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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未來改革方向作為核心研究問題,通過對比以個人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各自具有的優缺點,尋找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個稅納稅單位。在查閱大量文獻資料及對國內外已有先進經驗和成熟稅制研究分析的基礎上,文章認為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改革的最佳選擇。
[關鍵詞]稅制改革;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
1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選擇與比較:個人與家庭
1.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單位
隨著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不斷演變與發展以及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單位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個人、家庭及可供納稅人選擇的納稅單位。
1.1.1以個人為納稅單位
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就是把單獨的個體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僅就納稅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稅法允許扣除項目后的所得進行納稅申報。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只允許以個人為課稅單位。此外,國際上采用這種制度的還有日本、丹麥、芬蘭、新西蘭和加拿大等國家。其中,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較為成熟,在稅制設計和稅收征管方面有著較為豐富的經驗。日本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綜合所得稅制并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綜合,它同時以分類征收為補充,即對納稅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進行綜合課征,對特殊項目實行分類課征。在費用扣除方面設計了成本扣除和生計扣除,不僅充分考慮了取得各項收入耗費的直接成本,同時也考慮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負擔差異。綜合為主、分類為輔的課稅原則和完善的稅前扣除機制不僅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納成本,同時也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和量能負擔原則。
1.1.2以家庭為納稅單位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就是將家庭所有成員取得的全部收入作為應稅收入,減除稅法允許扣除項目后的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申報納稅。目前,國際上堅持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有法國、菲律賓等國家。以法國為例,法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必須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聯合申報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法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數制,即給家庭中每個成員設置一個合理的系數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數為1,孩子的系數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總額除以家庭系數得到應稅收入。例如,在法國一對夫婦和1個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總額為45000元,該家庭中夫婦的家庭系數都為1,孩子的家庭系數為0.5,故該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數為2.5。因此,可計算出該家庭本月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額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納稅人的婚姻狀態和所撫養的子女數直接影響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高低。家庭人口數越多則家庭系數越大,在家庭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計算出來的應稅收入越小,應納稅額也越少,這充分體現了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
1.1.3可供選擇的納稅單位
可供納稅人選擇的納稅單位,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范圍內可以自主選擇一種納稅單位進行申報納稅,每種納稅單位都設計了與之相適應的稅率。這種制度的優點是,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的生活婚姻狀態選擇一種最優的納稅單位。目前,美國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就是這種申報制度。在美國,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可從戶主申報、已婚聯合申報、已婚單獨申報、喪偶申報和單身申報這五種類型中選擇一種與自身家庭狀態相適應的課稅單位。例如,同樣是已婚夫妻,他們既可以選擇分別獨自申報納稅,也可以選擇合并收入后進行聯合申報納稅。這種可供選擇納稅單位的申報制度給納稅人提供了充分的籌劃空間,從而激發納稅人的自主納稅意識。當然,多種課稅單位的稅制設計使得美國稅制變得愈加復雜,大大提高了稅收征管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從本質上來看,美國實行的可供選擇的課稅單位是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綜合,而且這種稅制設計過于復雜,征管成本較高,我國尚且沒有實施這種稅收征管模式的環境和條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這兩種稅收制度。
1.2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優缺點
1.2.1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優點
(1)符合婚姻中性原則。
婚姻中性原則是指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的選擇不會對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產生影響,即課稅單位的確定不能給婚姻狀態不同的納稅人帶來額外的稅負。以個人為課稅單位意味著每個人都只對自己取得的收入單獨進行申報納稅,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會影響到另一方的應納稅額。這種稅收制度充分體現了個人主義原則,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簡便,便于稅源監控。
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只涉及獨立個體的經濟行為,即在稅收征管時,對家庭某一成員課稅不用考慮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便宜征納雙方。同時,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源監控時,更容易獲取個人的收入信息,從而便于對納稅人取得的各項所得進行源泉扣繳,防止稅源流失。
1.2.2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缺點
(1)未考慮家庭成員收入構成差異,造成橫向不公平。
