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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綠色農業逐漸成為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向性選擇。綠色農業是指合理運用先進技術、先進經驗,以促進農業生態安全、農業資源安全、農業產品安全為目標,實現農業綜合經濟效益提高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新型農業發展模式。2015年初中央明確提出,我國農業資源短缺、開發過度、污染嚴重,必須有效解決在資源環境硬約束下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提升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1]。綠色農業發展的重要性日益顯現。但綠色農業發展并不樂觀,制約其發展的因素在現實中有很多,既有制度層面的,也有技術層面的,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如何解決籌措資金難問題。因此,構建綠色農業的投融資機制亦成為當前發展農業須完成的一項重大課題。有鑒于此,很多國家都十分注重高效、安全、穩定的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建設。綠色農業發展較好的國家普遍采取以宏觀農業政策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為先導,通過政府財政投入的杠桿性引導帶動作用,將政策性、合作性、商業性投融資機構有機融合,發揮政府和市場的協同效應,從而建立與本國經濟金融環境相匹配的投融資機制來確保綠色農業資金供求平衡。我國有必要加以學習借鑒,通過加強頂層設計,加快基礎體系建設,建立財政、金融和保險“三位一體”的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來推動綠色農業發展,進而促進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1綠色農業發展的資金困境呼喚盡快構建投融資機制
1.1資金困境的內因:綠色農業的內生性資金供應不充分
綠色農業的自身特點,使其難以從自身內生性地解決資金供應問題。農業普遍具有投資周期長、風險大、預期收益不確定性等特點,而綠色農業的這些特點更為明顯,對資金的需求更大、對技術的要求更高。綠色農業兼具有資本密集型的內在特點,反映出單純地靠綠色農業自身難以完成資金積累循環供應。其一,綠色農業資金投入量大。綠色農業既需要對生產原料、人力勞動、基礎設施進行投入,又需要不斷研發新的農業生產技術,保護綠色農業生產所需的土壤、水、空氣等宏觀環境,建立完善的物流、銷售的配套服務,這些極大地增加了綠色農業的資金投入規模。簡•A莫利特在對1970-1975年70個發達國家和1975-1979年18個發展中國家的農業投資與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研究后發現,農民人均收入每增加1%,農產品總值中對農業的再投入比例應該增長0.25%,或者以農業勞動力計算的收入每增長1%,農產品總值中對農業的再投入比例應該增長1.3%,這樣,農業才能發展[2]。由此可推斷,綠色農業發展所需資金要遠遠高于這一比例。其二,綠色農業投入資金收益時間長。農作物由于其生長周期較長,農業投入資金收益時間也較長。這一特點帶來兩個制約農業投資增長的后果:一個是時間越長風險越大,風險成本較高;另一個是資金流轉次數下降,資金時間成本較高。這兩個后果都要求農業具有較高的投資回報,而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長時間性卻與之相矛盾,使得“高投入,高回報”機制需要較長時間得以實現,甚至無法實現。其三,綠色農業預期收益不確定。由于綠色農業對自然環境的較高要求,自然災害、環境污染、技術失誤都會導致農產品產量下降或質量無法達到綠色農業要求,從而無法實現預期收益。綠色農業的這些自身特點成為綠色農業發展陷入資金困境的內在原因,使得綠色農業內生性資金供應不充分。
1.2資金困境的外因:綠色農業的外部性資金供應不給力
綠色農業的外部性資金供應模式還未擺脫現有農業外部資金供應嚴重不足的困境。改革開放后,我國基本建立了以財政投入為主,以金融機構支持為補充的外部資金供應體系。財政投入主要是指中央財政投入以及地方財政的配套投入,通過財政預算撥付資金,既包括財政對農業基礎設施、科技研發、農業補貼等常規性投入,也包括以專項資金形式用于解決農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以及重大自然災害撥款等投入。加大對農業財政投入的呼聲一直都比較大。近期中央一號文件再次明確,要優先保證農業投入,在各級財政支出上,把農業作為優先要保障的領域,同時,要持續地增加對農業的財政支出,中央基建投資要繼續對農業進行傾斜,重點對農業基礎設施、農業可持續發展領域進行投資,使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得到有效發揮。金融機構對綠色農業的支持喜中有憂。政策性金融仍是我國當前農業獲得資金的主要途徑,例如農業開發銀行貸款投入仍占有較大比重。合作性金融正在承擔重要作用,逐漸成為我國農業獲取融資的重要渠道。合作性金融主要是指農村信用合作社,及近年來相繼成立的農村商業銀行。但是,我國的農業金融體系是不完整的,各子系統間是相互分離的,沒有形成統一的有效率的金融支持服務整體。不完整性是指基層農業金融機構缺乏。隨著大量銀行農村經營網點的撤離,部分農村地區出現了金融機構空白,而合作性金融機構還處于探索階段,僅在個別地區取得了較好進展。相互分離是指現有農業金融體系中各組織層次不清晰、職能較模糊,沒有發揮協同效應。政策性融資、合作性融資及商業性融資三者雖然功能不同,但卻無法有機統一,經常導致重復投資或零投資,無法滿足綠色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需求。
