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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納稅所得額核實確認的審計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納稅期間收入總額減除因期的收入而發生的成本、費用、損失以及其他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余額。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審計應著重在以下方面進行:
1.收入總額真實性的審計。企業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在每一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之和,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債權資金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對企業收入總額真實性的檢查,主要通過審閱有關的賬簿憑證,看其有無漏記、錯記的情況。對產品銷售所取得的收入,審查其有無長期掛賬不記“產品銷售收入”賬戶的情況;有無作價處理既賬外物資等不入賬,作為“小金庫”處理的情況;有無以物易物不記收入的情況;有無將材料銷售技術轉讓、固定資產與包裝物出租、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作業所取得的收入,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賬戶的情況。
2.成本費用準確性的審計。產品成本與費用是指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發生的耗費和支出。產品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動力、制造費用;費用主要指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產品成本與費用是會計核算的重要內容,更是所得稅會計審計的重點。第一,是對材料進行檢查。看企業對購入材料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確;對企業在建工程以及福利部門等非生產單位領用的材料,是否記入了生產成本;對發生的材料盤盈、盤虧,有無長期掛賬;有無隨意削價或變相削價處理庫存材料的情況;有無隨意改變低價易耗品攤銷方法、人為調節生存成本的情況;有無將報廢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的殘料作為賬外物資不入賬,而轉作“小金庫”的現象等。第二,對工資、獎金、補貼進行檢查。查閱企業有無超標準發放工資的情況;有無將在建工程施工人員及醫務人員的福利費在“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賬戶的情況;有無將非生產人員的福利費在“生產成本”中列支的情況;有無虛列人員,多報出勤,多算加班,作假工資表和獎金補貼表、虛報冒領獎金補貼等情況。第三,對期間費用的檢查。看企業有無利用待攤和預提費用調整成本的情況;有無將應在營業外支出開支的賠償金、違約金、罰款支出、工藝救濟性捐贈等列入期間費用的情況;有無超標準支付業務招待費的情況等。
3.產品銷售成本的檢查。產品銷售成本是企業出售產品、商品過程中,計算出的產品、商品的全部成本,它是計算企業經營性成果的主要環節,也是企業所得稅檢查的重要內容。對這一內容的檢查主要看企業完工產品入庫,有無轉移產品成本的現象;有無虛報產品盤虧數量、金額或少報罕品盤盈的情況;產成品成本有無忽高忽低,認為多轉或少轉的情況;有無為實現銷售,而提前結轉成本的情況。
4.納稅調整合法性的檢查。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的處理方法應與國家有關稅收法規有抵觸的應當依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各項目應依據標準、范圍進行扣除:(1)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實際發行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數額部分則不準扣除。(2)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財政等部門規定計稅工資標準扣除。(3)企業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在年度應納所得稅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1)資本性支出;(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各項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5)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由保險賠償的部分;(6)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7)各種贊助支出;(8)業務招待費超支部分;(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此外,需要做納稅調整的還有為超過5年的應彌補虧損,準予用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二、會計核算的審計
對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檢查,主要是通過審查與核對“本年利潤”、“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所得稅”等賬戶和“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所得稅專用繳款書”等資料來檢查企業在計算交納所得稅的過程中,是否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有無偷稅欠稅等現象。具體檢查的內容如下:
1.有無將不屬于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支出,如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建設的支出,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費用和國家稅法規定不準列入列支的其他支出等,轉入“本年利潤”賬戶借方,減少計稅所得額,有無將不屬于所得稅的支出。又如企業拖欠稅款應交納的滯納金,違法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的罰款等,即如“所得稅”科目借方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方。
2“.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期末余額是否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貸方,與收入相對應的出處和期間費用是否也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的借方,利潤總額的計算是否完整準確。
3.在計算企業應交所得稅時,是否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實際上交時,是否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期末結轉時,是否借記“本年利潤”,貸記“所得稅”。
4“.所得稅計算表”上的應交屬于“所得稅”賬戶的借方發生額以及“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方發生額,企業已納所得稅數額與“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明細賬戶的借方發生額,在無時間性差異的情況下,它們應該是相互一致的。如不一致,則存在欠稅現象,應按賬載情況,調閱原始憑證,查清原因。
5.將“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明細賬戶借方發生額,逐筆與“所得稅專用繳款書”核對,審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明細賬,看有無不根據“所得稅專用繳款書”登記入賬的情況,再查看原始憑證,即可確定欠交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