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收征管模式雖然具有簡便、透明的特點,但沒有考慮到納稅人家庭成員收入構成差異,從而造成個稅征收的橫向不公平。下文將以工資薪金為例,用實例說明當家庭總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員收入構成不同時,各個家庭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有什么不同。從上表可直觀看出,在采用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稅收征管模式下,當家庭總收入相同時,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稅負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稅負越輕。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累進稅率,收入懸殊的家庭收入較高那方面臨的邊際稅率較高,稅收負擔較重。因此,這種征收管理辦法可能會導致納稅人為了逃避稅款而改變自身的經濟行為,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
(2)無差別的寬免扣除制度,未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的差異。
我國現行采用的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分類所得稅制未考慮到納稅人家庭負擔的差異情況,很難體現納稅人的整體負擔水平。一個家庭的納稅能力除了與家庭收入總額直接相關外,還間接受到家庭構成因素的影響。如,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身體狀態、贍養人口的數量、生活支出情況等因素。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分類扣除,分類適用稅率的方式征收稅款,并未設定對特殊項目的扣除與豁免,因此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尤其是對過高收入的調節、縮小貧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發揮,有時甚至起著“逆調節”的作用。例如,甲乙兩人均為普通工薪階層,每月收入都為7000元,甲單身,幾乎沒有家庭責任;而乙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養,下有子女需要養育。在這種情況下,乙的生活負擔明顯比甲重得多,因此兩人的納稅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甲乙兩人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相同的,均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見大,我國現行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不公平現象。
(3)夫妻雙方通過轉移收入逃避稅收。
前文所述已經闡明在實行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收征管模式下,當家庭總收入相同時,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稅負越重。這樣一來,收入懸殊家庭的夫妻雙方就會想方設法對應納稅所得進行轉移和分散,拉近夫妻雙方的收入差距,以尋求較低的邊際稅率,從而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而我國現行的個人單獨納稅制度剛好給這類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機。
1.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優缺點
1.3.1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優點
(1)富有橫向公平。
家庭是一個基礎的經濟單元,家庭經濟負擔嚴重制約著納稅人的負稅能力。采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征管模式能夠充分考慮到各個家庭的經濟負擔差異,公平地衡量納稅人的負稅能力。此外,只要一個家庭的收入總額不變,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間怎樣進行分配,整個家庭的稅收負擔就保持不變。這不僅充分考慮了家庭成員的收入構成和家庭負擔差異,還可以避免家庭成員之間通過資產或收入的分割轉移進行避稅,從而防止稅源流失。
(2)符合稅收經濟效率原則。
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是指政府征稅應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當個人所得稅采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征管模式時,為了達到家庭經濟效率的最大化,夫妻雙方會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對家庭最有利的一種工作組合方式:夫妻雙方同時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聯合納稅相對于個人納稅能更好地使一個家庭的福利實現最大化,并且能達到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缺點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則。
前文已經說明,當夫妻雙方收入差距較大時,家庭聯合納稅有利于減輕稅負;當夫妻收入差距較小時,家庭聯合納稅反而會加重稅負。這樣一來,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的選擇會給不同婚姻狀態的納稅人帶來額外稅負,從而影響納稅人對待婚姻的態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則。
(2)流動人口過多造成按家庭課稅成本太高。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斷發展,外出務工的農村勞動力和選擇異地工作的都市白領越來越多,這使得我國勞動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動性越來越大。據統計,目前我國流動人口超過兩億人,這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類型,使得社會上產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夫妻分離等許多跨越空間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類型。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異地家庭每個成員的經濟狀況,不能及時獲取異地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信息,不便于稅務機關對整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綜合統計。倘若采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征管模式,會使稅務人員的工作負擔加重,同時也將大大增加稅收征管成本。
(3)難以掌握異地同一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
怎樣對異地同一家庭人員的收入狀況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一直是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由個人向家庭變革的最大技術問題。我國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戶分離”、“異地收入”現象,在采用家庭聯合納稅的稅收征管模式下,怎樣獲取異地同一家庭成員的收入信息并對其進行合并課稅,成為了最難跨越的技術障礙。此外,稅務機關目前尚未與銀行、金融機構等相關部門建立起信息互通渠道,難以掌握納稅人真實的家庭財產記錄,特別是股息、利息、紅利等游離于監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監督上的疏漏和稅源的大量流失。
(4)現行分類稅制難以確定費用扣除總額。
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課稅就意味著將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匯總在一起,然后扣除整個家庭必要的生計費用總額后對其統一課稅。然而,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是將納稅人的所有應納稅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質和特點劃分為不同類型,每一類的扣除標準都不盡相同。可以看出,在分類征收模式下,難以綜合考慮整個家庭的費用扣除總額。并且,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的不斷變遷,我國的家庭結構也在不斷隨之變化,逐漸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實行家庭聯合納稅就意味著要對不同結構的家庭加以分類,并制定出全新的與之相適應的費用扣除標準,這無疑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2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改革的建議
