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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相關概述
本文所指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我國的高新技術認定工作始于上世紀90年代,當時為了建立并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形成和發展,國務院頒布《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組織建立高新開發區和企業認定工作,并做了一系列配套優惠政策。企業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促進企業科技轉型和研究開發,提升企業品牌形象,提高企業市場價值和核心競爭力,促進行業發展,無論是廣告宣傳還是產品招投標都有很大幫助。
二、高新技術企業特點
(一)人才與技術密集
高新技術企業不同于一般企業,是技術創新性強,人才集中的企業。由于科技的發展使得技術的更新和人才的引進不斷加強,從整體上看國家需要依靠高新技術企業帶動產業升級和經濟方式的轉變,從而在多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很多地方政府為了使經濟轉型升級,提升地方的競爭力和更好的帶動經濟增長,給予很多扶持力度,這將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籌劃空間。
(二)以市場為導向
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所等科研機構是不一樣的,雖然都是進行研究開發,但他要參與到整個市場競爭,要把自己設計的產品和服務投入到市場中,為了降低經營風險,一般會采取靈活的銷售方式,如訂單式生產,到了約定的時間交貨,既降低了庫存壓力,又可以采用靈活的結算方式使得收入的確認時間延遲,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這也是有很大的納稅籌劃空間。
(三)資金消耗大
高新技術企業一項新成果的誕生,背后都需要龐大的資金,即使是企業日常運轉,人力成本就比非高新技術企業高,再加上其生產的產品、設備和技術服務本身價格高之又高,所以資金消耗大,所需繳納的稅款也較大。
(四)設備或技術更新速度快
科技的發展步伐是很快的,這就帶動了技術和設備的不斷升級和更新,特別是一些精密設備更新速度更快。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在我國經過數十年的發展,但至今沒有一套系統、嚴密的理論框架和比較規范的操作技術,企業對一些相關概念認識不清,不了解納稅籌劃的重要意義。稅收法制的不健全以及會計政策利用不充分等因素都對納稅籌劃工作帶來重重阻礙。
(一)納稅籌劃意識不強
所謂納稅籌劃,就是企業對自己的經營所得扣除最少的稅款后以使利潤最大化的經濟管理活動,這是每個企業維護自己利益的基本權利,并且,企業納稅籌劃是合法的行為。然而,企業所得稅作為直接稅,國家直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這個時候就需要我們企業做到在經濟業務發生環節進行納稅籌劃。目前,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扶持力度較大,涉及企業生產經營各個方面,企業要從整體出發,宏觀的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多環節籌劃,增強納稅籌劃意識。
(二)缺乏有效手段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從研發到生產,再到銷售,每一環節都涉及稅務的處理,企業會計人員不僅需要很好的掌握專業知識而且要懂得法律常識,才能更好的服務于企業,就目前來看,在實際操作中,相關人員缺乏技術性操作經驗,導致納稅籌劃工作不能有效進行。對此,企業需要聘用高質量人才來勝任這份工作,做到企業各環節都能形成有效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措施和方法,來提高企業綜合管理水平。
四、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研究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經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的、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具有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和運營特點,為企業制定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關注的問題。
(一)利用政策導向進行納稅籌劃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低稅率,對于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企業應當合理籌劃,推動自身發展。
(二)研發費用納稅籌劃
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規定,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技新產品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產生的費用如人工費、直接投入的費用、研發設備的折舊費、無形資產的攤銷費、新產品設計費和其他相關費用都被包括其中。沒有形成無形資產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并按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形成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另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被其他企業進行委托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委托方按照實際發生的80%計入研發費用并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若二者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需提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表。若和其他企業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這些細節,企業都應做到合理籌劃。
(三)技術轉讓納稅籌劃
這里說到的技術轉讓是技術轉讓所得,即技術轉讓收入減去技術開發成本再減去相關稅費。據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元部分,減半征收。需要注意的是,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享受優惠。對于超過500萬的部分技術轉讓所得,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遞延到下一年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四)折舊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的固定資產,卻需加速折舊,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法。高新技術企業由于行業特點,所采用的大多都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一般采用加速折舊法,使得在短的會計期間內折舊抵稅金額變大,進而影響所得稅應納稅額。一般情況下,若企業處于免稅期,應盡量減少折舊。若處于正常納稅期內,則采用加速折舊法,增加折舊額,進而獲取資金時間價值。
(五)企業銷售收入納稅籌劃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在企業維持日常運營管理前提下,納稅人如果可以推遲收入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當期流出資金減少,進而獲得當期稅款的使用權。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大多采取訂單式生產方式,采取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方式的,以購銷合同書面約定的日期確認入賬的時間;對于出現直接收款銷售方式,不論商品是否發出,都要以收到貨款或取得提貨單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作為收入入賬的時間;所以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無法當期收款的就應該分期收款,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成本費用納稅籌劃
對成本費用進行納稅籌劃是使企業的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最大化,進而使所得稅支出最小化,合理安排成本費用支出對企業納稅籌劃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如成本、費用、稅金等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沖減。對于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的14%準予扣除。對于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企業發生符合實際的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在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業務發生情況合理安排和轉換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在相關范圍內應充分列支各項費用以使得相關稅費可扣除額度最大化,提升納稅籌劃空間,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總之,高新技術企業作為技術與資金密集型企業,在不違背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做好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將為企業節省大量經費,減少資金緊張問題,促進企業合理利用資金使其發揮最大價值,為企業長期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進而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作者:陳秉權 單位:西京學院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