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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治市場經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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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治市場經濟論文

        一、市場經濟的理性圖式

        全會認為,市場調節是資源配置的決定性方式。改革開放以來,在長達三十多年對市場經濟的探索中,經過爭論、反復、坎坷,我黨終于認清了市場經濟的本質面相與發展規律,對市場經濟有了成熟的、清晰的、準確的科學定位。我們知道,無論從道德層面還是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計劃工作的主觀性因受制于道德、人情關系、理性能力都難以事無巨細地精準、科學。有一則寓言故事說,一只驢,又累又餓,來到了兩堆干草面前,欣喜若狂,它跳起了舞蹈;但是,有一個難題等著它,即它如何最大化地消費這些干草?理論先于行動,但它又如何能計算出最大化的消費方式?它在冥思苦想中逐漸失去了知覺……因此,無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強大的、無處不在的計劃所呈現出來的各種問題來看,馬克思的經濟學“導師”亞當•斯密還是比較正確的:市場經濟在“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下能夠創造秩序、一定程度的平衡、發現公共利益。這就是說,市場經濟本身具有發展的動力與糾偏的功能。因此,我們在這個意義上說讓市場歸位,使市場調節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等于是說“市場調節為主”、“市場調節是基礎”。當然,自亞當•斯密以來的近三百年后的今天,我們不可能認識不到市場經濟的缺陷:唯利是圖、壟斷障礙、調節滯后、冷酷無情。所以,我們就要用政府調節去矯正、補充市場的功能,使之更好地平衡并朝著社會主義的共同富裕的公平目標前進。我們既不提“計劃調節為輔”,也不提“計劃調節為主”,我們提倡在市場決定性地配置資源的同時,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好”既是對權力的限制,也是對權力的要求。

        政府太強大即是以計劃為主,市場經濟可能要被政府壓垮;政府調節能力太弱,矯正市場的能力不足,經濟發展不夠理性,人民要被拖垮。這就需要我國進一步探索:政府的權力范圍與作用方式;政府調節行為的合規化。因此,我們把政府改革目標定義為: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于是,我國政府改革將主要圍繞兩條線索展開。一是政府可被授予哪些經濟調控權力,這就是政府的權力清單課題。如果說,對于市場主體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那么,對于政府而言,法無授權即不可為。政府的正面權力清單,要在試錯中確定其調節權力的所在區域,也要在探索中確定調節方式的組合拳。而所謂“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在筆者看來主要是要規范我國現有的8000部左右的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多如牛毛的行政規章以下的各種規范性文件,防止其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私搭亂建”,擾亂市場經濟,破壞法治建設。二是政府經濟調節權力的控制問題。孟德斯鳩有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經濟權力,我黨提出:第一,確定科學決策的考量指標———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第二,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第三,建立法定機制,即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第四,公正文明執法,嚴格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第五,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第六,加強民主建設。馬克思講過,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里,國王就是法律。由此可見,民主與法治同行。發揚民主,就是堅持人民群眾在法治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因此,全會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必須保證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二、經濟法治的法律配置

        依照一般法理,經濟法治是民商法、經濟法,輔之以勞動法、環境法、刑法等法律。在此,主要想談一下民商法與經濟法如何搭配以較好地達到控制市場經濟的目的。民商法的任務是最大限度地創造市場主體自主創業、自我發展的自由空間。就像四中全會《決定》強調的:“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無論如何,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市場經濟、市場調節、經濟規律是基礎。沒有這個基礎,所謂計劃調節,就有可能成為無所不包、能夠吞噬一切的“黑洞”———自負自大、超級癲狂。因此,我國首先“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這是經濟發展的基礎。馬克思講,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這里的“平等”以尊重商品所有者的產權為前提,以契約精神為道德精髓,以形式平等為價值目標。產權保護,意味著公有制產權、私有者產權一律平等,一律受到法律的神圣保護;而馬克思所說的“天生的平等”的含義,則意味著市場主體講究誠實信用,一諾千金;要求親兄弟明算賬,一切放在紙面上、陽光下;其行為更是服從公認規則,非搶非奪,文明交往。這些權利、精神與理念,實際上都可以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4字中的“自由”加以概括。換言之,民商法的任務的就是要保護自由競爭。社會主義的“自由”與資產階級自由化不同:資本主義的自由就是資本家對工人剝削的自由(馬克思語),而社會主義的自由則是廣大人民群眾自我做主、自我發展、共同富裕的自由,自由中包含更為豐富的公平的含義。社會主義的“自由”也不同于自由散漫或自說自話。

