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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業經濟立法的重要價值
(一)能夠實現增長和公平的兼顧
社會生產一定要解決好三大問題,也就是生產什么、怎樣生產以及為誰而生產,而解決這三個問題的方式就是各項具體的經濟制度。現代人常常只看到資本對于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巨大影響,卻未能注意到制度安排之缺乏對于經濟發展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一些發展中國家之所以未能很好地實施經濟建設,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未能更好地形成保障與鼓勵資本積累的相應法律環境。充滿效率的制度能很好地促進本國經濟實現新的發展。反之,缺乏效率的制度會抑制甚至妨礙經濟發展。我國農業經濟的增長不但取決于資源之節約與高效,同時還取決于經濟制度對于農民所具有的激勵作用。農業的發展除經濟的增長之外,農業法治還應當在減少不平等、失業以及貧困等各個方面為我國農村社會作出新的貢獻。農村法律制度之設計應當與農業現代化相互結合起來,要將農業經濟的增長與農村發展進行更為緊密的結合。事實證明,將發展等同于經濟發展,未能給廣大第三世界國家以全面繁榮,反之還引發出大量繁雜的社會問題。比如,巴西、伊朗等國家就因為片面地追求本國經濟的增長,造成了經濟的失衡以及通貨膨脹的加劇,以至于出現了貧富差距懸殊之惡果。經濟的發展只是量的不斷增加,而不代表結構之優化,所以并非是真正的增長。
(二)能夠推動政府和市場之間的合理配置
我國《農業法》通過法律形式明文規定了政府職能、國家應采取的措施,從多個方面積極扶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及農業勞動者更加積極地發展農業生產。我國積極引導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及廣大農業勞動者依據市場之需求來調整當地的農業生產結構。農業生產活動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政府在指導農業生產的過程中要依據法律規定、程序來進行。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處在起步的階段,一旦離開了政府的積極組織與引導,農業市場化就會遭遇挫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屬于弱質化產業。因此,政府應當全面應用財政杠桿,從而充分地發揮出政府所具有的引導性作用。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組織者,一定要積極面對這一問題,從而確保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當前我國農村普遍存在著的經濟社會問題就是典型的公共問題。在解決以上問題的過程中,政府具有特別重要的責任。當前,我國農業市場尚處在起步階段之中,市場理想條件并不具備,而政府管理部門之介入進行監督與調控,則是建設良性農業市場的重要條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中,政府不但要規范市場,而且還應當依法行政,從而很好地限制政府權力。最能合理反映出政府和市場關系當屬經濟體制。農業經濟體制應當適應于我國農村發展的現實狀況,這就需要分清何為市場范圍、如何實現市場和政府的最理想配置,而選擇經濟體制之目的就在于找到市場和政府之間最為適合的結合方法。
二、當前我國農業經濟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市場秩序立法不足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無法離開公開、公正與公平的市場秩序,而其形成則有賴于我國法律制度之規范。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村經濟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農村市場在總體市場份額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國農村市場秩序中具有農產品交易市場秩序不佳、農村市場中假冒偽劣產品不斷出現、地區保護主義頻現等問題,這就需要出臺專門法規加以規范。
(二)農民權益保護立法不足
為了確保農民群體的權益,一定要從法律法規上明確農民所具有的權利,并且規范各部門涉農收費的行為。雖然各地制定了許多具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地方性規章,但還缺乏全國性的立法支持。同時,我國農村社保立法相當薄弱,因此,健全完善農村社保制度對提升農民群體的抗風險能力,保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亟需實施法律上的規范。
(三)農業發展立法不足
目前,我國經濟立法缺少全盤考慮,具有部門立法不夠平衡、立法重點不夠突出等不足。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之下,農業發展中的自然和市場等多重風險決定了發展農業無法離開政府所實施的宏觀調控以及公共服務,而這就需要運用法律制度加以規范。如今,我國經濟立法在此方面有所
