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車險市場對比分析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本文作者:沈蕾 單位:浙江財經學院金融學院
一、我國臺灣汽車保險的發展現狀
我國臺灣的汽車保險業務于1951年由中央信托局創辦,當時投保車輛屈指可數。而后隨著市場需求的不斷增加和變化,車險經營主體日漸增多,產品日漸豐富和完善,整個車險市場的發展趨于成熟。目前我國臺灣汽車保險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任意汽車保險兩部分組成。
1.市場規模
我國臺灣近年來的汽車險保費收入隨著費率規章修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實施、經濟環境的變化以及新車銷售量的波動呈現出波段式的發展趨勢。在2002年以前,汽車險保費收入占財險保費的比重一直在50%以上,1999年甚至達到了59.97%。但自2002年4月1日起第一階段車險費率自由化的實施,任意汽車險可以凈費率出單,使整體汽車險保費收入受到影響。再加上2003年1月強制汽車責任險保費的調降,以及政策性住?火險附加地震保險的實施與財險業開放經營意外傷害保險,使得汽車險的比重逐漸下,2003年汽車險占財產保險之比重已降至46.03%,可以說是一個歷史低點。而在2005年后,因為新車銷售數量激增,比重有所回升,在2006年甚至又回到了50%以上。但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了我國臺灣車險市場的發展,使得2007~2009年這3年的車險保費收入呈現出負增長的狀態。
2.賠付狀況
我國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汽車任意險的賠付情況大不相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更是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所以,公益性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特點之一。正因為如此,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在2001年7月、2003年1月、2004年1月及2005年3月幾度調降,這也使得強制汽車責任險賠付率多年來一直居高不下,在2007年之前其賠付率都在70%以上。2008年3月、2009年3月我國臺灣又兩度下調強制險保費,但得益于道路交通安全改善,以及我國臺灣金管會自2007年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差異化管理機制,并加強查核濫賠現象,使得強制汽車責任險賠付率在2007、2008年不升反降,而且降幅還達到了兩位數。而在任意汽車險部分,自1996年5月汽車險費率規章進行大規模修正后,導入了基本自負額以及費率因素中加入了從人因素,保險公司根據出險紀錄的好壞給予不同的保費計價,而且對于在保險期間內未出險的優良客戶,在下一年度給予相當優惠的減價。這樣的做法實施多年以來,任意險的賠付率一直維持著良好而且穩定的狀態。
3.投保狀況
保險經營是以大數法則為作為數理基礎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和標的,才能使風險發生的實際情形更接近預先計算的風險損失概率,以確保保險經營的穩定性。而且,擴大承保數量是保險公司提高經濟效率的重要途徑。所以,投保率是關系到保險市場能否發展壯大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強制性的原因,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投保率一直保持在較高的水平,其中汽車的投保率在80%以上,而機車投保率相對低一些,不到70%。任意汽車保險主要包括車體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部分,從實際的情形看,這兩部分的投保率大不相同。車體損失險的投保率在上世紀80年代時有接近3成,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漸降低,最低降至2001年的7.06%,目前回升到12%上下,呈現相對穩定的狀態。近30年來第三者責任險投保率的發展趨勢和車體損失險大體相同,但其投保率卻遠高于車體損失險,目前維持在五六成左右的水平,這表明一般民眾的法律意識較強,對于責任保險的功能有較清楚的了解。但總體而言,任意汽車險的投保率水平并不高,車體損失險維持在12%上下,第三者責任險則在六成左右,筆者認為其中一個原因在于臺灣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較完善,給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較充分,強制責任保險相對于商業車險的替代效應比較明顯,抑制了一部分人對商業汽車保險的需求。
4.市場結構
一般說來,影響產品市場結構的因素主要有市場集中度、產品的差異程度、市場的進入和退出壁壘等。但在傳統產業組織理論中,市場集中度是反映某一產業市場結構的主要指標,是判斷市場壟斷競爭程度的指示器。行業集中度指數CRn(Concen-trationRatio)和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Herfindahl-HirschmanIndex)是反映市場集中度的主要指標。行業集中度指數CRn通常用前n位企業的生產總額的累計數量占整個市場的生產總額的比重來表示,該指標綜合反映了企業數目及其規模分布這兩個因素對市場結構的影響。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則是指某一市場中所有企業產出份額的平方和,該指標考慮到了行業內所有企業對市場結構的影響。
