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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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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啟示

        關鍵詞:德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體制

        當前,我國的人口老齡化程度正逐步加深。預計至2025年,我國六十歲以上人口將高達3億人,成為超老年型國家。養老形勢日益嚴峻的背后是日益增加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壓力。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式的限制過多,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其他流通性較好的金融工具等,這必將造成投資的單一化和保守化,低收益也是必然結果。如何如何在政府規定之下,充分分散風險將資金分配到部分權益類資產投資上,甚至進行國外投資,開辟新的投資方式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本文詳細闡述了德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構成、管理機制、運營模式以及資產配置,并針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的現狀提出可行建議。

        一、德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構成

        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包含了三個層次保障模式,其中法定養老保險為主體,企業養老保險、私人養老保險為補充。國內的有關數據表明,至2040年,德國養老保險參保人數之比將從53%上漲至73%。為此,德國政府也正積極采取措施逐步擴大私人和企業養老保險的比例。

        (一)第一支柱:法定養老保險法定養老保險是第一支柱。德國的法律規定,絕大部分雇傭勞動者和相關行業的獨立經營人員均有參保法定養老保險的義務。律師、零售商、醫生等高收入者是非義務參保人,但只要其年滿16周歲,他們都可自愿選擇參加。此外,法官、農業人員和公務員都有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無需參保法定養老保險。當前,約90%的雇傭勞動者都參保了德國的法定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方式:一是企業和員工自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約占總額的75%~80%;二是國家財政補貼,約占20%~25%。德國的法定養老保險自1957年以來一直采用現收現付制,也就是用勞動者繳納的保險金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然而社會環境、國內外經濟形勢、人口老齡化加劇等外部因素對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發起了較為嚴峻的挑戰。法定養老保險金支付的總額持續上升,而繳納的總額卻不斷下降,這使得德國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一支柱不堪重負。為此,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德國政府就針對第一支柱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采取延長退休年齡,提高繳費率,修改養老金公式等措施,并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與德國相似的是,我國也實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分別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不同的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發展成將社會統籌管理與個人賬戶結合的模式。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的部分利用當前職工和居民的繳費收入支付當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屬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按個人工資繳費基數的8%劃撥形成的本息和,采用基金積累制。

        (二)第二支柱: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屬于自愿性養老保險的范疇,即企業自愿提供給雇員的福利待遇。企業養老保險主要是為企業工作的勞動者服務,防止雇主因破產而無力支付養老金給雇員。費率根據每年的工資水平而定,由私人公司進行經營,屬于企業行為,國家對其進行宏觀調控。雇員有權利將部分勞動所得用于建立企業養老保障,同時,企業也有權決定是否向雇員提供養老保障。因此,企業、員工可單獨或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德國的企業養老保險的實施包含多種形式,包括直接養老金承諾、直接保險等。直接養老金承諾是指公司承諾向雇員退休時提供養老金,并在公司資產負債表中進行準備金的計提(準備金可免企業所得稅)。員工領取養老金時,也需按當時的所得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直接保險是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一種團體養老保險。員工是被保險人也是保險受益人。同時,企業養老保險在投資運營上也受到了嚴格限制,比如股權投資的金額不得超過總額的35%。

        (三)第三支柱:私人養老保險私人養老保險由商業機構提供,個人自愿參加、自主挑選經辦機構,個人支付全部險費用,主要是為了保障退休人員在退休后能夠得到更多的養老金。目前,德國私人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里斯特養老金、商業私人養老保險產品和呂魯普養老金。當前,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的養老金占養老金總額的10%。德國政府希望這一比例在近期能提升至15%,在中長期提高至25%~30%。如此一來,第二、三支柱的地位也將逐漸提升,逐步與法定養老保險相近。我國的第二支柱與第三支柱基本與德國一致。目前,第一支柱與第二支柱仍占據了我國養老保險的絕大部分比例。據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金為剛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我國第一支柱占比74%,第二支柱占比23.1%,第三支柱占比0.29%。相比之下,我國與發達國家差距較大,比起美國第一支柱占比10%,第二支柱占比23.1%,第三支柱占比0.29%,顯然德國70%,20%和10%更有借鑒意義。

