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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法律監管制度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監管主體的獨立性減弱
首先從證監會的監管獨立性來說。證監會是我國主管證券發行和交易的政府單位,但證監會作為國務院所屬正部級事業單位的地位,使其不可避免地承受國務院的部分職能,體現在監管政策上為監管還要為其他政府目標的妥協;而且證券會在各地派駐的監管部門,受地方行政力量的干涉,導致自身的監管職能受到很大的制約。其次從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來說。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一個重要的作用制約上市公司的行為,監管公司的不法和違規行為。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但是近年來獨立董事這種獨立監管作用逐漸減弱,在監管公司行為中起不到顯著作用。
(2)監管主體的職業道德缺失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向公眾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審計。然而有部分人員,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或是迫于上級的壓力,而放棄甚至淪喪了職業道德,由于其具有專業技能使其作假賬具有高超的處理能力,操作極具隱蔽性,一般檢查較難發現,易于逃避外部監督。如紅光實業管理舞弊案中的成都蜀都會計師事務,張家界管理舞弊案中的湖南會計師事務所等,這些事務所幫助上市公司一同造假,共同虛構不存在的利潤,導致了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嚴重不真實,起不到其應有的監督和管理作用。
(3)監管進程的滯后
對會計信息的監管中存在著法律普通存在的監管滯后的問題。監管部門本來應該在審核公司上市材料的時候應該及時發現問題,但是實際會計信息披露造假事件中,證監部門面對上市招股說明書均存在著嚴重的弄虛作假的行為卻形同虛設,而是在事件曝光后才進行嚴厲的查處,明顯存在監管進程的滯后性。
(4)監管形式的單一
政府對于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主要包括派駐工作組進行審計、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這種監管方式有其積極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會計信息的產生是個動態的流程,這就要求法律需要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單一的檢查只能找到一個點上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有限的檢查難以完整、精確地找到一個會計期間中作假的地方。
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法律監管體系的措施
(1)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規范,其主要原因還在于公司內部體制的不健全和治理結構的不完善。這就需要上市公司要先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一方面,要增強董事會的職能。建立董事會的獨立的領導權,使董事會成為一個獨立的強有力的決策機構,還要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吸收一部分小股東的代表,真正保護小股東的合法利益;董事會內部設立專門委員會,建立獨立董事和內部董事的制約關系;還要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董事會自我評估機制,這樣可以及時發現董事會運行存在的問題,使董事會更好地創造股東長遠利益。另一方面,要優化經理人激勵制度。不能以公司利潤的單一指標對經理人進行考評,因為這樣容易助長經理人為了追逐利益而披露虛假財務信息,而是應當建立一套長期有效、多方位的經理人的評估、激勵機制。
(2)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
注冊會計師作為審計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的專業人士,對于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至關重要。因此,應該加強對中介結構的管理:首先,嚴格會計師事務所的準入、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素質。會計中介機構從業興衰關鍵在人,因此要嚴格會計師事務所的準入,并把把加強從業人員后續教育作為一項戰略工作來常抓不懈,不斷充實新鮮血液,切實注重現有管理人員的再教育,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其次,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應明確市場中介組織的法律責任,對其執業過程中所進行的違法行為應明確其應負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民事和刑事責任;應明確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從而提高執業水平和執業道德,保證執業行為規范化;應加強執法監督,整頓行業秩序,取締“假冒偽劣”從業人員,嚴禁市場中介服務中的“坑蒙拐騙”行為,凈化中介市場環境。
作者:梁艷梅 單位: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