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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農機安全監理“三率”計算方法及數據來源
由于目前各類統計年鑒中沒有關于農業機械上牌率、檢驗率及駕駛人持證率的直接數據,而是根據農業機械“擁有量”、“累計在冊數”、“檢驗數”、“駕駛人累計在冊數”、“駕駛從業人數”這些數據,通過一定的公式計算得出,其公式如下:上牌率=機械累計在冊數/機械擁有量(1)檢驗率=機械檢驗數/機械累計在冊數(2)持證率=駕駛人累計在冊數/駕駛從業人數(3)農業機械種類繁多,考慮到目前數據的可獲得性及與農機安全生產關系的密切性,本文僅將拖拉機作為研究對象。為全面掌握我國拖拉機安全監理“三率”水平,農業部于2011年下發《關于開展農機安全監理“三率”百縣調研的通知》(農機安[2011]15號),按照通知要求,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根據當地農機安全監理實際情況,分別選取了不同地域、不同發展水平的3~5個縣,共計一百個縣(區、縣級市),開展了調研工作,掌握了“十一五”(2005~2010年)期間有關農機安全監理“三率”的翔實數據。本文的統計分析則是基于各地上報的數據。
1.2農機安全監理“三率”水平
農機安全監理“三率”總體水平通過各地平均水平來體現,分別加總各地拖拉機與聯合收割機的“擁有量”、“累計在冊數”、“檢驗數”、“駕駛從業人數”、“駕駛人累計在冊數”,再利用上述公式(1)~(3)計算而得。從統計數據來看,拖拉機上牌率和檢驗率水平總體在60%左右,處于中等水平,與“十二五“規劃目標差距明顯,拖拉機駕駛人持證率水平總體比上牌率和檢驗率高,但仍需進一步提升。從趨勢圖可以看出以下幾點:1)拖拉機上牌率和持證率水平在2005~2010年間呈上升趨勢。其原因在于2004年出臺《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并且開始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國家的高度重視以及法律與財政的雙重保障,使得農機化事業飛速發展,在這種大環境下,農機安全監理水平也得到提升。2)拖拉機檢驗率水平在2008年以前呈下降趨勢。其原因在于農機檢驗的特殊性,由于受到設備、人員等條件的限制,多數情況下需要農民自己攜帶農機到規定地點才能檢驗發證,客觀上造成檢驗工作難度較大。而與此同時,隨著購機補貼力度的逐年加大,拖拉機保有量大幅度增加,在移動檢測設備和人員配備沒有得到改善的情況下,參加檢驗的拖拉機數量得不到同步提升。3)2008年以后,拖拉機檢驗率水平回升,上牌率與持證率也增長更加明顯。其原因在于2007~2009年連續三年的中央1號文件中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從而一系列優惠政策出臺,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得到高度重視。并且2008年中央購機補貼資金達到40億元,比上年增長了1倍,之后兩年的資金更是達到130億元和150億元[1],推動農業機械化跨越式發展。受中央政策的鼓舞,各地積極探索管理辦法,努力提高農機安全監理“三率”水平,如許多地方開始實施補貼機具全入戶,一些地區積極探索免費實地安全檢驗,依托“陽光工程”培訓農機駕駛人等。
2安全監理“三率”水平影響因素分析
2.1農機安全監理“三率”提升有利因素
1)法制化建設加快,法規體系基本建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確立了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礎上,“十一五”期間,一批農機安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繼出臺。2009年《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公布實施,標志著農機安全監管工作邁入了法制化軌道。此外,農業部制修訂了《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等規章;制定了《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范》、《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規范》等規范性文件,使得農機安全監理法規體系不斷完善,農機牌證管理的職責和法律地位更加明確。2)投入不斷增加,裝備和信息化建設初見成效。“十一五”期間,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服務能力建設納入《全國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建設規劃(2009~2010年)》,在部分產糧大縣啟動實施安全監理裝備建設項目。農業部實施了移動式拖拉機安全檢測裝備項目,為全國100個縣配備移動式安全檢測裝備,組織開發了移動式駕駛人考試車等監理裝備技術。各地用于安全監理基礎設施、裝備建設等方面的資金不斷增加。監理信息化步伐加快,“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系統”納入了農業部“金農工程”建設,開發設計全國統一的農業機械登記信息庫、駕駛人信息庫。保障條件的不斷改善,為“十二五”農機安全監理“三率”的提高和工作效率的提升提供了保障。3)多方積極配合,齊抓共管機制逐步完善。“十一五”期間農業部、國家安全監理總局組織開展了“創建平安農機,促進新農村建設”(以下簡稱“平安農機”)活動。在活動的帶動下,各地因地制宜,整合各方面資源,采取多種措施,積極探索免費安全監理、互助保險、農機交警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在2011年對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進行修訂的過程中,公安交通部門與農機部門充分溝通,達成了對拖拉機屬性定位的一致認識。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得到了多部門的支持和配合,齊抓共管機制逐步完善。
