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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對當前我國商業賄賂的規制手段尚不足以解決其查處難的困境,文章認為可從其本身性質、社會等方面探究,針對現實中存在查處難度大、社會認識不清、法律規制不完善的問題,采取合適有效的手段與策略來治理商業賄賂現狀是很有必要的。
[關鍵詞]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反商業賄賂法
一、現行法律對商業賄賂的規制不能的現實困境
隨著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建立與發展,商業賄賂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在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情形下市場競爭愈發激烈,不良競爭者運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實施商業賄賂,奪取交易機會,加之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健全,行政監管制度有待完善,醫療藥品、房地產、保險、電信、銀行等行業都是商業賄賂的多發領域,雖然我國立法明確禁止商業賄賂,但是現實生活中屢禁不止,與折扣、傭金、附贈等行為相混淆,甚至視為常態,是以應當對該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明確。商業賄賂概念有狹義和廣義的分別,從狹義上來講,商業賄賂可表述為“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營利性服務而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不正當利益的行為”,①此處“營利性服務”是指以有償提供勞務、技術、設施、信息、資金、產權及其它利益或者條件等為主要特征的經營活動;至于廣義的商業賄賂概念是除了包含狹義上的商業賄賂行為,還包括商業受賄行為,即在商業活動中,商業賄賂相對方為幫助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接受或者索取經營者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商業賄賂主要從狹義上來理解,但考慮到治理商業賄賂等角度時應當從商業行賄及商業受賄兩層面去分析。同時,我國當前懲治商業賄賂的立法滯后,制裁力度有待加強,與通過不正當競爭所獲得的利益相比,其懲罰不足以震懾商業行賄者受賄者。
二、商業賄賂現象形成機理的探究
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者受趨利心態及不良風氣的影響,法制觀念淡薄,對商業行賄受賄行為認知有偏差,為以較小經濟代價獲得較大利益而實行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該行為查處取證不易,監督懲處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一)商業賄賂行為查處難度大
實踐中,商業賄賂通常采取“一對一”賬外方式暗中給予相關單位或人員利益,行賄受賄雙方各有利益,往往會對該行為相互包庇隱瞞,其中利益往來缺乏明面的證據予以查證造成相關機關取證困難且難以突破,甚至形成利益共同體后多次往來交易,進一步產生“交易習慣”,鮮少立下字據憑證更是加大了取證難度。其一,借口人情往來等實施不正當交易行為。在實際交易中,雙方通常是認識的朋友或親戚,相互之間禮尚往來本就無可厚非,而商業賄賂也常常隱藏其中,這就需要判定其往來的發生時間及情形,多方考量以認定其行為的性質。其二,商業賄賂可能作用于對相關人員有影響力的親戚、朋友以達成商業賄賂,規避直接對負責人本人賄賂被查實的風險。在一些行政干預較多的行業,政府官員利用手中權力與商業結合“尋租”的例子并不少見,②從表面來看行政人員正常履職,企業正常經營,但實際已經發生了利用行政人員職權而不正當獲取商業機會,屬于商業賄賂行為。
(二)當前懲治商業賄賂立法體系存在局限性
我國當前還未形成一部專門的反商業賄賂立法去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大多依靠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包含商業賄賂行為,在新修訂中將商業賄賂的目的修改為“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明確并擴充了商業賄賂的對象,增加了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同時新法第7條第3款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商業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雖進一步明確了單位與員工行為的責任承擔,但是規定的賄賂手段仍局限在以“財物或其他手段”,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準確的理解與適用,缺乏具體的衡量標準,容易被執法人員做擴大解釋,也沒有看到行賄與受賄的伴生關系,僅僅對狹義概念的商業賄賂進行規制,③不足以滿足當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變化與懲治商業賄賂的現實需要。
(三)懲治商業賄賂的執法力度有待完善提升
商業賄賂行為直接危害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加大對該行為的執法力度。首先,基于商業賄賂發于暗中,執法部門只能從經營者賬面找尋蛛絲馬跡,且執法手段單一,對于隱晦的賄賂行為難以及時取證、固定證據,導致部分經營者心懷僥幸,以身試法;又加之法律規定工商部門主導查處該不良競爭行為的同時,其他行業監管部門也被賦予了一定的管理職權,導致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的混亂局面,執法標準不一也造成市場參與人對法規理解混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機制,這需要賦予行政監管職責的各行政部門與公檢法密切聯系,統一認定標準,進行切實有效的管理與監督。
