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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險行業的角度出發,之所以這樣確定車損險的保險金額是因為車輛無論新舊,在維修時更換的零部件是全新的,同時新車和舊車維修的工時費是一樣,不會因為是舊車而更換舊配件或降低維修工時費,即新車和舊車的維修成本是一樣的,保險公司需要支付的賠款也是一樣的,此說法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在現行車險條款中有車輛發生全損時,按照實際價值賠付的約定,故而產生了高保低賠的質疑。按照百度網的解釋:高保低賠指車主在為所購買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時,需要按照車輛新車購置價格進行投保;而投保車輛發生整車被盜或發生事故后造成全車損失時,保險公司只能按照車輛現行實際價值進行賠償。這確實是現行車險條款中存在的一個問題,對車主和被保險人來說顯得不夠公平。面對質疑,中國保監會和保險行業協會采取了行動,在行業示范條款中采取了以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此方式看似解決了高保低賠問題,但是卻未必真正保護了被保險人和車主的利益。例如,某輛車使用年限較長,從而折舊后的實際價值較低,在發生部分損失后,配件價格和修理費用超過了實際價值,此時被保險人得到的賠款為實際價值減去殘值,此金額可能低于車輛的實際修理費用,被保險人的權益反而未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建議在保險金額的確定上采取分步模式。首先是部分損失保險金額,仍舊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其次,增加推定全損保險金額,或全部損失保險金額,按照實際價值確定。同時,改變車損險的費率模式,通過精算分別得出部分損失和全部損失兩部分相對應的費率,然后乘以各自的保險金額相加后得出車損險的保險費,并在保單上明確列明部分損失和全部損失的保險金額,此方法可以兼顧按照新車購置價和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優點。
關于車險的費率體系
目前我國車險費率基本上是按照省、直轄市、自治區加計劃單列市的區域劃分為36個體系,而我國幅員遼闊,每個省內的地理條件、人文特色各不相同,事實上,不同地區的交通密度和氣候條件等差異很大,被保險車輛的風險水平不可能完全相同。從其他國家汽車保險的經驗來看,地區差異也十分顯著。既然計劃單列市可以有單獨的車險費率,那么也可以根據每個省、自治區內的不同地區特點,將一個省和自治區內的車險費率分為幾檔,以更好地體現風險與責任對等的保險原則。
關于車損險的保險責任
目前,我國車險無論是行業A、B、C款,還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推出的行業示范車險條款,在確定車損險的保險責任時采取的是窄責任加低費率的方式,即只承擔最基本的碰撞、傾覆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車輛本身的損失,而將玻璃單獨損壞、車輪單獨損壞、發動機涉水損失、自燃損失等列為附加險的保險責任,需要投保時購買相應的附加險后保險公司方才承擔這部分的損失。相對于保險公司來說,車主和被保險人是外行,往往不知道和不了解車損險和附加險在保險責任方面存在的不同,加之某些媒體和機構炒作的根本不存在的“全險”概念,所謂“全險”通常是指同時投保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等幾個險種,它涵蓋了車輛可能會遇到的絕大多數的風險事故,但是并不包括所有的風險,例如發動機涉水和車輪單獨損害等方面的損失是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同時對于某些特定情況下的損失被保險人是要承擔一部分的免賠金額的,并非購買“全險”后就由保險公司承擔所有損失。因此,往往出現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認為應該按照條款規定的責任和免賠率進行賠付,而車主和被保險人認為自己購買了“全險”,所有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應該賠付,不應該有不陪和免賠的部分,這也是造成理賠糾紛和產生理賠難感覺的一個重要原因。現在我國經營車險的保險公司中,基本上每家的車險條款中都有20個左右的附加險,這些附加險除了常用的七八個以外,大多數處于聾子耳朵的尷尬地位,絕少會被購買,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也很少去主動推銷這些附加險,因為這些附加險發生保險事故的概率較低,相應的費率和保費也低。因此,筆者認為與其花費人力和物力去開發這樣的附加險,還不如索性擴大車損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取消家用客車、非營業車輛和營業車輛在車損險保險責任方面的不同,將一些附加險一并并入車損險,例如將玻璃單獨損壞、車輪單獨損壞、發動機涉水損失、自燃損失等統統增加為車損險的保險責任,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險”,對一般情況下可能會遇到的車損險損失,保險公司均負責賠償,同時微調車損險的費率,實現寬責任中費率。這樣做首先可以消除和化解大量的保險糾紛,減少保險公司和客戶之間對于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和免賠額的爭議,充分發揮和實現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破解車險理賠難的問題;其次,對保險公司來說,可以通過承保量和費率的提升,增加車均保費,通過大數法則的作用來抵消車損險保險責任擴大后增加的經營風險;第三,可以提高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二者的約束力,實現依法和依照保險合同辦事,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為我國的法制建設添磚加瓦。
關于商業車險的費率調整系數
目前,我國商業車險的費率優惠系數,即客戶可以享受到的費率浮動比例,大致可分為14個大項和38個小項,對于客戶來說一般并不清楚和了解這些優惠系數是如何使用的以及自己可以享受哪些優惠系數,只是被動的接受,顯然有失公允。同時,在實際操作中,過多的優惠系數項目也是產生惡性價格競爭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議取消多險種同時投保、客戶忠誠度、平均年行駛里程等費率調整項目,只保留無賠款優待及上年賠款記錄項目,并調整優惠系數的浮動范圍,加大對多年未出險車輛的費率優惠幅度,同時增加對上一保險年度多次出險車輛的費率上浮比例,真正實現按照出險次數的“獎優罰劣”。這樣做,一方面車主和被保險人對于自己可以享受到的優惠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利于他們保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也可制約保險公司,避免保險公司通過隨意使用優惠系數的方法進行惡性價格競爭,或者是通過不給予可享受優惠系數的方式損害客戶的利益。(本文作者:邵曉生 單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