2.2農機安全監理“三率”提升制約因素
1)拖拉機保險問題突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機動車交強險為法定保險,機動車辦理交強險是申請注冊登記、年度檢驗的前置條件,并且這里的“機動車”包含“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在2011年對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進行修訂之前,農機和公安交通部門內部均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許多人認為:凡是拖拉機都會上道路行駛,因此所有的拖拉機都應繳納交強險。然而拖拉機的情況比較特殊,其既有機動車屬性更有農業機械屬性,全部按機動車保險制度辦理顯然有失公允,也會對農機化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為此,農業部會同保監會隨后出臺《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方案》,其規定拖拉機交強險基礎費率因地而異、因車種而異,屬于交強險投保范圍的拖拉機分為兼用型和運輸型,如14.7kW以上運輸型拖拉機,交強險保費在不同省(市、區)從340~700元不等;14.7kW以下(含)兼用型拖拉機,交強險保費最高定為80元,最低定為50元。盡管如此,拖拉機保險問題依然突出:一方面,在保費低而賠付率較高的情況下,許多保險公司出現虧損,從而產生拒保現象[2];另一方面,許多農民機手認為,交強險是第三者責任險,而農機發生事故多是造成自身傷亡,在沒有購買人身保險的情況下機手根本得不到賠償,這一保險不符合農民自身的需求,因此即使保費較低,農民仍然不愿繳納參保。農機不辦理交強險,則無法上牌、檢驗,因而制約了“三率”的提高。2)農機報廢制度欠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盡管早在1997年我國就已出臺《拖拉機禁用與報廢》國家標準,2008年又對此進行了修訂完善,但卻缺乏切實可行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報廢具體措施和辦法,導致《農機化統計年報》中有關“農機擁有量”的統計數據包括已達到報廢年限但還未辦理注銷手續的農機。以浙江省海寧市為例,2010年實地檢查,純農田作業拖拉機已由原來年報數量的1772臺減少到972臺,其余已經滅失。在972臺中,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下的只有323臺,占實存數的33.23%。12年以上的649臺,大部分手扶拖拉機放在農戶家中已不再使用。調研資料顯示,2010年拖拉機擁有量實際數量1507臺僅占年報數2588臺的58%。據了解,其他地區也普遍存在這一現象,必然會制約“上牌率”的提高。3)安全監理投入保障不足。近年來,雖然各級財政對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投入持續增長,但對農機安全監理缺乏穩定投入。安全監理的投入不足,一方面造成安全監理機構工作經費不足,人員和執法裝備得不到保障。據統計,全國仍有20%左右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屬于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單位,每10個縣才有一條安全技術檢測線,20個縣才有一個駕駛員考試場專用場所。而與此同時,農業機械數量卻逐年急劇增加,僅拖拉機(不含變形拖拉機)一項2010年就已達2177.9644萬臺(數據來源:《農業機械化年報》)。現有的人員和裝備難以應對分散在數以千萬計的農業機械,制約了農機安全監理效率的提高和服務質量的提升。另一方面,造成安全監理收費減免程度有限,國家免費管理的政策措施難以落實。目前大部分地區仍然存在監理收費,以陜西省為例,其拖拉機安全監理收費標準為“正式號牌40元/副,行駛證15元/證,駕駛證10元/證,準考證1元/證,登記證書10元/證,理論考試20元/人•次,實操考試200元/人•次,檢驗費75元/臺•次”,共計371元。而除大規模合作社實現農機作業服務盈利外,一般服務組織和單戶農民最多實現收支平衡,371元對于他們來說是筆不小的支出,從而機手上牌、檢驗和考證的積極性不高,制約了“三率”的提高。
3總結與建議
綜上所述,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挑戰與機遇共存。為保障“十二五”農機安全監理“三率”水平達到70%目標的順利實現,各級政府及安全監理機構今后應著重從兩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加快農機報廢更新制度的出臺,并積極爭取更多的財政經費,保障安全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對“三率”目標任務的考核檢查,將提高“三率”納入各單位創先爭優的重要內容,以多種形式表彰先進、鞭策后進,同時切實轉變理念,優化程序,寓管理于服務之中[3],不斷將重心下沉,深入田間場院等場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及宣傳工作,拉近與農民機手的距離,提高機手對“三率”監理工作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