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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收入福利化
高校教師提供勞務時,可以考慮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必要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改由對方作為福利提供,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例:趙教授受聘為某公司高管授課,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由公司為趙教授支付授課費3萬元,其他必要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共1萬元)由趙教授個人承擔。”籌劃前趙教授收入情況: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稅后凈收入=30000520010000=14800(元)。若將合同約定改為:“甲方向乙方支付授課費2萬元,同時為乙方支付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共1萬元)。”籌劃后趙教授收入情況:應納稅額=20000×(120%)×20%=3200(元);稅后凈收入=200003200=16800(元)。由上得出,籌劃后趙教授少繳稅2000(52003200)元,即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2000(1680014800)元。
2.分次數進行籌劃
有些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是按照支付次數進行納稅的,支付次數越分散,允許扣除的費用就越多,這樣就有利于高校教師進行稅務籌劃,減少稅收負擔。例:年底,王教授在某會計師事務所兼職3個月,合同約定,由事務所每月支付其勞務報酬12000元,共36000元。籌劃前王教授納稅情況:每月應納稅額=12000×(120%)×20%=192(0元);3個月合計納稅=1920×3=576(0元)。若雙方商定,年終的勞務費36000元由事務所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給王教授每月3000元。則王教授的納稅情況如下:每月應納稅額=(3000800)×20%=440(元);12個月合計納稅=440×12=5280(元)。通過籌劃,王教授可以少繳稅480(57605280)元。
3.分項目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不同類型項目的勞務報酬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納稅的。高校教師若一次性取得較高的勞務報酬,應該考慮是否可以將其分為不同的項目分別納稅,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適用稅率。例:單教授為某家裝修公司提供多項勞務,共獲取報酬5萬元,其中:講課費1萬,設計費3萬,咨詢費1萬。如果將各項報酬加總起來納稅,則:應納稅額=50000×(120%)×30%2000=10000(元)。不同類型的勞務報酬納稅項目按規定可以分項納稅。講課費應納稅額=10000×(120%)×20%=1600(元);設計費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咨詢費應納稅額=10000×(120%)×20%=1600(元)。總共納稅=1600+5200+1600=8400(元)。通過籌劃,王教授可以少繳稅1600(100008400)元。
二、結束語
勞務報酬的覆蓋范圍廣、稅源大、稅法規定相對比較復雜。高校教師應具有納稅籌劃意識,通過合理轉化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合理設計勞務合同、合理安排支付次數以及分項目納稅等避稅方法,將應納稅額降到最低限度,從而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增加實際可支配收入。
作者:李瑜萍 單位: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