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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勞動合同法》也在不斷地改革,實現新的發展和創新。與此同時,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標準也得到了發展和完善。作為新時期市場經濟的主體,我們也要增強自身的風險意識,在工作中注重風險防范,提高自身的待遇和保障。我們依據從事不同行業的主體的差異,將市場經濟主體大致分為企業勞動者、事業單位勞動者以及從事其它工作的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為基礎研究各市場經濟主體在該法律規定下得到的保護以及有待提升的方法建議。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市場經濟主體;保護研究;企業勞動者;事業單位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勞動合同法》下企業用工、事業單位用工以及從事其它工作的勞動者在一些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保護。《勞動合同法》為企業用工、事業單位用工等構建出了一個規范性的體系,在分析了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工作在《勞動合同法》下得到的保障措施之外,提出有待提高的解決建議。
一、《勞動合同法》對于企業勞動者的保護研究
(一)對于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影響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企業規章制度對于企業發展的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應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但目前有一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卻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由此便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企業規章制定的規制方面,也存在著基層員工缺少話語權的情況,這使得規章制度很難體現用人單位基層勞動者的意志,容易挫傷基層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此外,一些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企業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法》,合理、合法制定規章制度。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該注意: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要注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要因為一時的利益而無視法律從而陷入糾紛。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要注重立足于法律,靈活變通又要注重嚴謹,避免相關的法律漏洞。
(二)對于企業用工合同簽訂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勞動者是有權擁有相反的意志。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企業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此方面的解讀。隨著當今社會法制建設的日益完善,在“依法治國”的環境下,大多數企業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市場上出現了許多不同模式的公司,而公司的用工模式也開始變化。由于多種因素的作用,一些公司沒有按照既定的需求簽訂合同。有鑒于此,勞動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業將實際勞務關系視為眾多勞務關系的一種,并使實際勞務關系演變為最為核心的勞務關系。因此,許多研究者提出了創新的觀點,指出勞動合同除了書面模式外,還可以通過口頭承諾模式進行規定。然而,從目前勞動法的實施情況來看,通常資本強、勞動弱勢的情況下,對勞動工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國在實施調整和制定相關維護策略的同時,還必須防止一些非法企業非法簽訂合同,導致合同法律效力無效。因此,在現行市場體制下,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定稿。
(三)對于企業規范勞動用工的措施影響
由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為應對時代的需要,新《勞動合同法》與原來的《勞動合同法》在很多方面有著很大區別。因此,企業應適應《勞動合同法》的變化,改變原有和舊的用工模式,做好風險防范和應對措施,從而有效規避用工風險。例如,在舊的法律中沒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向勞動者公開”的相關內容。這主要體現了國家對企業規章制度合法性的重視和對工人權益的保護。因此,企業應依法調整就業戰略。企業要想發展得更快,就離不開上層建筑的完善。新《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完善經濟責任制,堅持“責任與權利”相結合。它要求企業員工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相匹配。其完善對防范就業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企業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承擔應有的責任。經濟責任制的完善不僅有利于維護市場就業秩序,也有利于提高工人的積極性和企業的管理水平。只有提高管理水平,勞動合同法才能在企業內部更深層次的實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面臨著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一個企業要想在眾多企業中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就需要從內部加強管理。《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規范了企業的用工流程。因此,企業的日常管理要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在新的法律下,企業必須進行大量的日常管理。例如,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而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開始訂立。勞動關系建立后,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應建立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在日常用工中注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用工風險。
(四)對于企業管理者的影響
企業在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期間,主要對考勤人員或者是違規人員管理。其風險主要將勞動者辭退,常出現違法或者不正確的辭退現象。在長期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用人單位的思想認識不準確,特別是在試用期的時候,對勞動者隨意辭退以及勞動者因為違紀情況增加辭退現象。《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就是一種單方面的合同接觸,相關的條件和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的。
(五)對于勞動人員待遇的影響
因為各地區的經濟水平有差異。如果兩個地區對合同的標準發生爭議,很有可能公司的標準高于合同執行地的標準。即使最終勞動力贏得了訴訟,但其經濟補償也很少,自身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勞動者因加班和工資績效工資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會出現待遇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高風險點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險和工傷事故處理方面。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可以有效維護企業的利益,促進整體的積極保護。然而,在大多數企業中,為了降低投入成本。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就業風險,特別是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情況下,很容易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影響。
二、《勞動合同法》對于事業單位工作者的保護研究
(一)對于學校教育工作者的保護研究
《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相較于企業用工來說,學校這種事業單位對于教師以及其它教育工作者的勞動權利以及所得待遇,大都嚴格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此方面,需要教師來嚴格約束自身的行為,加之學校乃至教育局的保護,從而營造了良好的教學氛圍。學校這一方面較為重視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故也較為完整的跟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這是其表現良好的一方面,在其它尊師重道、教師及其它工作者勞動義務這方面便需要勞動者自身來約束自己并執行下去。
(二)對于醫院工作者的保護研究
《勞動合同法》對于醫療工作者的保護,除了因其規定詳細之外,還有工作單位的積極配合,使醫療工作者得到應有的尊重以及待遇。但是,跟教育工作者不同的是,醫院工作者因其工作的特殊性,時常受到患者家屬的不公平對待,在此事實上,希望《勞動合同法》在此方面加大對醫療工作者的保護力度,還醫療工作者一個和諧的、穩定的、不涉及人身安全的工作氛圍。
三、《勞動合同法》對于從事其它行業工作者的保護研究
對于從事小作坊類的勞動者的保護研究從事小作坊類的勞動者自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主體保護范圍,不像企業、事業單位那樣的顯著,但其在市場經濟的占比也是不容小覷的。雖然《勞動合同法》對于用工勞動者的規定十分詳盡,但免不了出現落實不到位,執行力度不夠的問題,這些現象在小作坊類的用工主體中尤為明顯。小作坊具有其不易被發現、不易被審查的特點,容易出現對于《勞動合同法》敷衍了事的現象,尤其在用工時間這一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每天8小時,很難真正體現在小作坊類的用工中,大都都會超時或者壓榨勞動者,這是亟待解決的情況之一。對于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的保護研究在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明細的情況下,也避免不了出現不遵守此項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大多農村進城務工的勞動者會選擇進入建筑行業從事體力勞作,在無法保障每天勞動時長的情況下,有時會遇到拖欠工資的情亂,這是較為普遍的問題,正是這些問題的出現,讓我們意識到《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覆蓋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在某些行業中仍然存在不遵循《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務工者的規定,對于這些人及單位,應嚴厲的打擊、批評、處罰,來維護《勞動合同法》的地位。四、結語在我國多年的法制建設中,勞動合同在當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對維系和諧社會有著極大的助力。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新的用工環境法下用工風險的防范越來越受到企業、事業單位的重視。而在《勞動合同法》下對于用工風險的防范,要從對個體層面分析才能找出原因并采取有效策略。只有重視《勞動合同法》下用工風險的防范,企業才能有效規避風險,與勞動者建立互惠共贏的和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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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雷靜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