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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世界各國農業現代化的實現路徑來看,由于資源稟賦存在差異進而形成了大規模、大兼并的大農場模式和高成本、高補貼的小農場模式,但基于我國農村現狀如果照搬這兩種模式,則前者雖有利于提高農業競爭力但可能會導致大量農民破產,后者雖有利于改善農民生計卻會帶來對農業保護政策的依賴,因而破解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的銜接難題至為關鍵。
2011-2017年,我國農村家庭經營性收入增長率逐步從13.8%回落到4.9%,為了鞏固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以順利推進鄉村振興,在報告中首次提出了小農戶與現代農業有機銜接的戰略要求。同時,農業發達國家盡管國情不同但均遵循以自然人為基礎的家庭農業經營制度,法人公司制農場的比例很低,從實踐來看我國通過土地流轉實現農業規模化經營也存在著很多問題,由于農產品價格、農資成本和土地租金的波動,導致規模經營主體面臨著較大的風險,出現了農田撂荒、退地或負責人“跑路”等問題,甚至引發了群體事件。因此,某種程度上土地流轉型規模化經營在我國農業發展中已進入瓶頸期,這也同時意味著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小農經濟為主的狀況不可能得到明顯改變,這就要求在我國發展現代農業必須重新認識小農戶的作用和地位。
一、小農經濟的社會功能
小農戶是指家庭勞動力主要從事農業經營,當然我國的農戶家庭從來就不是單靠農業維生,只不過非農收入一般在家庭收入總額中占比不超過20%。長期以來,在我國學界一直存在著將小農經濟和現代農業對立起來的觀點,如自由主義經濟學派認為發展現代農業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小農經濟被“消滅”的過程。受這種思想傾向的影響,一些地區將規模化經營視為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必要條件,進而將土地出讓率列為硬性考核指標,甚至違背農民的意愿也在所不惜。事實上,保證小農戶的長期存在是由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2019年2月印發了《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小農戶家庭經營仍將是我國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在我國,農業發展問題是事關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涉及土地制度甚至社會制度的變革。因此,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小農戶必須從犧牲者轉變為受益者,按照小農經濟的發展規律進行包容性改造才最為可取,因為小農經濟的存在讓我國在發展中避免了農民的徹底無產化,形成了南非學者吉莉安•哈特所言的“無剝奪積累”,即在我國由于農民擁有土地,因而他們對工資的要求相對較低,在家庭內部存在著“半工半耕”的代際分工模式,進而極大地降低了制造業的用工成本,使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各種風險得以有效轉移,有助于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二、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的突出問題
長期以來,小農戶一直被視為落后的農業生產者,被列入排斥和改造的對象,地方政府將大量資源投放給龍頭企業、合作社和專業大戶等,而除了基本的惠農補貼之外,小農戶基本上分享不到其他資源,導致小農戶在和現代農業銜接過程中困難重重。
(一)標準化推進困難。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奧多•舒爾茨認為,傳統農業升級的根本途徑在于科學技術的創新和生產要素的再造,而標準化生產具有科技推廣和科學管理的雙重屬性,因而成為數量農業向質量農業轉變的現代農業發展基石。同時,從市場層面而言雖然消費者對標準化農產品的需求量在持續增加,但這種需求并沒有完全轉化為實際購買行為,原因就在于小農戶的標準化生產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而農業標準化生產恰恰需要微觀農戶層面的推進。據統計,在我國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小農戶家庭平均經營規模約為0.5公頃左右,且被劃分為5-7個小塊,導致農業標準化生產的內在稟賦不足。同時,由于農產品供求信息失衡,導致小農戶的標準化生產并沒有完全實現“優質優價”,使得外在激勵效能也大幅削弱。
(二)合作性質異化。小農戶在進入市場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呈分散狀態和孤立狀態,容易成為農業經營主體利益盤剝和風險轉嫁的對象。比如,“公司+農戶”被普遍認為是引導小農戶走向市場的有效模式,這種模式也確實有助于消解小農戶與市場之間的隔閡,但同時小農戶獨立進入市場的通道也被隔離,公司很容易將市場風險轉嫁給小農戶,同時又獨占農資供應、農產品加工和農產品銷售等環節的利潤。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也被視為小農戶與現代農業銜接的理想載體,但由于當前農村社會階層結構已明顯分化,使得有些合作社純粹是為了套取國家補貼而建立的空殼,有的則是披著合作社“外衣”的龍頭企業,更多的則是由“大戶”所主導或控制,合作社內部延續著“大農吃小農”的邏輯,核心經濟目標已被成功過濾,進而異化為資本和大戶盤剝小農戶的工具。