1.3資金困境的外化矛盾加劇:凸顯構建投融資機制的緊迫性
1.3.1財政支農資金作用受限
我國財政支農資金近年來呈不斷上升趨勢,但所發揮的作用有限:其一,財政支農資金總體反映偏小。有統計反映,2012年財政支農資金占財政總支出的10%左右,達到11000億元,顯然這一比例不足以保障我國農業健康快速發展,相對于其他國家仍然偏低。有資料顯示,一些發展中國家,比如印度、泰國、巴基斯坦等,在財政支出中,用于農業的比重都占到了15%左右,遠遠超過我國的水平[3]。其二,財政支農資金使用不合理。在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結構中,用于人員經費、辦公經費等非生產性部門經費所占比重較大,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民教育培訓和農業科技等生產部門的財政支出所占比重較小,這就必然導致我國農業生產后勁不足。幾十年間,我國財政支農資金中有60%用于治理大江大河和發展我國的氣象事業,而只有40%左右直接用于農業生產性支出。顯然真正用到綠色農業發展上的財政支農資金所占比重更為不足。
1.3.2金融支持資金供給不足
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堅持“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經營原則,直接導致兩種情況發生:其一是銀行機構“撤離”農村情況比較普遍,其市場定位不斷從農村向城市調整。相對于其他國家,我國基層農業金融機構極度缺乏。據早年統計,印度商業銀行在農村和準城市地區設立了32662家分支機構,基層農業信貸協會達到92682家,有超過2000家的土地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多達14136家的地區農村銀行分支機構主要建立在農村信貸機構稀少的地區,平均每17000-21000個農戶就有一家農村銀行的分支機構為之提供金融服務,其金融覆蓋度之高是世界罕見的[4]。其二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非農化”不斷加重[5],其信貸資金支持不斷從農業產業退出,其服務對象逐漸由農村轉向城市,由農業轉向商業和工業。有資料顯示,定位為農業農村服務的中國農業銀行的貸款中只有10%用于農村,這一比例遠遠低于改革開放初的98%[6]。這兩種情況產生的嚴重后果是金融機構對農業尤其是綠色農業無法提供充足資金。
1.3.3社會投入資金增長有限
除財政、金融資金投入外,不僅農民自身投入經營的資金增長十分有限,而且社會資金對綠色農業的投入同樣非常有限。近年來,農民收入增長主要來源為工資性收入,通過經營農業獲得的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斷減少。多種原因導致農戶對農業投入十分有限。有資料反映,在一些地方農民第一產業經營費用支出占農民總支出的比率長期不足1/4,甚至還有下降趨勢。農民自身對農業投入的不足,不僅直接反映為農業內生性資金供應不足,而且直接影響到社會資金投入信心和投入總量。外資利用水平低也是我國農業社會資金投入不足的一個縮影。統計資料顯示,在外商投資項目總數中,我國農業吸收外商投資項目占的比重不足3%,投資額還不足2%,而且在投資額上普遍較低,絕大多數在50萬美元以下[7]。更難以想象的是,還有大量農村社會資金外流,進一步加大了綠色農業的資金困境和外化矛盾。
2構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應找準資金外化矛盾的成因
綠色農業的三大資金外化矛盾有其內在原因,只有分析清楚了原因,才能為構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破解難題找到合適的路徑。
2.1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弱化了資金增長的導向性
當前,我國財政支農資金十分分散,資金的科目分類、使用方式都是以各資金主管部門為主。在農業科技、基礎設施等財政投入中,分散使用、交叉撥款現象嚴重。同時,大量財政撥款并沒有用于實際的農業項目投入,大量資金用于管理費用、人員工資、辦公場所等非生產性領域,從而導致實際財政支農資金大幅縮水。由于農業對地方財政和生產總值貢獻較小,一些地方政府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對運用財政支農資金發展綠色農業的主動作為有限。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率低下,導致的結果不僅使得財政支農資金的本身的杠桿作用受限,而且使得金融支持資金和社會投入資金跟進受到了負面逆向影響,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發揮不充分。
2.2綠色農業認證和信用體系缺失弱化了資金風險的可控性