不足,政府服務內容的規定顯得較為模糊。同時,農業貿易立法有所不足,需要加以強化。
三、推動我國農業經濟立法的對策
(一)完善農村市場秩序方面的立法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經濟也在持續壯大,這些均迫切需要切實規范我國農村的市場秩序。為此,應當制定出一部能夠規范我國農村市場秩序的專門性法規。目前,我國經濟立法法規對于農村市場秩序只有零星的規定,卻沒有專門化、規范化法規。農村市場作為綜合面相當寬泛的市場,主要有農產品、農村商品、農村勞動力以及農業服務等諸多市場,而以上市場秩序之建立和發展均需專門立法加以規定,以實現我國農村市場競爭的規范化,為我國農業、農村的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要針對破解一些所出現的地方保護主義進行全面規定,運用經濟立法來推動公正、公平的農村市場秩序之建立。同時,良好的農村市場秩序無法離開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而政府機構的這些行為既可能能夠促進我國農村市場秩序的規范化建設,也可能對農村市場秩序形成不合理的行政干預,這主要取決于政府行為的合理程度、自身職責權限的明確狀況。所以,要健全完善我國農村經濟立法就一定要明確政府在維護農村市場秩序上的相應的職責,進而防止出現行政權力擾亂農村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健全農民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
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僅是政府的重要職責,而且還是維護我國農村社會穩定與加快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要求。一是我國農民權益保護立法一定要以切實減輕農民群眾的負擔為重心。雖然近年來我國立法機構已經通過了諸多防止加重農民負擔的法規條文,但是農民群眾的負擔還是較為沉重,這不僅有法規執行力度不夠的因素,而且還有法規無法適應于各地具體形勢變化之要求而造成的。所以,在健全農民權益保護立法的過程中應當繼續以降低農民群眾的負擔為其重心,假如農民負擔無法下降,那么保護農民權益自然也就難以實現。有鑒于此,立法機構在實施農業經濟立法時在制定涉及到農民權利與義務、涉及到農民負擔、涉及到禁止向農民亂收費的具體內容之時,不但要注重讓法規條文更具可操作性,而且還應當依據形勢的變化確,對現有的法規條文進行合理的修改,從而防止各類變相地加大農民群眾負擔行為的出現。二是要針對當前我國農村社保制度的不足而對農民權益保護造成的影響。當然,健全農民權益保護立法還應強化農村社保立法,運用立法積極探索如何建立起適應我國農村實際狀況的現代農村醫療、養老等社保體系,從而強化對農民權益所進行的保護。
(三)推進農業發展方面的立法
農業經濟立法要依據我國農業發展實際,不僅要注重于整體推進,而且還應當保持各農業產業立法上的均衡,從而強化與突出重點,立足于以點帶面,努力實現農業經濟立法上的新發展。一是要規范我國農業發展立法,依據我國農業發展之實際,兼顧各個農業部門的立法,從而實現種植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以及畜牧業等行業立法的均衡發展。二是在規范我國農業發展立法的過程中應當強化宏觀調控以及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農業作為是為現代人提供基本的生活資料以及為現代工業發展提供原料的一個準公益性部門,與此同時,農業還是一個弱質產業,自身效益比較低,而社會效益則比較大,農業的發展亟待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與保護,而政府加以支持與保護主要是運用立法來確定的公共服務。針對當前我國農業經濟立法當中公共服務規范較為欠缺的問題,不僅立法機構要強化農業公共服務立法工作,運用農業經濟立法來明確政府部門在我國農業發展的規劃、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業產業化進程之中的具體職責,而且還應當明確我國農業服務化體系之構成。同時,由于一些牽涉到農業公共服務的法規操作性不足這一問題,這就需要強化對目前農業經濟法規進行清理,不僅要做到嚴謹而準確,而且還應當依據我國農業發展實際,對農業公共服務進行更為明確的規定。三是注重農業經貿方面的立法。農業經貿可以說是我國農業發展中十分重要的一項內容,農業經貿之發展對促進我國農業的整體發展來說具備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從我國改革開放之后,農村商品貿易的數量以及農產品貿易的數量都在不斷提升,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始終占據著極其重要的份額,為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國經濟立法當中,農業經貿立法尚需進一步加強。為此,要高度重視,并在嚴格遵守世界貿易組織原則的基礎上,全面利用WTO例外規則,加強農業經貿方面的立法工作,從而為我國農業經貿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作者:董烈菊 單位:山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