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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于2013年12月對于新修訂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進行了頒布,并明確規定了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工作,要求各個高校于2014.1.1開始實行新會計制度。相比于舊制度,新制度對固定資產核算與固定資產管理兩方面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比如說,新增加了固定資產的清理、于大帳核算中納入基建業務及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固定資產管理與固定資產核算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由于目前新會計制度行處于完善過程中,高等院校會計的信息質量受折舊方法選擇偏少,折舊沒有實現費用化處理等負面的影響,此外,固定資產在新舊制度銜接處理方面也為其工作人員帶來很大困難。
一、新會計制度的修訂
高等院校的新會計制度修訂主要是對固定資產做了調整,其一,改動了固定資產基建賬與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其二重新修訂了單位類別與單位價值標準。對于高等院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完善新會計制度,可更好的對其進行服務。
(一)固定資產基建賬與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收付實現制為高等院校固定資產主要制度,新會計制度規定,對于特殊經濟業務,固定資產除了可以用金額計量外,如動植物、陳列品、文物及圖書等,高校應對固定資產給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需使用年限平均法,將各類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統計出來,固定資產殘值不予考慮,規定當月固定資產的減少與增加是下月折舊還是當月折舊;當前所報廢固定資產是不是不再折舊等均給予了規范管理。依據新會計制度規定,高等院校因辦校規模的擴展而產生借款利息,因其發生于建設期間,可納入建設成本中。
(二)單位類別與單位價值標準變化
新會計制度對高等院校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進行了重新設定,單位價值由原有的500元,現在提升為1000元,明確了固定資產范圍,并對其范圍進行了縮小,包含專用設備、建筑物、房屋、檔案及文物等。
二、固定資產管理現狀
對于高等院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屬于資本管理,是高等院校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指標,存在較多的管理問題,如會計制度的不明確及資產較多等。將其原因歸納大概有兩點:其一,固定資產在盤點、購置、清查及核銷等方面無明確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無購置程序與規章制度,極易出現問題。在對資產進行盤點或者清查時,財政部門對其固定資產盤點統計的賬目不清,對其購置時間、購置情況及預期使用時間等都尚不明確,導致多數高等院校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比較混亂,出現賬面不清、記假賬等現象;其二,高等院校內部的財務管理與國有資產管理,二者的關聯性不大,部分高等院校的財政部門只對經費進行針對性管理,致使后勤部門無法對資產管理內容進行深入,無法明確固定資產發放與固定資產實際使用情況。部分高等院校對管理固定資產租用情況與管理固定資產使用情況上都比較松,固定資產的租用沒有辦理登記,受捐贈固定資產沒有進行入賬管理,基建賬戶大型維修費支出也沒有將其納入到固定資產的價值中,因此高等院校管理人員不能對校內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與管理情況進行真實了解,對高等院校財務管理水平造成很大的影響。
三、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受新會計制度帶來的影響
(一)及時反映固定資產的處置
新會計制度增加了待處置資產損益,對學校固定資產的盤點提出要求,要求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定期盤點,先對學校報廢、毀損或者盤虧固定資產進行記錄,對其原因進行及時查明,在根據相關規定申報批準后做賬務的處理。如果是類似的固定資產或者是同類固定資產無法獲取可靠的市場價格,依據名義的金額進行入賬;對于盤盈固定資產,按類似的固定資產或者是同類固定資產確定的市場價格進行入賬。上述的規定給予了處置高等院校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健全與完善,固定資產信息真實完整性得到了保證。
(二)真實反映了固定資產價值
高等院校固定資產在舊制度中是不進行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一直是作為賬面上初始購入價格的反映,不能體現其使用過程中的損耗,會計信息會因此失去真實性。新會計制度是在固定資產的核算中引入全責發生制,高等院校依據固定資產的類別使用工作量法或者年限平均法進行計提折舊,為保證固定資產真實的價值可準確地進行反映,新增設了非流動資產資金的核算與累計折舊的核算,促進了財務報告信息質量的提高。
(三)大帳納入基建業務與會計主體要求相一致
高等院校在進行基建業務核算時,是依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中的要求進行的,對基本假設帳套進行單獨設立,將高等院校會計核算的主體人為的劃分為兩個。基建會計與財務會計的核算內容是不同的,其會計報表也是不同的,高等院校的會計信息不能依據會計的主體要求進行全面的反映。高等院校在新會計制度下,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基本建設投資進行單獨核算,對于基建相關的數據按月份記錄到學校的大帳中,對學校會計主體所有的業務進行全面的反映。
