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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現狀,詳細闡述了存在的問題,就如何加強農機安全監管,筆者認為提升農機監理機構規范化建設、牌證制度改革、強化行政處罰,是提升農機安全生產工作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
關鍵詞:農機;安全;農機監理
前言
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是法律賦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職責,是實現農機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和重要保證,我國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牌證管理、安全檢驗、事故處理、應急管理、安全檢查、安全宣傳等。2019年,累計報告國家等級公路以外農機事故351起,死亡49人,受傷87人,直接經濟損失569.4萬元;因操作失誤引發的事故225起,因無證駕駛引發的事故75起,因無牌行駛引發的事故52起,因未年檢引發的事故75起,接報拖拉機肇事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1867起,致699人死亡、1819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582.3萬元[1]。拖拉機造成的交通事故中,56%的肇事拖拉機沒有號牌,37%的拖拉機駕駛人沒有駕駛證。當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微耕機脫管現象嚴重,農機監管“三率”普遍不高,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農民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拖拉機無證駕駛、無牌行駛、未檢驗作業等農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仍然存在。同時,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受重視程度不夠高,存在農機安全監理職能弱化、裝備匱乏、經費少、人員不足等問題。
1主要因素
1.1機構弱化、體制不全
機構性質不一,就云南省農機監理機構來說,全省有1個省級、16個州(市)及132個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其中省、州(市)兩級及近一半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余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因技術職稱不同而出現同崗不同待遇的問題,致使事業身份的農機監理人員在政治待遇或經濟待遇與參公人員都相差甚遠,難免產生一種心理不平衡、工作懈怠的情緒。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及國家農機購置補貼項目的實施,我國農機化水平逐年提高,農機保有量大幅度增加,農機裝備水平持續增長,受編制限制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人員編制偏少,年齡結構偏大,工作壓力大,崗位人員與工作量不匹配的矛盾較為突出。經過多輪機構改革后,鄉鎮成立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已不再設有專職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基層農機安全監管工作出現缺管漏管現象。
1.2行政處罰難實施
農業機械除了農田作業、場院作業、農產品加工外,運輸機組主要從事農產品的運輸,按照《中華人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警部門沒有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的基礎信息,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缺乏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管理信息的共享平臺,制約了公安交警部門對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罰[2],導致公安交警部門執法時無法準確及時的獲取拖拉機登記及農機手駕駛證信息,證件的真偽性難以做出判斷,導致執法積極性低,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畏難情緒;而農機部門沒有上道路監管的權限,存在想管而管不了的情況。兩部門多年來一直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但因部門工作配合積極性不高,執法過程中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違法行為到底由誰進行處罰而有爭議,交警部門無法利用執法儀打印罰單,而農機部門因采用一般程序處罰時,執法程序繁瑣,時間長,導致農機監管不愿執法。農機部門在田間場院開展農機檢驗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只對農機手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而沒進行處罰,難以約束農機手,對其實施行政處罰時,因處于田間地頭作業,沒有帶本人證件,機手提供的個人信息真偽性難以核實,常常造成事后登記信息錯誤,處罰找不到人。農業機械動態監管的缺失,導致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三率”的嚴重下降和安全隱患增加。
1.3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受理不便
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令《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和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令《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明確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的管理及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登記管理,其所屬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登記管理具體工作[3]。農機監理機構主要服務于農機手,農機手每辦理一項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都必須駕駛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到縣(市)級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實在是不方便。以前農村,交通不便,車輛少,物資匱乏,所需物資大都需進城采購,開著拖拉機進行物資采購順便也就把農業機械牌證業務給辦理了。現如今,鄉村建設發展越來越好,農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社會高速發展帶動了農村的繁榮,農村的交通方便了,鄉村都開通城鄉公交,買小汽車、摩托車的人也越來越多了,讓農機手用半天、甚至1天的時間開著拖拉機到轄區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的管理業務,農機手都表示拖拉機上路行駛慢、噪音大太、耽擱時間長、誤事,都不愿意開著拖拉機進城辦理業務。
1.4農機監理裝備嚴重不足
2009年2月10日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范》的通知,按照《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范》要求農機監理機構需配置考試、檢驗、事故勘察處理、執法用車等裝(設)備,目前來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都具備了開展農機安全監理的基本條件,但在硬件裝備上如檢驗、事故勘察處理、行政執法等裝備設施仍然很欠缺。90%以上農機監理機構在開展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上幾乎無檢驗設備,僅僅靠檢驗員眼看、耳聽、手摸、鼻聞的傳統方法判斷機器性能,檢驗項目單一,沒有辦法有效出具具體的數據參數來說明農業機械的性能,檢驗遺留安全隱患大,沒能起到有效排除安全隱患的作用,導致拖拉機駕駛員認為檢與不檢一個樣,就是蓋個章的事。在開展行政執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各項農機監理工作中對照《拖拉機禁用與報廢》GB_T16877-2008-T標準,針對達到使用年限,但在燃油消耗率、發動機有效功率或者動力輸出軸功率、有效制動距離四個指標上農機監理機構沒有具體設備測量,農機監理員難以判定該拖拉機是否執行禁用與報廢。
