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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1月12日,《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審計結果運用”對內部審計問題整改作出明確要求。筆者從企業基層內部審計人員的視角,探討目前我們的審計整改究竟難在哪里,有什么問題?如何讓審計整改落在實處,抓出成效,為企業防范風險和提高效益發揮應有的作用,切實做到藥到病除。
關鍵詞:審計;問題;整改;良方
國家審計署曾轉載人民日報一篇題為“沒有整改的審計,效果等于零”的文章,觀點鮮明、語言犀利。作為審計隊伍的一員,看到時心中如五味雜陳真不知是何滋味,審計人員那么辛苦忙碌,認真細致地做了大量工作,查找出那么多審計問題,針對性提出很好的建議和措施,最終卻被“沒有整改”、“整改不到位”否定了此前的工作成績,審計整改真的就那么重要嗎?筆者從企業基層內部審計人員的視角,探討目前企業的審計整改究竟難在哪里,有什么問題?如何讓審計整改落在實處,抓出成效,為企業防范風險和提高效益發揮應有的作用,切實做到藥到病除。
一、審計整改的“幾重要”
審計整改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所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糾正和改進的行為,以達到堵塞漏洞、規范管理、防范風險、提高效益的目的。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國家對審計整改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及相關規定,明確了落實審計決定,強化審計整改。2014年10月9日,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其中對“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部分,從“健全整改責任制”、“加強整改督促檢查”、“嚴肅整改問責”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和要求,旨在推動審計整改取得實效,為審計整改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2018年1月12日,《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審計結果運用”部分,對內部審計問題整改責任、措施、工作機制作出明確要求。
(二)審計整改是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
內部審計師協會對內部審計的最新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鑒證和咨詢服務,其目標在于增加價值并改進經營。它通過一套系統、規范的方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以幫助組織達到目標”,內部審計作為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在促進企業經營管理、防范風險、提高效益及規范經營行為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彰顯了自身存在的價值。隨著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企業發展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監督、保障和服務”三位一體、缺一不可,要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早察覺、及早預警;要嚴肅查處各種違規違紀行為,揭示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通過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有力維護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嚴肅性,保障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和權益不受侵害,促進企業規范管理、防范風險、提高效益及加強廉政建設。
(三)審計整改促進企業組織實現目標
內部審計依法獨立客觀地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正是基于對企業情況更為熟悉,內部審計在發現問題、揭露問題、處理問題方面,具有針對性較強、更貼近企業管理需求的特點,受到管理層越來越多的重視,因此其促進企業經營管理、防范風險、提高經濟效益、實現經營目標的愿望更為迫切。審計質量是實現目標和增加組織價值的根本途徑,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抓好審計整改、促進審計成果轉化利用作為審計質量控制的關鍵環節,必須放在內部審計工作相當重要的位置,認真對待并下大力氣加以解決。
(四)審計整改是維護內部審計權威的手段
一份質量較高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能夠準確揭示被審計單位的問題,明確提出針對性的建議和措施,但是如果對審計問題的整改不認真盯控甚至不了了之,這將大大降低犯錯誤的成本,給被審計單位、管理部門造成“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不過如此”的不良印象,審計成效相應大打折扣,屢查屢犯隨即產生,同時還將嚴重影響到內部審計權威,降低審計的影響力,給后續工作開展埋下惡果。
二、審計整改存在的“幾難”
在審計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深有感受,不是不努力,而是審計問題要想整改到位,非審計人員憑一己之力可為,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有的問題整改過程中還會遇到一些現實的困難和產生新的問題,審計整改存在“幾難”導致出現“避重就輕”、“屢審屢犯”、“流于形式”、“消極整改”等現象,具體表現為:
(一)思想認識到位難
從被審計單位來看,少數單位本就不重視審計,接受審計過程中還存在抵觸情緒,對審計結果和問題相應不予重視,整改自然無從談起;一些單位表面不排斥審計,但實際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認為審計問題與安全問題、生產任務、經營目標相比,實在不算什么,沒必要花大力氣去折騰,審計問題整改以表面過關為目的,草草應付了事,形成消極整改;還有一些單位對審計本著歡迎的態度,但由于審計問題需要花費較長時間、較多精力去逐一落實整改,且對審計意見的理解認識不夠,造成問題整改不到位。從審計部門來看,基層審計力量不足,審計任務繁重,審計人員既要實施現場審計,又要負責盯控后續整改,全面兼顧的壓力較大,少數審計人員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即使整改不到位也不至于有嚴重后果,放松了對審計整改情況盯控和復核。從管理部門來看,有的主管部門認為審計整改就是內部審計的事情,整改情況不好,自然是審計工作不到位,甚至對落實審計建議有畏難、抵觸情緒,因而對被審計單位的幫助指導作用發揮不好。歸結起來,上述這些情況都是對審計問題和整改的思想認識不到位造成的,這也是審計整改最大的絆腳石。
(二)徹底整改到位難
舉一個例子說明,××年×內部審計在對一下屬單位審計中發現其合同管理存在較多問題,因該問題突出,具有典型和代表性,上級主管部門對其采取通報批評并予以專門幫助指導。該單位領導相當重視,對照問題立即開展整改,嚴肅追究了相關部門和人員管理責任,并落實了考核扣款。但是次年內部審計部門審計該單位時,再次發現上年相同的問題仍然出現,只是從普遍現象轉化為了少數情況,視為屢教不改。對此,單位覺得有些委屈,花了大力氣來落實的審計問題整改,終究還是不到位。究其原因,該單位合同簽訂量較大,涉及業務部門較多且經辦人不固定,部分人員對制度辦法執行理解存在偏差,各審核環節人員因工作量飽和,難免出現疏忽和失誤。歸結起來,有的審計問題因為覆蓋面廣、需關注的內容較多、信息量大且經辦人員素質不一,不是一時之痛就能夠徹底解決,而是需要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逐漸減少直到消滅,短時間內徹底整改到位較難。
