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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長期以來,我國車險市場受到兩個重要局限條件的制約:其一是費率管制,其二是市場準入限制。所以,但凡以車險市場為研究對象的討論,都必須首先考慮到這兩個局限條件對車險市場行為的影響。首先,車險費率管制的存在,使承保周期研究中的通用指標———賠付率和單位價格(即保費/賠付額)不能適用于我國的車險市場。這是因為,在費率管制的條件下,名義上車險保費不能下行,從而所有降價意圖只能以“暗扣”形式存在,即名義上保費水平不變,而實際上投保人付出的真實保費卻是降低了。換句話說,費率管制的存在,使統計上可得的保費指標不再能反映車險業務的真實情況。進而,賠付率和單位價格,這些在保費水平之上計算而得的指標,也都不能用于對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研究。
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車險市場經歷了準入限制逐漸放松的漫長過程。市場準入限制的變化,直接影響車險市場的競爭行為。例如,在市場準入限制放松時期,一般會出現新企業集中進入市場的情形。而新企業傾向于采取降價策略來打開市場。這樣,市場上便會出現價跌量升的“軟市場”行情,一個承保周期可能就由此開始。由此看出,對車險承保周期的研究,必須考慮市場準入限制這個影響因素。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討論,必須首先考慮上述兩種市場局限的影響。很可惜,迄今國內文獻在這方面的研究都未能充分重視我國車險市場中費率管制和市場準入限制這兩種局限對承保周期的影響,顯示出國內文獻在車險承保周期研究中的缺陷。本文首先考察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統計特征,在此基礎之上研究市場準入限制對車險承保周期的影響。文章創新之處在于:首先,文章首次考慮到我國車險市場的特殊局限條件對承保周期的影響;其次,本文擺脫傳統上以“價”來分析承保周期的局限,而從“量”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特征以及我國市場的特殊局限對承保周期的影響;最后,構建新指標,克服了承保周期研究中的傳統指標與我國車險市場局限不相適應的問題,從而完善了國內文獻對于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研究。
我國車險市場的特殊局限及對承保周期研究的影響
(一)費率管制
1.費率管制
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車險市場大致經歷了由費率管制到市場化改革再到回歸管制這樣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1985年~2001年。1985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出臺,開啟了我國保險業費率監管的先河。同年,當時的保險監管機構———人民銀行下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這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車險條款和費率的首次統一規定。1995年和2000年,監管機構又對車險的統頒條款和費率進行了兩次修訂。這一時期,我國車險市場一直受到嚴格地費率管制。第二階段:2001年~2006年。2001年3月,保監會選擇深圳市作為試點城市對車險費率結構進行調整。同年10月1日,保監會在廣東省進行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試點。2002年8月,保監會《關于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的通知》,宣布從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新的管理制度,我國車險條款費率的市場化改革肇始。第三階段:2006年至今。2006年6月21日,保監會公布《關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和費率的批復》,批準協會制定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基本條款A款、B款和C款,也宣布了始自2001年的費率市場化改革告一段落,我國車險市場回歸費率管制時代。
2.費率管制對車險承保周期研究的影響
費率管制是約束我國車險市場行為的第一個局限條件。費率管制限制了車險的名義價格,使車險費率不能自由地向下調整。然而,價格競爭是市場競爭中的重要手段,雖然名義價格被管制,但是險企總可以找到其他辦法來達到降價的目的(即降低實際價格),例如:“暗扣”。業界常用的一種“暗扣”手段是,投保人以受管制的名義價格通過商向保險公司投保,而后保險公司向商支付一筆高額傭金,最后商將傭金的一部分拿來返還給投保人。這樣,保險公司便以“暗扣”形式達到了降低車險實際價格的目的。這種“暗扣”與車險承保周期研究的相關之處在于,“暗扣”使保費收入指標失去了通常的研究意義。這是因為,在“暗扣”存在的條件下,投保人購買車險所付出的真實代價不再是保費,而是(保費-保費返還)。這就是說,此時的保費指標已經不能反映車險業務的真實情況。