綠色農業認證和信用體系建設是綠色農業經營模式的認證依據,是金融機構進行風險管理的基礎。當前,不僅綠色農業認證體系缺失,而且綠色農業生產者信用管理機制亦缺失,面對無法分散的自然和社會風險之中的農業經營者的信用地位十分低下,致使農業貸款在金融機構的全部貸款中所占比重十分低,農業經營者無法從金融機構獲得綠色農業生產必要支持資金。同時,金融機構一直沒有建立針對農業生產者的統一的賬戶檔案機制,對農業生產者信息十分缺乏,且缺少低成本的信息獲取共享渠道。綠色農業認證標準沒有建立,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機構對資金風險的預防性和可控力較弱,不愿承擔較大的風險,從而導致綠色農業資金短缺情況更為嚴重。
2.3綠色農業內在效益顯現不足弱化了資金投入的增長性
綠色農業作為經營方式的創新,在發展初期具有收益不確定特點,資金供應者的收益難以確定,且風險性又不可控,本著趨利避害的本性,致使發展綠色農業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及相關的流動資金需求得不到資金支持。尤其是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背景下,如何提高綠色農業的效益,是現實中必須面對的一個重大課題。綠色農業的內在效益顯現不足,直接導致各類社會資金選擇相對安全的投資方式,這更加劇了綠色農業資金的供求矛盾。
3構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的路徑選擇
發展經驗表明,有效獲得所需資金對綠色農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現實情況卻相反,綠色農業發展正面臨著嚴重的內外資金困境,導致綠色農業無論在規模上還是持續性上都難以取代傳統農業,發展遇到瓶頸。解決綠色農業發展的資金困境,應實施雙輪驅動,從內外兩個方面著力,從內部講是要增強綠色農業的內生收益性,提高內部資金循環的自供能力;從外部講是要增強綠色農業的資金使用效率,健全基礎性體系建設,提高外部資金供應的增長能力。構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是破解綠色農業外部資金困境有效的重要措施。對照形成外部資金困境和外化矛盾的原因,提出構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的如下具體路徑選擇。
3.1加強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構建的頂層設計
3.1.1加強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的頂層制度設計
制度建設,既是綠色農業發展增強內生性的保障,又是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構建的基礎。從一般的意義上說,制度是人們需要共同遵照的行動準則或原則,它規范著一個社會的運行秩序。制度的設計要有全局觀、系統觀,不僅把制度當作一種要素,更要把它當作一種體系來建設,通過制度的頂層設計,可以使得綠色農業發展和投融資機制的運行有約束力、執行力、保障力。具體來說:一是要加快綠色農業法律體系建設。法律體系建設是綠色農業發展的基礎,沒有完善的法律,就沒有綠色農業的發展。我國當前綠色農業相關法律十分缺乏,僅有《全國生態農業建設技術規范》和一些政策性指導規則[8],基礎法律體系的缺失使綠色農業發展無法進行有效統籌規劃。發達國家基本都有較為完備的綠色農業法律體系。例如,美國有《有機食品生產方法》、《土壤保護法》;歐盟有《土地資源保護法》、《肥料使用法》;日本有《食物、農業、農村基本法》[9]。因此,我國必須加快綠色農業的法律體系建設,形成綠色農業生產、加工、銷售全方位的法律體系。二是要加快破除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創新發展的法律障礙和制度障礙。美國建立了《農業信貸法》和《生態農業安全和農村投資法》;日本則建立了《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和《生態農業保險法》[10]。我國應對原有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中有關農業投融資建設的法律條文進行補充、修改、完善,盡快制定完善有關綠色農業投融資的法律法規,對投融資機制運行、監管、架構等進行法律層面的安排,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加大實施多樣化的融資安排的制度設計。加快推進土地制度改革,比如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通過土地的抵押,可以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這一方面可以使土地作為一種資產的流動性得到釋放,拓寬綠色農業融資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綠色農業的發展在資金上提供支持,從而推動綠色農業規模發展。不僅如此,還可以在取得土地流轉和土地確權試點經驗基礎上,加快在全國范圍復制推廣,完善土地規模化經營、土地抵押貸款等制度安排,為推進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建立創造制度條件。
3.1.2加強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的頂層規劃設計