從筆者統計的有關數據可知:我國臺灣車險業2001~2010年的市場集中度情形,以CRn指數來進行衡量的話,可認為臺灣車險市場基本屬于中(下)集中寡占型的市場結構,但以HHI指數來衡量的話,則可以歸入競爭Ⅰ型一類中,綜合這兩個指標,我們可認為我國臺灣車險市場基本屬于壟斷競爭的市場格局。壟斷競爭型的市場結構既有助于促進競爭,又適應了車險行業自身的特點,是理想的車險市場模式,這也是臺灣車險市場發展較為成熟的一個體現。當然,從筆者調查統計有關數據得知:車險市場近年來呈現出一種逐漸集中的態勢,這主要是由于保險公司的規模化經營而導致的一種趨勢。
1.保險條款之對比分析
①商業車險條款之對比分析。目前大陸使用的商業車險條款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2006版行業產品的基礎上,經過修訂和擴充,制定的包括車輛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在內的A、B、C三套行業商業車險產品,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啟用。而我國臺灣當前使用的商業車險條款體系則是在我國臺灣財政部門于1996年7月核定實施的汽車保險費規章的基礎上形成的,由基本險和附加險組成,基本險分為車體損失險、竊盜險和第三人責任險三大類,其中車體損失險按保險責任的不同又分為甲式、乙式和丙式三個險種。
從內容上看,兩岸商業車險條款提供的保險保障基本相當,而且,在費?計算上均考慮了從人因素和從車因素,因此,并無重大的實質性區別。但在表現形式和具體做法方面,仍然存在如下差異:
其一,保險條款的構成體系不同。大陸商業車險條款中,A、B、C三套條款均自成體系,三套條款雖大同小異,但仍有各自的特點,這有利于投保人根據自已的需要選擇合適的險種。而臺灣商業車險只有一套體系,相對而言,投保人的選擇余地有限。
其二,車損險的險種類型不同。大陸雖然根據車輛的使用用途、機動車的類型設計了不同的車損險險種,但保險責任范圍基本相同。而臺灣則依據保險責任范圍的不同把車損險設計為甲式、乙式和丙式三個險種,甲式的保障范圍最大,包括如下保險責任:a.碰撞、傾覆;b.火災;c.閃電、雷擊;d.爆炸;e.拋擲物或墬落物;f.第三人非善意行為;g.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名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它原因。乙式次之,僅負責甲式保險責任的前五項。丙式最小,主要負責車輛之間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臺灣甲式車損險的責任范圍大于大陸車損險,而乙式和丙式車損險的責任范圍均小于大陸車損險。
其三,自負額的規定不同。我國臺灣車損險中除了丙式出險時被保險人不用負擔自負額﹐甲式及乙式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均應負擔基本自負額:第一次新臺幣3000元,第二次新臺幣5000元,第三次以后新臺幣7000元。除了上列基本自負額外﹐亦可向保險公司約定較高自負額﹐以減輕保險費負擔。而大陸車損險沒有基本自負額的規定,自負額一般通過可選免賠額特約條款由保險雙方來協商決定。
②交強險條款之對比分析。我國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于1998年就開始實施,而大陸交強險制度的產生晚于臺灣,于2006年7月才開始實施。這兩種制度的建立目的基本相同,主要是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但具體做法存在較大的差異,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保費確定方式和水平不同。我國臺灣強制責任保險保費由純保費、業務管理費用、健全本保險費用、特別補償基金提撥、安定基金提存以及資金成本構成,其包含內容明確;而純保費又根據車輛種類、投保前3年違規肇事紀錄、性別及年齡來計算收取,其確定方式科學合理。而大陸交強險保費的具體構成并不明確,每輛車所交保費雖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而作一定浮動,但浮動辦法相對簡單。而且,從保費水平來看,我國臺灣遠低于大陸。如臺灣35歲的男性以其自用小客車投保的話,保費一般不會超過新臺幣1500元,而大陸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的交強險基本保費就要950元。
其二,賠付范圍不同。首先,賠償項目不同。大陸交強險的賠償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臺灣汽車強制保險只對人身傷害提供保障,其賠付范圍不包括財產。其次,對受害人的界定有所不同。在臺灣,不論過失﹐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都給予醫療或殘疾的保險給付,如果交通事故僅涉及單一車輛時﹐僅對駕駛人以外之受害者給予賠付(駕駛人不賠)。而在大陸,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不在交強險的賠付范圍內。