進一步地,傳統上對非壽險承保周期的研究有幾個通用指標:一個是單位價格,用保費/賠付額來度量,表示投保人為了獲得將來一個單位的預期賠付而在現期需要付出的代價;另一個是承保利潤,用綜合賠付率,或者賠付率來間接度量,表示保險人為獲得一單位營業收入而必須付出的代價。然而,在“暗扣”存在的局限條件之下,由于保費不能反映車險業務的真實情況,從而,以保費收入為計算基礎的(保費/賠付額)指標和賠付率指標,也不能再用來度量車險單位價格以及承保利潤的真實情況。此時,車險的單位價格應該是“(保費-保費返還)/賠付額”,而不再是保費/賠付額。同樣地,此時保險公司的真實賠付率應該是“賠付額/(保費-保費返還)”,而不是賠付額/保費。由此看出,在對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研究中,必須考慮到市場中具體局限條件的影響,從而適時地構建新的研究指標。而王波(2006)、張琳和朱園麗(2007)則沒能將費率管制局限納入研究的考量之中,沿用了傳統的賠付率指標,從而使文章結論失去現實意義。
(二)市場準入限制
1.市場準入限制
1980年,我國保險市場恢復經營,是時全國只有人保一家保險公司,而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也處于完全的行政壟斷之中。到20世紀80年代末期,隨著新疆建設兵團、香港民安保險(海南和深圳分公司)以及平安和太平洋保險的相繼成立,我國車險市場才慢慢打開市場準入的大門。1994年~1996年,市場出現第一次擴容,一批內資財險企業在此期間集中涌現。而后,隨著我國加入WTO,2004年開始,車險市場再次擴容,短短幾年間財險公司又新增10余家。下面的圖1和圖2清晰說明了我國車險市場準入限制的變化。
2.市場準入變化對車險承保周期的影響
市場準入限制是約束我國車險市場行為的另外一個重要局限。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開始,我國車險市場走向開放,市場準入限制逐步放松,市場結構一直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市場準入限制的變化,直接影響車險市場的競爭行為。這是因為,一般地,每次市場準入限制的放松,都會吸引一批新企業集中進入市場。新進入企業往往面臨較高的交易費用(其中,最主要的是信息費用,即將產品介紹給消費者認識所需要的費用),而這種交易費用在保險市場尤為顯著,所以,新進入的險企會傾向于采取降價策略來吸引消費者,從而在短時間內打開市場。因此,當車險市場的準入限制放松,新企業集中進入市場時,往往就會出現車險價格下降,銷售量提高的“軟市場”行情,一輪承保周期可能就由此開始。由此看出,在我國車險市場上,市場準入限制的變化可能是觸發車險承保周期產生的重要因素。從而,在對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產生原因的研究中,必須考慮市場準入限制對承保周期的影響。而張琳和朱園麗(2009)、王麗珍等(2010)則未能將車險市場準入限制這一局限條件納入對車險承保周期研究的考量之中,導致文章結論缺乏說服力。
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統計特征
(一)指標的選擇
前文已經指出,對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研究不能沿用傳統指標。所以,在考慮到我國車險市場特殊局限的基礎之上,筆者決定在本文中以賠付額作為度量我國車險承保周期的新指標。以賠付額為依據來研究我國車險承保周期,原因有二:第一,換個角度看承保周期———從“量”入手。一般地,對市場行為的研究,無外乎兩個方面:價與量。即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價格上升一定伴隨著成交量下降,而價格下降一定伴隨著成交量上升,價與量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市場行為。在承保周期的研究中,學者們往往以價格的漲跌和承保利潤率的高下來定義承保周期的變化,這是只關注了保險市場中價格行為這一方面。然而,在一個承保周期的變化過程中,當市場疲軟時(即“軟市場”)價格下降,一方面會導致承保利潤降低,而另一方面也會帶來車險銷售量的提高;同樣地,當市場堅挺時(即“硬市場”),價格上升,一方面將使承保利潤提高,同時也會造成車險銷售量的下降。這就是說,對承保周期的研究,不單可以從價的角度著眼,還可以從量的方面入手。第二,選擇合適的“量”。上文說明了以“量”來考察承保周期,只不過是轉向市場行為的另一面,換個角度看問題而已。但是,具體到研究的細節,選擇哪個“量”來度量車險承保周期卻是一個新問題。筆者認為,“量”的選擇只要遵循一個原則,那就是“價量對應”。事實上,度量承保周期的傳統指標都是價,一個是單位價格,一個是承保利潤。單位價格(即保費/賠付額),是從投保人角度講的價格,即為了獲得將來一個單位的預期賠付而在現期需要付出的代價。而以賠付率來間接度量的承保利潤,則表示保險人為獲得一單位營業收入而必須付出的代價,也是價,是從保險人角度講的價。本文轉換看問題的角度,以“量”入手,就是要選擇與上面兩個價格相對應的量來度量承保周期。與保險人角度的價(即賠付率)相對應的量,是保險金額;而與投保人角度的價(即單位價格)相對應的量,就是賠付額。考慮到我國車險數據的可得性,車險保險金額的統計數據無從獲得,而車險賠付額數據卻有歷年《中國保險年鑒》為依據。所以,本文選用賠付額指標來度量車險市場的承保周期。
(二)實證研究
1.研究方法
一般地,經濟時間序列包含三種成分:長期趨勢、周期成分和隨機擾動。本節的研究重點是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統計特征,所以,本節的任務首先是將數據剔除長期趨勢,提取周期成分。剔除長期趨勢的方法眾多,而周期研究中最常用的是濾波方法。本節遵循周期研究的傳統,采用HP濾波方法來提取賠付額指標的周期成分。
