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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納稅籌劃貫穿加工貿易企業產業轉移的全過程,主要通過轉移區位選擇、貿易方式、加工方式選擇、出口方式和投資方式選擇等路徑影響產業轉移決策。
關鍵詞:納稅籌劃;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影響路徑
納稅籌劃如何影響我國加工貿易產業轉移可分別從產業轉移和加工貿易的特征進行分析:從產業轉移角度看,納稅籌劃通過轉移區位和投資方式決策產生影響;從加工貿易角度看,貿易方式、加工方式選擇和出口方式的納稅籌劃影響轉移決策。
一、轉移區位
轉移區位選擇是納稅籌劃對加工貿易產業轉移最為直觀的影響途徑:加工貿易企業要考慮到承接地的稅收環境和納稅成本;承接地為了吸引投資選擇提供大量稅收方面的稅收安排或優惠政策[1]。由2003-2013年我國各省(市、自治區)稅負分析可知:我國各區域間稅負差別巨大,由高到低依次是東部、西部和東北部、中部。其中2013年稅負最高的北京為53.16%,比最低的河南(10.19%)高了3倍有余。直觀看,稅收本身是企業成本中不容忽視的部分,稅負差與加工貿易規模的乘積效應下,選擇低稅負的目標區位符合降低成本的理性決策原則。綜合看,據研究區域稅負本身不是單一因素的結果,稅負與稅收征管水平、國有資本比重、二三產業比重成正比,與外貿依存度成反比,加工貿易企業產業轉移的區位選擇不得不考慮稅負指標所體現的上述因素。
二、投資方式
加工貿易企業區域轉移的投資方式有多種,可以選擇整體轉移或者部分轉移,也可以在承接地地并購、新設分公司或者新設子公司,不同的投資方式各有優劣。通過訪談與調查,筆者發現考慮或已經實施了區域轉移的加工貿易企業,在轉移初期更傾向于采取在承接地新設公司的部分轉移方式,在這種方式下,企業一方面可以在兩地通過獨立的企業法人進行關聯企業間的納稅籌劃,另一方面新設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籌備期的稅收優惠政策。此外,還可以繼續保持在轉出地已經積累的供應鏈等優勢扶持新設企業發展。隨著時機成熟,企業將徹底結束轉出地業務,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區域轉移。當然,也有加工貿易企業采取直接在目的地并購的方式直接轉移,在本土企業的基礎上迅速整合,實現無縫轉移。
摘要:為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新稅法實施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對于高校教師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本文針對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特點及高校教師的收入現狀,結合新個稅法的規定,重點分析優化綜合所得、充分享受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合理分配工資薪金與年終獎的比例等幾個方面的影響,探討了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綜合籌劃方案,并提出相關建議與意見。
關鍵詞: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前言
2019年1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不僅提高了起征點、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實行累計預扣預繳,還對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實行綜合所得申報等一系列改革舉措,讓大家真真切切得到了實惠。在同等工資收入總額情況下,舊個稅法為按月計稅,每月發放工資數不同,每月計算的個稅也不同,全年繳納個稅總額自然也不同;新個稅法,個稅繳納總額是按全年工資薪金為基礎來計算,無論每月發放多少工資薪金,每月預扣多少個稅,只要全年工資薪金相等,繳納的個稅就相等。舊個稅法,按月計稅,年終獎最佳配置主要是與年終獎申報當月的工資收入有較大的關系,納稅籌劃空間很小,加之高校教師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意識不強,基本上不參與個稅管理計算過程,均由代扣代繳義務人計算、申報,無法自我實現合理的分配收入以達到納稅最少的目的;新個稅法,按年計稅,采取的是“預扣預繳+匯算清繳”的模式,年終獎最佳配置不需對全年收入有很準確預測,關鍵是可以對年終獎進行自主選擇申報,給納稅人稅收籌劃創造了空間。新政下納稅人必須親自參與個稅附加信息填報、繳納、匯算的全過程,而且稅收籌劃所帶來的利益空間足以讓大家主動要求去學習了解個稅相關政策法規,如果對稅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稅,也有可能多繳稅。在確保國家稅收收人不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尤其對于中高收入群體的高校教師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二、高校教師的收入現狀
高校教師工資、薪金所得不僅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獎還包括各類監考費、論文指導費、超課時費、科研績效、科研獎勵金等。其中只有工資按月發放,其它項目基本都是按次、按學期或者按年發放。高校教師還經常會發生在外講學的課酬、項目評審費、專家咨詢費等,這些都屬于勞務報酬范疇,平時按勞務費預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再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以年終獎的發放為例重點介紹。自2019年起,年終獎仍然可按特殊算法,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在年度中間如何發放則并不影響個人所得稅稅負,只不過納稅人有權選擇使用或者不使用年終獎申報,不用再減當月收入不足扣除費用(2018年10月1日后為5000元)的差額后,再除以12個月。加之年終獎稅收申報時,是可以對年終獎進行分批發放,再自主選擇年終獎申報方式,這樣的話就有很多種變化,給納稅籌劃創造了空間,尤其是可以降低中高收入者的稅負。
三、高校教師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
摘要:我國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建筑業經營活動關乎機械制造業、租賃業、建材業、金融業、房地產等行業,甚至會影響到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因此,此次建筑業“營改增”對我國經濟發展、稅收改革、財政收入都有深遠影響。但是,由于建筑項目建設周期長,耗費資金大,涉及行業眾多,上下游供應商關系復雜,可抵扣進項稅額復雜等原因,使得建筑企業“營改增”相較其他行業顯得更加復雜。通過對GX公司營改增前后稅負水平的測算,分析工程成本中可抵扣項目的構成,對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帶來的稅務風險提出應對建議,從而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