頂層規劃設計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考慮的規劃因素較多,但重點要考慮戰略規劃層面的問題,具體涵蓋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構建的規劃目標、路徑選擇、政策支持等方面。要盡快出臺國家層面的鼓勵和促進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建設的規劃安排,可考慮在已有機構基礎上,落實具體職責,統一規劃目標,明確發展路徑,有效協調解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構建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積極推進頂層規劃得以全面實施。
3.1.3加強綠色農業投融資構建的運作平臺設計
創新綠色農業投融資模式勢在必行,對綠色農業投融資運作平臺,應制定統一標準,保證投融資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投融資平臺及時公開自身資金使用情況和信貸資金債務,對擔保行為進行嚴格監管。新型的投融資運作平臺的建立,應注意加大試點力度,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不斷完善平臺主體的設立條件、組織運作規范、內部管理規章和外部監管制度,積極創新推動。例如村鎮銀行、農業資金合作社,在設立時應有明確的資本要求,發起人應簽訂設立條約并進行相關登記,在法律制度框架下明確內部章程,對發放貸款對象、貸款條件、風險管控等做出專業化的制度安排和運作設計。
3.2加快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的兩個基礎體系建設
綠色農業的認證體系建設和信用體系建設,是加快構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的兩大基礎性體系建設,其作用不僅在于對綠色農業發展這一新型主體農業模式的具體內涵具有認證依據,而且在于對財政、金融機構及社會資本支持綠色農業發展具有信用參考條件。
3.2.1加快綠色農業的認證體系建設
目前,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意識到建立綠色農業認證體系的重要性。自1978年德國率先采用“藍色天使”的綠色標志以來,美國、法國、加拿大等國也陸續建立了自己的綠色標志認證制度,而北歐國家更是開始實行了國家間統一的北歐綠色標志[11]。我國的綠色認證最早開始于對綠色食品的認證,至今沒有建立綠色農業認證的具體標準和綠色農產品認證體系。這是綠色農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問題,是建設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的前提。綠色農業正外部性[12]的財政補貼、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外資引進等需要有一個明確的、可操作的綠色農業標準。在推動綠色農業發展中,我國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綠色農業認證標準和綠色農產品認證體系,營造氛圍,鼓勵農業企業重視和樹立綠色理念,提高認證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認證主體的功能作用和權威影響,對綠色農業環境建設、市場準入、生產全過程、產品標志、產品技術、產品銷售等統一制定相應標準,并逐步向國際標準靠攏,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建設創造條件。
3.2.2加快綠色農業的信用體系建設
同樣,我國一直未能建立健全農戶家庭收支賬目和經濟活動檔案,也沒有可替代的信用信息來源,導致農業生產信用體系缺失,這極大地影響了信貸資金對綠色農業的支持。由于信用體系缺乏,資本有限、抗風險能力弱的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難以從金融機構獲得信貸支持,即使獲得信貸支持,成本也要遠遠高于其他貸款者。因此,必須盡快建立綠色農業信用體系,以服務綠色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為重點,推進信用法律制度建設;設立信息籌集和共享機制,整合信用數據信息平臺,完善農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立規范的信用中介評價機構,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不斷優化信用環境,推出配套措施,完善信用缺失的懲處機制,依據信用等級推出差別化的投融資政策。
3.3建立財政、金融、保險“三位一體”的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
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構建的內核,是建立財政、金融、保險“三位一體”的總體框架,其基本要求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充分發揮財政杠桿性的引導帶動作用;營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拓寬投融資渠道,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創新投融資模式,注重發揮保險機構的保障作用,通過增加綠色農業資金有效供給,推動綠色農業持續健康發展。
