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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文科學發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以法治文科學發展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以法治文科學發展

        文化法治既包括國家法律,同時也包括各種由國務院和各級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法規與條例。國家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是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普遍使用的法律規范。行政法規具有一定的時段性,可以隨著社會發展及文化藝術發展的需要和變化適時加以修改與完善。依法治文,應成為各級政府管理文化、建設文化的重要策略與方針。

        一強化文化立法,以法治文,是我國黨和政府多年來一貫堅持的方針

        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了新形勢下文化法治建設的方向、目標和任務,使文化藝術界全面實施依法行政、依法治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在面對迅捷發展的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以及國內外文化領域各種復雜的事態時,政府應首先運用法律的方式,以及與法律相關的經濟的和社會的等方式實施管理,即使需要運用行政的方式,也應當依法行政。在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層面,法治建設負有重要使命。特別是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外來文化的進入勢必對國家文化建設產生種種影響,國內各種陳腐的文化也會時常沉渣泛起。法治建設應當緊緊環繞文化發展的現實,既要審慎對待各種文化帶來的沖擊和影響,警惕國外不良文化對我國文化的侵蝕,又要堅持“走出去”戰略,將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推向世界,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在國際文化市場占據應有地位。以法治文是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強大動力。新形勢下深入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已成為我國文化建設的重要使命,特別是在推進和加快實現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實施包括公共文化服務在內的公共服務,是改善人民大眾文化藝術環境,提升大眾審美文化素質的關鍵舉措。在文化藝術活動與服務的層次、質量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較突出的不平衡現象,集中表現在城鄉之間、地域之間、民族之間的較大差距。全面增進文化藝術產品與服務的總量,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水平,是改善和縮小差別的必由之路。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以強有力的法治為保證。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文化資源與文化藝術活動方式均有不同,能夠確保各級政府對社會公共文化服務穩定和不斷增加的資金投入,以及保障不同地域對文化資源的有效利用,充分發揮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最大能量,沒有法的進入是難以奏效的。特別是在文化產業和藝術市場越來越繁盛的當下,有的地方已經出現市場性文化與公共文化服務爭奪資源的現象,而某些政府部門也會出于盈利的目的,不僅在實施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理念上失去應有的自覺,同時也在具體實施上缺乏強力保障,對公共文化服務表面重視,實則削弱,令其讓位于市場文化與商業文化。不斷強化文化立法以及執法的力度,才能為政府在以法行政上提供強力支撐,使人民大眾的文化權益在法律層面得到有效保障,公共文化服務得以順利和深入開展。以法治文是文化產業和藝術市場的有力支撐。在十多年文化產業發展的進程中,人們深深感到法治的重要。文化產業具有極強的市場性,其運行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而是社會與市場,對社會龐大的文化產業運行機制的有效掌控,主要是法律。即使是政府,也應遵循經濟規律和市場法則,在法治的規范下發揮調控和制約的作用,而不是超越法治隨性而為。在發展文化產業的進程中,人們時常遇到種種困窘:有時缺失可以遵循的法規,人們不得不因循老路,依據行政方式行事;有時雖然已經出臺比較具體的法規或規章,但由于相關部門藉口不易操作,并不完全按照法規辦事;有時人們對相關法規尚處于并不熟悉的境況,同樣影響了法規的實施。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能夠由社會方式和市場運行的活動,就不應由政府來操辦,能夠由法治解決的問題,就不應以行政的方式來解決。