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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5月27日,趙某在某公司承建的一項目工地因公受傷。傷后,趙某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行政部門認定趙某屬于工傷,用人單位為承建公司。承建公司不服,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復議后認為,工傷認定中未調查核實趙某與該項目勞務分包公司的用工關系,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工傷認定,并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此后,工傷認定部門認為,趙某的工傷認定須由趙某補充提供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決定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并告知趙某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系。趙某遂向縣仲裁委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其一,工傷認定是否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其二,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是否需要勞動仲裁確認。關于焦點一,建筑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上到下,均是分包制施工,而建筑工程分包施工,還存在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兩種狀態。承建單位將專業和勞務部分分包給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專業公司和勞務公司,屬于合法分包。專業或勞務分包單位將各工種勞務再分包給個人承包人施工,屬于違法分包。建筑農民工被個人承包人雇傭和使用,報酬也是個人承包人支付,報酬計算普遍按天計酬或按量計酬。為了監管保障農民工及時取得報酬,一般會由承建單位農民工工資監管賬戶代發其報酬。此類形式,從法律關系本質上來看,個人承包人與分包單位之間屬于承攬合同關系,農民工與個人承包人之間屬于勞務關系。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工傷保險責任屬于替代責任,是違法分包單位替代承擔個人承包人用工的職業傷害責任。合法分包建筑企業并未與農民工直接發生用工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時只需查清分包情況和用工事實情況即可,不需要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本案中,趙某與承建公司、勞務分包公司均未直接發生用工關系,但承建公司的勞務分包公司將勞務違法分包給個人承包人,須對趙某的受傷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應當認定趙某受傷為工傷。關于焦點二,工傷認定屬于行政確認,是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工傷認定中相關的用工關系事實及受傷事實情況,均屬于認定工傷的基礎事實依據范圍,同樣屬于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職責范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明確,“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顯然,職工發生工傷后與相關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均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調查核實確認。
【延伸思考】
工傷認定前若先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就相當于在工傷認定程序前設置了前置程序,會極大地增加工傷人員的負擔,特別是在工傷人員因為各種原因難以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工傷認定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作出確認,會讓工傷人員陷入無效維權程序的循環,不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另外,設置工傷認定是為了讓工傷糾紛高效定紛止爭,若先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再進行工傷認定,不符合行政行為的效率原則,也失去了設定工傷認定程序的實質意義。
作者:謝勇 單位:安徽省廬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