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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振興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利益聯結有助于推動農業轉型升級,對鄉村產業興旺農戶增收致富具有積極影響。當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利益聯結受到農業經濟發展水平、經營主體素質與能力、農業生產條件等多種因素影響。在分析小農戶利益聯結問題時,要遵循農業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按照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則,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系機制,為農業轉型升級和農戶脫貧致富創造有利條件。
關鍵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農戶;利益聯結;應對策略
黨的報告要求,農村發展應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通過保底分紅、股份合作、利潤返還等多種形式讓農民合理分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近年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模逐漸壯大,與小農戶初步建立了利益聯結機制,但現有的利益聯結機制尚有許多不足,為此,如何建立穩定有效和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對于鞏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促進農戶增收致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的歷史背景與主要模式
在我國農業產業化推進過程中,如何處理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之間關系,并形成相應的利益聯結機制是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重要課題。從我國農業發展歷程看,我國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國家將土地承包給農民,農民擁有了自主的生產經營權利,但為了穩定糧食生產,進一步提升糧食產量,國家還積極推進訂單合同、產加銷一條龍,農工商一體化等措施,以便更好地解決產品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脫節問題,實現農產品供需的有效對接,這一階段實際上已經出現了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之間的利益聯結。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農業發展已經能夠主動參與到世界農業發展整體之中,國際農產品競爭倒逼我國農業現代化建設,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壯大了我國農業龍頭企業,但在參與國際競爭中,市場競爭環境更為激烈,對于農產品質量要求也更為嚴格,這就需要農業經營主體要與小農戶加強利益聯結,構建更為完善的農業產業鏈條,通過土地流轉、保底價收購訂單農業等有效方式將產業鏈條各個主體利益關系構建得更為穩固[1]。在這一背景之下,國家也出臺了相關支持政策,加速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促進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為農業生產和經營注入了新鮮血液。新鮮農業經營主體已經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核心力量,在發展過程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更加注重農業生產的產業化水平,能夠對農業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并以市場為導向對生產流通各個環節進行深度合作,形成更為穩固的產業鏈條,在發展過程中積極探索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合作共贏的利益聯結關系。通過對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歷史背景的探討,可以看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在利益聯結機制探索上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就,形成了不同的新鮮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互利聯結模式。
主要有:一是訂單合同、專業合作等利益聯結模式,這一模式是當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聯結的作為主要方式,由于其形成時間較長,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而言,他們對這一模式都比較認可,以訂單和專業合作是為聯結方式占到整個聯結方式的80%以上,伴隨居民對于農產品質量要求越來越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產品生產和流通環節也更加注重農產品質量,同時積極探索不同的模式,在與農戶簽訂訂單合同基礎之上,還為農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和風險保障,嚴格管控農產品質量。諸如,內蒙古賽飛亞集團為了保證收購上來的壓制質量,嚴格按照“5到戶”原則,嚴格把關鴨雛和飼料等,既確保了企業的產品質量,同時也為農民創造了更多的經濟收益,實現了有效的利益聯結。二是以股份合作為主要方式的利益聯結機制[2]。這一聯結機制首先解決了農戶農產品的銷售問題,實現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戶之間在流通和加工環節的增值收益,同時也為小農戶與大市場對接創造了有利條件,但從整體看,股份制合作型的聯結機制在具體操作上主要是以資金農具和土地經營權入股等形式,讓農民直接參與到農業生產之中,但農戶很難分享到產后環節的增值收益,這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入降低了生產成本,所以,這種方式未來還有一定的提升空間。三是多種聯結方式并存的混合型模式。隨著我國農業改革不斷深入農業領域的市場主體與小農戶之間的互動更為頻繁,不同農業領域的市場主體競爭力更為激烈,形成了不同的產業鏈條,特別是隨著農業產業化分工的不斷發展,產業鏈條的主體也更為多元化,因此在合作模式上也呈現出兼容性與靈活性并存的合作模式,一方面有利于生產要素旅游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產業競爭力的提升。這種相互交叉相互關聯的,多元化的利益聯結機制,能夠讓小農戶面向市場有更多選擇同時也形成了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新型業態,為農民增收創造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多種聯結方式并存的混合型模式是未來新興農業金融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的主要方式,能夠更好地激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戶的合作潛力,為農業轉型升級創造有利條件。
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當前我國農業現代化建設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就,積極探索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模式,但從當前看,新生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還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特別是當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整體發展水平還相對較低,相應的利益聯結機制還不夠完善,國家的政策體系支持很有限,現有的土地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因此有必要針對這些存在的問題進行系統分析,為二者利益聯結提供有益思路。首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整體發展水平較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時間相對較短,特別是在國家政策推進之下,部分地區對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只注重數量,不注重質量,雖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雨后春筍一般規模不斷擴大,但從質量上看,能夠為農業現代化建設提供的力量相對有限。甚至部分地區打著新興農業經營主體建設的口號,只是為了爭取國家的政策和資源,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浪費。從新興農業經營主體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情況看,農業龍頭企業數量較少,規模不大,在整個農業產業鏈條中,雖然扮演著重要角色,但難以對其他對主體形成帶動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業產業鏈條的完整性和輻射帶動作用。加之當前,很多地方的合作組織服務能力有限,這些組織創新能力不強,在運行過程中還存在經費和人力資源等問題,難以為新興農業經營主體成長提供全面服務。加之當前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過程中還存在政策法規不完善,相應制度不健全等諸多問題,其自身發展水平較低,難以與小農戶建立起利益聯結機制,無法發揮自身職能和作用,帶動小農戶發家致富[3]。