特別是有關產業定位、市場規模、企業經營、生產銷售、價格起伏等屬于產業活動層面的問題,更應尊重產業和市場主體,以法治為準繩,以市場為杠桿,推動文化產業有序健康地運行。以法治文是實施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石。多年來,我國相繼推出了《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使得文化遺產保護成為法律建設比較完善的領域。這一方面得益于文化資源和文化遺產研究與保護部門廣大成員的長期努力,同時也與該領域主要涉及傳統文化,其政策掌握相對比較成熟有關。特別是新世紀以來,世界聯合國組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予以高度重視,制定了有關公約,我國人大和政府也及時推出相應舉措,使得非遺保護在法律的準則下獲得較為規范的運行。其實也應看到,雖然該領域的法律與法規比較健全,但作為文化遺產保護的整體事業,尚有種種不盡人意之處:一方面,人們在對法律法規的認知與理解上,存在一定差異,這當然主要與人們的認知能力有關;另一方面不必諱言,相關法律及法規均有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的必要。在更多的時候,則與各級政府相關機構執法的科學性和力度直接相關。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或是基于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需要,或是由于用于保護的資金嚴重不足,或是屈從于產業與市場的壓力,致使許多地方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程與法律規范尚有不少差距,甚至有的直接與法律相違背。以法治文的原則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貫徹實施,尚有很長的路要走。以法治文更是保障國家文化安全的堅強屏障。法律的根本功能,即在于規范社會和人的行為。為了保障社會文化活動有序健康地發展,需要更完善更嚴密的法律及法規對文化藝術實施規范和制約。從保障國家文化安全來看,法治的不斷完善和全面進入是十分必要的。文化安全既指向國際,也包括國內。在國際方面,文化安全的嚴峻課題時時考量著我國政府各相關機構的法治意識和執法能力。自冷戰時代始,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客與商人,依仗經濟的優勢和文化制品的豐富,對發展中國家實施文化進入戰略,以實現精神與價值觀的潛移默化,達到不戰而勝的目的;同時也通過大量文化產品進入,占領國際文化貿易市場的較多份額,獲取最大的商業效益。面對這樣的挑戰和現狀,國家和政府必須以法律為強有力的武器:一方面,通過與國際相關法律的對接,使得我國文化產品得到有效保護的同時,得以更多進入國際市場,逐漸生成強大的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又要以法律為后盾,抵制某些國家不良文化產品的進入,以及有損于我國文化發展的市場運作和不良競爭方式。而在國內方面,同樣存在文化安全的重大課題。諸如各種腐朽沒落文化活動及其產品的沉渣泛起,不良的甚至惡性的商業競爭行為的肆虐,對抗和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文化活動與作品的此起彼伏,都嚴重危害著國家意識形態的安全、文化市場的安全以及大眾精神文化活動的安全。面對各種復雜的事態,需要加大法治的力度,使我國文化建設始終處于一個安全的國際環境和社會環境之中。

        二文化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即在于充分保障人民的文化權利和利益

        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宗旨在文化領域的具體體現,在當代,它還體現了共產黨人對人的全面發展的理想追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在我國,人民群眾不僅享有政治、經濟、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權利,同時也享有基本的文化權利,即參與文化生產與創造的權利、從事文化消費與享受文化的權利。在社會各種文化活動中,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自由和平等地參與社會文化活動的生產與創造,以使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夠公平地享受社會文化成果,在文化生產和創造上充分展示和發揮個人的才能。同時,國家還應充分保障人民大眾在進行文化生產和創造中所產生的各種內容與形式的文化成果不受侵犯。保障人民大眾的文化權益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使命,它體現了當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民的文化權益,應包括幾個方面。第一,保障人民參與藝術活動,享受社會文化成果的權利。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特征,即在于對人民大眾根本利益的尊重和保障,其中包括人民在文化方面最基本的利益。如同人民大眾應擁有政治、經濟及受教育的權利一樣,同時也擁有享受文化的權利。