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談農業企業社會責任內涵及特性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自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提出以來,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一直爭議不斷。要厘清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需拋開企業的“同質性”,以克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上的模糊性。文章從農業企業的產業特性著手,對農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進行界定,并進一步探析農業企業社會責任區別于一般企業社會責任的特性。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農業企業;產業特性
一、引言
農業企業作為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重要推動者,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過程中,仍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故其應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由于目前國內大多數農業企業都發跡于農業,成長于農村,無論這些企業當前的狀態(規模、經營范圍、收入結構、國際化程度等)怎樣,都始終無法割裂與農業、農村和農民的天然聯系(歐曉明、汪鳳桂,2011)。因此,農業企業的制度設計、成長機理、發展理念、管理模式等無不打上農業產業、農產品以及村莊文化的烙印,其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及特性有別于其它類型企業。基于此,本文試圖在對農業企業的產業特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農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進行界定,并剖析其特性,這有助于規范農業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并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推進農業企業社會責任建設提供理論依據。
二、文獻回顧
自1924年Sheldon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以來,學者及相關的機構一直致力于豐富和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體系。目前學界對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界定,主流的觀點是基于對Carroll模型的充實或完善。1979年,Carroll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進行界定,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在給定的時間內社會對組織所具有的經濟、法律、倫理、慈善方面期望的總和,并于1991年進行修改完善,構建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強調經濟責任是最基本的責任,是企業履行其它三種責任的基礎(Carroll,1991)。Freeman(1984)認為,企業不能單純看作為股東謀取最大化利潤的經濟實體,它還應該顧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些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供應商、消費者、政府、非政府組織、媒體等,企業對他們負有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等多項社會責任。Freeman對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界定雖然延續了Carroll的思路,但更偏重利益者相關的觀點。現代企業理論把企業視為是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顯性和隱性契約的載體。因此,企業在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過程中,應關注不同利益相關者的訴求,盡可能使企業社會責任行為與利益相關者的期望高度吻合。此外,早期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是以假定企業“同質”為基本前提,亦即人們在討論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時幾乎不考慮企業間、行業及規模等方面的差異。Cottrill(1990)就提出了不同行業的特點決定了行業間社會責任的重點不同的觀點,強調社會責任的研究應該更加注重特定行業,亦即不同屬性、不同產業,或者不同行業的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時,其具體形式和內容等應該體現其性質、產業或行業特性的差異。
三、農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作為盈利性的經濟組織,為其生存和發展,農業企業以盈利為主要目標,就此而言農業企業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無本質差異。然而,從農業的基礎性以及農產品的戰略性看,國內的許多農業企業或許從設立伊始就不是純粹意義上的“經濟組織”,而是集經濟功能、社會功能和政策功能于一體的混合型功能組織。如果追溯一些農業企業,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創立的農業企業的設立動機,明顯經濟目標不是這些企業創業的首要動機,更多的是國家或政府相關政策的實施工具。例如,1989年創立的深圳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其初創動機是為實現當地政府“保民生、抑物價”的政策目標。目前國內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典型方式是“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或“公司+中介組織+農戶”等產業化模式,在這些產業化模式中,農業企業主要以契約為紐帶將自己與農戶連接起來,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經濟共同體。通常情況下,農業企業為農戶提供生產要素、技術服務以及產品市場,而企業獲得發展所需的原材料以及初級農產品。在此情形下,作為帶頭的農業企業雖然保持著完整的獨立法人身份,但所聯系的農戶在契約關系時間內已被“內化”為農業企業的工作單元,企業與農戶完全捆綁在一起,因此農業企業的發展就不僅是自身努力的結果,與農戶的行為方式亦密切相關。此外,受農業產業特性制約,農產品標準化程度低,同質性較差,這既增加了農產品質量的識別難度,亦難以形成農產品的異質性競爭優勢。因此,在農業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一榮難以俱榮,但一損必定俱損,農業企業的自律對企業自身,對行業發展尤為緊要。依據現有的相關政策,國內農業龍頭企業有國家級、省級和地市級等之分,但無論哪一級的農業龍頭企業,其申報及認定都有一定的程序和標準。例如,相關部門在評定各級農業龍頭企業時,硬性的評價指標之一是帶動農戶的數量。