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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一輩農民工相比,新生代農民工出現了一些“新”的特征,他們大多出生于80年代到90年代之間,普遍受過良好的教育,整體的文化素質較高;新生代農民工幾乎沒有務農經歷而更加適應城市生活并且傾向于長期居住在城市中,為了尋求更好的人居條件他們在城市之間的流動也更加頻繁;他們的維權意識已經覺醒,不但對工作條件的要求越來越高,更善于利用法律和輿論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新生代農民工中女性農民工的比例也在不斷攀升,成為打工群體中不可忽視的一股新升力量。基于新生代農民工的這些群體特點和他們對經濟發展的巨大貢獻,建設好適合他們特征的社會保險制度至關重要。
(一)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應降門檻、廣覆蓋
新生代農民工對城市有很高的認同感,希望得到與“城里人”同樣的社會保障待遇,但是我國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使得這個愿望變得困難重重。隨著農民工隊伍的不斷發展壯大,若繼續回避這一問題,勢必會影響我國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建設,進而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基于新生代農民工日益上升的參保意愿與社會保險高標準準入門檻之間的矛盾,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應順應社會發展需要,首先以“廣覆蓋”為建設目標。
1.降低新生代農民工參保門檻在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時不應再以戶籍、地域等因素區分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公平統一的社會保險平臺是參保意愿強烈的新生代農民工的保障基礎。
2.制定簡單、便捷、高效的農民工社保待遇享受機制
(1)建立流暢的社會保險轉移機制。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各地基本規定參保人員要累積繳費15年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但是新生代農民工的短工性及流動性決定了只有少部分一直在城市打工到年老的人才能享受到這種待遇,如果他們在未達到退休年齡前決定回家務農就只能選擇退保。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各社會保險部門不僅僅要在企業與企業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打造便捷流暢的社保轉移平臺,還要實現城鄉之間的轉移接續,實現農民工即使回家務農在滿足條件時也能享受到參加社會保險所提供的保障。
(2)建立高效便捷的社會保險給付機制。目前我國大多數的社會保險制度在參保和享受保險待遇時存在重復申報和審批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重點從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入手。首先,應使社保審批程序簡便化,減少審批部門,提倡權利下放;其次,應簡化社保審批手續,充分發揮網絡優勢,各相關部門積極共享網絡資源,盡量從網絡中獲取參保人員的材料信息,建立多部門聯動的網絡大平臺;再次,應提高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效率,規范業務辦結時限,確保社保待遇基金可以及時準確的到達參保人員手中;最后,還應建立相關的綠色通道,做到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減少或杜絕參保人員得不到社會保險保障的現象。
3.建立農民工專門的社保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農民工社保權益,使其應參盡參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規是社會保險正常運行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和應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但農民工作為游離在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邊緣人”,無論是城市職工社會保險還是新型農村社會保險都不能滿足他們的實際需要,因此制定專門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法》已勢在必行,通過法律的約束力來規范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最大限度的將農民工納入到社保體系中。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
1.打破原有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統賬結合”模式,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社保費用應單獨列賬,方便農民工在遷移時攜帶并且在滿足條件時可以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不應沉淀在當地城市社保賬戶中,補貼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歷史欠賬。
2.根據新生代農民工較強工作間歇性,應允許農民工繳費間斷且以間斷性的繳費進行累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時不受最低時限的約束,只要參與繳費即可按照個人賬戶的余額按比例享受社保待遇,降低保障門檻,使農民工得到普遍實惠。
3.建立相應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與新農保相互轉入機制,逐步改變社會保險制度的多模式現狀,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全國一體化建設。一方面使得社會保險制度在建設時要統括全國,是農民工即能隨時隨地參保,又能方便領取;另一方面,社會保險的制度建設要打破行政上、地域上和戶籍上的壁壘,實行統一的標準。
(三)重視對女性農民工的保障
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由第二產業向第三產業的轉變,越來越多的女性農民工加入到城市打工一族中,她們憑借心思細膩,心靈手巧,善于溝通,勤勞整潔等優勢得到三產企業的認可,作為這些打工者的保障后盾,社會保險在制度建設過程中應更加重視對女性農民工權益的保障。
1.及時結合新政策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從2013年底開始我國開始放寬單獨二胎政策,也就意味著一系列相關措施要進行調整,生育保險制度就涉及其中。在生育保險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可以重點加強資金和政策兩方面的調整。如在資金方面,政府可以加大對生育保險的財政補貼,使女性農民工能夠在休產假過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資金保障,不因為生育二胎而有所區別或降低,還可以適當減免女性農民工常規產檢費用,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在政策方面,對高齡產婦應適當予以保護,可以適當延長大齡產婦的產休假時間,做到規劃科學合理。在監管方面,生育保險機構應加強稽核力度,杜絕企業對女性農民工的少參漏保現象,保證社保基金的收支規范化。
2.法律約束與制度建設同行女性農民工由于其特殊的生理特性承擔著生育、哺乳、撫育子女的大部分職責,保護好女性勞動者的自身權益是社會保險的直接責任,同時也需要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從旁協助。在女性的生育、哺乳等特殊時期應加入到醫療、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的聯動機制中,并且有法律保障這些聯動機制的運行。
3.適當提高女性在患病特別是婦科病時的醫保報銷比例。
4.保障女性農民工的既得報酬不低于同等勞動強度的男性農民工。
(四)社會保險制度建設中應重視對低收入群體的保障調節作用
目前,新生代農民工因為其工作年限與工作經驗等因素的限制收入水平處于農民工群體的中下游,大多數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處于最低標準線,也就是說,新生代農民工是低收入群體。社會保險作為社會福利體系的一部分承擔著保障低收入群體利益、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在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時應充分考慮社會保險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作用,以解決農民工的福利不足問題。
二、結語
政府可以在社會保險繳費制度上設計財政補貼機制,對于低收入的農民工實行按比例補貼繳費的政策,補貼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承擔并計入個人賬戶且可隨本人轉移接續,使低收入的農民工可以享受到同中等收入人群同等的社會保險待遇;同時政府也可建立社會保險幫扶機制,幫助那些不具備或欠缺繳費能力的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彌補他們福利的不足。
作者:鮑方 張靜 單位:齊齊哈爾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