        生活中,一些自以為是的自負者常常在自說自話意思上表達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讓別人說去吧”。這其實不是追求自由價值,而是實現了黑格爾所說的“任性”。自由是意志的本質屬性,也是道德意志的本質屬性。它以道德規律為追求目標,并力求達到至善。康德說過,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道德律卻是自由的認識理由。如是,自由出于道德規律,自由出于社會責任,自由出于記錄道德規律與道德責任的法律,那么,自由則一定是法律下的自由,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自由”則是服從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所確定的普遍規則的自由,是在共產黨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自由。回到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法律之內最大限度地尊重個體、市場上每一個分散的主體的經濟自治權與經濟行為方式。在這個意義上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語)。這樣的法律的基本原則就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應得的部分(古羅馬查士丁尼語)。社會主義最終要建設的是屬于人民的、更為公平的社會、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圍繞“公平”價值,四中全會決定多處強調:“平等交換、公平競爭”、“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等等。所以,如果要說,中國的市場經濟與美國的市場經濟有什么不同的話,那么可以說,中國的市場經濟或市場競爭更偏重于公平的市場經濟或公平競爭,而美國的則偏重于自由經濟或自由競爭。筆者認為,雖然,民商法也強調平等、公平,但其更偏向于形式平等、形式公平。例如,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的機動車車主要向負有責任的行人負責一點賠償責任,這種公平,偏重于安慰的性質。一般地,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有兩種情況:一是法院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二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時,由法院根據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分擔責任。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注意: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因為它妨礙了自由意志的過錯責任原則。例如,德國民法放棄了公平責任原則,而日本的小口彥太教授也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所規定的公平責任原則妨礙了過失理論的發展,“而且有導致中國侵權行為法體系解體的危險”。公平競爭,一般來說,是指各個競爭者在同一市場條件下以比較公平的競爭起點、共同接受價值規律和優勝劣汰的作用與評判,并接受來自法律對競爭過程與結果的矯正準則的約束、最終各自獨立承擔競爭的結果。公平競爭原則,是指經濟競爭的起點、競爭的過程、競爭的結果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而確立競爭公平的矯正規則———起點或結果的調整、競爭過程的強制、權利義務的重新配置等主要由經濟法加以規范。對結果也就是起點的調整主要是稅法、金融法等宏觀調控法(未來可能還要制定遺產法);競爭過程權利義務的重新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企業社會責任法。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制定反壟斷法的宗旨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其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等等。應當看到,經濟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與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有所區別: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往往沒有具體的強制規定,而是賦予法院根據公平理念以自由裁量的權力;經濟法上的公平原則,不僅體現為宗旨、理念,而且具體化、法律強制化,因而賦予法院相應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權限較小。當然,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協調平衡發展,我國在確立編纂民法典這一巨大歷史使命的同時,經濟法的立法任務同樣很重:我國要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另外,我國還要加強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法治保障,促進軍品生產與民品生產的大融合。最后,我國一定要加強經濟法立法的科學性建設。如果說,民法典因具有高度的統一性、體系性與任意性的調整特點的話,那么,由于經濟法的分散性、復雜性、調整方式的強制性甚至部門性等特征,使其在立法的過程中可能更多地、或更為容易地被摻進部門利益。因此,全會強調立法的科學化。為此,筆者的建議是:經濟法治立法不能部門化,也不能完全行政化,要著眼于權利與權力的平衡,可以智庫立法草案與部門立法草案交相輝映,以智庫立法草案平衡部門立法草案,但要避免以部門立法為主、由部門立法吸收智庫參加的立法方式,因為這種立法方式很容易導致智庫或專家的獨立性的喪失。

        作者:潘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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