和環境中形成,這個過程中體現著權力與關系的運作以及不同制度行動者之間的利益博弈。
(二)制度的社會子系統分析
帕森斯的社會系統分析為我們分離社會子系統,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分析框架。盡管格蘭諾維特認為帕森斯的行動理論是一種過度社會化的典型,但是帕森斯行動理論也不否認行動過程中行動主體的能動性。帕森斯認為,社會的結構系統與行動者的主體性和主動性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結構只有通過個人追求目標的努力實現。人類的能動性與人們行動的解釋密不可分。[7]同時帕森斯的理論也體現著結構主義的理論分析范式,格蘭諾維特的理論也可以說是對帕森斯理論的批判的繼承。因此在弱嵌入性的基礎上,把帕森斯分析框架運用到制度嵌入性的社會子系統分析中,也是可取的。這個分析過程包括兩個環節:解構與嵌合。[8]通過這兩個過程,我們可以發現制度形成的一些基礎性條件。解構指對社會體系的劃分。帕森斯把社會體系分解成行為有機體系統、人格系統、社會系統以及文化系統。嵌合指制度與這些子系統之間的關系。制度在行為有機體系統中獲取存在的經濟條件(如經濟資源),例如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資金的籌措。人格系統與社會系統為制度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并且在制度內部整合行動者體系。如果一種制度符合人格系統以及社會系統的要求,該種制度便能生成,反之則會被取消。制度與文化系統之間的整合,形成制度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因此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制度在社會子系統嵌合中,獲取了資源、合法性以及穩定性等這些制度構建的支持性條件。
(三)制度的環境體系分析
格蘭諾維特在他的分析中,對制度的環境體系分析是其中的一個重點。他首先批判了經濟學、文化學和歷史學關于制度與環境的關系。在他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實際上是對傳統的個體主義原子論以及集體主義原子論的一種批判。在制度的環境體系分析中,格蘭諾維特“…強調與歷史背景、社會結構與集體行動有關的偶然性,同時也強調對現存制度施加的限制…”。[2]這個論斷實際上是在強調制度的弱嵌入性。制度既被環境所形塑,同時制度的形成也具有偶然性。格蘭諾維特認為這是個體在制度形成過程的重要地位造成的,但我認為制度形成的具體情境也許更有解釋力。格蘭諾維特所例證的海外華人經濟團體的發展分析中,他其實忽略論述了這種情況發生的情境分析。海外華人經濟團體經濟交換制度中的信任關系的形成,部分依賴于華人在海外生存的一種具體情境,這是差序格局的一種具體運作。因此制度的環境體系應該包括歷史背景、社會結構以及制度建構過程中的具體情境等等。正是這種具體情境給予了個體行動的主觀能動性,形成制度構建的偶然性。
(四)制度嵌合體系之間關系及制度嵌入性研究策略
制度嵌入性應該是行動嵌入性分析的一個延續和發展。就其特征而言,仍然體現著行動嵌入性的三大基本特性:整體性、弱嵌入性以及混合主義。在制度構建過程中集體層面和個體層面共同影響著制度的形成。社會子系統給予制度建構的支持性條件,同時個體在具體情境中體現著行動的能動性。在分析中,既保持著行動者理性主義的分析路徑,同時也在強化著信任和社會網絡在制度構建過程中的重要性。在制度嵌入性研究中,由于具體情境造成了制度形成的“高度偶然性”,因此在對其分析過程中,案例分析方式應成為一種重要的分析策略。同時這樣一種案例分析策略也能很好把理論與具體經驗事實結合起來,既闡釋了經驗事實,同時也進行了理論的歸納和抽象。(本文作者:胡仕勇 單位:武漢理工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