1.5經費保障不足
2016年5月1日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有6項收費許可:拖拉機號牌(含號牌架、固定封裝置)費、拖拉機行駛證費、拖拉機登記證費、拖拉機駕駛證費、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員考試費,收繳的規費扣除成本,剩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別上繳各級財政,各級財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返給監理部門用于開展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自2016年5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擴大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42號)文件規定,免征拖拉機號牌費、拖拉機行駛證費、拖拉機登記證費、拖拉機駕駛證費、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費,5項監理業務收費全部免征,僅剩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員考試費1項。雖中央文件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農機監理事業發展,但在2018年2月2日農業部通報農辦機[2018]1號文件中全國未落實農機監理財政經費保障的縣(市、區)仍然有568個。由于各地財政困難,農機監理機構只有人頭經費,難以保障農機監理各項工作的開展,嚴重制約著農機安全監理事業的發展。
2提升農機監理工作的措施
2.1整建制劃入農業綜合執法機構
農機安全監理執法是法律賦予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必須堅持依法監理,強化執法監管,提高農機監理機構權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一部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法規。建立健全了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事故處理、監督管理等有關管理制度,構建了統一、完整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條例中明確實施《條例》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4]。《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了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農業機械及其操作人員的管理職責,這些法律法規職責要徹底的貫徹落實,只有將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整體歸入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才能更加徹底強化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與法律的實施主體一致,農機監理機構猶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所,如只是將行政執法職能劃轉到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農機監理機構職能更加弱化,導致交叉工作相互推諉,需兩部門較強的團結協作才能較好地完成。
2.2強化執法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而《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針對拖拉機牌證管理不同違法情況給予200元~2000元罰款,駕駛證違法行為給予100元~500元罰款,對農機手違法事實進行較為有效的監管處罰罰款時必須采用一般程序。由于一般程序繁瑣、案件辦理時間長、信息核實不準確,導致農機執法人員不愿意執法,如農機執法參照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進行處罰時啟用簡易程序,可當場處罰,便能有效對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進行有效監督。同時改善執法服務措施,配備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通過移動執法終端實時查詢、錄入和數據傳輸,完成農業機械違法處理、駕駛人違法記分及農業機械和駕駛證信息查詢等功能,并現場打印處罰決定書和處罰告知書,實現隨時隨地執法的功能,不斷提高農機安全執法工作能力,切實保障農機和農業生產安全[5-6]。
2.3牌證管理改革
將農機監理牌證業務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由縣(市)級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置農機監理派出機構,辦理農機牌證業務,可有效提高農機手辦理業務的便捷性。同時,針對拖拉機未達到《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規定而長期投入使用的未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時無法提供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合格證或進口證明、長期脫檢未獲得檢驗標識三種情況,可通過委托機動車社會化檢驗機構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后提供檢驗合格報告,可進行注冊登記及參加年度檢驗并發放檢驗合格標識。
2.4擴寬檢驗方式
農機檢驗設備包括搓板式制動力試驗臺、轉向盤轉動量扭矩檢測儀、踏板力計、制動距離檢測儀、前照燈檢測儀、聲級計、柴油車煙度計、筆記本電腦、燈屏、打印機、軟件系統、折疊式工作臺、運載工具、備品備件、專用工具。針對目前監理機構設備緊缺,單位購買能力薄弱的情況,開展委托檢驗,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安全技術檢驗職能委托給社會化機動車檢驗機構開展農機安全檢驗工作,可從根本上解決農機監理機構有職能無檢查設備的問題,借助檢查設備可有效排除隱患。
2.5加強經費支持
農機安全生產作為全國17個安全生產重點行業之一,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農民家庭及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只有各級財政加大農機監理經費投入,嚴格按照《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規范》開展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才能更好的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政安全。
3結論
綜上所述,農機安全監管已成為當前擺在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棘手的問題,要切實加強農機安全監督,提升“三率”,必須加大經費投入,提升裝備設施,深入開展牌證制度改革,強化執法手段,開展便民服務,才能更有效的提升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參考文獻:
[1]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機化管理司.農業機械化情況[Z/OL].
[2]王文惠.在全省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攻堅克難砥礪前行扎實推進農機安全監理工作[R].2017.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拖拉機和聯合收割
作者:董詩韓 楊恩華 罕歲 單位:瑞麗市農機安全監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