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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過程中,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兩者屬于不同的服務對象及管理領域,因而存在一定差異。
在對固定資產的定義上,會計制度與稅法基本無異,區別僅僅在于實際應用中存在一定差異,如會計制度與增值稅法中對于固定資產內涵的規定不同。而會計制度與稅法最主要的差別在于其具有各自不同的最終目的以及遵守原則,正是因為這些差異的存在導致其會計處理的不同。鑒于此,為了能夠更好地促進金融工作的順利開展,就需要對會計制度與稅法對固定資產財務會計處理上存在的差異進行詳細地了解及掌握,現進行如下分析。
一、會計處理差異原因分析
1.重視實質的會計制度及稅法的法定性
隨著新會計核算制度的制定,其中一項新的會計核算總則為實質重于形式,此項規則表明當交易的實質與法律形式之間存在差別的情況下,會計人員在會計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根據實質情況進行核算與反映,而不是依靠法律形式。但是在稅法中,對于此類狀況的會計核算則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則,因此在企業納稅額與利潤總額的核算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會計處理存在差異。如,在企業會計處理中,除了在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外,對于各項計提減值資產不能再進行稅前扣除處理,但是在對待處理的財產損失進行處理時,必須在經過企業的申報以及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將其作為稅前列支。我國會計工作人員在對兩者之間差異進行會計處理時,主要采用的是會計制度與稅收分離的方式,也就是說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當遇到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則存在差異的情況時,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主要以會計制度作為參考,在納稅處理時再根據稅法進行相應的調整。
2.謹慎性的會計制度及稅法據實扣除
企業會計人員在對不確定因素進行會計處理的過程中,應該具備一定的職業判斷力以及謹慎性,在會計處理的過程中要全面地考慮到各種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損失,也就是說既不能不高估資產收益,也不能過于低估負債或費用情況。會計處理中的謹慎性原則主要指的是,當會計人員對各種不屬于資產所作的計提減值準備,并且按照會計制度中計提的資產來對準備金進行控制,從而便會減少企業收益,但是若按照謹慎性原則所提取的減值準備金,在稅法制度中不得再進行稅前扣除處理。主要原因在于稅法中所遵循的原則是據實扣除,簡單地說就是所產生任何損失與費用只能是真實發生的,若對于損失與費用在無法確認的情況進行申報扣除則可能被認為是偷稅行為。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會計處理中所進行的各種計提減值準備,主要是根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而定,由于此判斷不屬于真實發生的事件因而在稅法中不得扣除。
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對企業會計處理的影響
簡單的說,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主要指的是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期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固定資產的規定中可知,企業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的過程中,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能夠根據自身固定資產使用情況與性質及生產經營特點,自主地預計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但在稅法中,除了國務院財政及稅務主管部門的其他規定外,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的最低年限進行了如下規定:其中對于房屋等建筑物而言,計提最低年限為20年;電子設備折舊計提最低年限為3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等生產設備而言計提最低年限為10年,而除飛機、火車、輪船外的運輸工具計提最低年限為4年;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家具、工具等,計提最低年限為5年。這些規定則表明會計制度與稅法對于折舊計提年限不同。除此之外,我國行業財務制度為了能夠對利潤進行調整,會限制企業利用折舊年限的長短,且不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強制性對折舊年限進行統一規范。從而便導致企業在對固定資產使用年限進行確定時不得根據自身的主觀判斷與客觀需求作出利于企業的會計處理。近年來,企業為了能夠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以更好地適應改變人類生態環境以及適應科學技術發展的客觀要求,并且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我國大部分企業加快對相關設備的更新速度,尤其是淘汰落后過時設備速度加快,因而企業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遠遠提前于行業標準。因此,這就要求在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中應該采取更加靈活多樣的管理方式,以此來激活企業的主動性與責任心,使其盡快地擺脫行業對于折舊年限的限制。在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會計處理中應該根據自身經濟實力與發展條件,同時在環境、技術以及地域的條件下,對企業折舊年限進行公平公正的制定,旨在更加真實地反映出企業成本及折舊。
三、確定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率
對凈殘值進行預計主要指的是假定企業的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率主要指的是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與基礎值費用后的金額、預計凈殘值占固定資產原值之間的比例。該企業的實際殘值率在1-2%之間,遠遠低于預計殘值率。同時對于不同固定資產的類別其殘值率之間也存在極大的差別,例如電子設備與電纜。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提出,對于環境要求的增加,在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設備進行處理時會顯著地增大其處置成本。其中低于帶放射源的設備在會計處理上可能出現絕對值成負數。因此,企業在固定資產殘值進行處理時應該根據實際處置不同類別進行會計估計,在處置的過程中即便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殘值收入也會存在很大差別,因而就需要謹慎地把握資產所占比例、收入差別以及影響程度。除此之外,當固定資產全壽命使用周期結束時,應該根據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公式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
結語
綜上所述,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使得在會計處理中兩者之間的差異是必然存在的,但可以通過一定方法進行調節,使會計處理方法不僅能夠滿足我國稅收法規與國際化接軌,也能有效地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同時,通過對財務會計處理的進一步完善能夠有利于奠定企業發展的基礎,從而采取科學合理的手段對經營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最終真正地做到內外統一。
參考文獻:
[1]劉冬梅.關于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思考[J].商業會計,2013,(17):32-33.
作者:劉志華 單位: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太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