這意味著農業龍頭企業在尋求自身發展的同時還肩負著帶動周邊農戶共同發展致富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大多數農業企業還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參與新農村建設,通常的情形是農業企業以捐贈、捐資、幫扶等形式進行各種非生產性投資及項目建設,例如資助農村社區道路修建、興建農村文化廣場、設立獎(助)基金幫扶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等。農業企業的這些行為,一方面與政府的宏觀政策相吻合,無疑為企業獲取更多的政治資源以及發展的優惠條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業建立和諧的社區關系,進而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正是受農業企業的產業特性影響,農業企業社會責任具有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為實現經濟功能,農業企業所履行的責任是一種“工具性責任”,是農業企業作為盈利性組織的逐利屬性的體現,是一種內部責任,農業企業的核心任務在于為社會提供質量安全的農產品,不僅能夠贏得消費者的貨幣投票,同時也踐行企業創立的初衷;相反地,在實現社會功能的過程中,農業企業對利益相關者履行的是一種“道義責任”,這與農業企業的成長環境密切相關,體現為一種外部責任,盡管不會直接影響企業績效,但是關乎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農業企業對利益相關者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質上是農業企業實現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的過程,是經濟、社會和政策目標相融合的過程。故本文認為,農業企業社會責任是指農業企業為實現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以滿足消費者、農村社區、農民以及政府等主要利益相關者的訴求,而對各主要利益相關者有選擇地履行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的總和。具體而言,農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具有如下三層含義:第一,傳統的價值鏈都強調經濟功能,經濟責任同樣是農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其中提供質量安全的農產品是關鍵,具有基礎性;第二,農業企業的“三農”本質決定其內嵌于農村社區,在維系、強化與農村社區的互動、互融關系的過程中,踐行著社會功能,其中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是農業企業實現社會功能的重點,具有自發性和持續性;第三,農業企業作為基礎性、戰略性產業的有效載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始終肩負著帶動農戶增收、促進農業增產,推動農村增效的使命,這是農業企業社會責任區別與一般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內容。
四、農業企業社會責任的特性
從上文的分析,不難發現農業企業社會責任具有區別于其它類型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第一,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動機不同。宏觀層面政府從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政治高度重視并指導農業發展,使生于斯、長于斯的農業企業扮演著多種角色,微觀層面受農產品特性等影響,局部問題極易引起整個產業或行業的危機,企業自律是農業企業的又一立身之本。農業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似乎更接近于與生俱來的本能,或者說是農業企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第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不同。農業企業是政府貫徹實施部分農村經濟政策的工具,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方式以政府的政策目標為導向。農業企業大多經營與農產品有關的業務,農產品價值的實現在于消費者的認可和貨幣投票。如果說政府和消費者是農業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那么廣大農民的參與則是農業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保障,產業特性決定了農業企業與農民以及農村社區有著天然的聯系。因此,農業企業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消費者、農民以及農村社區。第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不同。在農業企業的運作過程中,農業企業扮演著多種角色:作為“維穩者”,關鍵在提供數量充足和質量安全的農產品;作為“建設者”,核心在促進農村社區的繁榮和發展,作為“領航者”,重點在發揮產業輻射作用并帶動農戶增收。保證農產品的供給,促進農村社區的繁榮,帶動農戶增收致富成了農業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第四,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方式不同。受產業特性和產品特性的制約,農業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很難獨善其身,通過聯結農戶、企業以及行業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均沾的經濟共同體,農業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是自身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交織的過程,具有連貫性和持續性,不同于其它類型企業在經濟責任實現的基礎上才關注社會利益的方式。其中比較典型的是東進農牧(惠東)有限公司“先建房子后建豬場”的舉措。
五、結語
自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提出以來,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界定一直爭議不斷,沒有達成一致的認識。這是由企業社會責任本身的復雜性和內容的豐富性所決定,不同的企業,在盈利能力和資源、對社會和利益相關者的影響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也不同。要厘清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范疇,需拋開企業“同質性”的基本前提,根據企業的類型,從企業的產業特性入手,以克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上的模糊性,使得研究具有實踐上的可行性與操作性。鑒于此,本文以農業企業的產業特性為邏輯起點,對農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特性進行研究,認為農業企業社會責任是指農業企業為實現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以滿足消費者、農村社區、農民以及政府等主要利益相關者的訴求,而對各主要利益相關者有選擇地履行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的總和。農業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動機、對象、內容、方式均不同于一般類型的企業。
參考文獻:
[1]歐曉明,汪鳳桂.社會資本、非正式制度和農業企業發展:機制抑或路徑[J].改革,2011(10):116-125.
作者:馬少華 單位:廣東省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