人民大眾既是文化成果的創造者,也是文化成果的接受者。為了保障人民大眾的這一權利,政府需要以大量和優質的文化藝術活動及其藝術產品,為大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使每個人都能比較公平地享受到這一方面的服務。多年來,我國政府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做了巨大的努力,這正是對人民大眾這一權利予以充分尊重的體現。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大眾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政府有責任以法律的形式,使文化資源與文化成果得到比較合理的配置,特別對廣大農村及文化生活偏于落后的地區,更應做出具有法律性質的規定,保障其民眾獲得最基本的文化服務。同時還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保障和促進社會文化藝術產品的正常生產,創造更多與更好的文化藝術產品,讓人們在大量的文化藝術產品中選擇適應自身需要的產品,滿足不同層次人民大眾日益增長的精神與文化的需求。第二,保障人民在文化創造中充分展示和發揮個人才能的權利。作為法律,既要保護藝術家的權益,也要保護人民大眾從事文化創造的權益。藝術家是文化藝術活動及其產品的主要創造者,是藝術活動的主體,他們的勞動及其創造,常常體現出過人的聰明才智,許多具有傳世價值、代表了民族文化藝術創作最高成就的藝術品均與他們的智慧與創新能力息息相關。因此,文化法制的建設需要充分體現對藝術家的尊重及其對其創作活動的保護,使得他們能在自由與舒暢的氛圍中進行文化創新。此外,其他各領域文化藝術的創意者、生產者、傳播者、經營者的基本權益同樣應獲得保障。他們從事各種與文化藝術創造相關的工作,有的既屬于文化活動,也屬于經營性活動。經過他們的勞動和創新,大量文化藝術產品才能夠實現其審美傳播價值與商業和市場價值,為藝術發展及其文化生產力的提升做出貢獻。因此,他們的基本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直接關乎文化發展的大業。人民大眾作為文化藝術產品的創造者主要體現于兩個方面,其一,人民大眾在接受藝術作品時已經在實質上參與了創造,大眾對藝術活動及其作品的反饋均體現出對該作品的創新與提升;另一方面,人民大眾中具有巨大的文化創造的潛力,許多文化產品均來自于人民大眾的首創,大量藝術家成名的前身即屬于普通民眾的范疇,他們通過個人鍥而不舍的創造性勞動,使得自己的創新能力及其作品得到社會承認,有的還會躋身于藝術家的行列。由于他們常常處在分散的、不為人注意的境況,因此他們的創造才能更應得到法律的關注。第三,保障人民創造的文化藝術成果不受侵犯的權利。在文化法規中,應擁有充分的條文與款項,保障作為文化藝術的生產機構、部門和社會每一個成員的文化創造成果不受他人的侵害。首先,應注重保護藝術家,保障他們的聲譽不受損毀和誣蔑,保障他們的創作成果免遭他人的剽竊、篡改或侵犯,保障他們的勞動獲得應有的酬金與回報。其次,應保護所有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權益,包括文化藝術經營者從事合法經營與獲得勞動收益的權利。大量從事藝術品經營、藝術品投資以及擔任藝術經紀人的人們,已經成為社會文化活動的重要群體,他們的成果大多是與藝術家共同創造的,是在藝術家創造基礎上的制作、傳播與營銷,正是他們的勞動,使得藝術家的創新成果獲得更廣泛的社會傳播,創造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只要他們的活動在法律的框架之內,就同樣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再次,還應注重保護人民大眾在文化創造中的成果。他們的許多勞動常常比藝術家更艱難,其成果的獲得更加不易,又常常缺少社會的關注,因此他們的勞動尤其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其中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者長期從事著默默無聞的文化創造活動,他們的勞動成果更易為人們所忽視。重視他們的創造性勞動,讓他們既能獲得社會的普遍尊重,同時又能使其成果不為他人所剝奪,以及獲得應有的報酬,更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

        三加強法治建設,堅持依法治文,特別應當注重當下社會文化建設的實際

        在制訂和執行法律法規時既要遵循國家憲法規定的總原則,同時又要充分依據我國當代社會的客觀實際,以及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特點,實現文化立法和執法的規范化和科學發展,還要不斷增強各級文化管理部門、文化事業和企業機構以及大眾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意識。應將法治的不斷健全與完善放在首位,實事求是,對不同境況下的文化活動做出不同的法律保障舉措。經過長期建設,我國的文化法制體系正趨于成熟,但無論是國家法律,還是相關條例,均不夠十分完善,尚存在部分缺失和不夠適應的現象。迄今為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為文化藝術制定的法律主要有《文物保護法》《著作權》《非物質遺產保護法》等,還有一些與文化藝術相關的法律規定分別體現在其他一些法律與法規之中。