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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與市場經濟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法治與市場經濟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法治與市場經濟

        【摘要】市場經濟和法治是我國改革的重點領域,也是全民關注的重點領域,二者相輔相成,本文通過梳理哈耶克的法治觀來解析我國當下市場經濟和法治的現狀。哈耶克倡導自由,批判濫用民主,提倡政府在法治的范圍內行動。他認為法治的目的在于維護私法,實現一種能得到法律認可和保障的私域,進而最終形成一種自由平等的社會狀態,這對于發展市場經濟和建設法治國家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關鍵詞】自由;秩序;規則;法治;市場經濟

        一、哈耶克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論基礎

        (一)秩序和規則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與自由》一書的第一卷“規則與秩序”中詳細論述了人類生存的關鍵——秩序的含義。“所謂秩序,我們將一以貫之地意指這樣一種事態,其間,無數且各種各樣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是極為密切的”。秩序主要有兩種形式,即內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其中,內部秩序源自非主觀的自發力量,不受人類思維的控制,而外部秩序主要是指依靠人為制定而成的規則秩序。哈耶克認為人們可以根據對空間或時間的已知理解來對其余未知的部分做出正確的預測,或者至少是很大程度上能證明正確的預測,這是因為內部秩序中的自發力量與人性的本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因此可以做出合理預測,但同時人的理性并不總是正確的,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這也就是哈耶克的進化理性理論。哈耶克主張進化理性,他認為個人理性受到特定社會環境的制約,導致人的理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每個人對于大多數決定著各個社會成員的行動的特定事實,都處于一種必然的且無從救濟的無知狀態之中。”哈耶克認為人類的理性不能把握個體做出達到其預期目的的所有信息,在此意義上,哈耶克的有限理性觀認為理性并不全知。因此,有限理性論認為理性并不是全能的,既然理性是有限的,那么那些根據個人心智的設計來重造社會秩序的行為就不可能是萬無一失的。哈耶克認為,秩序先天存在于人類社會中,不管人們有沒有意識到它的存在,它都深刻地影響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這種自發形成的秩序具有普遍性的特征,這樣就可以避免僅僅滿足或傾向于實現部分人的目的或利益,從而使得這種秩序更具有廣泛性和持續性,并且充分融入人類社會活動之中,形成一種潛移默化的習慣,自發的秩序抽象地存在于人的大腦之中從而影響人們制定外部秩序,因此,外部秩序并非完全根據一部分人的意志就能達成,而是受到內部秩序的限制。正因為二者并不沖突,且目標一致,因此在社會中內部秩序和外部秩序通常是共存的。在哈耶克看來,政府代表了大多數人的意志來制定外部秩序,而整個社會的規律孕育了內部秩序,前提是組成社會的無數個體必須是自由的,這樣個體才能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利益做出最優的行為,這也就組成了社會活動的最根本因素,從而形成規律性的、自發的秩序。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個體的自由得不到實現,那么這些社會活動就不能算是自發的,也就沒有普遍的規律性可言。根據內外秩序理論,哈耶克把維持秩序的規則分為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內部規則源自于人們的生產活動所積累的規律,比如習慣法就是對生活規律的抽象總結,這種規則很容易被大家接受。外部規則是權威設置的規定,比如政府制定的法律。哈耶克認為就像內部秩序和外部秩序一樣,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也是共存的一種關系,但是,兩種規則不能任意結合,只是在各自的秩序領域運行,不能交叉發生作用,否則將會造成秩序的紊亂。并且只有內部規則才能充分地體現并維護個人的自由,它體現的是自發秩序對個體利益的保護,所以,外部規則的制定不是為所欲為的,而是要遵守內部規則的原則。

        (二)自由主義理論

        上文的規則理論集中體現了哈耶克對自由的推崇,哈耶克所指的自由并不是指無拘無束、絕對的自由狀態,而是指一個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行為,不受外界和他人的干涉或強制,因此這種強制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而是強調個人相對的自由,在一定合理的范圍內自由決定自己的行為,這個范圍就是自由應獲保障的私域,這時候就需要外部規則的參與,通常情況下是法律的參與,法律既可以限制自由,又能保障自由。討論自由首先要辨析兩組關于自由的概念,即個體的自由和具體的自由。集體的自由與個體的自由正如整體和部分的關系,不能因為集體的自由就可以保證組成集體的每一個個體都是自由的,個人的自由并非隨著集體自由的存在而存在。但是如果個體的自由得到了保障,那么由個體組成的集體的自由也就自然而然地實現了。過去我們總是強調集體的自由,甚至不惜以犧牲個體自由為代價去實現集體自由,這就會導致多數人的暴政,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這種趨勢已經發生了改變,現在開始關注個體自由,因為大家意識到民族的自由并不是一定帶來個體的自由,民族的自由常常成為內部一部分人限制另一部分人的正當理由。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書中堅決反對了這種以集體主義的旗號控制個人的行為,他認為只有自由主義才是推動人類社會進步的主要力量,因為自由主義能夠解放束縛、尊重個體差異,它能充分發掘每個人的最大潛力去實現自我價值、追求最大的利益,每個個體都能得到關懷就避免了集體主義對個性的忽略,在這個過程中個體的智力和知識將得到不斷地開發,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財富也能得到進一步增長,這對整個集體的進步具有巨大的增益。因此,哈耶克認為獲得真正的自由主要是實現個體的自由,而個體自由的實現無非就是依靠兩種手段,一是私有財產,另一個就是法治。私有財產使人們具有自由的選擇權,法治因其形式合理性而強調平等適用,因此,法治主張一種既定的公平規則,在規則中自由的行為是保障自由的一個重要手段。