3.3.1發揮財政資金投入的杠桿性引導帶動作用
在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建設中,財政資金必須發揮引
導帶動的杠桿性作用,通過財政資金的有限投入和有效投入,帶動金融機構支持資金和社會參與資本的正向增長。財政資金引導帶動的杠桿性作用的發揮,主要通過三種途徑實現:一是優化和改進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使用方式。財政投資主要投向綠色農業基礎性建設,對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綠色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項目建設,政府投資應采取精準發力的方式給予優先優惠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杠桿性引導帶動作用。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的使用應用于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采取投資補助、信貸貼息等多種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綠色農業領域建設。加強政策引導,在綠色農業的基礎設施、生態資源保護等方面,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PPP模式,大力引入社會資本,增加社會資金供給能力。盤活存量資金,鼓勵通過PPP變現資金,用來增加綠色農業重點投入項目[13]。二是探索參與建立綠色農業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基金公司,增強財政資金的杠桿性作用。建立綠色農業投資公司,政府為發起人,注入初始資本金,鼓勵上市融資,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各類資本流向綠色農業。建立綠色農業擔保公司,搭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建設的擔保平臺,擔保公司應定位為最后風險承擔者,對金融機構的綠色農業貸款和保險公司的綠色農業保險提供風險分擔。建立綠色農業投資基金,作為新型的農業投資類型,可有效地吸收公眾閑散資金,通過資本市場將資金注入較穩定的綠色農業項目。歐盟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具有鮮明的基金特色,建有歐洲地區開發基金、歐洲農業指導保證基金及歐洲社會基金,我國應參照建立符合自身的農業投資基金模式。農業投資基金可以選擇發展潛力較大、運營較好的綠色農業企業,進行注資,促進企業發展壯大,降低新興企業風險。調查表明,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的新興企業的失敗率只有20%-30%,大大低于一般的新興企業80%-90%的失敗率[14]。三是適當進行財政補貼。綠色農業具有正外部性,通過財政補貼機制建設,發揮財政資金對綠色農業發展的推動作用。財政補貼主要分為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兩部分:直接補貼主要采取已有的農業補貼形式,對從事綠色農業的生產者進行直接發放資金,減輕經營壓力;間接補貼則主要是對金融機構低利率發放的綠色農業信貸和保險公司的綠色農業保險進行補貼。
3.3.2發揮金融機構投融資的主渠道作用
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供給和資金需求間的重要橋梁,是綠色農業發展所需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在完善綠色農業金融機構投融資機制建設中,必須發揮金融機構的主渠道作用。金融機構投融資的主渠道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發揮銀行信貸的主體融資供應作用。鼓勵銀行著力為“三農”服務并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規范銀行針對綠色農業的放貸流程,對綠色農業信貸在存貸比規模控制、不良容忍度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銀行信貸相對于財政投入、直接融資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便捷性特點,在綠色農業融資中應占有重要作用。具體可考慮:對銀行農業貸款在總放貸量中設定比例,其比例不應低于銀行總存款中來自農村農業存款所占比例,從而保證農業資金形成良性循環;鼓勵銀行對綠色農業貸款在利率上優于其他貸款,而利率差對銀行造成的損失由財政進行補貼,或將這部分損失折算成銀行的存款保險資金,由保險公司對其存款進行低費用擔保;簡化銀行對綠色農業放貸的審批標準,提高不良資產容忍度,建立合理機制將放貸風險向農業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轉移。