在較多的文化藝術活動中,人們除了依據上述法律外,還要依據國務院制定的大量的行政法規來行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多年來,一方面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通過了有關法律,或者在相關法律中融入了與文化藝術相關的內容與條款,另一方面,由國務院制定的大量文化藝術方面的行政法規,相關部門也推出了大量規章,均在推動文化藝術的建設與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保障和制衡作用。但是,總體來看,我國在文化藝術方面的立法還有很大差距。首先,法律及法規有較多欠缺,雖然在其他相關法律中對文化藝術有所涉及,但條文也不多,文化立法存在較多盲點,有的文化和藝術領域仍處于無法可依的境況。其次,文化立法的效力層次偏低,有的法規僅僅停留在一般規章的層次,一些顯得比較重要比較緊迫的問題或者由于還不夠成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提升到行政法規的層面;文化立法的現實適應性不強,特別在一些與文化藝術建設密切相關的領域,尚處于法律缺失的狀態。再次,國務院行政法規與國務院相關部門所的行政規章有所交叉,修訂與更新不夠及時,有時甚至出現相互矛盾的現象,缺乏強勁的約束力。因此,加快法規建設依然是十分艱巨的使命。在制相關文化法規時,應當基于我國文化建設與發展的實際,堅持實事求是,推出符合當代文化藝術活動與創作需要的法律或條例。例如,在當代文化建設的整體系統中,公益性文化事業與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與市場、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均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同時又有一些不同特點,在文化法規的制定中,應當設立更多分別適應各個不同領域文化建設需要的獨立的法規與規章,針對特殊的文化活動方式,做出具體的和比較適應的規定。再如,由于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域人民大眾和民族在文化習俗、審美習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差異,因此,在法制建設中,應充分注重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條件下文化的同一性和差異性,適時推出既符合全體人民的意愿、又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文化法規。而在一些地區,還可以推出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又如,由于文化藝術活動領域的廣闊,許多文化藝術樣式與種類也具有這樣和那樣的差別,作為法規的制定、特別是在進行有關條例的制定時,也應充分考量不同藝術種類與樣式的創作特色與營銷特點,只有出現更多具有特定適應性的法規和規章,方能推動不同藝術活動的有序開展。加快建設文化法治,應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前提下,堅持如下的原則:首先,文化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應當遵循文藝的基本規律,充分考慮到文化藝術活動的基本特點與特殊性。文化藝術活動及其創作是人類審美精神活動的體現,充滿著大量審美創造的特點,因此,許多本來適應于社會各領域的法律規范,對藝術活動未必適應。正是在這一方面,對文化法制建設提出更多的課題。由于文化藝術創造活動具有更多的審美性、情感性因素,以及創造過程中模糊性、未定性因素的大量存在,因此在許多文化活動中糾紛的發生、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摩擦,以及對某些事項是非高下的判定均與審美創造過程中的特殊規律與某些特性相關,為法規的制定帶來困難。還由于文化藝術不同領域不同樣式以及藝術家創作的個性特點,使得對藝術家創造性勞動及其藝術品價值的判斷產生異見。對藝術創造產品基本價值的判定,難以用社會的必要勞動時間來估算,更多地需要從其審美的和藝術的含量及其對社會的感染力來判斷;由于對藝術產品審美價值的判別存在較多個人化因素,人們的見解與認知的差異導致判斷尺度的不同,對于藝術樣式、藝術派別、藝術家之間的競爭,有時也難以從藝術作品的基本數量和市場的效益與經營額來衡量。因此,對文化法規的制定,應當充分遵循藝術活動的特殊規律,把握藝術活動中的具體因素,有時需要從法規的和藝術的雙重標準來考量。其次,文化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應當堅持保障社會效益與保障經濟效益并重的原則。文化屬于精神活動,其社會效益理應放在首位。當面對社會效益受到損害、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時,應當毫不遲疑地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不受損害。與此同時,還應充分考慮到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法律同樣負有保護文化產業的生產與文化市場正常經營的責任,各種法規的制定與執行,應在不傷及實現社會效益的同時,保障文化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使之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此外,把握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并重,體現出對人民大眾根本利益的保護。