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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階段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各種問題,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要提高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重視,做好問題總結,再制定針對性的解決方案,而本文主要針對以上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問題;對策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發展的步伐不斷加快,科技水平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業科技人員意識到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但是現階段科技成果轉化環節仍然伴隨著各種問題,科技成果轉化率較低,所以更要提高重視,做好問題的總結與處理等工作,本文針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常見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并提出解決建議,以期為廣大同行提供參考。
1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1.1農業科技成果推廣人員的思想觀念存在偏差。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進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時,農業科技推廣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起著關鍵的作用。對現階段我國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情況進行分析,了解到我國農業科技人員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也有部分科技人員認為他們的工作重點在實驗室,是搞科學研究、取得成果、評上技術職稱,到田間地頭搞推廣太辛苦,不愿意去服務,主動性不足,這種思想下的推廣效果可想而知。
1.2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偏低。
農業科技成果本身具有潛在的生產力,但只有通過農業生產者的應用才能轉化為生產力。農民作為農業科技成果應用的主體,他們文化素質的高低、應用科技成果意識的強弱決定著農業科技成果是否能夠高效轉化。現階段我國大部分農民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系統知識薄弱,吸收新技術、新信息的能力不強,無法有效利用先進的農業科技成果,因此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受到影響[1]。
1.3財政資金投入相對較少。
與發達國家的農業科技成果研發推廣情況相比,我國財政投入相對較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沒有足夠的資金投入作為支撐,難以保證農業科技成果迅速轉化,也難以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力度,農民的生產情況無法得到有效改善,將直接削弱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價值。另外,我國公益性農業科技推廣服務體系建設有待加強,基層農業科技推廣人員的福利待遇需要進一步提高,這樣才能保證推廣的實際效果。
1.4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不能滿足農民的實際生產需求。
在科技成果轉化推廣過程中,農業科技成果無法滿足農民的生產需求這一問題較為顯著,也成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阻礙,農業科技成果不能滿足當地農民的實際生產需求,缺少可操作性與實用性,不能真正為農民所接受,無法發揮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價值,對于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以及農業的發展來講都是不利的[2]。
2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問題的解決方案
2.1切實提高農業科技推廣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成果轉化效率。
首先,改變以前那種重科研、輕服務的發展理念,做到科研和推廣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其次,盡可能的拓展農業科技推廣隊伍,加強培訓[3]。再次,政府部門也要積極發揮作用,通過頒布有效政策,吸引優秀的人才到基層去,使得一線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得到有效提升,滿足農業科技推廣的基本要求,為我國農業的發展注入動力源泉。
2.2針對性地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等多項工作。
農民是科技成果轉化的直接受益者,因此要利用各種渠道,積極引導更多的農戶參與到繼續教育培訓活動中,不斷的充實頭腦、豐富自身的知識儲備,提升專業技術等多方面能力。比如,通過建立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科技園區等,定期對農民舉辦觀摩示范推廣活動,突出針對性,體現先進性,做到帶動一片提升一片,擴大輻射面和影響力。也可以對一些種養殖大戶進行重點扶持和幫助,讓他們應用最新的農業科技成果,有效果后起到示范引領作用,讓更多的農民意識到使用農業科技成果的重要性。
2.3增加資金投入,提高農業科技推廣人員的福利待遇。
首先,建立建全多元化的農業科技推廣服務體系,以政府公益性農業科技推廣服務組織為主導,其他組織形式為補充。其次,提高農技推廣資金在財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優化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工作環境。再次,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服務激勵機制,加大科技成果推廣面積、推廣效果等指標在職稱評審和績效考核中的比重,調動廣大農技推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使得農業科技推廣效果進一步提升[4]。
2.4深入調查市場,根據市場和農民的需求確定研究和推廣的方向。
要想使農業科技成果更好的服務于農業生產,農業科技工作者需要明確方向,始終本著市場需要和創新的原則,結合現階段農業的發展情況以及農業生產環節對于各類科技成果的應用需求,研究出更具可操作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的農業科技成果,提供高質量的科技轉化推廣服務,進而滿足農業生產的需求[5]。
2.5加強農業推廣機構與農資企業之間的合作。
建議農業科技推廣部門強化與農資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開展合作,真正實現各取所需、互利共贏。比如,農業科技部門經過研究獲得的新肥料以及新品種等,都可以通過農資企業轉至農民手中,經過農民的生產,擴大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范圍。這一過程中,要求農資企業所經營以及銷售的產品接受推廣機構的監督與管理,若出現假冒偽劣等行為,要面臨相應懲處,情況嚴重的甚至要接受法律制裁。這樣的合作方式能使兩者之間的關系更嚴謹、更密切,不僅可以為農資企業帶來更高的經濟效益,還可以大大提高農技推廣機構的工作效率,有助于將研究成果更快的應用到生產中去,對我國農業的整體發展具有促進作用[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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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穎民 劉瑩瑩 單位:洛陽農林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