關鍵詞:建筑業;營改增;稅負分析;風險防范
我國的企業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其根本目的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由于增值稅的抵扣額主要是機器設備和技術改造投資,高新技術設備和高新技術投資越多,越有利于企業節約稅收支出。我國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我國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據測算,這四個行業涉及800萬到1000萬戶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后,整體減稅規模將達到6000億元左右。近幾年經濟增速放緩,我國正處于經濟遭遇下行壓力的階段,通過實施“營改增”政策,能為企業減輕稅收負擔,減輕自身負擔,使其更具市場活力,更好地實現產業轉型、結構優化。建筑業是基礎性產業,其上下游關聯行業眾多,經濟相關度高。建筑施工行業及其生產過程區別于一般制造企業的供應鏈,其在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周期等多方面的特殊性,加之長期以來粗放式管理的模式,導致自身發展的不規范,其會計核算具有獨特的行業特點和復雜的傳遞流程。在全面改征增值稅以后,可能在進項稅額抵扣及銷項稅額轉嫁方面出現諸多問題,這就要求企業嚴密地權衡利弊,規范健全自身的會計核算,合理規避稅收風險。因此,研究“營改增”稅收改革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的財務關系,具有重要價值。
一、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之前的企業稅負水平測算
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沒有真實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稅負能力,扭曲了價格制度體系,導致實際稅負與名義稅負的嚴重背離。另一方面,建筑行業的上下游行業之間適用不同的流轉稅,造成重復征稅現象。基于樣本企業GX公司2017年度財務報表的分析山東省G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上世紀90年代,原屬國有企業,后經改制于2000年實現股份制經營。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注冊資本5億元,資產總額36億元,凈資產16億元。公司下轄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擁有建筑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裝飾裝修工程總承包二級資質以及鋼結構安裝、勞務分包專項等專項資質。近年來公司主要業務范圍為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以及橋梁涵洞工程總承包,承接了省內外大量代表性工程,其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見表1)。可見,按營改增之前的計稅方法,應納營業稅稅額=計稅營業收入×營業稅稅率,也即,應納營業稅稅額=稅前造價/(1-營業稅稅率)=(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1-營業稅稅率)。扣除分包收入、營業外收入,企業的營業稅稅負率為計稅收入的3%。
二、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之后的企業稅負水平測算
住建部的《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的通知》中明確,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建筑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為3%。我國增值稅稅率設置了17%、13%、11%、6%、0%五檔。1、按簡易征收辦法。根據營改增有關文件政策規定,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在“清包工”方式和“甲供材”方式下承攬工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不難看出,政策的制定充分考慮了我國建筑行業現行的清包工、甲供材較為普遍的現狀,從政策制定上給予建筑行業支持,使上兩類業務在稅款繳納上前后銜接,降低了企業稅收負擔,從而實現從營業稅到增值稅的平穩過度。簡易計稅方法下,企業的計稅依據不變、適用稅率(征收率)不變。但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其計征增值稅的基礎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區別于營業稅價內稅的性質,故企業的實際稅負較營改增之前會有小幅下降。2、按一般計稅辦法,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要對工程稅前造價逐一進行分析,區分不同成本構成項目及各自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率,綜合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確定企業實際的稅負水平。(一)人工費是指按工資總額構成規定,支付給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和附屬生產單位工人的各項費用。內容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業自有生產工人發生的人工費,只能以工資表的形式發放,無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項目;企業外包勞務發生的人工費支出,勞務承包公司一般會選擇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故分包企業也不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由此可見,工程造價中的人工費項目,無論自行施工還是勞務外包,都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二)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設備的費用。除個別項目外,材料成本項目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三)施工機具使用費是指施工作業所發生的施工機械、儀器儀表使用費或其租賃費。自有施工機械分攤的折舊費,最終可按購置機械時適用的進項稅稅率進行抵扣。租賃的機械使用費,按有形動產租賃業適用的稅率17%進行抵扣。