人民大眾需要獲得更多積極健康的文化藝術活動與產品,只有保障大量優質文化產品的涌流,才能符合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根本目標。人民群眾應成為文化藝術建設最大的受益者,他們不僅應當充分享受文化藝術建設與發展的成果,獲得審美文化素質的逐步提升,而且大量民眾還可直接參與文化藝術的經營性活動,在為文化經濟的發展及其國民經濟增長做出貢獻的同時,獲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如何保障他們的實際利益也應在法規建設的考量之中。再次,文化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國家法規,說到底是保護人的根本利益、維護人的基本訴求的,因此,無論是制定法規,還是在實施的過程中,均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就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與精神文化的需要,保障人民群眾的文化權益。在對文化法規的把握以及實施中,應當立于對人的充分尊重,以及對人民大眾文化利益全面保障的基礎之上,對人民負責,對國家負責,對藝術家及其從業者負責。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均應堅持以絕大多數人為本、以及以無數個具有平等權利的個體人為本,而不是以少數人為本的原則。凡是對絕大多數人有利的事情,以及有利于維護社會民主及民生的活動,就應堅決去做,不僅及時以法規的形式加以規范和強調,而且要使人民大眾獲得共識、自覺遵循,成為執法的堅實基礎。同時還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不做那些超越時代和不符合社會實際與人民需要的事情。文化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應當充分強調保障與制約的雙重性。任何法規,特別是社會主義時代的法規,首先是保護人民的,同時具有對違反法規的現象予以制約和制裁的功能。在文化法規的實施與執行的過程中,尤其應當準確把握這一本質特性。文化法規的實施,最為重要的是保障人民大眾從事文化活動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并使之不受任何人的侵犯或危害。特別是那些從事民營或個體文化活動與經營的人們,其經營活動較易受到社會某些方面人們的忽視或侵害,其基本利益和人格有時也會受到不公正不公平的對待。應當看到,任何合法從事文化活動的人們,都是社會主義國家文化建設的一部分,都在為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做出貢獻,其活動都具有合法性,盡管有時可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沖突和摩擦,但只要在法規的前提下,均可得到圓滿的解決。其間,應把對他們基本權益的保障與愛護放在首位,只有這樣,才是真正依法辦事。行使法律的制約與制裁功能,同樣是重要的,特別對那些故意違法、已經損害了社會文化建設的人們與現象,必須予以及時制止和嚴厲打擊,有的要提起刑事訴訟,交由法律部門處理。但其間,只要不是特別嚴重的對社會造成十分不良影響的人和事件,應盡力以人民內部矛盾加以處理,如此做,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文化活動的廣泛開展。與此同時,還要十分重視培育社會各界自覺守法的意識。無論是各級文化藝術管理部門,還是文化事業和企業單位,以及社會大眾,均應在文化建設的進程中不斷提高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意識。法律從來都具有雙重性,既是約束和規范人們社會行為的重器,同時也是保障人民大眾基本權益的重器。正是在我國不斷加強依法治文的進程中,所有文化藝術的管理者、從業者,理應懂得文化法律與法規的基本內容,深入理解文化法律法規的內涵,從自身做起,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在法律法規的規范下從事創造性的文化藝術活動。特別是那些在基層文化藝術管理機構的人們,以及在社會事業單位和企業部門擔任領導與管理職責的人們,他們的身份和職能具有雙重性,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作為管理者,具有履行法律和法規的職責和義務,作為被管理者,就應當好一名守法者,懂得如何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使自身及其帶領的團隊,在法律法規確認的范圍內展開文化藝術的創作和生產。同時也應看到,法律不是萬能的,特別是在調整和規范人際關系等方面,尚需要更多社會其他方面的規則,諸如倫理、道德、意識形態等因素加以調理和制導。堅持依法治文,同時融入以德治國的理念,從不同維度展開對文化藝術活動及其創作的調控與治理,方能引領文化藝術活動及其生產運行于科學和有序的軌道,為社會奉獻豐富和健康的文化制品。

        作者:田川流 單位:山東藝術學院 南京藝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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