三、多元化治理商業賄賂的路徑選擇
(一)從源頭上治理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起源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興盛,基于市場機會有限,故經營者唯有將盡可能多的市場交易機會把握在自己手中才能滿足其生存發展,這就滋生了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因此,首先,要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專項治理,特別關注具有壟斷性質的行業以及社會反映強烈、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打破壟斷局面,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進一步發揮社會及公眾的監督作用,宣傳普及正確的市場競爭理念,加強企業自律,樹立公正清廉的企業文化,促進經營者守法合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④其次,提升行政人員的執業素養,避免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保證職務廉潔性。面對現實生活中商業賄賂與官場腐敗相連接的情況要敢于發聲,各部門也要加強部門間合作,不姑息不放縱,形成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合力。
(二)科學運用經濟手段治理商業賄賂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裁
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要以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依托,只有不斷技術創新、提高生產力,保證產品及服務質量才能切實增強企業競爭力,通過“拼回扣、找關系”等非法手段侵占市場的行為違背了市場價值規律與市場競爭規律,制約了我國經濟秩序的正常發展,必須予以抵制。政府部門要加強監管,如,《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10條第2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并予以調查處理。”第11條規定:“經營者在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中,同時有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對賄賂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應當一并處罰。”⑤上述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符合程序上的要求。商業賄賂存在“久治不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懲治成本遠低于所獲利益,因此解決該問題的關鍵在于“利益平衡與調控”,一方面要加大治理力度,鼓勵匿名舉報并予以獎勵,提高人民群眾揭發檢舉的積極性,對自我檢舉的企業或個人從輕減輕處罰;另一方面建立誠信交易信用體系,將已經查處的涉案企業、人員依據情節納入“黑名單”,對嚴重破壞市場秩序者實行執業禁止,推進公開透明的招投標制度,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市場監管制度,企業內部要加強對會計賬簿的保管與檢查,加強對內部工作人員尤其是管理層及會計部門的教育,避免通過做假賬等方式掩蓋商業賄賂的事實。
(三)運用法律手段治理商業賄賂
目前針對商業賄賂還未出臺專門立法,對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家相關機構就商業賄賂行為查處的答復解釋也是數量眾多,這與法律本身不夠清晰有一定的關系,缺乏統一法律規范導致認定與查處難度越來越大,實際操作中各部門管理職權也出現了交叉分歧點,有的地區甚至出現了“泛商業賄賂化”的傾向,⑥因此,將反商業賄賂納入到統一的法律體系中是很有必要的。在立法方面,針對現實中“認定難”的問題,可采取對商業賄賂手段、行為方式等采取列舉式,明確犯罪構成,進一步對當前規定整合完善,注意效力層級之間的適用,同時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在違法責任分配及認定上,首先,要建立統一的標準以實現各行政機關之間相互協作,避免職權交叉的混亂局面,⑦還要均衡不正當競爭所帶來的非法利益與違法成本之間的關系,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并綜合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以對經營者產生威懾力;其次,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當前不僅要發揮市場的自我調節機制,還應適時適度允許政府的宏觀調控,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提高自身執法素質,完善執法手段。在反商業賄賂過程中,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市場監管,普及宣傳教育,加強自查自糾,政府采購要做到公開通明,⑧法院要發揮審判職能,結合審理情況對典型案例予以警示,使人們認識到該行為的違法性,對現實產生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制定司法解釋,確保司法標準的統一,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張媛 單位:湖南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