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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主要是政府監管為核心,以法律為規范,輔之行業自律進行開展。在行業自律方面,會計事務所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會計事務所與政府監管部門仍然存在諸多聯系,在會計監管上缺乏獨立性,影響了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實施效果。
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客體會計行為不規范
1.上市公司方面
上市公司會計人員的業水平和法律意識素質不高,而且在專業培訓不能跟上會計監管需要;同時上市公司存在會計信息披露失真現象,例如2001年的“銀廣夏事件”,銀廣夏通過偽造合同文件、虛開發票等手段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虛構巨額利潤達7.45億元。
2.會計事務所方面
會計事務所在上市公司會計監管上發揮重要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目前我國政府對會計事務所違規操作懲罰和追究力度不夠,導致會計事務所在執行會計監管上存在不規范行為,缺少職業道德規范,助長了會計事務所違規操作行為。
上市公司會計監管手段不健全
1.法律手段
我國通過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證券部門規章等,來規范上市公司會計監管行為,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但目前我國會計監管法律體系仍然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如會計監管法律不完善、不夠明細,解釋比較模糊,實施性差等,同時懲罰力度明顯不夠,例如證監會主要以罰款為主,數額在3萬至60萬之間,缺少威懾力。
2.行政手段方面
政府在上市公司會計監管中發揮著核心作用,行政手段是政府行使會計監管職能的重要手段,負責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工作審查,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進行檢查等,但目前政府在行使行政手段進行會計監管時存在過度干預等問題,扭曲了市場機制。
3.經濟手段方面
經濟手段也是政府進行會計監管的手段之一,比貨幣政策,利率政策,稅收政策,財政政策等,目前我國在會計監管上經濟手段使用較少,經濟手段對會計監管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影響因素分析
(一)股權結構對上市公司會計監管造成影響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主要特點在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多元化,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國有股占據主導地位,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低。由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小股東權力較小而且分散,無法對董事會進行有效約束,中小股東無法通過會計監管獲取有效信息,同時由于股權中國有股比例較高,公司在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安排容易受到行政干涉。
(二)董事會,監事會功能弱化對會計監督影響
由于股權結構過于集中,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功能被弱化,不利于董事會和監事會功能的發揮,在進行經營決策時獨立性受到影響,同時影響會計監督。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存在構成不合理問題,董事會成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存在重疊現象,不利于自我監督約束,存在尋租風險;同時,我國上市公司歷來重視董事會,忽視監事會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把監事會看成是董事會的附屬機構,不利于會計監督的實施。
(三)內部審計對會計監督的影響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被忽視,很多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缺乏完善的組織體系和管理體系,另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比較差,受到其他因素的干預。由于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工作沒有有效落實,影響了內部審計對上市公司會計工作的檢查和監督作用。
(四)外部因素對上市公司會計監督的影響
首先,我國公司控制權市場尚未形成,無法在約束企業經營者方面發揮最用,存在通過職位之便進行內幕交易而獲取個人利益的情況;其次,債權人對公司監控作用無法體現,上市公司應該為占全人及時提供企業經營中的信息,但由于法律上沒有賦予債權人對企業的監督權力,從而無法保證債權人對公司的監督;第三,職業經理市場不完善,經理市場缺乏競爭機制,在選拔上缺乏公平公正,經理人素質無法得到保障,無法通過經理人對上市公司進行會計監管;最后,社會中介監管力度不強,主要是會計事務所,新聞媒介,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由于組織素養問題和地位獨立性問題,社會中介組織對上市公司會計監管作用不明顯。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對策分析
(一)以法律法規為核心,健全上市公司法律法規監管機制
首先要使各類法律法規、主管部門之間相互協調,打破《會計法》、《證券法》等法律上的相互獨立,協調證監會、財政部等部門間的監管權限,形成依法嚴厲打擊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法律合力和統一體系。其次要加強民事責任立法,完善民事賠償訴訟機制,從實體法上為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保護屏障。再次要完善會計規范體系,進一步明確編造虛假財務報告和虛假審計報告所負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界定標準,增強法律的威懾作用。
(二)以政府監督為主導,進一步完善政府會計監管體系
政府監管的權限由法律授予,是整個監管模式中的主要監管者。但是在相當程度上政府監管機構將立法權和執法權集于一身,因此要加強對政府監管部門的再監管,使其監管行為接受法律的監督和審查。
(三)以內部監督為基礎,提高上市公司內部會計監管質量
內部會計監管在我國一直處于相對薄弱的環節,也一直未能得到管理層的高度重視。應該突出內部會計監管的地位,尤其在監事會監管不力的情況下,應該強烈推進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建設,由審計委員會及其領導下的內審部門擔當起內部會計監管的重任。(本文作者:韓冬梅、李維剛 單位:佳木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