        二、勞資自治型管理機制

        受聯邦制、市民自治思潮的影響,德國的養老保險看重公平與互助,側重民主自治,強調自我管理。這體現出民主精神,“社會自治、自我管理”的要求也使得德國養老保險在政策的流程中融入協商和共決的思想。德國養老保險的范圍、規模、制度和形式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不斷的發展完善。勞資自治型管理機制便是社保基金運作的主要特征,也是德國社會保險的獨特之處,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利益相關者參與及其對內部事務的自我決定在養老保險制度剛開始設立時,采用利益相關者(主要指勞資雙方)參與民主決策機制。這種方式在公共事務決策方面很好地體現民主自治。但由于涉及的利益相關者過多,為了使得勞資雙方都能夠及時傳達自己的想法,便通過社會選舉來組成代表大會,作為勞資雙方的傳達機構。該方式通過民主協商更好地反映被保險人的需求,將其需求及時傳達給日常管理機構,他們將各方利益緊密結合,再衡量勞資雙方的利益,盡可能使得做出的決策讓雙方都滿意。經辦機構能對具體事務的執行制度具有決定權,但也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理事會成員在內部章程引領下可直接參與相關事務的討論,并可針對事務處理機構進行的有關決策持反對態度。當然,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行使權利時,他們也必須審慎地履行管理義務,否則將會受到追究與懲罰。

        (二)法律上存在獨立的管理機構由于德國政府獨立于德國的養老保險的日常事務,這使得養老保險體系的運作較為靈活。主要表現為:作為德國養老保險日常事務的主要管理者,社會組織獨立于政府,在具體事務的管理上擁有一定的決定權。養老保險機構的收入來源不是政府,來源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報酬所得,這就使政府無法直接干預養老金的運作、管理,較好地維護管理機構的獨立性。

        三、德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模式

        近年來,德國的養老保險基金資產高達3000億美元以上。它受《投資公司法》的約束,并接受來自聯邦銀行的監管。通過社會選舉組成的代表大會將養老金投入不同的投資項目中,以達到風險分散化的目的。

        (一)集中于實體性、產業性投資德國養老金的投資偏重較為穩健的實體資產和產業資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業是最主要的兩個領域。德國政府為了鼓勵養老金投資于此,也給予了相應的優惠政策。所以這兩種形式不僅投資風險較小,還能夠帶來社會效益。據德國最大公共養老基金BayerischeVersorgungskammer(BVK)的數據,BVK在不同投資領域的投入比例差異較大,實體資產的投資超房地產和基礎建設投資和的兩倍。BVK是德國的養老基金機構“領頭羊”,因而其他機構很可能會跟隨其腳步采取類似投資策略。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益嚴峻,為保證退休后的生活,德國流行起了“以房養老”。即老年人出租房屋給年輕人,一方面,可獲得一筆養老收入,同時和年輕人同住緩解了孤獨寂寞,無論在精神狀態上還是物質上對老年人而言都是有益的;此外,年輕人也可通過承擔家務來減少部分房租,這對于年輕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而,“以房養老”正逐漸成為德國老年人增加養老金收入的良好選擇。

        (二)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德國社保基金的監管狀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行業為主。德國各行各業都擁有充分的自治權,可依據具體狀況及行業訴求來確定所需建立的社會保險組織類型,并負責解決本行業的社保問題。各行各業獨立制定符合本行業實際狀況的保險制度,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監督,這是德國社保制度行業管理的精髓所在。二是實行自治管理。分散、自治管理是德國社保制度的顯著特點。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上,國家給予各州充分權利,使各州可依據自身的實情來制定適合的管理政策。國家也沒有統一管理的社保機構,所以德國的社保機構是分散的。各州的社保機構各自管理,在組織上互相獨立,財務也互不干涉。日常事項交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負責辦理,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內部自我管理。該模式是德國與其他國家的不同之處,在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符合各個州實情的同時,也增加了整個國家的凝聚力。三是在國家監管的范圍內運行。盡管國家沒有統一的社保機構,各個州實行自治管理,但這種管理要在國家監督的范圍內進行。同時,國家在行使監督權時也要保證在法律的范圍之內。政府對社會保險具體事項不進行直接干涉,而停留在一般監督層面。國家監管也是保障社會監管得以良好運作的重要因素。四是在工會的監督中逐步完善。工會是保障工人合法權益的強有力的組織,同樣也能較好地保障工人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工會可通過對政府施壓的方式影響政府決策,工會代表人可采取協商、談判的方式,及時反映工人的訴求,這樣不僅能更好的促進社保機構的發展,還能使社保基金處于有效、規范化運行。工會的存在,在較好的保障工人利益的同時,也可以使國家做出的決策更符合國情。

