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主體稅種變革下的小企業納稅問題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稅收自古以來就是一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納稅成了所有經濟主體不可推脫的義務,如何科學合理的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少納稅,實現經濟主體利益的最大化,成為企業越來越重視的一個問題。中小企業在全球企業占比將近98%,全球有近一半的就業機會是由中小企業提供的。而在我國,工商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比例高達90%以上,由此,稅制變動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就變得日益重要。
關鍵詞:稅種變革;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營改增;企業所得稅
稅收,自古以來就是一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計劃經濟時代,稅收和企業尤其是和中小企業的關系可能并不密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納稅成了所有經濟主體不可推脫的義務,如何科學合理的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少納稅,實現經濟主體利益的最大化成為企業越來越重視的問題。站在國家的角度上,如何從各經濟主體的利潤中獲得稅收,并使得雙方利益最大化則是我們在納稅籌劃中所要解決的問題。中小企業在全球企業占比達到將近98%,全球有近一半的就業機會是由中小企業提供的。而在我國,工商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高達90%以上,生產總產值和利稅占比超過了全國總數一半以上,由此,稅制變動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就變得日益重要。我國的稅收體制在1978年以前深受蘇聯的影響,在當時的條件下,“稅收無用論”和“非稅論”占主導地位,稅制不斷精簡。從1978年底開始,由于緊急體制改革的開始和發展,稅制也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我國從1978年底開始,先后進行了四次稅制改革。1978年-1982年,是我國稅制的第一次的改革。當時我國剛改革開放,為了引進外資和適應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不同情況,初步形成了一套大體適用的涉外稅收制度。1983年——1994年間的改革,是我國第二次稅制改革。這一時期成為我國稅制改革全面探索的時期。至此,我國工商稅制共有37個稅種。我國大的稅收體制框架基本在這一時期建立,稅制體系得以完善,稅收成為調控經濟重要杠桿的作用得以初步實現。1994年的改革,是我國第三次大的稅改。這次稅制改革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泛、內容最深刻的一次改革。稅種由37個減少到23個,稅制結構得到簡化并趨于合理,稅負趨向公平,越權減免稅的情況得到一定抑制。同時,規范了稅收分配關系,將主要稅權和大部分稅收收入集中到中央政府,有利于加強政府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促進了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001年至今的改革是第四次稅改。主要是對現行稅制體系的完善,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新稅制。這次稅制改革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巨大,中小企業的納稅問題從簡到繁,從單一到復合。突出表現在:
一、對增值稅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是增值稅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1994年,為適應當時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開始實行增值稅,開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改革。鑒于當時的經濟背景,在稅制設計上,我國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生產型增值稅暴露出的許多問題表明,改革增值稅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是經濟發展的需要。生產型增值稅,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中小企業,在計算增值稅時是比較有優勢的。而在稅改之后,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允許一次抵扣,這時作為一般納稅人可能就更好一些。其次是增值稅稅率的幾次降低。增值稅稅率降低必定會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但是影響的形式多種多樣,對于中小企業來講,既有有利影響,也有不利影響。當增值稅減少時利潤會增加,反之,黨組織是增加時,利潤自然會減少。直接影響體現在:第一,當外購資產或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其所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直接抵減,從而降低成本;反之,如果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發生時的盡享稅額無法直接遞減,會增加企業的成本,那么企業的利潤就會減少。第二,繳納增值稅時還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之類的附加稅,附加稅會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直接影響當期的損益,以至于使企業的利潤減少。第三,對于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視同銷售其實就是把成本費用當收入看,等于是直接拿出一塊當作增值稅銷項稅,相當于直接時減少了企業的收入,以至于使企業的利潤減少。第四,在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這等于直接增加了相關的成本,一旦稅務機關不認可某項成本費用用于了應稅項目,不允許該業務的進項稅進行抵扣,那么這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只好計入成本,等于增加了成本費用,從而使得企業的利潤減少。增值稅對利潤的影響除了這些直接影響之外,還會通過影響資產負債表潛移默化地影響利潤。綜上,降低企業的增值稅稅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的負稅率,從而讓企業在社會市場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最終降低了社會生活的成本,讓真正稅負的承擔者——廣大社會人民,取得福利。畢竟,輕徭薄役才是社會長久穩定發展的前提。
二、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
我國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由來已久。1994年稅改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分為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內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有很大的差別,這是由當時的經濟條件決定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改變,這一狀況明顯制約了內資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我國廢止了原來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開始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這次稅改解決了之前內外資的各種不同對待,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四個統一即:第一,不區分內資和外資,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統一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率,不區分內外資統一稅率為25%;第三,不區分內外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第四,不區分內外資,統一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實行新的稅收優惠體系。這次稅改對于中小企業的歷史意義在于:首先是稅率上的優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大大降低了小微企業的稅率。其次,放寬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即可享受稅率優惠。稅率上的優惠,極大地減輕了小微企業年所得稅的沉重負擔。其次,新《企業所得稅法》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方面也給予了極大的優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只要同時滿足1.擁有核心自主的知識產權;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3.有關比例符合規定標準;4.其他條件。這改變了過去以地域標準限制稅收優惠的不科學規定。同時,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增強了新稅法的可操作性。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小,負擔相對較輕,轉型快,對于新技術,新工藝上手快,周轉靈活,作為我國企業自主創新、開發科技的生力軍,新稅法的規定必定會使大量科技型中小企業受益,從而極大地鼓勵、激發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發展科技的能力。第三,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薪金支出,可以全額扣除,改變了內資企業只能扣除計稅工資部分的舊規。同時規定職工福利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也實行稅前按比例扣除,從而大大減輕了占內資企業主體的中小企業的納稅負擔。
三、營改增
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被增值稅替代。營業稅在我國征收的時間較長,營改增過渡期之后,中小企業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按一般納稅人繳納增值稅還是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如果按一般納稅人繳納增值稅計稅,實行進項稅額抵扣的辦法,那么就需要準確的計算出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而通常情況下,好多中小企業原本的賬務處理方式無法提供這樣準確的數據,那么其購入的財產物資將無法計入進項稅額而不能得以扣除,這加大了中小企業的負擔,提高其生產經營成本。對于很多中小企業來說,營改增之后是選擇核定征收還是查賬征收也是很糾結的一個問題,核定征收,不需要考慮成本抵扣問題,對一些已有的老項目有利;而查賬征收,由于可以抵扣,降低了成本費用,使得企業的成本降低。但是企業所得稅作為法人稅,是不能同時選擇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征稅方式。而在增值稅基礎上的附加稅費的征收又抑制了企業進一步專業化分工。由此可見,只有各方面協同共進,稅制改革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果只是單純的降稅,其他方面的配套制度沒有跟上來,那對于新稅制的推廣執行還是落實到具體的小企業頭上還是有一定距離的。當然,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由于稅種的改變導致計稅方法改變,短期來看,進項稅額的抵扣也增加了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的成本和難度,但是從長遠來看,營改增可以推進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規范化,對中小企業的成長是有利的。此外,我們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降低中小企業短期內由于稅改而導致的財務成本的增加。總體而言,營改增有利于降低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但是任何一次稅改都不是單純的這個稅種的改革,這需要其他稅種在各方面的配合才實現營改增的目的。黨的提出我國的稅收制度體系要向著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方向發展,深化稅收制度改革任重而道遠,作為稅制改革的重要執行者,中小企業更是肩負重任。
作者:劉麗霞 劉楊 單位:內蒙古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