2.數據說明和處理
本文使用賠付額指標來度量車險市場的承保周期,數據取自《中國保險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數據時間跨度為1989年~2010年①。數據處理方法如下:首先,對賠付額指標取自然對數,以平滑時間序列;接下來,用HP濾波方法對數據進行去趨勢化處理;最后,用剔除趨勢后的數據來分析我國車險市場的承保周期。
3.統計結果
本文采用EVIEWS6軟件對數據進行濾波處理,得到車險賠付額分解圖,如圖3所示,它顯示出車險承保周期的幾個統計特征:第一,我國車險市場在經歷了周期波動的同時,在長期中卻實現了持續平穩的增長趨勢。第二,在研究期間內,我國車險市場大致經歷了3個周期,周期平均長度為5.33年。第三,我國車險的周期波動幅度不大,但是各個周期之間,周期長度和波動幅度的變化卻比較明顯:第一個周期時間跨度最長,從1990年到1999年共經歷了9年,波動幅度也最大;而之后兩個周期分別只經歷了2年和4年,并且波動幅度明顯降低。第四,在研究期間內,車險承保周期的峰值分別出現在1994年、2000年和2004年。而1994年和2004年恰好是我國車險市場兩次擴容時期。這一結果初步證明前文提出的假說,市場準入限制的變化將會影響車險承保周期的波動。
市場準入限制對車險承保周期影響的實證研究
(一)數據及變量選擇
本節以回歸分析研究市場準入限制的變化對我國車險承保周期的影響,對承保周期的度量仍然使用賠付額指標,并作為歸回分析的被解釋變量。在解釋變量方面,本節重點考察市場準入變量對車險承保周期的影響。此外,筆者參考非壽險承保周期的研究傳統,選取GDP、利率水平以及賠付額滯后一期和滯后二期為控制變量,反映宏觀經濟對車險承保周期的影響以及車險賠付額自身的時間序列特征。一般地,可以用市場上經營主體的數量來度量市場開放程度。于是,本節選取兩個指標來度量我國車險市場的準入限制:財險公司數和財險公司分公司數兩個變量。然而,筆者預計,對于我國車險市場,財險分公司數是比財險公司數更加合適的變量,原因有二:第一,我國車險市場的準入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進入市場的限制與設立分公司的限制。一家企業在獲準進入車險市場后,還須滿足附加的監管條件才能繼續設立分公司。第二,車險的經營具有顯著的地域特征,一家只在一個省份/城市開展業務的公司和一家分公司覆蓋多個省份/城市的公司,對車險市場競爭結構的影響是大不相同的,從而對車險承保周期的貢獻也是迥異的。基于上述原因,筆者預計,財險分公司數是度量車險市場的準入限制的合適指標。但是,本節還是將兩個變量分別加入回歸方程中,以考察兩種度量方法的差異。本節數據,車險賠付額來自《中國保險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財險分公司數由筆者根據《中國保險年鑒》資料整理而得,其他數據取自CSMAR國泰安金融數據庫。所有變量都首先經過濾波處理,以剔除長期趨勢。變量具體定義見表1。
(二)實證檢驗
本節構造回歸方程對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形成原因進行實證檢驗,回歸結果見表2。從實證研究中,我們可以得到幾個結論:第一,車險市場周期波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個自相關過程,當期賠付額與滯后一期和滯后二期數據顯著相關。并且,當期賠付額與滯后一期數據正相關,而與滯后二期數據負相關,進一步證明我國車險市場存在承保周期。第二,與非壽險承保周期的傳統研究一致,GDP、利率水平對車險承保周期的影響顯著,表明宏觀經濟波動是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波動的重要原因。第三,市場準入限制的變化對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波動具有顯著影響,財險分公司數量的波動與承保周期的波動正相關。與此同時,財險公司數的系數卻不顯著。可以看出,以財險分公司數來度量車險市場準入限制是合理的。更加重要地,實證結果印證了前文提出的假說,市場準入限制的變化確實是影響我國車險承保周期波動的原因。
結論
本文指出,費率管制和市場準入限制是約束我國車險市場行為的兩個重要局限條件,并且進一步討論了它們對車險承保周期的影響。傳統上,對承保周期的研究建立在保費收入的基礎之上,以單位價格和承保利潤率作為對周期波動特征的度量。然而,由于費率管制的存在,險企間的價格競爭多以“暗扣”形式存在,這就使得保費收入指標不能反映車險業務的真實情況。因此,在對我國車險承保周期的研究中,不能沿用單位價格和承保利潤率這兩個傳統指標。為了克服這一困難,文章變換研究視角,放棄傳統上對“價”的考察,而是通過對“量”的研究,以車險賠付額為指標,來揭示車險市場中承保周期的波動特征。統計結果顯示,我國車險市場承保周期的平均長度約為5.33年。在此基礎之上,文章進一步考察了市場準入限制對我國車險承保周期的影響,并且發現市場準入限制的變化是影響我國車險承保周期波動的重要原因。
本文結論具有現實價值和啟發意義。首先,本文研究表明,市場局限條件是制約車險市場行為的重要因素。所以,任何以我國車險市場為對象的研究,都必須首先考察市場上存在的各種局限條件,并且分析它們對市場行為的可能影響。第二,市場局限約束市場行為,而約束市場局限的多是監管政策的變化。因此,監管當局應當加強對政策市場影響的全面考察,并且盡量減少政策的變化,從而減少對市場的不利干預。(本文作者:于麗娜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