(四)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筑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內容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檢驗試驗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財產保險費、財務費、稅金、其他。企業管理費項目構成比較雜亂,涉及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基礎電信業、金融服務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其他服務業,適用稅率涵蓋17%、13%、11%、6%。但該部分成本所占工程造價比例較低,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影響較小。(五)利潤是指施工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利潤是根據有關工程造價法律法規計算的稅前造價構成項目,具有一定的歷史性特征,不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六)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該部分構成主要為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無可抵扣項目。調整后的營業收入481084.57萬元,營業稅稅額為14432.54萬元,測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2919.30萬元.關法律法規的理論條件下,測算的企業2015年度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1797.12萬元,當年度應納增值稅額為1122.18萬元,較營業稅稅負下降了92.33%;實際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3554.04萬元,當年度應納增值稅額為19365.26,較營業稅稅負提高了34.33%。
【摘要】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發展中非常重要的行業,其情況復雜,涉及稅種稅目繁多,因其涉及多樣復雜的組織架構、經營模式、采購模式,且隨著建筑業進行營改增改革,新的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出臺,對企業進行財務管理、稅務管理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較大影響和嚴峻挑戰。涉稅風險趨于復雜,加強財務管理及稅務籌劃,將有利于企業避免相關涉稅風險,提升經濟效益。論文從多方面進行建筑企業稅務籌劃分析。
關鍵詞】建筑業;稅務;籌劃
1合同籌劃
1.1實現價稅分離
營改增實施后,需要實現價稅分離,增值稅部分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價款部分需要繳納印花稅,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將價款與稅款分離。相關風險點提示:如果簽訂合同時未分別列示價款與稅金,而只列示一個合同總價金額,按規定需要按照合同含稅總價金額作為基數進行計算繳納印花稅稅款。如果對合同簽訂細節不準確掌握,將會導致稅款多繳納的風險,或者按照不含稅金繳納造成漏稅風險。因此,簽訂合同時應規范合同簽訂方式,準確描述相關條款,規避納稅風險。
1.2明確劃分不同稅率合同業務
建筑承包合同以EPC為例,包含勘察設計(6%)、建筑安裝(9%)、設備采購(13%)不同稅率業務,納稅人需要針對不同的業務明確列示,將總包業務拆分為不同稅率業務,分別進行核算。依據相關增值稅規定,對于涉及不同稅率業務,應當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的兼營及混合銷售業務,應該從高適用稅率。因此,簽訂合同時避免因混淆業務造成涉稅風險,對于歸屬不明確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盡量明確,并考慮盡量納入稅率較小的合同。避免簽訂類似“其他”內容合同條款,避免因業務界定模糊,多繳或少繳納稅款,造成涉稅風險。另外,對于不同類型的企業,稅收籌劃方向應根據業務考慮其特殊性,如針對總承包企業而言,拆分設計、土建、安裝、材料、設備等合同可以避免混淆業務造成多繳稅款風險;針對分包商而言,可以進一步考慮服務業務類型選擇,如清包工、甲供工程等業務。
摘要:建筑行業是我國國民經發展的重要部門,新時期下其稅收籌劃好壞直接關系到建筑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競爭能力。本文在分析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與問題的基礎上,從營造環境、樹立觀念、建立管理機制、培養團隊、加強主要稅種的納稅籌劃等方面提出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建筑行業;稅收籌劃;問題;對策
一、引言
隨著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的有序推進,全社會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在企業的稅務管理中,人們逐漸認識到正確而有效的稅務籌劃所帶來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國有關稅收籌劃的研究起步比較晚,且主要集中于有關節稅收益等方面,在具體行業的稅收籌劃研究很少,實踐上亦不盡如人意。我國城鎮化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期,“十三五”規劃確定了發展目標,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可以說建筑行業進入了相對的黃金時期。能否在這一新的機遇期提高建筑行業的收入水平、利潤水平,能否開展有效的稅收籌劃,降低稅收成本與稅收風險,是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關注的問題。由于建筑行業投資大、風險高、合同數量多、資金周轉時間長等顯著特點,且其工作涉及面廣,直接涉及的稅收項目比較多,稅收負擔重。據統計,建筑行業的入庫稅費收入占到稅收總額的5%,并且增速很快。建筑業是我國傳統意義上的勞動密集型行業,營業利潤較低,其發展需要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減少稅收、擴大利潤空間已經成為目前建筑業發展的訴求。因此,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及財稅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加強建筑企業的稅收籌劃,強化經營者的納稅意識,防范稅務風險,維持和提高建筑行業的利潤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二、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與問題
建筑行業是一個綜合型的、涉及面廣泛的行業,涉及多項經營管理活動。其涉及稅收種類也相對較多。現階段,我國建筑行業的稅收籌劃種類繁多,但是不同程度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