一方面,我國當前實行的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稅收征管模式具有諸多弊端,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備受青睞的家庭聯合納稅申報制度雖然富有橫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現行個稅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會在一定程度上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造成“扭曲”,因此單純的以家庭為納稅單位也不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的最優選擇。綜上所述,實行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未來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
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意味著夫妻之間的收入要合并納稅,夫妻收入合并納稅后的總體稅負相對于夫妻雙方獨自納稅的稅負水平或升或降,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為了使家庭聯合納稅符合婚姻中性原則,我國臺灣地區實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單獨納稅的合并申報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單獨計算征稅,其他所得仍需匯總計算征稅。臺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合并申報第三項規定,“不論夫妻采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并申報。”在合并申報制度實施初期,所得稅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應進行聯合申報納稅,然而在稅收實踐中逐漸發現聯合申報會產生較高的累進稅率,從而使夫妻合并納稅后的稅負水平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婚姻中性。因此臺灣當局對所得稅法進行修改,決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單獨納稅的合并申報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單獨納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既具有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合并課稅的優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配偶間薪酬的累進稅負,盡量降低對婚姻的干預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綜合信息平臺,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交流
我國目前還缺乏一個能將納稅人家庭相關信息有效地綜合起來的信息平臺,也缺乏與金融機構、銀行等有關部門的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據證實,為了給家庭聯合納稅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國政府部門的大力推進下全面啟動。此外,自1994年開始,歷經金稅一期、金稅二期和金稅三期工程建設,我國金稅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稅三期工程建設的總體目標是“一個平臺、兩級處理、三個覆蓋、四類系統”,最終將建成一個實現信息互享、覆蓋范圍廣泛的現代化稅收管理信息化系統。這種現代化的稅收管理系統通過建立一個統一的網絡平臺,將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的信息實現互通,從而促進政府各部門間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協作。在這種信息共享的管理環境下,稅務部門能全面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時了解納稅人家庭情況的變動,從而有利于稅制設計,加強稅源監控,簡化稅收征管工作。
2.3簡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數制
家庭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在稅收征管時如何明確界定家庭的范圍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例如,家庭聯合納稅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對夫婦和子女的兩代之家還是多對夫婦和子女的幾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圍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課征個人所得稅變得愈加難以操作和復雜化。根據《中國家庭發展報告2014》,我國目前一共大概有4.3億戶家庭,家庭規模平均為3.02人。對比往年數據可知,我國家庭規模日趨小型化,家庭規模日益小型化為我們選擇家庭作為納稅單位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在這種趨勢下,稅務機關可選擇核心家庭作為根本課稅單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關系作為家庭的劃分標準。這樣,稅務部門在制定稅率時就以核心家庭為根本出發點,對于一個兩對夫婦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簡化家庭概念的同時,我國還可引入法國的家庭系數制,即對家庭每個成員設置一個合理的系數值,然后用家庭系數去除家庭聯合申報納稅的那部分收入得到應稅收入。
2.4建立混合計稅模式
混合所得稅制又稱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顧名思義,是指對納稅人的一部分收入分類分項課稅,其余部分收入加總合計課稅。混合所得稅制兼具了分類與綜合兩種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優點,未來會受到更多國家的推崇與采用。我國目前實行的分類所得稅模式具有便宜征納雙方的優點,但同時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方面。分類分項扣除使得應稅類別越多的納稅人被允許的費用扣除總額越多,從而難以準確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綜合負稅能力,不符合量能負擔原則。而綜合所得稅制雖然最能反映納稅人的整體負稅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難度大。因此,結合當前國情,我國可借鑒日本個人所得稅的先進制度與經驗,對納稅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綜合征收,對特殊項目所得實行單獨計稅,如資本利得。在費用扣除方面,對取得的各項收入進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據家庭負擔狀況進行生計扣除。這種稅前扣除機制不僅充分考慮到了納稅人取得各項應稅收入耗費的必要成本,同時還考慮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負擔的差異,符合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和公平稅負原則。
3結論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不僅具有家庭聯合納稅的優點,同時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從理論上而言符合我國當前實際國情;從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從操作上來看,不可否認目前尚存在著難以跨越的技術障礙,但我們不能以此為借口,一再推托。當前國情下,我國尚不具備實行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的必要技術條件,但這不能成為我們止步不前的理由。個稅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使其更好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達到“有錢人多納稅,窮人少納稅”的目的,同時又不影響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恰好能滿足這一設想。因此,我們應主動創造條件,順應民意,使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單獨計稅的合并申報制度早日落實,成為民眾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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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晶 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