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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明確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法律性質是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要求,社會保險是保障弱勢群體正常生活的有效方式,現在我國學界提出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法律性質的觀點不一致,完善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法律性質十分重要,本文結合當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中存在的問題,主要研究了我國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法律性質,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并依據存在的問題,提出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法律性質;管理運營
所謂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指的是單位為員工辦理的保險費用里,除去個人賬戶后,剩下的金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屬于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部分,包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商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保險等。社會統籌基金面向全體員工,管理者是社會保險機構,在經辦機構的統一管理下,實現統一調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屬于專款,獨立儲存,并做到專款專用,用人單位和個人不能以任何名義擅自使用。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是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下而存在的,被稱為老百姓的“養命錢”,是國家經濟持續、健康和穩定的重要保障。下面介紹我國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一、我國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現狀及問題
(一)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現狀
作為第一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正在建設世界上覆蓋人口數目最多的社會保障制度。由于我國財力的增長,以及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日趨完善,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數額空前增加。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權威公報指出,今年以來社會保險工作開展順利,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全年五項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數額達到39828億元,和去年相比,增加了四千五百億元,超過百分之13的增長率。支出達到33003億元,同比增加了五千多億元,增長率為18.2%。隨著社會保險統籌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在多重利好效應的助推之下,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不斷進入資本市場,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制度不完善,社會保險統籌基金面臨各類問題。
(二)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現時問題
1.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投資制度和方向不夠明確
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投資方向主要是由我國政府部門決定,這是由我國政治制度決定的,不能像專業的投資公司對資金投資進行統籌的規劃,在資金的流通和管理上,效率不高,各個環節在管理的協調性上與專業的策劃公司有很大的差距,個人的保險投資可以通過投資公司進行運營,但是社會保險與個人保險有著本質的不同,雖然政府相關部門提高了重視,但是沒有專業的科學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思想,增加了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投資管理的風險以及抵抗風險的能力,基金的投資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監督效率低下,嚴重的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效果。
2.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監督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社會治理的方針是依法治國,隨著依法治國機制的深入,法律的適應能力越來越強,法律管理體制并不完善,保護和監督的區域更加廣闊,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由政府直接管轄,缺乏必要的管理監督機制,責任落實不夠明確,在出現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失誤時,責任落實困難,一般情況下,社保制度應該有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將實施和監督的權利分開,由信托公司實施監督權利,各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盡量做到權力分散,可以防止不法人員鉆法律的空子,或者是利用職權上的便利而挪用這部分資金,從而保障人民的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3.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體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由于政府是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對資金的收支、管理、運營都缺乏必要的監督,沒有明確的相關法律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投資方向的確立進行流程規范化規定,從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影響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管理。
二、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法律性質及定位
(一)關于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法律性質的主要觀點
我國關于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法律性質的主要觀點有:公共基金說、財政資金說、半財政資金說、法律待定說等幾種觀點。
(二)我國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法律性質定位
1.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權屬的兩種類型。從經濟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是預備性基金,并且屬于國家的專款專用,其所有者應該是所有參保人員。但是以法律角度來看,并不是所有參保人員都是這種基金的所有者,必須具有代表性,有兩種模式可供參考和借鑒,即國家所有制和社會自治體制。西歐的德國實行的是后者,即社會保險機構是一種法律實體,享有自治管理權。而美國和日本等國家實行的是前者,即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在政府。2.我國的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源于國家的稅收收入,其所有者應該屬于國家。首先,從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上來看,國家屬于保險者,那么國家就應該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享有所有權,而且這部分資金屬于強制性繳納,而負責管理和運營的是國家指任的社會保險基金辦理機構;其次,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有很多,而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屬于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國家應該享有支配權和使用權。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屬于財政收入的形式;最后,《社會保險法》明確指出,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是經過國家預算的,不存在過多的財政赤字和盈余。這也意味著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屬于國家所有,不足支付時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予以補足。
三、我國現行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運營制度及其完善
(一)學界關于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運營的主要觀點
我國關于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運營的主要觀點有:政府機構管理模式,分權式管理模式,他益信托模式。
1.政府機構管理模式。
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分離,分離出來的社會統籌部分留在省里,實行省級統籌,省級政府負責投資管理。中央負責制定一個統一的投資政策和方案,并為其專門設計一個投資方案計劃。以地方性投資工具和部門性的投資工具為主,中央政府債券為輔;以“準債券市場”和“金融債市場”的投資為主,以銀行協議存款為輔。
2.分權式管理模式。
將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管理權交給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賬戶資產經營權交給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統籌賬戶的負債管理權交給財政部門,監督權交給社保部門、財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和外部監督機構。由社保基金管理局依法行使統籌賬戶基金的資產經營權,根據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將統籌賬戶基金投資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的對象和國家重點開發項目。
3.他益信托模式。
在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基金的管理問題上,應當依法建立由參保企業作為委托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受托人、參保勞動者作為受益人所構成的他益信托法律關系。(二)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運營制度我國相關法律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管理運營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中就有《社會保險法》,最高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制定的一些政策性條例也作了詳細的說明。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制度具體如下:首先,企業職工和單位負責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分成兩部分;第二,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經營和管理調配,并有義務使這部分資金增值,減少財政負擔;第三,銀行的儲蓄是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主要來源。并且購買國家債券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途徑。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投資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第四,政府將收入作為統籌基金,禁止任何人和組織擅自挪用。
四、結語
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建設屬于民生方面的建設,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物質保障,但是物質保障的前提必須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通過法制建設來促進民生建設;同時要完善資金的信托制度,提高統籌資金的增值率,減少國家這一部分的財政支出。除此之外,要完善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機制,完善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規劃。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資金的管理模式,提高自資金的增值效果,根本途徑在于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和相關職能的發揮,為統籌基金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制度的完善上來加強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管理。
[參考文獻]
[1]杜曉艷.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問題研究[D].山東財經大學,2013:1-62.
[2]劉亞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的法律性質及管理運營研究[J].東方企業文化,2015(7):66.
作者:胡笑天 單位:南京工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