三、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銜接策略
小農戶是我國農業發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單元,但目前又與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不能完全適應,因而如何把小農戶的生產經營活動納入現代農業發展的框架,讓小農戶分享現代農業的發展成果意義重大。
(一)實施標準化生產。小農戶實施標準化生產受到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需要從多個維度出發予以針對性地解決。1.提高收益水平。成本收益理論認為,只有較大幅度地超越傳統農業生產的收益水平,小農戶才具有開展標準化生產的動力。因此,科研院所應與種子公司合作培育“名特優”農作物新品種,以提高小農戶標準化生產的單產。同時,要秉承政策扶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以提升標準化農產品的市場覆蓋率,并強化市場監管機制以確保優質優價市場運行機制的常態化,如此一來不但可以激發小農戶進行標準化生產的積極性,也有利于促進農業產業結構的升級,實現標準化農產品由信任品向搜尋品、經驗品的轉變。2.降低生產風險。小農戶在進行生產決策時通常會考慮風險成本,因而普遍會對標準化生產抱著謹慎態度,認為標準化設施或方法與千百年來流傳下來的相沖突,擔心會出現不可預料的問題進而造成損失,因而只有在確保預期風險較低時才會傾向于選擇標準化生產。因此,政府應制訂相應的農業標準化生產扶持政策,以充分消解農產品在生產、流通和銷售等環節的不確定性,同時成立以政府投入為主體、社會投資為補充的標準化專項扶持基金,并給小農戶發放一定的風險補貼,以推動本已脆弱的小農戶從事標準化生產。3.加強宣傳培訓。一是加強農業標準化生產的宣傳工作,提高小農戶對新技術或技術集合的認知水平,引導他們采納標準化生產技術規范,并將標準化意識內化為農業生產中的自覺行動;二是實施新型農民農業科技培訓工程,為小農戶提供低碳農業和循環農業方面的技術培訓,并加大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力度,以激勵科技特派員下鄉蹲點進而長期為小農戶提供技術咨詢和生產指導;三是拓展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的功能,除了傳統的生產和輸送優質農產品等功能之外,示范區還應承擔起向小農戶傳播農業標準化經營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功能,以優化小農戶的知識結構。
(二)重構組織形態。很多農業經營主體的趨利性過強或者動機不純,小農戶在其中只是充當了廉價勞動力的角色,因而需要優化組織資源的配置結構。1.再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畢竟是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一種不可忽視的存在,因而仍需將其作為一個應然選項,只不過需要經過適度再造。一是建議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基于地域性和血緣性而建立,而不是依托人為劃分而成的行政村,從而為小農戶的組織化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二是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由小農戶而非資本來主導,當然農業兼業戶也可以擔任組織的帶頭人,原因在于他們的生產、生活重心均在農村,有利于開展小農戶的組織動員工作。2.成立自主聯合體。自主聯合體是根據合伙制原則,通過橫向聯合與縱向合作的方式,基于共同意愿將分散經營的小農戶聯結起來,不僅具有強化組織內生性的功能,而且小農戶之間進行知識、經驗、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也更為便捷,有助于克服小農戶所固有的組織缺陷。然而,由小農戶自發成立聯合體困難重重,因為在很多鄉村地區原子化的小農戶無力承擔啟動成本,因而地方政府應施以援手,并監督其規范運作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內部糾紛。3.發展“新農人+小農戶”型組織。與傳統小農戶不同,“新農人”正成為生態農業技術的使用者和農業綠色發展的實踐者,“新農人”所釋放出來的要素聚集功能不僅拓展了農業增值空間,且在農業生產方式變革上具有引領作用,并通過提供土地托管、代耕代種和統防統治等社會化服務,實現了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對接。因此,在農業扶持政策的制訂過程中,應把對“新農人”的扶持力度與其帶動小農戶的數量掛鉤,使小農戶能夠分享現代農業產業鏈的增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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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圣紅 單位:中共山東省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