其三,責任限額的確定方式和額度不同。我國臺灣的強制責任保險規定了每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具體包括每人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新臺幣,每人殘廢最高150萬元新臺幣,每人死亡定額賠付150萬元新臺幣,而且還規定每人總的理賠限額為170萬元新臺幣,但每次事故無賠付上限。大陸則是規定了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并分為有責和無責兩種類型。其中,有責賠償限額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賠償限額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2.行銷方式之對比分析
車險行銷方式可分為直接行銷和間接行銷兩大類。我國臺灣車險直接行銷有直接招攬業務、網絡行銷、電話行銷、職團行銷等方式,間接行銷有車商保代(即汽車銷售商設專屬保險人公司提供汽車保險業務給保險公司。)、經紀人或人專業等方式。大陸車險直接行銷方式有網上和電話銷售業務、營銷業務等,間接行銷方式有專業、兼職、保險經紀人展業等。比較兩岸車險行銷方式,其主要差異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車商保代是臺灣主要的車險行銷方式,而大陸尚沒有普及這種形式;第二,對于主要新車來源,我國臺灣由車商保代統籌其全業務給簽約保險公司,而大陸主要由汽車經銷商控制新車險業務;第三,對于續保業務,我國在臺灣,汽車保代與保險公司約定,續保業務屬于汽車保代,而大陸續保業務則由保險公司營銷員展業,成為個人業務;第四,目前大陸基本沒有職團行銷方式。
3.市場結構之對比分析
筆者整理了部分有關于大陸車險市場的市場占有率數據(略),從相關數據可知:大陸車險市場集中度雖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但目前以CRn指數來進行衡量的話,可歸為高度集中寡占型的市場結構,以HHI指數來衡量的話,則可以歸入高寡占Ⅱ型一類中,總體而言,我們可認為大陸車險市場基本屬于寡頭壟斷的市場格局。但根據保險業自身的特點來看,壟斷競爭型是一種最為理想的保險市場模式。可見,我國臺灣車險市場結構優于大陸市場。
4.經營績效之對比分析
看似繁榮的大陸汽車保險業,其整體經營績效并不樂觀。車險雖是大陸財產險市場的龍頭險種,但同時也是虧損大戶。正是因為車險的虧損,大陸產險市場自2006年以來,已連續三年出現行業性承保虧損,2008年承保虧損更是高達125億元,綜合成本率達106.7%。保險公司之間的價格大戰、車險銷售渠道的高昂成本以及車險業務本身的高賠付率,是大陸車險業務無法盈利的根本原因。目前,大陸車險的總體賠付率在60%左右,但逐年有上升的趨勢。而高昂的中介費用一直是車險市場的沉疴痼疾。盡管保監會統一了車險條款和費率,規定了費率浮動標準,但由于市場主體不斷增多,保險公司業務壓力增大,加之車險產品本身的同質化,保險公司為了鼓勵中介商開拓更多客戶,除了給予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外,仍會以其他形式返還給中介機構更多變相折扣,如油卡,消費卡等,導致實際的銷售費用居高不下。相較于大陸,我國臺灣車險業經營績效相對穩定。我國臺灣財險公司在謹慎的核保人員及嚴密的資訊系統輔助下,很多公司核保績效優良,汽車保險損失率一般都能控制在50%~60%左右,中介費用和保險公司的運營費用也都得到了較好控制,因此有一定的核保利潤。
三、我國臺灣汽車保險發展給大陸帶來的啟示
①完善交強險制度,促進車險市場健康發展。比如借鑒我國臺灣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把保險費的具體構成完全像社會大眾公開,并規定保險費中保險公司管理費用的具體金額。如果保險公司經營的好,實際管理費用較少的話,還是可以從強制責任保險的經營中獲得一定收益,這樣既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也減少消費者對于交強險經營不透明的不滿。
②減少對兼業的依賴,并重視對優質業務的續保。在行銷方面要開發多種方式,不僅要大力拓展已經有一定發展的電話營銷等方式,還可以仿照我國臺灣開展職團行銷等方式,對同質的團體成員給予特定條件。并積極開展與壽險公司、銀行等合作,創新汽車保險的行銷模式。
③推廣和完善免賠額、無賠款優待等制度的應用。我國臺灣任意汽車保險的賠付率之所以比較低,筆者認為與財險公司對于免賠額、無賠款優待等制度的充分應用有很大關系。這些制度是保險發展幾百年來積累下來的好的做法和經驗,對于降低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以及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都有很好的效果,國內保險公司應注重推廣和完善相關制度,以此提高承保利潤。
④加強汽車保險市場的信息披露水平,促進良性競爭。我國臺灣汽車保險市場的資訊相當公開,一般消費者通過網絡或其他渠道能輕易獲得保險公司的相關信息,這不僅有助于保險市場誠信體系的建設,更有助于市場機制優勝劣汰作用的發揮。
⑤加強同業間的合作。我國臺灣財險公司曾共同成失竊防治專案小組,專門針對汽車盜竊險的高賠付率共同研商對策,獲得了較好的效果。大陸可借鑒我國臺灣這方面的經驗,比如建立行業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通過整合保險業系統資源來加強風險管理,改善承保質量,提高經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