(三)復雜問題整改難
有的審計問題需多個職能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共同參與整改,結合部情況復雜,溝通協調難度較大;有的審計問題是政策性問題,需有權部門研究出臺政策解決;有的審計問題是歷史性遺留的疑難雜癥,存在時間跨度太長,有的情況已發生根本性變化,或現任人員“新官不理舊賬”或不了解情況等,導致審計整改難度較大。舉一個例子說明,×內部審計在對一下屬單位連續幾年的審計中,發現其債權問題一直相當突出,每次審計均作為“老大難”問題重點盯控,被審計單位已將債權清理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指定專人負責清收,但由于經辦人員、知情人員有的退休、有的調離,可查閱到的文件資料有限,對方單位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等,逐筆搞清債權成因、變化和對方單位現狀,逐一研究制定針對性整改措施的難度巨大。被審計單位甚至采取訴訟、財產保全等強硬措施,但債權形成、變化所依托的經營業務受國家經濟政策影響較大,在近年經濟緩行的大環境下,收效不太明顯,造成債權長期掛列未清理收回的問題遲遲不能整改到位。
(四)明確整改標準難
審計部門對于不同單位查出的相同性質的審計問題,在審計處理時原則上可以做到“一把尺子衡量”,審計整改也可相應如此確定標準,審計人員盯控整改時容易把握。對于不同單位的不同審計問題,因處理建議要求不一,只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難以明確整改標準,這就考驗審計人員盯控整改的個人判斷,也直接影響到審計整改效果。
三、讓審計整改切實成為“一劑良方”
近年來,內部審計機構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方面,通過建立健全審計整改機制、強化整改和落實問責等舉措,做了大量工作來保障審計整改落實,也取得相當大的進步。但是,審計整改依舊還存在一些需研究解決的難點和問題,在促進企業經營管理、防范風險、提高經濟效益、實現經營目標方面還存在較大的改進和提升的空間,筆者認為,內部審計應著重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強化,確保審計整改切實成為“一劑良方”,做到藥到病除。
(一)強化審計整改的重要性認識
2018年5月23日召開的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我國審計事業發展進程中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發表重要講話,深刻闡述了審計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問題,指明了新時代審計事業的前進方向,為新時代審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級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對紀律和規矩的敬畏之心,為嚴格監督扎下了堅實的思想根基。被審計單位要做到遵章守法、規范管理,必須重視審計所提示的問題、提出的建議,必須認識到審計整改的重要性,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內部審計依法行使監督職能,促進審計發現問題的有效解決。管理部門要提升管理質量和效果,必須重視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幫助研究解決整改落實。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管理監督檢查部門,可借助“守紀律、講規矩”的基本要求,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被審計單位、相關部門提高審計整改的重要性認識,進行審計警示教育,促進審計整改形成良好工作氛圍。
(二)強化審計整改機制健全運行
《審計法》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第五點其中“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及“對審計反映的問題,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的規定,均明確了審計問題整改不僅涉及被審計單位,還與主管部門和有權處理部門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建立審計問題整改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分級管理的原則落實工作責任,首先,被審計單位要切實抓好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整改中需要上級有關部門支持或配合的事項,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其次,主管部門和有權處理部門要落實相關問題的處理和整改,同時在職責范圍內督促、指導被審計單位進行問題整改。再者,內部審計要促進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和有權處理部門切實落實問題整改責任,加強審計問題整改情況跟蹤落實。只有認真落實對審計發現問題進行處理、通報、整改直至銷號,才能形成審計問題閉環管理。此環節的關鍵在于,所建立的審計問題整改機制不能成為“鏡中花、水中月”,要強化機制的運行必須爭取管理層強有力的支持,固化相互協作配合的工作流程,讓機制運轉形成常態,并根據運行狀況及時健全完善,確保審計整改機制始終保持權威性和生命力。
(三)強化落實審計整改的基礎
審計整改要求是否能夠準確落實,首先與被審計單位是否能夠正確掌握審計問題整改的核心要義,理解相關的政策規定,以及責任人員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有著直接關系。現實工作中,往往審計決定一到被審計單位,大多分配給財務部門牽頭落實,而財務部門又覺得很多問題產生的源頭不在財務,對審計整改工作無從下手。這就要求牽頭部門樹立責任意識,加強與審計人員的溝通,要充分解讀審計問題和處理建議的關鍵內容,啟動內部聯合整改機制,合理劃分、準確分解審計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明確整改時限和工作要求,對于有整改難度的問題及時反饋上級管理部門幫助解決,才能切實落實審計整改。其次與審計問題是否準確定性、處理建議是否切實可行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這也就倒逼審計人員必須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審計質量,夯實審計整改工作基礎,即:查證過程做到嚴謹細致、一絲不茍,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引用法規恰當,把每一個問題都做成鐵證,才能讓被審計單位心服口服;與被審計單位充分交流,全面掌握情況,針對性提出有效且具操作性的處理建議,才能幫助被審計單位解決問題,抓好審計整改。
四、結束語
內部審計抓住了審計整改,就找準了全面提高審計質量、提升內部審計價值的著力點,認清了企業規范內部管理、防范風險、提高效益的有效路徑,盡管這是一條漫漫長路,也是一項極其艱巨的長期任務,但是內部審計責無旁貸,只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精準查出問題并輔以良方,才能切實為企業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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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S].2010-2-2.
[3]審計署,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S].2018-1-12.
作者:沈俊華 單位: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