二是發揮銀行機構的主渠道作用。鼓勵金融機構“下沉”,在農村設立分支機構,設立村鎮銀行,設立新型農村社區銀行,貼近、貼身為綠色農業提供金融服務。三是發揮金融業務創新的主體多元化作用。鼓勵為綠色農業量身定做,創新性地提供金融服務產品。支持重點綠色農業建設項目開展股權、債權融資,大力發展股權投資計劃、債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引導社保資金、保險基金等用于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綠色農業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有效運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模式,創新性地籌措資金,形成由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股權投資、債券投資,金融資金、社會資金共同參與、互為補充的多元化綠色農業投融資渠道。
3.3.3發揮保險機構對投融資的保障作用
保險機構對綠色農業發展的保障作用極為明顯。完備的風險分擔機制一方面會弱化投融資主體的風險規避心理,另一方面也能夠對投融資體制的長期有效發展提供支撐[15]。隨著我國農業保險體系的不斷完善,在降低農業風險、提高農民收入、保護投資者利益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有資料表明,2013年的保險費收入達到307億元,承保的農作物面積也超過10億畝,約為播種面積的42%,向3100萬受災農戶支付賠款209億元[16]。無論是從農業生產者角度還是從農業投資者角度,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都提供了一道安全屏障,在規避投資風險,保障投資者利益的同時,增加了經營者收入,從而形成再投資的良性循環,對綠色農業發展提供支撐。保險機構對綠色農業發展的保障作用,不僅體現在對綠色農業經營者的利益保障,而且體現在對綠色農業資金供應者的利益保障。引入投融資產品的保險保障機制,構建“保險+信貸”、“保險+投資”的投融資新模式,對解決綠色農業經濟主體在缺乏抵押、缺少擔保情況下的融資困境,對樹立投資者和資金供應者的信心,同樣發揮著保險體系建設應有的風險防范和價值增值作用。2013年3月,我國頒布實施了《農業保險條例》,其中明確規定“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和“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從而基本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制度和機制,將政策性保險確定為我國農業保險的基礎,通過市場化運作提高運行效率。綠色農業相對于傳統農業具有更高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由于對生產環境的高要求,綠色農業還承擔著社會風險。多重風險共存導致綠色農業投資極易虧損,必須建立健全保險制度,對金融信貸和各類社會資金進入綠色農業起到保障作用。我國雖已初步建立了農業保險制度,但在構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上還應具體加強兩個方面的農業保險體系的建設:一是建立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綠色農業保險體系。由于綠色農業的高風險屬性,保險賠付率較高,構建綠色農業投融資機制,應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財政和商業保險共同承擔風險的農業保險體系。將政府引導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既可以解決保險公司承擔風險過大,無法正常運營的困境,也可以實現農業保險運行的高效率。財政和稅收支持是政策性保險的核心,在確定綠色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前提下,還應由商業保險公司制定實施細則,以符合保險運行規律,政府則提供相應監管,完善承擔綠色農業保險險種的商業保險機構的財政補貼機制。二是建立綠色農業再保險制度體系。再保險制度,是指將部分風險在多個保險人間進行分散和轉移,以便更大范圍內分擔風險,降低第一保險人風險。農業的高風險屬性具有聯動效應,尤其是自然災害,而綠色農業還要面臨面源污染風險,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單個商業保險公司可能無力承擔賠付責任,從而導致綠色農業生產者和投資者利益受損,更有甚者會導致承擔綠色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破產,阻礙綠色農業保險的正常發展。商業保險公司間的再保險機制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政府僅充當“最后保險人”角色,并通過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降低商業保險公司風險,從而既促進綠色農業保險體系的發展,又促進綠色農業投融資保障機制得到有效建立。
作者:胡雪萍 董紅濤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