        (三)哈耶克的民主觀

        二戰后,“民主”一詞在各國學術界和政治界取得了極高的地位,各國政府都在標榜自己的“民主”。然而,那些所謂的“民主”國家在現實中有著截然不同的價值觀和做法,使得民主并沒有一個良好的標準。哈耶克力圖揭露“民主”的虛名,闡釋什么是真正的民主。哈耶克認為被西方國家普遍標榜的民主制度卻和專制政權類似——政府的權力無限膨脹,民主反而成了一塊遮羞布,完全與保護自由的價值相背離。他書中寫道“我們并不打算將民主供為神靈。的確,我們這代人可能對民主談得和想得過多,而對民主所服務的價值談得和想得太少。”因此,要想得到真正有價值的民主,就要拋棄“多數即民主”這一錯誤的認識。民主政治可能和最壞的獨裁政治一樣暴虐,源于大多數人意志的權力也會是專橫的。所以,防止權力成為專斷的,不在于它的來源,而是對它的限制。哈耶克認為,只有接受法律制約的“有限民主”才是大家共同追求的好的民主。“無限民主”往往是政府進行極權統治的合理外衣,民主被簡單的多數所替代,而不是受到事先規定的法律的制約,在法律不具有至上性的地方,多數就會以集體的形式出現,這會導致對個人意志的忽視,所以這樣一種民主制度根本就體現不出民主的價值。所以說,不受規則約束的民主必然會走向“無限政府”的道路,也就和專制極權沒有什么區別了。以德國納粹法西斯政權為例,它的誕生也是在民主選舉中實現的,但它建立之后卻成了埋葬民主的工具,而此時人民大眾已經遏制不了政府行為了,除了選舉時的多數通過類似民主,其他再也沒有能體現民主的地方。民主制度提倡無限權力的原因也來自人們的誤解,也就是說,人們普遍認為只要采取民主程序,嚴格遵守民主制度,就能選出民主的政府,就可以解除原來對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其他限制。這種誤解也導致了另一種信念,即只需要使用人民選定的立法機構來控制政府,就能保證政府以后的行為都是合法合理的,不再需要傳統的限制政府的手段。這實際上使民主制度不再受法治制約。因此,民主實踐告訴我們,多數選出的所謂民主政府并不一定能保證人民的合法權利。如果說民主解決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那么行使權力的合法性只能通過法律限制來實現,這種有制約的民主才是我們真正追求的善的民主。

        二、哈耶克的法治觀

        哈耶克的法治思想呈現出一種動態變化的思維,并在各種基礎上不斷發展變化,首先通過對文化進化觀的討論提出了自生自發形成的內部規則理論,從社會秩序的自發秩序理論引發出自發秩序保護的對象是個人自由,再由對自由的保護手段提出其法治理論,他闡述了法治的目標、原則和特征,表達了自己對法治之法的立場,形成了其法治思想。哈耶克的法治觀的內涵主要可以用以下內容概括。

        (一)法治三原則

        哈耶克認為法治之法應該具備三個基本原則:第一,法治之法的一般且抽象性。哈耶克說:“如果真的是法律使我們獲得了自由,那么,這里的法律只能是那種抽象且一般意義上的規則。”為了區分具體和具體的命令和規則,哈耶克認為,組成法治的法首先必須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不特別保護一部分人的利益,以確保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第二,法治之法應具備公知性和確定性。確定性在于法律是事先規定的,在做出行為之前已經有法律存在,使得人們能夠對應法律來預測法院可能做出的判決,這樣不僅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而且確保了法律的威懾力。第三,法治之法應該是平等適用的,即無論行為人的地位、收入、職業等個體差異,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只要是相同的行為,法律所做的反應都應當是相同的。只有這樣法律才能得到最廣泛的認可與服從,法律才能保證更多數人的自由。

        (二)法治是實現自由的途徑

        在哈耶克看來,對集體自由的保護不等于對個人的自由的保護,因此要防范個人自由作為次要價值而犧牲的情況。法律不僅防止個人對個人自由的侵犯,也必須看到集體自由與個人自由的區別,需要限制政府的權力,通過法律對權力的限制,保護個人的自由,防止國家對個人私域的侵犯。哈耶克認為保護個人自由必須要借助法律的手段,因此更要明確,并非所有法律都是保護自由的,根據多數人共同的意志制定出來的法律,也有可能是限制人們自由的惡法。人們不能完全認為統治者的命令就是法,而把法律與行政權力混淆,從而認為只要政府的行為是符合法律程序的那么行為就是正當的,這個國家就實現了法治,而是要對法治之法進行實質判斷,這就是他提出的“法治之法”的原因。作為法治的法律應當是怎樣的?就是上文提到的法治三原則,其中,法律是一種抽象、普遍的規則,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不知道法律會用于哪一個具體的案例中,會對具體哪個人發生實際效力,這種無知之幕就保障了規則的公正性。而在司法過程中法官的判決也被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內不能任意裁量,排除法官個人好惡對司法的影響。因此,法律保障的自由是最大限度的自由,而人治之下就會受到更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因為強制是人治的主要特征。