        四、德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配置

        資產配置對于養老金至關重要。實證研究表明,養老金的資產配置對于投資收益的的貢獻度在90%以上,因此研究資產配置是研究德國養老金投資運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于資產配置的比較應當立足于多個國家,而不能僅僅局限在德國內部。下圖是近年部分國家養老金平均資產配置情況表。從整體來看,受到投資偏好、金融市場情況等因素的影響,各個國家的資產配置差距較大。比較而言,荷蘭、法國、加拿大、美國、挪威、澳大利亞的投資偏好相對激進,股票的資產配置比例均超過了30%;韓國、德國、希臘、土耳其、墨西哥的資產配置比較保守,債券投資比例均超過了40%,德國甚至超過了50%;日本、英國比較特殊,在另類資產配置方面占比很高,均超過了50%。以上數據表明,德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配置較其它西方國家相對保守,大部分都投資于債券,投資于股票等高風險渠道還不足5%。21世紀以來,德國的養老保險改革在速度和方向上都與德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狀況保持高度一致。德國養老基金的投資會更注重社會效益,更傾向于債券投資。投資公司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投資、運營和管理,國有銀行負責基金托管。德國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向主要有債券、股票、儲蓄和房地產等,但各項投資比例通常設有上限。根據《投資公司法》,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于歐盟房地產不超過25%,歐盟股票的部分不應超過30%,投資于非歐盟債券、自我投資、外國資產和跨國投資的比例分別為6%、10%、20%和5%以下。《投資公司法》在制定整體規范的同時,也給予了各養老金計劃充分的自主性。

        五、啟示與借鑒

        中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較為單一,投資市場尚未完全放開,在投資模式與類別方面,基本養老保險金除少部分委托社保基金管理外,統籌層次大部分在省級,資金基本以銀行存款和國債形式存在。該投資形式屬于養老保險資金積累初級階段的常見狀態。而德國作為實行高福利社保制度的國家,在養老保險方面是我國可供參考的重要典范。

        (一)確定合理的養老基金投資形式及投資比例我國已經意識到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形式較為單一,因而不斷更新、不斷拓寬投資領域。然而養老金近投資形式的拓寬由于缺乏經驗可能會引發較大風險,所以我們要限制各種投資方式的投資數量和比例,形成最佳的投資組合。另外,當投資環境逐步好轉、資本市場不斷完善、投資監管方式合理時,我國應逐步放寬投資限制。當前,我國存在的養老金投資限制主要分為以下兩種:其一,具有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的經允許且被認可的金融資產投資。其二,對于流動性風險水平很高的金融資產,確定最大投資總額比例。最大額限制策略往往用于低等級的公司債券、還未上市的公司股及確定等級的外國投資等,避免了“將雞蛋放入一個籃子里”,有力的維護了資金的安全。最小額限制策略是針對一些低風險的投資,比如信譽較好的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等。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廢除最小額限制策略的訴求逐漸強烈。

        (二)基金運營和行政管理分離我國實行政府直接管理社保基金的形式,管理力度大,有利于維護社會公正和穩定。但管理效率卻不盡人意。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職權交叉重疊的問題,業務管理、監督檢查、行政管理交叉,各部門難以各司其職,也就難以形成有效的運行機制,就會出現政府直接主導收支運營的狀況,有的機構直接進行業務經辦和行政管理,如此一來,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便難以形成。德國養老保險采取自治管理模式,能較大程度地做到民主、有效和透明,一方面可通過集合社會力量來減少政府的負擔;另一方面,賦予工會和勞動者參與管理的權利,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尊重,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再者,自治管理還促使政府可以集中精力履行監督職能,從而保證制度運行效率良好。所以我們應當借鑒德國的經驗,將基金運營和行政管理相互分離,由投資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及具體事項管理,政府機構履行監督職能,這樣能最大程度的展現各自優勢,在保障工作效率的同時,又有利于運營的安全。

        (三)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方面的法律政策從我國已頒布的相關養老基金投資營運的法規、規章制度來看,仍存在著養老基金依法監管的“真空”。在德國,一方面國家對養老保險方面進行較為寬泛的監管,另一方面工會也會對國家的立法進行監督,以保證立法符合具體的國情。而我國的養老金在投資運營過程中,缺乏相關的監管法規,立法有待補充和完善,同時還有待深入研究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等問題。此外,只有在體制運行突發重大問題而難以為繼等情況出現后,政府才緊急出補救政策,這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依然需要盡快完善相關的風險防御機制。所以我國應當及時完善養老金投資運營相關法律政策,以促進我國社保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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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高新宇 孟佳娃 單位:吉林外國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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