(四)有利于固定資產管理的認知提高
高等院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在新會計制度下成為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組成內容,依據相關的制度要求,資產的全面清查工作由高等院校的資產管理部門與高等院校的財務部門等共同組成。對于人為原因所造成的資產損耗將及時的做出處罰,有利于相關工作人員固定資產保護意識的提高。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在未來為保證工作有章可循,應樹立嚴格管理質量標準。作為高等院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人員,實施該項制度一定會有更高要求的提出。對其相應工作內容的完善與更新,也會轉變相關工作人員的原有工作理念,并以更端正及更認真的態度去面對實際的工作。
(五)對高等院校固定資產的應用現狀給予了更真實地反映
對于高等院校實行新會計制度,會對其核算問題的存在有彌補作用,尤其是其相關的評估指標與實際的工作需求更具一致性。對基建賬進行了嚴格規定,必須將其定期并入到學校的大帳中,為保證所得數據準確性與真實性,專業的財務人員會對所得數據進行復核。財務人員在審核大帳時,其核算基礎會使用全責發生制進行計提折舊,高等院校固定資產應用現狀將被準確的反映出來,固定資產于管理過程中的漏洞也會被杜絕。及時對報廢期限固定資產的信息進行整理,為高等院校固定資產的購置提供新的財務報表,為科學決策提供服務。
四、高等院校固定資產核算與管理于新會計制度下的問題所在及更改建議
(一)固定資產中計提的減值準備
于高等院校中,作為資產,固定資產越來越重要,因此,客觀真實的對其價值進行反映非常重要。高等院校的教學科研事業于近年來發展速度非常快,固定資產在淘汰與更新的循環上也是比較快的,科研設備貶值周期也逐漸被縮短。基于此,建議高等院校借鑒企業的會計準則,于每年的年末,依據謹慎原則,對固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給予相應減值測試,如果測試結果證明其賬面價值高于可回收的金額,那么就要為計提做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以達到高等院校的固定資產其期末的實際價值得到反應。
(二)計價標準過低的固定資產
新制度中規定,高等院校對所持有的單位價值于相關規定的標準之上,并且其使用的期限大于一年但不包括一年,其物質狀態在使用過程中仍可基本保持其原有狀態的資產就是固定資產。但該規定對固定資產的計價標準沒有明確,《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是于2013年進行頒布的,對固定資產計價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單位價值為一千元以上(專用設備的計價標準誒1500元以上)。考慮到近年來物價的成倍增長與經濟的發展的實際情況,此規定的計價標準與實際相比明顯的過低。如果將計價標準由各高等院校自行決策,難免會出現人為性的裁量,所造成的差異性,致使各高校之間的會計信息沒有可比性。所以,應對固定資產計價標準進行明確。
(三)完善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
1、折舊的范圍于新制度的規定中,計提折舊不包括圖書。計提折舊就是固定資產于使用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價值損耗與物理損耗,于預期使用期限內通過折舊這種方式獲取補償。作為信息的載體,圖書的價值大多體現在書籍所反映與提供的信息上,在使用的過程中損耗最為顯著的就是經濟價值。信息本身是具有過時性的,信息在今天的發展日新月異,即使對物理損耗不予考慮,也應對圖書與其他的固定資產一樣進行計提折舊,圖書在高校的實際管理中,為了使其內容與時代步伐相一致,需對圖書進行及時的更新。
2、折舊的年限于新制度的規定中,高等院校應依據固定資產實際使用情況與固定資產性質,對其折舊年限進行合理確定。省級以上的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對高等院校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年限進行了規定。折舊額受折舊年限的影響,未作出統一規定的折舊年限會影響其折舊額的可比性與合理性。同類的固定資產在不同的高等院校中,如果折舊年限的差異比較大,高校之間的固定資產信息就會缺失可比性,影響上級部門對高等院校的績效管理與預算管理。所以,高等院校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標準應統一,有利于固定資產信息客觀性與可比性的提高。
3、折舊的方法于新制度的規定中,固定資產的計提折舊一般采用工作量法與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一般用于損耗均勻固定資產,如設備及房屋建筑;工作量法一般用于工作量不均衡固定資產,如大型的專用設備及學校車輛等。比如說,在近幾年科研事業與高校教學的發展,高等院校需購入大量技術含量高且高精尖設備,它們所具備的共性就是易過時,技術更新快,基于此,應借鑒企業中的加速折舊法,例如年數總和法與雙倍余額遞減法,充分體現其前期使用價值,有利于固定資產價值真實客觀性的保障。
結語
高等院校在新會計制度實施后,其高等院校管理層對于固定資產現階段的使用現狀了解的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對其管理者工作態度給予了更嚴格的管理方案進行端正,使其工作效率得到提高。該制度也將成為高等院校對其固定資產管理效果提高的重要手段,于新會計制度下,高等院校的固定資產管理與固定資產核算也慢慢趨于完善與規范,對于資產的管理人員與財務人員,高等院校資產管理需得到進一步的加強,使其對教育事業可更好的服務。
作者:韋玉慧 單位:洛陽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