        (三)法律與立法的二元觀

        哈耶克的自由理論雖然推崇自發性的規則,但是這并不表明哈耶克反對立法,他并不否定制定法這種產生法的方式。如上所述,他反對的是立法的無限擴展和法律就是主權者制定的規則的觀點,他不認為由立法機構產生的規則就自然而然是法律。哈耶克意識到了自生自發的規則存在一些缺陷,并且這些缺陷并不能通過它自身就可以克服,這導致了對判例法缺陷的思考,判例法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是單向的:當它在相當程度上向一個方向發展時,即使明確認識到以前某些判斷的某些含義是非常不可取的,它也往往不可能再順著原來的方向退回去了。因此,以此方式演化生成的法律都具有某些可欲的特性的事實,并不能證明它將永遠是善法,甚或也無法證明它的某些規則就可能不是非常惡的規則;進而,這也就意味著我們并不能夠完全否定立法。并且,立法可以讓自生自發的規則得到確定,如習慣法的制定,這使得人們更好地依靠法律來解決問題,由此而來的法律更符合人們的需求。

        三、以哈耶克的法治觀為視角看市場經濟

        首先,市場經濟的最大特點是自由,而哈耶克法治思想的核心觀點是通過構建法律保障的私域來實現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在這種私域下人們能夠實現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二者具有內在契合性。要實現保障每個人擁有一個完全不受干涉的領域這一目的,就要有一種普遍適用、不偏不倚的規則,在這種規則下每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建立一個法治之法保障的私域,使得每個人能夠平等地獨立地施展自己的智慧,這將是對個人自由最大的保護,也是最能促進社會整體進步的方法。在法治的環境下,市場主體的地位和自主性得到承認和保護,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創造財富,也為以平等自治為前提的契約精神提供了土壤。我國的法治建設越來越注重機會平等和保護產權,這將有利于促進各類資本的流動,增強我國市場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其次,法律與立法的二元觀肯定了政府的積極作用,因為自發規則雖然與人們的行為相契合,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需要由認定規則來彌補這些缺失或滯后的缺陷。所以,我們強調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以此為基礎的同時也強調“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主張將“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相結合。在尊重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也不能忽視市場調節存在的缺陷,完全自由的環境可能會導致市場競爭的變異,市場主體為自身利益而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以達到優勝的目的,這將會擾亂整個市場的正常秩序。同時,市場還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不能及時地向市場主體反饋供需信息,導致資源在配置過程中的浪費和不平衡。因此,在市場失靈時應當允許政府實施控制和干預,做好補位作用,市場機制的有效發揮和經濟秩序的有效維持需要以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為應急手段和最后保障。同時,為了防止政府宏觀調控對經濟活動進行不當干預或過度干預,就需要對政府權力進行一定的約束,建設一個“有限政府”。如上文所述,哈耶克對民主的辯證看待為“有限政府”提供了理論支撐,他認為政府要在規則約束之下才是法治的體現,“撇開所有技術細節不論,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規則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力——和根據對此的了解計劃他自己的個人事務。”他認為要明確規定公權力的界限,使得人們的行為具有可預測性,免受公權力的無端干涉,充分保護私人領域的自由。由以上觀點可以推出,在法律上保障個人權利的不可侵犯性,劃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合理界限,實現對個體私域的保護,有利于促進個體的創造性,宏觀上促進整個社會的繁榮,同時也為民主的運行保駕護航。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的權力需要受到既定法律的嚴格限定,行政政府干預不超出市場經濟對行政權力的容忍限度。這種以法治為前提的政府行為既承認了價值規律,尊重個體利益,又防范了在政府干預時可能出現的“大管家”情形。黨的十八大以來,政府一直奉行簡政放權、依法行政,不斷轉變政府職能,逐步減少行政審批,明確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界限,越來越靠近服務型政府,不僅為市場主體提供了自由的發展和競爭環境,也實現了法治政府的職能,積極適當地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綜上所述,市場經濟的運行和改革都需要在法治的前提下進行,市場經濟健康快速發展也為法治進步不斷提供動力。為實現良法善治和市場經濟的相得益彰,首先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特別是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新興權利的不斷出現需要法律做出快速反應,擴大權益的保護范圍,做好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保證法律的全面性和確定性是有法可依的內在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現實需求;其次是處理好市場和政府的關系需要以現實為基礎,本質上適用內外規則的理論,以內在規則為主,外在規則作為補充,外在規則的制定遵循的就是法治之法的要求。

        作者:姚涵 單位: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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