其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在探索過程中形成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關缺少完全信任,加之相應制度體系不健全,導致二者的利益聯結不夠緊密,在產業鏈條中缺少有效互動,甚至會出現違約和脫節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同時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只考慮自身利益,在遇到市場波動時,雖然與農戶簽訂相應的銷售合同,但在具體落實過程中,可能會鉆法律的空子,或是壓低農產品價格,對合同內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損害小農戶利益。同時由于農民的法律意識淡薄,也可能在農產品銷售過程中并沒有落實合同內容,將部分農產品銷售給收購價格較高的商販,由于而先行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機制不夠完善,難以對二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導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之間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難以實現二者的有效互動,也很難建立信任關系。再次,國家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的政策體系支持力度有限。在推進我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多數資金來源于政府的專項補貼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金融借貸,由于資金來源有限,難以滿足當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資金需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興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近幾年,國家加大對農業支持保護力度,并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出臺了相應政策,但這些政策更多是從宏觀層面考慮,各級地方政府在落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政策時存在偏差,出臺的配套措施只是對政策的某些方面加以落實,難以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特別是當前農村金融機構相對較少,針對新興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產品也很難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需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水平,由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有限,難以將小農戶納入整個利益鏈條之中,二者之間的利益聯結較為松散。最后,現有的土地制度仍然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的障礙。當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仍然是我國的根本土地制度,雖然國家出臺了相應政策來推進現代農業規模化進程,特別是近幾年各地也在探索土地流轉,并且近幾年流轉速度明顯加快,但從整體看這種流轉只是在各地呈分散趨勢,并沒有形成系統的流轉體系和流轉規模。加之相應的土地流轉時間較短,流轉經營的土地面積較少,這也就導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能夠獲得的土地流轉時間和流轉面積難以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需求,由于流轉規模有限,難以提升土地產生率,也難以為小農戶創造更多經濟收益。加之,現有的農村土地流轉還缺少相應的制度和法律支持,各地只是出臺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在具體土地流轉過程中,還存在隨意性較大,土地糾紛過多等問題。
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優化路徑
新生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是農業轉型升級的重要參與主體,能否實現二者利益聯結,關乎農業轉型升級的水平和質量,因此有必要構建更為完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農戶利益聯結機制,為轉型升級奠定基礎。在具體路徑探索上,應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支持力度,加強頂層設計,構建更為完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加大對現有的土地制度改革力度,構建更為完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實現二者的有效互動互利共贏。首先,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支持力度。當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發展過程中雖然數量較多,但質量較差,因此應該針對這一現象,集中優勢資源和財力,按照“扶大扶強扶優”的原則,加強對本地農業領域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提升農業龍頭企業的創新能力和加工水平。在具體支持過程中應該通過稅收和用地資金等政策引導,讓農業龍頭企業獲得更多的發展資源,進一步壯大農業龍頭企業規模。同時各級財政還應該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并擴大資金支持范圍,將具有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納入進來,給予職工小企業更為完善的擔保體系,擴大對中小農業龍頭企業的信貸力度。開展跨區域跨行業的合作與聯合,進一步拓展農業龍頭企業的產業鏈條覆蓋范圍,與小農戶利益聯結找更有利的條件。同時有條件的地方還應該根據自身的產業特色和農產品特點,成立股份合作社的專業合作社,不完善生產加工、銷售、服務、運輸各個環節,并將小農戶真正的納入產業鏈條之中,通過新興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實現小農戶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進一步提升本地的農業發展組織化程度。其次,國家應該加強頂層設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離不開國家的政策支持。因此應該從當前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角度出發,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農戶利益聯結的政策支持力度,成立專項資金,通過補貼、補助、貼息等多種方式,對于能夠帶動小農戶發家致富的農業龍頭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支持,同時給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定的獎勵和技術支持措施,進一步提升新興農業經營主體的技術水平,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為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技術落實者。各級地方政府還應該針對國家的政策體系落實相應的配套措施,按照政府扶持,多元參與的原則,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業領域的資金投入[4]。
同時要支持農業領域的行業協會和合作社等組織建設。解決新興農業經營主體信息不對稱問題,此外,各地還應該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制度,讓新興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能夠有兜底的政策保障。再次,變革和完善現有土地制度。在堅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基礎上,各地還應該圍繞農業產業發展、農業綜合開發和土地整理等多個項目,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特別是要鼓勵小農戶通過互換轉讓、入股、轉包、出租等多種形式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出去,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實現連片種植,集中開發。同時各地也應該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于農業用地的使用權和調配權,在此基礎之上部門還應該對土地流轉合同加以規范,并成立土地流轉專項資金用于激勵農戶土地流轉。此外還應該完善相應的農業綜合服務體系,構建符合本地實際情況機制,靈活的綜合配套,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更為熱情周到的服務,同時還應該叫產品銷售、農技培訓、農資供應、動物植物檢疫、農技推廣、農產品質量監察等那我到服務范圍之內,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創造有利條件。最后,構建更為完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各地在積極探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機制的同時,還應該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鼓勵小農戶將技術、資金、經營權、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納入農業產業鏈條中,特別需要通過政策支持來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積極加強與小農戶互動,通過訂單農業、合作社經營等多種方式實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在機制制度構建上,地方政府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和作用,加強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的監管和服務,并出臺相應的制度機制,落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的相關政策。此外,還應該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農戶利益聯結氛圍,為農業現代化建設創造有利條件。總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農業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出現,能夠進一步提升農業經營管理能力,提升農業資源利用效率,實現規模經營,屬于較高層次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推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過程中,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小農戶的利益,既要實現農業轉型升級也要提升農民收入水平,應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利益聯結機制,制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聯結政策,實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農戶互利共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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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賀敏 單位:咸陽師范學院政治與社會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