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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培方式的選擇不當也會產生農業生產事故,鹽城市水稻栽培是手栽、機播、直播并存,由于勞動力成本的上升,盡管直播存在用水量大、出苗率低、抗倒伏能力弱、稻米品質差等諸多缺陷,各級農業部門不提倡此類推廣技術,但因其省工、方便、勞動力強度降低,為廣大農民所接受,這種先天不足的栽培方式給農業生產帶來事故隱患,有可能是大面積的,一旦出現問題農民往往認為是種子質量不好;鹽城市是重要的水稻制種生產基地,雜交稻制種,尤其是二系制種遇到低溫寡照氣候,產量和純度將受到極大影響,生產者常認為是種子、農藥、肥料導致;除草劑在使用時需要土壤墑情具有一定的濕度或者水層,殘留期較長的還需注意下茬種植作物品種的選擇,否則可能會導致藥害,工業三廢的排放環境污染不僅使農作物產量降低,同時嚴重損壞農副產品品質,高毒高殘留農藥在糧食、蔬菜作物上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如果控制不好,一方面影響品質,更有可能會出現人員食用中毒事故的發生。《農業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治理,防治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污染。排放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造成損失的,有責任者應當依法賠償。”
農業生產事故處理現狀
1農業生產事故缺乏統一管理。農業生產事故的關聯的學科和領域廣泛,客觀公正的開展事故鑒定,對事故糾紛的妥善處理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事故發生時,從投訴、鑒定、處理的過程當事人歷經多種環節,訴求維權相當艱難,甚至投訴無門,這不僅因為農業生產事故的多樣性、復雜性決定,更主要的是缺乏統一管理,目前農業生產事故處理關聯農業、工商、質監、環保等多部門,處置的職能分散于各部門,盡管法律明確發生農業生產事故后責任方需要賠償,但對農業生產事故的管理、鑒定、如何賠償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操作時相關部門好似盲人摸象只知局部,不曉全局,極易產生扯皮推諉的現象,農民維護合法權益十分困難。
2農業生產事故處理證據收集相對滯后。作為農業主管部門,我們宣傳維權要注意證據收集,購買農資產品時要妥善保護好相關票據、樣品、產品包裝物、事故發生后及時對現場進行影像制作,在做好這樣的證據采集的同時要在第一時間內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及時申請農業生產事故的鑒定。由于知識局限、維權意識淡漠、農業生產的多樣性、動態性等種種因素制約,受害當事人情況反映不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時往往很多證據如票據、樣品、包裝物已經丟失,現場原始的狀態已經滅失,無法進行鑒定,證據難以采集,合法權益難以保護,這種狀況長期存在,不法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會更加猖獗,導致群眾對政府產生信任危機,后果十分嚴重。
3農業生產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針對面廣量大時有發生的農業生產事故的鑒定和處理,目前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來調整相關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適應科學建設和發展現代化農業要求,也與依法治農的宗旨不相符。2003年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僅針對種子質量糾紛的部門規章,2003年江蘇省農林廳印發的《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2005年鹽城市農業局印發了《鹽城市農業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等,隨著時間的推移,以上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涵蓋的農業內容與現行實際不相吻合,僅僅對種植業,畜牧業則沒有涉及,對鑒定人員也沒有公示,鑒定收費的途徑和標準也沒有確定,規范性文件對當事人缺乏法律的約束力,假冒偽劣農資不僅包括種子,還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法律法規的盲區會導致農業生產事故處理混亂、無序和不準確性。對當事人有失客觀、公正。
農業生產事故處理的建議
1加強法律法規的制定是正確處理農業生產事故的根本保障。農業生產事故涉及到農藥、種子、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還與自然氣候條件、土壤質地、植物保護、栽培方式、區域適宜、環境保護等因素相關聯,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來調整農業生產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這與現代農業建設極不適應。因此迫切需要加強農業生產事故的立法工作,通過立法的手段全面系統規范農業生產事故的處理,明確事故鑒定的原則、組織機構、鑒定人員的資質確定、鑒定人員的職責和義務、雙方當事人所承擔的權利義務、鑒定費用標準與支出渠道,鑒定報告的法律效力等事項。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使得農業生產事故處理程序、內容、效力法定化,有利于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其它法定組織及時妥善調解和處理事故,化解矛盾、保障和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及時進行證據保全是客觀公正處理農業生產事故的基礎條件。農業生產具有動態性、變化性,農作物、畜、禽、水產生物生長變化,生態環境的轉變,導致最初原始狀態的證據極易滅失。因此作為生產、經營、消費者在進行農資交易時妥善保存購買、銷售憑證,貨物樣品,物品的包裝物,較大數量的交易時必須進行封樣,消費者對產品有疑問時及時送樣到相關法定機構進行檢測,農業生產事故發生以后在第一時間內向主管部門反映投訴,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先行組織實施事故鑒定,必要時還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及時鑒定,一方面是對收集證據完整的固定和保全,另一方面也是對農業生產事故的原因和責任方進行確定,為科學、客觀、公正處理農業生產事故,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奠定基礎條件。
3建立健全鑒定機構是做好農業生產事故處理工作的組織保障。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處理農業生產事故的職責,鹽政辦發[2010]63號文《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鹽城市農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在職能設置沒有明確規定。目前鹽城市農業經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為適應頻繁發生的農業生產事故處理,大多數將農業生產事故鑒定牽頭工作落實在內設機構科技教育處,也有掛靠在農業行政執法機構。掛靠內設機構協調處理農業生產事故僅僅是權宜之計,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鑒定人員的組成、鑒定費用的標準和支付對象、鑒定機構與執法管理機構的混合等缺乏統一管理,沒有法律法規明確的規定,會導致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鑒定產生信任危機,公正的缺失會造成事情處理的困難和社會不安定因素,我們認為加強立法,制定法律法規明確牽頭主管部門職責,協調部門的職能,確定鑒定專家庫給予公示。現行農業執法管理機構與農業生產事故鑒定機構混合的應當分離,當然也可以鑒定機構獨立于行政部門之外,聘請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客觀公正的進行鑒定,服務全社會,也是適應新形勢的一種模式,是對農業生產事故工作處理的完善與補充。因此只有建立健全鑒定機構,才能為客觀公正處理農業生產事故提供組織保障。(本文作者:張文進、王守國 單位:鹽城市農業行政執法支隊、鹽都區農業行政執法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