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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管工作的實施,主要通過政府下屬各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等對其日常會計資料進行全面檢查和核準,由于在實施檢查過程中,存在多頭監管的現象,在對某些項目進行細化分析時,對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橫向溝通不暢,資源和信息難以實現有效的共享和協作,不僅難以實現高效的監管,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資源浪費。在會計委派制下的事業單位財務監管工作中,雖然有財政部門直接監管會計人員,但由于其涉及到紀檢、人事、組織等眾多業務部門的制度和職能限制,也難以取得有效的監管效果。
在我國財政部門實施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委派制以來,由于會計人員與被委派單位隸屬于不同的管轄關系,對國家的財務管理工作和監督工作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由于會計人員工作性質的輪換性,使得會計人員很多了解到事業單位的具體財務情況,同時,由于會計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獨立性,很容易在工作中受到排擠或孤立,不利于有效的開展財務核算和監督工作。同時,由于會計人員在原有單位的升遷機會因委派工作的需要,而難以實現對會計人員自我提升的需要,種種因素的影響,使得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受到了抑制。在我國的審計系統內,在編制上隸屬于政府的下屬部門,審計部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在開展審計工作時,難免要對審計工作中的問題向政府反映,而一旦涉及到本級政府與上級審計機關之間的矛盾時,審計工作就會受到壓制,而喪失了其獨立性,導致重大問題難以實現有效的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由于相關的審計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規制定不健全,對審計工作涉及到的部門職責難以有效落實,導致會計工作失職、監督工作滯后,甚至出現有法不依的重大審計責任。
在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監督管理中,由于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對財務人員的崗位職責缺乏必要的控制和設置,制度建設形同虛設,對會計工作管理弱化,對內部各控制環節無法實現有效的監督。同時,在對待財務原始憑證工作中,由于責任心不強,對審核工作把關不嚴,常常出現不合法的憑證,有些單位財務人員變動頻繁,甚至讓不懂財務工作的人員擔任會計,不僅難以實現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還容易受到單位領導的制約,唯領導要求為第一,對領導的監管更是難以實現。
強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的措施和建議:
1)明確職責,重新劃分監管權限,做到有機協調。在對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中出現的諸如委派會計、財政監管、審計監督、以及其他相關監督部門的工作進行全面的分析和界定,厘清其工作中的交叉和重疊的現象,從新高度來設置一個專門的監管小組,使其能夠將各監管責任進行全面的劃分,避免不必要的交叉和重疊,形成有機的互補監督體制,進而將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2)強化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管職責,重新調整其內部的監管機制。在當前的財政統一管理工作中,對事業單位的財政監管工作的實施,主要通過預算部門、會計管理部門、財政監督部門,以及財政法制部門來完成的,通過對其內部管理機制的了解和分析,由于這些部門在實施各自職能時,也存在信息不暢,監管交叉的現象,為此,強化財政部門內部的財務監管工作的條細化,對其職能分工重新進行理順,以實現有效的、全面監督。
3)強化審計部門的體制改革,增強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對今天的審計工作,由于其在管理體制上實行的是雙重領導,而對于地方審計工作又強化了政府審計的特性,因此,在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的過程中,對于其審計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來說,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影響比較大,從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審計部門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此,只有從管理體制上給予一定的改革,將審計部門從地方政府的管理中解放出來,使其能夠真正發揮其審計職權,對事業單位的給類財務問題進行全面的、直接的、不受干擾的查處,真正發揮審計部門作為經濟監督的有力武器,徹底凈化市場經濟秩序,消除事業單位的腐敗問題,促進我國各項宏觀經濟政策的有效執行,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發展。
4)繼續推進會計集中核算和國庫集中支付體制的協調實施。通過建立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模式,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與事業單位的會計集中制度進行充分的融合和對接,對事業單位預算內、外的各項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全面的統籌匯總,促進事業單位的在實施綜合預算的基礎上,來滿足其日常各類開展活動的合理、合法、有序支付,對于提高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效率,降低事業單位各類資金的運營成本,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5)強化事業單位內部監督,提高會計管理水平。在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工作中,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控制措施,真正建立單位負責人責任制,實現對事業單位內部的各類消費性支出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控制。同時,結合事業單位會計管理工作實際,積極加強對會計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在提高其會計管理水平的同時,正確依法行使自身的崗位職責,切實促進事業單位內部會計監管工作取得實質上的提高和進步。
6)強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法制環境建設,做到有法可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監管工作的有效、有序開展,必須從根本上完善法制化的監管環境,通過法律的、制度的上相關規定和行政措施,加大對事業單位財務違法責任人的懲處力度,徹底改變違法亂紀現象屢禁不止的局面,真正將國家的利益維護好,將國家的資金使用好。
總之,各級事業單位在財務監督管理過程中,必須從思想上轉變管理方式,加強對資金劃撥和使用時,理順事業單位內部各經濟主體的關系,事業單位負責人要明確財務監管工作的重要性,樹立科學、規范、相互制約的財務監管制度體系,更有效的促進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實現科學的預算和財務收支平衡。同時,各級事業單位財務監管部門必須聯合起來,共同推動事業單位在管理公共事務活動中能夠提高監管水平,真正杜絕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本文作者:孫小紅 單位:吉林省德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財務科)